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經關於印花稅的規定
㈠ 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印花稅資金賬簿的計稅依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帳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桐搭》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悄含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准則》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按照"兩則"及有關規定,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新會計制度,統一更換會計科目和帳簿後,不再設置自有流動資金科目;
因此,《印花稅暫行條例》稅目稅率表中記載資金的帳簿的計稅依據已不適用,需要重新確定,為了便於執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生產經緩輪仔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帳薄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二、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帳簿後,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擾汪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啟嘩笑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蘆帆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㈡ 印花稅的納稅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十六條規定,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證券交易印花稅按周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每周終了之日起五日內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㈢ 在報稅過程中,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稅率是多少
印花稅稅率:1、比例稅率(1)借款合同,適用稅率為0.05‰。(2)購銷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技術合同等,適用稅率為0.3‰。(3)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合同、記載資金數額的營業賬簿等,適用稅率為0.5‰。(4)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等,適用稅率為1‰。(5)因股票買賣、繼承、贈與而書立「股權轉讓書據」(包括A股和B股),適用稅率為1‰。2、定額稅率對無法計算金額的憑證,或雖載有金額,但作為計稅依據不合理的憑證,採用定額稅率,以件為單位繳納一定數額的稅款。權利、許可證照、營業賬簿中的其他賬簿,均為按件貼花,單位稅額為每件5元。印花稅計稅依據: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以憑證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2.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以「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為其計稅依據。3.不記載金額的營業賬簿、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專利證等權利許可證照,以及日記賬簿和各種明細分類賬簿等輔助性賬簿,以憑證或賬簿的件數作為計稅依據。4.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三)採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法律依據:《印花稅稅目、稅率、計稅依據(2020年版)》
二、印花稅稅目和稅率(稅額標准)
根據應納稅憑證性質的不同,印花稅分別採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具體稅目、稅額標准詳見《印花稅稅目、稅率(稅額標准)表》:此外,根據國務院的專門規定,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應當按照書據書立的時候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的金額,由出讓方按照1‰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1、比例稅率
(1)借款合同,適用稅率為0.05‰。
(2)購銷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技術合同等,適用稅率為0.3‰。
(3)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合同、記載資金數額的營業賬簿等,適用稅率為0.5‰。
(4)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等,適用稅率為1‰。
(5)因股票買賣、繼承、贈與而書立「股權轉讓書據」(包括A股和B股),適用稅率為1‰。
2、定額稅率
對無法計算金額的憑證,或雖載有金額,但作為計稅依據不合理的憑證,採用定額稅率,以件為單位繳納一定數額的稅款。權利、許可證照、營業賬簿中的其他賬簿,均為按件貼花,單位稅額為每件5元。
四、印花稅計稅依據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以憑證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2.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以「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為其計稅依據。
3.不記載金額的營業賬簿、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專利證等權利許可證照,以及日記賬簿和各種明細分類賬簿等輔助性賬簿,以憑證或賬簿的件數作為計稅依據。
4.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採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㈣ 印花稅1元徵收嗎
法律分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1元以下應納稅額和滯納金處理問題的公告》規定,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與滯納金為零。《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附件中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財產租賃合同稅率欄規定,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1元的按1元貼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繳納。
㈤ 印花稅新規
法律分析:1、為進一步規范印花稅管理,便利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分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稅源管理、第三章稅款徵收、第四章減免稅和退稅管理、第五章風險管理等。
法律依據:《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印花稅管理,便利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除證券交易外的印花稅稅源管理、稅款徵收、減免稅和退稅管理、風險管理等事項,其他管理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印花稅管理應當堅持依法治稅原則,按照法定許可權與程序,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堅決維護稅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切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優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加強部門協作,提高印花稅征管質效,實現信息管稅。
㈥ 最新!印花稅,免徵!
01
印花稅,免徵!
2024年2月6日,財政部稅政司發布了《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試點離岸貿易印花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為支持自由貿易試驗區發展離岸貿易,現就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試點離岸貿易印花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注冊登記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的企業開展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書立的買賣合同,免徵印花稅。
本通知所稱離岸轉手買賣,是指居民企業從非居民企業購買貨物,隨後向另一非居民企業轉售該貨物,且該貨物始終未實際進出我國關境的交易。
二、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執行至2025年3月31日。
政策解讀
1、對企業有特殊規定,是指注冊登記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的企業;
2、「買賣合同,免徵印花稅」,指雙方都免,含非居民企業也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3、僅是買賣合同免徵印花稅,其他印花稅應稅合同不免;
4、離岸轉手買賣是指:居民企業從非居民企業購買貨物,隨後向另一非居民企業轉售該貨物,所以,這兩個環節的「買賣合同,免徵印花稅」;
5、自2024年4月1日起執行至2025年3月31日: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書立應稅憑證或者完成證券交易的當日。
那麼,除此之外,還有哪些情況可以免徵/不征印花稅呢?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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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新印花稅法下
這些合同不交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已於2022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據新印花稅法規定,有六大類合同是不徵收印花稅的:
1.除記載資金賬簿外,其他營業賬簿不徵收印花稅;
2.個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3.管道運輸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4.再保險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5.同業拆借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6.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不徵收印花稅。
再具體一點說的話,無需繳納印花稅的非應稅憑證列表如下:
(提示:本表未列舉免稅的應稅憑證,不屬於征稅范圍與免稅是有本質區別的):
必須繳納印花稅的情況
說完了不用繳納印花稅的情況,再來看看必須繳納印花稅的17種合同吧:
03
簽訂合同又取消
印花稅怎麼辦?
如果簽訂合同後又取消了,印花稅還交不交?已經交了的能退嗎?官方回復來了:
01簽訂合同又取消,還交印花稅嗎?
答:需要正常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書立應稅憑證或者完成證券交易的當日。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 第三條第 (七) 項規定,未履行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已繳納的印花稅不予退還及抵繳稅款。
因此,簽訂後取消執行的買賣合同等未履行合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02交完印花稅的合同取消,印花稅退嗎?
答:不退還。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第三條第 (七) 項規定,未履行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已繳納的印花稅不予退還及抵繳稅款。
03合同作廢後重新簽訂,還繳納印花稅嗎?
答:需要重新繳納,並且原合同繳納的印花稅也不退還。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簽訂時、書據立據時、賬簿啟用時和證照領受時貼花。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國稅地字[1988] 25號) 第七條規定:不兌現或不按期兌現的合同,是否貼花?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
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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鍦ㄤ笅鏂光滃彉鏇寸◣縐嶇殑鍏蜂綋浜嬮」鈥濅腑濉鍐欓渶瑕佸炲姞鐨勬寜瀛f垨鎸夊勾鐢蟲姤鐨勫嵃鑺辯◣紼庣嶄俊鎮騫舵彁浜ゃ傜瓑寰呭悗鍙板伐浣滀漢鍛樺℃牳娣誨姞瀹屾瘯灝卞彲浠ュ暒~
渚濇嵁銆婂浗瀹剁◣鍔℃誨矓鍏充簬瀹炴柦銆堜腑鍗庝漢姘戝叡鍜屽浗鍗拌姳紼庢硶銆夌瓑鏈夊叧浜嬮」鐨勫叕鍛娿嬶紙鍥藉剁◣鍔℃誨矓鍏鍛2022騫寸14鍙鳳級瑙勫畾錛屽嵃鑺辯◣鎸夊c佹寜騫存垨鑰呮寜嬈¤″緛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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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印花稅法2022年實施細則
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以下簡稱印花稅法),貫徹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現就印花稅徵收管理和納稅服務有關事項及優化土地增值稅優惠事項辦理方式問題公告如下:
一、印花稅徵收管理和納稅服務有關事項
(一)納稅人應當根據書立印花稅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情況,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附件1),進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
(二)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在後續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於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後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三)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激臘計征。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乎鉛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激臘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四)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內代理人應當按規定扣繳印花稅,向境內代理人機構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
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納稅人應當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資產交付地、境內服務歲檔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書立應稅憑證境內書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涉及不動產產權轉移的,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五)印花稅法實施後,納稅歲檔人享受印花稅優惠政策,繼續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納稅人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六)稅務機關要優化印花稅納稅服務。加強培訓輔導,重點抓好基層稅務管理人員、一線窗口人員和12366話務人員的學習和培訓,分類做好納稅人宣傳輔導,促進納稅人規范印花稅應稅憑證管理。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納稅人和基層稅務人員在稅法實施過程中反饋的意見建議,及時完善征管系統和辦稅流程,不斷提升納稅人獲得感。
二、優化土地增值稅優惠事項辦理方式
(一)土地增值稅原備案類優惠政策,實行納稅人「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納稅人在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表相應減免稅欄次即可享受,相關政策規定的材乎鉛亂料留存備查。納稅人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二)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土地增值稅納稅輔導工作,暢通政策問題答復渠道,為納稅人及時、准確辦理稅收優惠事項提供支持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