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燃氣的初裝費是否繳納印花稅
1. 購買的商品房交房時要求交納燃氣初裝費
購房者不需要交納與管道燃氣建設安裝有關費用。
以江西省為例,根據《江西省發展改革委關於規范燃氣安裝費管理的通知》規定,從2016年1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管道燃氣安裝費,納入商品房建設安裝成本,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房價外向購房者另行收取管道燃氣安裝費,購房者不再交納與管道燃氣建設安裝有關費用。
管道燃氣安裝費是管道燃氣庭院管網和室內管道建設安裝所需的費用。包括從進入居民住宅區或用戶庭院的支管(含調壓箱)始,至入戶燃氣計量表尾閥所需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管線材料、燃氣計量表具等費用。管道燃氣安裝費不含城市燃氣主管網的建設費用。
工業、商業等非居民用戶需要安裝管道燃氣的,其管道燃氣安裝費,由用戶和有資質的燃氣經營(或安裝)企業根據工程造價情況協商確定。未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的居民住宅區新建管道燃氣,居民申請安裝管道燃氣的,需交納管道燃氣安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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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1月 1日前,新建商品房購房者已經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購房合同,且按合同約定已交納的管道燃氣建設安裝費用,不再退還。但2016年1月1日前,凡地方規定,不得在新建商品房房價外向購房者收取管道燃氣初裝費等費用的,按當地規定執行。
各設區市和省直管試點縣(市)價格主管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對管道燃氣安裝收費進行清理,抓緊制定實施方案,開展居民管道燃氣安裝費收費標準的測算、制定工作。同時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採取措施,切實規范管道燃氣安裝費管理。
2. 燃氣初裝費
不用交,燃氣初裝費2000年底取消收費。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全國整頓住房建設收費項目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2001]585號文件要求,各省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其他專項配套費進行清理整頓。
將其統一歸並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取消與城市基礎配套費重復收取的水、電、氣、熱、道路以及其他各種名目的專項配套費。
凡是未按規定審批許可權批准徵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其他各類專項配套性收費一律取消。
財政部2002年4月23日《關於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的通知》中指出,取消「天然氣初裝費」,並不得以「安裝工料費」或者任何理由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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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第一條為了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落實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公務員和法律、行政法規授權行使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罰沒職能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為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下列屬於財政性資金的收入: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與計劃部門共同發布的規章或者規定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規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與計劃(物價)部門共同發布的規定所收取的各項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