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帳中貸款印花稅怎麼計入
A. 貸款合同印花稅怎麼算
法律分析:1、凡是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就借款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凡是只填開借據並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凡是只填開借據並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所載金額計稅,在借據上貼花。如果雙方在口頭上達成借貸協議,在借款時通過借據作憑證,應按每次借據金額計稅貼花。2、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這種借款次數頻繁,如果每次借款都要貼花,勢必加重雙方負擔。因此,對這類合同只就其規定的最高額在簽訂時貼花一次,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另貼印花。3、目前,有些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從貸款方取得一定數量的抵押貸款,這種借貸方式屬資金信貸業務,這類合同應按借款合同貼花,其後如果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資產轉移給貸款方時,還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的有關規定計稅貼花。4、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亦應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5、在有的信貸業務中,貸款方是由若干銀行組成的銀團,銀團各方均承擔一定的貸款數額,借款合同由借款方與銀團各方共同書立,各執一份合同正本。對這類合同,借款方與貸款銀團各方應分別在所執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貸金額計稅貼花。6、有些基本建設貸款,先按年度用款計劃分年簽訂借款合同,在最後一年按總概算簽訂借款總合同。總合同的借款金額包括各個分合同的借款金額。對這類基建借款合同,應按分合同分別貼花,最後簽訂的總合同,只就借款總額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額後的余額計稅貼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的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帳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
B. 請教關於執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國企繳納印花稅的問題!
既然你們現在是採用建設單位會計制度,那實收資本也只能這樣入,我以前也是這樣的。但怎麼入賬和納稅義務是兩回事,按照稅法規定,這個印花稅還是要繳的,你看稅務局都來催了,趕快交了吧,印花稅處罰倍率挺高的。
C. 基建工程涉及合同交印花稅應該也是計入管理費用吧還是應該屬於在建工程應負擔的稅費計入在建工程呢
稅務處理有明確資本化要求的是車購稅、契稅。對於印花稅的稅務處理一般操作都內是直接進入容當期損益。如果按照會計准則的要求,核算時已資本化,那麼匯算時不得直接損益處理。(同樣,對債務重組中涉及到的印花稅,是資本化還是利得化,中級教材和注稅教材的寫法是不一樣的。)
D. 廣東基建貸款先簽訂分合同,後簽訂總合同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1988)國稅地字版第30號)規定:「七權、關於對基建貸款中,先簽訂分合同,後簽訂總合同的貼花問題。有些基本建設貸款,先按年度用款計劃分年簽訂借款分合同,在最後一年按總概算簽訂借款總合同,總合同的借款金額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額。對這類基建借款合同,應按分合同分別貼花,最後簽訂的總合同,只就借款總額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額後的余額計稅貼花。」
E. 基建工程涉及合同交印花稅應該也是計入管理費用吧
基建工程涉及的合同交印花稅,稅務處理遵循一般原則,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根據會計准則,如已將印花稅資本化,則在匯算時不得直接計入損益。
資本化要求通常適用於車購稅、契稅等稅種。印花稅的稅務處理通常直接進入損益,無需額外考慮資本化問題。若會計核算中已將印花稅資本化,則在匯算時應遵循會計准則,不直接計入損益。
在債務重組中,印花稅的處理同樣存在爭議。中級教材與注稅教材對此存在不同解釋,即印花稅可能是資本化或利得化。會計處理需根據具體情況,參照相關指導原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