工程設計費印花稅科目
① 印花稅建設工程合同計稅依據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勘察、設計收取的費用(即勘察、設計收入)。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承包金額,不得剔除任何費用。如果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設項目再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其所簽訂的分包或轉包合同,仍應按所載金額另行貼花。
印花稅共13個稅目,包括的10類經濟合同是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除合同之外的征稅項目還包括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
注意不同合同、憑證的項目范圍的差異:
(1)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紙、期刊和音像製品的應稅憑證,如訂購單、訂數單等屬於購銷合同。
(2)購銷合同包括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但是,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徵收印花稅。
(3)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4)融資租賃合同屬於借款合同,不屬於財產租賃合同。
(5)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於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6)注意產權轉移書據的范圍及特點: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
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都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
(7)營業賬簿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
記載資金的賬簿不是指記載貨幣資金的賬簿,而是指記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資本金數額增減變化的賬簿。
車間、門市部、倉庫設置的不屬於會計核算范圍或雖屬會計核算范圍,但不記載金額的登記簿、統計簿、台賬等,不貼印花。
(8)權利、許可證照僅包括「四證一照」: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② 印花稅的13個稅目有哪些
印花稅的13個稅目如下:
1、購銷合同;
2、加工承攬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5、4、權利、許可證照;
6、財產租賃合同;
7、貨物運輸合同;
8、倉儲運輸合同;
9、借款合同;
10、財產保險合同;
11、技術合同;
12、產權轉移書據;
13、營業賬簿;
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手續:
1、《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2份;
2、雙方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模拆房產證、契稅完稅旦檔棗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4、售房合同或協議;
6、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證明材料。
綜上所述,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四條
印花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蠢基金額。
③ 印花稅計入哪個科目
印花稅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
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有關稅費。印花稅先前是一直計入管理費用--費用性稅金科目的。在實施了企業會計准則後,現在是計入到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地方教育稅、地方教育稅附加和城建稅也是計入到該科目中的。
印花稅計算方法:
1、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2、加工承攬合同: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五貼花;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5、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
6、貨物運輸合同: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綜上所述,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立合同人。
國稅年報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財務報表。納稅人增值稅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企業所得稅年度報表;
2、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基本情況、分支機構征稅方式、分支機構的預繳稅情況;
3、涉及關聯方業務往來的,同時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綜上所述,企業應該積極及時地將納稅總額填寫正確,從而避免上述不利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託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徵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