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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服務需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發布時間: 2024-11-19 12:34:10

A. 消防維保合同需要交印花稅

消防維保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稅。消防維保合同就是消防維保合同,不屬於印花稅的合同范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備敗運輸、倉儲模滾猜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旦型證,應繳納印花稅。

B. 我方地產公司,簽訂的消防檢測協議是否要繳納印花稅與某測繪公司簽訂的坐標控制點測繪合同是否要繳印花

印花稅是列舉式法規,只針對條例中列出的那些類合同交稅,因此你說的這幾種應該都不用交。但不排除稅務認為你是服務合同或其他應稅合同的情況。因此個人建議你可先不交,稅務查的時候再補繳稅款。

C. 消防施工合同要貼印花稅嗎

消防安全是所有人都不能忽視的問題,在各種各樣建築工程中,相應的消防工程是一定要修建的,比如說報警系統、緊急廣播系統、消防栓及氣體磨吵告滅火系統、防火排煙、正壓送風、防火門、卷簾門等等。消防施工合同,可能大家不太了解,就是建設消防設施的施工合同。那麼,消防施工合同要貼印花稅嗎?以下由我為您介紹相關內容。一、消防施工合同要貼印花稅嗎
消防施工合同,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一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發包方(建設單位)和承包方(施工人)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單位應完成建設單位交給的施工任瞎明務,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提供必要條件並支付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施工,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是建設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時也是工程建設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的主要依據。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碰余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徵收的一種稅。其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法是調整印花稅征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根據我國《印花稅法》的規定,消防施工合同也是需要繳納印花稅的。
二、消防工程的范圍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是由觸發裝置、火災報警裝置、火災警報裝置以及具有其它輔助功能裝置組成的,它具有能在火災初期,將燃燒產生的煙霧、熱量、火焰等物理量,通過火災探測器變成電信號,傳輸到火災報警控制器,並同時顯示出火災發生的部位、時間等,使人們能夠及時發現火災,並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撲滅初期火災,最大限度的減少因火災造成的生命和財產的損失,是人們同火災做斗爭的有力工具。消防給水設備的概述,特點,結構及工作原理.消防給水設備由消防主泵、消防備用泵、穩壓泵組、氣壓罐、壓力感測器、控制櫃等組成。平時由穩壓泵組將管網壓力穩定在設定值,火災時消防主泵自動啟動滅火。消防主泵發生故障時,消防備用泵自動投入運行。帶有雙電源切換裝置,當主電發生故障時,可自動切換備用電源。消火栓給水系統,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的主要組件有室內單消火栓、水帶、水槍、消防卷盤(又稱水喉)、水泵接合器,其中水泵接合器是供消防車從室外向室內消防系統供水的介面,有地上式、地下式和牆壁式三種,由接合器本體和止回閥、閘閥、安全閥、泄水閥等部件組成。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具有工作性能穩定、滅火效率高、不污染環境、維護方便等優點,主要由噴頭、報警閥組、管道系統組成。
三、消防工程開工日期的認定
實際開工日期的認定。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則應認定該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承包人的證據可以是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工程監理的記錄、當事人的會議紀要、施工許可證等,承包人雖無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但有開工報告,則應認定開工報告中記載的開工日期為實際開工日期,若承包人無任何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亦無開工報告,則應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准。
以上就是向您介紹的關於消防施工合同要貼印花稅嗎的內容。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徵收的一種稅。其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根據我國《印花稅法》的規定,消防施工合同也是需要繳納印花稅的。

D. 消防維保合同需要交印花稅嗎

法律分析:消防維保合同就是消防維保合同,不屬於印花稅的合同范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九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條 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

第十一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准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第十二條 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准開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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