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保險合同要報印花稅嗎
① 保險合同是否需要交印花稅
現在人們的保險意識增強,平時會為自己家人或者自己的私有財產購買保險,那麼這種情況下我們和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保險合同需要交印花稅嗎?
屬於印花稅征稅范圍的經濟合同有10大類合同。其中就有財產保險合同,因此可以知道我們和保險公司簽訂的關於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屬於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之內,要繳納印花稅。稅率是1‰,計稅依據按照保險費收入為准。如果沒有簽訂合同,但是有相關保險單據的,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且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要足額繳納印花稅。但是印花稅只是針對財產保險,如果簽訂的是人身保險和意外保險,則不是財產保險合同的范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還有保險代理合同,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之間簽訂的協議,不屬於印花稅的應稅憑證,也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征稅范圍
屬於印花稅征稅范圍的經濟合同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列入稅目的應稅憑證就要征稅,未列入稅目的就不征稅。這些合同的立合同人都要繳納印花稅。如果經濟合同當事人涉及不止兩方,而是兩方以上的,各方都是納稅人,全部都要繳納印花稅。不過合同上如果有證人、擔保人、鑒定人的,他們就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了。另外合同之後終止與否都不影響印花稅的繳納,合同雖然終止,已經繳納的印花稅是沒有退回的。已經按照合同金額繳納完印花稅,後期有修改的,看金額是否增加,修改後增加了金額的,就增加部分補繳印花稅。修改後金額沒有增加的,則無需補繳印花稅。金額減少的,印花稅是沒有退回的,這點大家要注意。
② 保險合同要交印花稅嗎保險合同交印花稅嗎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和意外保險不屬於財產保險合同范圍,因此,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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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人身保險和意外保險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人身保險和意外保險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年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和意外保險合同不屬於財產保險合同范圍,因此,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
1.一般規定.
《國家稅務局關於改變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辦法的通知》(國稅函發[1990]428號)規定,對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征稅的各類保險合同,其計稅依據由投保金額改為保險費收入.計算徵收的適用稅率,由萬分之零點三改為千分之一.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管理司關於改變保險合同計稅依據適用范圍的批復》(國稅地函發[1990]20號)規定,保險合同的應稅金額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額"計算改為按承保方的"保險費收入"計算,並不改變其納稅人和繳納方法.因此,簽訂保險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對各自所持的保險合同,均應按其保險費金額計稅貼花.
納稅人需要注意的是,保險公司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辦的保險業務,在與投保方簽訂保險合同時,應由代辦單位或者個人,負責代保險公司辦理計稅貼花手續.
2.加保和退保.
《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並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第三十九條規定,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餘部分退還投保人.
上文小編講述了人身保險和意外保險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人身保險和意外保險合同不屬於財產保險合同范圍,因此,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其中包含的內容比較多,所以我們一定要了解相關處理,看完上文各位是否也對會計做賬有了一些了解呢?如果還對其他的會計知識感興趣,歡迎前往官網來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