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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分支機構貼不貼印花稅

發布時間: 2024-11-21 03:05:47

❶ 分支銀行營運資金是否繳納印花稅

分支銀行營運資金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繳納印花稅問題批復》【國稅函[2002]104號】的規定,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分行,其境外總行需撥付規定數額的「營運資金」,分行在賬戶設置上不設「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賬戶。上述外國銀行分行由其境外總行撥付的「營運資金」繳納印花稅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外國銀行分行記載由其境外總行撥付的「營運資金」賬簿,應按核撥的賬面資金數額計稅貼花。

❷ 哪些借款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稅

法律分析:不需要交印花稅的情況有以下幾點:1、與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企業與非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簽訂的借款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五條和《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這些機構不需要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不屬於金融機構,該類借款合同不需貼花。2、與企業、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包括企業之間的統借統貸合同,不需繳納印花稅。3、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經過協商僅延長借款合同還款期限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七條規定,暫不貼花。(已失效)4、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委託單位與銀行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許可權和責任的,不需印花。5、與金融機構簽訂的授信合同。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授信額度協議,與「借款合同」有區別,不需貼花。6、限額內的循環借款。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在限額內發生的循環借款不需貼花。7、企業辦理匯票貼現,與金融機構的貼現協議不屬於借款合同,不需貼花。8、信用證押匯。不需貼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3.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

❸ 印花稅有多少種合同不需要貼花的情形

《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因此印花稅的徵收范圍採用列舉的方式,沒有列舉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需要貼花,現對工作中常見的22種無須繳納印花稅的業務合同歸納總結,希望對納稅人有所幫助。
1. 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的,訂單不貼花
在購銷活動中,有時供需雙方只填制訂單,不再簽訂購銷合同,此時訂單作為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明確供需雙方責任的業務憑證,根據國稅函( 1997 ) 505 號文規定,該訂單具有合同性質,需按照規定貼花。但在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情況下,只需就購銷合同貼花,訂單對外不再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僅用於企業內部備份存查,根據( 88 )國稅地字第 025 號文規定,無需貼花。
2. 非金融機構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銀行與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和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或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企業向股東貸款是企業進行融資的常見方式,和股東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如果雙方都不屬於金融機構,無需貼花。
3. 股權投資協議
股權投資協議是投資各方在投資前簽訂的協議,只是一種投資的約定,不屬於印花稅征稅范圍,無需貼花。
4. 繼續使用已到期合同無需貼花
企業所簽訂的已貼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載權利義務關系尚未履行完畢,需繼續執行合同所載內容,即繼續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該合同所載內容和金額沒有增加,無需再重新貼花。但如果合同所載內容和金額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畢事項另簽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另行貼花。
5. 委託代理合同
代理單位和委託方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許可權和責任的,根據國稅發 [1991] 第155 號文規定,不屬於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6. 貨運代理企業和委託方簽訂的合同和開出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以下內容需要回復才能看到
在貨運代理業務中,委託方和貨運代理企業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以及貨運代理企業開給委託方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根據國稅發 [1991] 第 155 號、 國稅發 [1990]173 號文規定,不屬於印花稅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7. 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
在貨物托運業務中,根據國稅發 [1990]173 號文規定,承、托運雙方需以運費結算憑證作為應稅憑證,按照規定貼花。但對於托運快件行李、包裹業務,根據( 88 )國稅地字第 025 號文規定, 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花。
8. 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
根據財稅 [2006]162 號文規定,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 ,不徵收印花稅。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的規定:根據稅三(1988)776 號文規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的購銷合同不包括供水、供電、供氣(汽)合同,這些合同不貼花。
9. 會計、審計合同
根據(89)國稅地字第034號文規定,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於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10. 工程監理合同
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關資質的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的委託,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等相關規定,代替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工程建設實施監控的一種專業化服務活動。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因此,工程監理合同並不屬於「技術合同」稅目中的技術咨詢合同,無需貼花。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的規定:根據深地稅發 [2000]91 號文規定,「工程監理合同」不屬於「技術合同」,也不屬於印花稅稅法中列舉的征稅范圍。因此,工程監理單位承接監理業務而與建築商簽訂的合同不征印花稅。
11. 三方合同中的擔保人、鑒定人等非合同當事人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作為購銷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擔保人、鑒定人、見證人而簽訂的三方合同,雖然購銷合同、借款合同屬於印花稅應稅憑證,但參與簽訂合同的擔保人、鑒定人、見證人不是印花稅納稅義務人,無需就所參與簽訂的合同貼花。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
12. 沒有書面憑證的購銷業務不需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在商品購銷活動中,直接通過電話、計算機聯網訂貨,不使用書面憑證的,根據國稅函( 1997) 505號文規定,不需繳納印花稅。例如通過網路訂書、購物等。
13. 商業票據貼現
企業向銀行辦理商業承兌匯票等商業票據貼現,從銀行取得資金,但貼現業務並非是向銀行借款,在貼現過程中不涉及印花稅。
票據貼現業務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尚未到期的情況下,為提前獲得現金,將票據所有權轉移給銀行,銀行將票據到期值扣除貼現利息後的余額支付給持票人的業務。
14. 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憑證
集團內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公司之間,總、分公司之間,以及內部物資、外貿等部門之間使用的調撥單(或卡、書、表等),若只是內部執行計劃使用,不用於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的,根據國稅函〔2009〕9號、國稅發 [1991]155 號、國稅函 [1997]505 號文規定,不屬於印花稅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至於什麼情況才是「內部執行計劃使用,不用於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可參照國稅函[2006]749 號文的解釋:安利公司的生產基地(廣州總部)向其各地專賣店鋪調撥產品的供貨環節,由於沒有發生購銷業務,不予徵收印花稅。
15. 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合同金額不需補貼花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合同,征稅依據是合同所載金額,而不是根據實際業務的交易金額。如果已按規定貼花的合同在履行後,實際結算金額和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根據(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不再補貼花,也不退稅。
16. 培訓合同
企業簽訂的各類培訓合同,只有屬於技術培訓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術合同」貼花,其他的培訓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貼花。
哪些屬於技術培訓合同?根據(89)國稅地字第034號文規定,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對各種職業培訓、文化學習、職工業余教育等訂立的合同,不屬於技術培訓合同,不貼印花。
17. 企業改制
根據財稅[2003]183 號文規定,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企業改制之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印花稅應稅合同,若改制後只需變更執行主體,其餘條款沒有變動,則之前已貼花的不再重新貼花。
18. 資金賬簿
(1)合並、分立、聯營、兼並企業的資金賬簿
企業發生合並、分立、聯營等變更,若不需要重新進行法人登記,企業原有的已貼花資金賬簿,根據國稅發[1991]第155號文規定,貼花繼續有效,無需重新貼花。企業發生兼並,根據(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並入單位的資產已按規定貼花的,接收單位無需對並入資產補貼花。
(2)跨地區經營的總、分機構的資金賬簿
跨地區經營的總、分支機構,根據(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如果由總機構撥付資金給分支機構,所撥付的資金屬於分支機構的自有資金,分支機構需就記載所撥付資金的營業賬簿按照資金總額貼花,其他營業賬簿則按件貼花。總機構只需就扣除所撥付資金後的余額貼花。如果總機構不撥付資金給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只需就其他營業賬簿按件貼花五元。
(3)企業改制
企業實行公司制改造,重新辦理法人登記成立新企業,或者以合並或分立方式成立新企業,其新啟用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根據財稅[2003]183 號文規定,只需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
(4)根據(88)國稅地字第 025 號文規定,凡是記載資金的賬簿,啟用新賬時,資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額貼花。
19. 土地租賃合同
在印花稅稅目表的「財產租賃合同」稅目中並沒有列舉土地使用權租賃項目,因此土地租賃合同不屬於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20. 承包經營合同
承包經營合同在印花稅稅目中並沒有列舉,不屬於印花稅應稅憑證。
(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則進一步明確規定,企業和政府、上級主管部門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以及企業內部實行的承包、租賃合同,不屬於財產租賃合同,無需貼花。
21. 修理單
修理合同屬於 「加工承攬合同」,但對於委託商店、門市部的零星修理而開具的修理單,根據(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無需貼花。
22. 常見的其他無需貼花的合同或憑證
下列合同或憑證,在印花稅稅目表中沒有列舉,不屬於印花稅應稅憑證,企業無需繳納印花稅:單位和員工簽訂的勞務用工合同;供應商承諾書;保密協議;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保安服務合同;日常清潔綠化服務合同;殺蟲服務合同;質量認證服務合同;翻譯服務合同;出版合同。
版權聲明:

❹ 賬簿印花稅怎麼交

凡「資金賬簿」在次年度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未增加的,對其不再貼花。增加的,需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稅率:按計稅依據萬分之五的稅率貼花。車間、門市部、倉庫設置的不屬於會計核算范圍或雖屬於會計核算范圍,但不記載金額的登記簿、統計簿、台賬等,不貼印花。
一、企業賬簿印花稅怎麼交
1、概念:是反映生產經營單位「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金額變化的賬簿。
2、計稅依據: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為計稅依據。
幾種特殊情況的計稅依據:
(1)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
營業賬簿在計稅貼花時,為了避免對同一資金重復計稅,規定上級單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扣除撥給下屬機構的資金數額後的其餘部分計算貼花。
(2)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分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繳納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04號規定:其境外總行須撥付規定數額的「營運資金」,分行在賬戶設置上不設「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賬戶。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外國銀行分行記載由境外總行撥付的「營運資金」賬簿,應按核撥的賬面資金數額計稅貼花。
(3)增加註冊資本的:
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啟用新賬簿後,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應增加部分補貼印花。
(4)增加資金的次年度:
凡「資金賬簿」在次年度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未增加的,對其不再貼花。增加的,需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3、稅率:按計稅依據萬分之五的稅率貼花。
二、其他營業賬簿
1、概念:反映除資金資產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內容的賬簿,即除資金賬簿以外的,歸屬於財務會計體系的生產經營用賬冊。
2、計稅依據:其他營業賬簿包括日記賬簿和各明細分類賬簿。
3、稅率:按每冊五元定額貼花。
三、應注意的問題
(1)對採用一級核算形式的單位,只就財會部門設置的賬簿貼花;採用分級核算形式的,除財會部門的賬簿應貼花之外,財會部門設置在其他部門和車間的明細分類賬,亦應按規定貼花。
(2)車間、門市部、倉庫設置的不屬於會計核算范圍或雖屬於會計核算范圍,但不記載金額的登記簿、統計簿、台賬等,不貼印花。
(3)對會計核算採用單頁表式記載資金活動情況,以表代賬的,在未形成賬簿(賬冊)前,暫不貼花,待裝訂成冊時,按冊貼花。
(4)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凡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單位,其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按其他賬簿定額貼花,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花;凡屬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單位,對其營業賬簿,應就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分別按規定貼花。
(5)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使用的營業賬簿,應由各分支機構在其所在地繳納印花稅。對上級單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其記載資金的賬簿核撥的賬面資金數額計稅貼花;對上級單位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只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
(6)實行公司制改造並經縣級以上政府和有關部門批準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公司改造包括國有企業按《公司法》整體改造成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企業通過增資擴股或者轉讓部分產權,實現他人對企業的參股,將企業改造成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業以其部分財產和相應債務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企業將債務留在原企業,而以其優質財產與他人組建的新公司。
(7)以合並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合並包括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分立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
(8)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9)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10)企業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轉為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按規定貼花。
(11)對於使用財務軟體的企業,在相關賬表未列印出來之前,暫不貼花,年末按照列印的裝訂成冊的賬簿,按冊貼花。
四、稅收優惠
1、對國家郵政局及所屬各級郵政企業,從1999年1月1日起獨立運營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凡屬在郵電管理局分營前已貼花的資金免徵印花稅。1999年1月1日以後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2、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
以上就是關於賬簿印花稅怎麼交的相關介紹。從上文我們可以看出國家對於賬簿印花稅有其獨特的規定,但是我們在繳納印花稅的時候也要注意上面提到的那些注意點。尤其是在企業轉讓股權或者有其他改制的時候,更要注意按照規定來進行稅務的繳納。

❺ 哪些類型的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稅。凡是涉及經營業務的合同,如購銷合同、租賃協議等都要交印花稅。不簽訂合同的進貨或銷售也不需要交印花稅。

❻ 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之間借用資金交印花稅嗎

同一公司下的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間的資金借用,屬於公司內部的資金調配,不存在借貸關系,不繳納印花稅。
擴展閱讀:
應計征印花稅的借款合同的范圍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也應按合同貼花。借款合同的計稅金額為借款金額。應納稅額=借款金額×0.005%
一、凡是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就借款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凡是只填開借據並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凡是只填開借據並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所載金額計稅,在借據上貼花。
如果雙方在口頭上達成借貸協議,在借款時通過借據作憑證,應按每次借據金額計稅貼花。
二、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這種借款次數頻繁,如果每次借款都要貼花,勢必加重雙方負擔。因此,對這類合同只就其規定的最高額在簽訂時貼花一次,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另貼印花。
三、有些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從貸款方取得一定數量的抵押貸款,這種借貸方式屬資金信貸業務,這類合同應按借款合同貼花,其後如果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資產轉移給貸款方時,還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的有關規定計稅貼花。
四、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亦應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五、在有的信貸業務中,貸款方是由若干銀行組成的銀團,銀團各方均承擔一定的貸款數額,借款合同由借款方與銀團各方共同書立,各執一份合同正本。對這類合同,借款方與貸款銀團各方應分別在所執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貸金額計稅貼花。
六、有些基本建設貸款,先按年度用款計劃分年簽訂借款合同,在最後一年按總概算簽訂借款總合同。總合同的借款金額包括各個分合同的借款金額。對這類基建借款合同,應按分合同分別貼花,最後簽訂的總合同,只就借款總額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額後的余額計稅貼花。

❼ 銀行貸款合同需要交印花稅嗎

法律主觀:

以下借款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稅:第一,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第二,企業與非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因為合同對象不屬於金融機構,該類借款合同不需貼花。第三,與企業、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包括企業之間的統借統貸合同,因為合同對象不屬於金融機構,該類借款合同不需貼花。第四,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第五,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第六,與金融機構簽訂的授信合同或額度協議。第七,限額內的循環借款,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的0.05‰貼花,在限額內發生的循環借款不需貼花。第八,與金融機構的貼現協議,不屬於借款合同,不需貼花。第九,信用證押匯,雖然具有融資性質,譽枝衫但不屬於印花稅應稅范圍,不需貼花。第十,保理合同,保理是將應收款項轉讓給保理商(如銀行)提前獲得資金的業務,有的銀行稱為「商業發票貼現」。雖然具有融資性質,但不屬於借款合同慶腔,不需貼花。

法律客觀:

一、抵押貸款合同要交印花稅嗎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對借款合同搭液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30號)規定,關於對抵押貸款合同的貼花問題。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與貸款方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屬於資金信貸業務,借貸雙方應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因借款方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計稅貼花。因此,納稅人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應國家規定執行。二、需要繳納印花稅的類型:1、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2、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貼花。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5、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

❽ 銀行貼現合同或票據是否要貼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第十條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1988年第11號)規定: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薄;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銀行票據貼現業務不是貸款業務,不屬於印花稅征稅范圍,不征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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