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財產保險用交印花稅
㈠ 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為支付(收取)的保險費金額,不包括所保財產的金額。《國家稅務局關於改變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辦法的通知》規定,對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征稅的各類保險合同,其計稅依據由投保金額改為保險費收入。計算徵收的適用稅率,由萬分之零點三改為千分之一。
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為支付(收取)的保險費金額,不包括所保財產的金額。
第一,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
1、一般規定。《國家稅務局關於改變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辦法的通知》規定,對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征稅的各類保險合同,其計稅依據由投保金額改為保險費收入。計算徵收的適用稅率,由萬分之零點三改為千分之一。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管理司關於改變保險合同計稅依據適用范圍的批復》規定,保險合同的應稅金額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額」計算改為按承保方的「保險費收入」計算,並不改變其納稅人和繳納方法。因此,簽訂保險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對各自所持的保險合同,均應按其保險費金額計稅貼花。
納稅人需要注意的是,保險公司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辦的保險業務,在與投保方簽訂保險合同時,應由代辦單位或者個人,負責代保險公司辦理計稅貼花手續。
2、加保和退保。《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並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第三十九條規定,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餘部分退還投保人。
現行稅收規定,加保不再補貼印花,退保不再退還印花稅。《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25號)第七條規定,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第九條規定,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對已履行並貼花的合同,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第二,保單質押貸款合同。
保戶質押貸款,是指壽險保戶以其持有的具有一定現金價值的保單向壽險公司申請保單質押貸款,保險公司按其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定比例(比如80%)向保戶提供為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的貸款。短期人身意外險和短期健康險不具有保單現金價值,不得用來申請保戶質押貸款。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借款合同是指銀行和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合同。因為保險公司屬於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其他金融組織,所以保險公司和保戶簽訂的保單質押貸款合同屬於應稅合同,應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㈡ 為什麼貸款要交印花稅
貸款要交印花稅的原因如下:
貸款交易被視為一種金融活動,需要遵循法律規定並履行相應的稅收義務。印花稅是對涉及證券交易和經濟活動的憑證或文件徵收的一種稅。在貸款過程中,借款人向貸款人借入資金,並簽署貸款合同或其他相關文件。這些文件作為證明貸款交易存在的憑證,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繳納印花稅。因此,貸款要交印花稅是為了規範金融活動並保障國家的稅收權益。
詳細解釋:
1. 貸款交易屬於金融活動:貸款作為一種金融交易,涉及資金的流動和交易雙方的經濟往來。在金融市場交易中,經濟活動往往需要遵守相關的稅收法規,其中之一就是印花稅。印花稅作為一種對經濟活動憑證征稅的稅種,自然適用於貸款交易。
2. 印花稅是對憑證征稅:在貸款過程中,貸款合同是證明雙方交易關系的重要憑證。當這份合同簽署時,它成為了印花稅徵收的對象。根據稅法規定,需要按照合同金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印花稅。因此,繳納印花稅是確保交易合規並遵守國家稅法的方式之一。
3. 維護稅收權益和規範金融秩序:國家通過徵收印花稅來參與金融交易的利潤分配,從而維護稅收權益。同時,印花稅的徵收也有助於規範金融市場的秩序,防止非法金融活動和逃稅行為的發生。通過確保所有金融交易都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國家可以更好地監管金融市場並維護其穩定。
總之,貸款要交印花稅是為了確保金融交易的合規性和國家的稅收利益。這是金融市場健康發展和法律規定的必然要求。
㈢ 什麼情況不用交印花稅
法律主觀:
有以下情形需要繳納印花稅: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亮塌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十二條 下列憑證免徵印花稅: (一)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為獲得館舍書立的應稅憑證;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書立的應稅憑證; (四)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寬鍵灶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農產品書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 (五)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提供優惠貸款書立的借款合同; (六)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慈善組織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慎扮據; (七)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葯品或者衛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合同; (八)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
㈣ 關於申請下來的銀行貸款是不是要繳納印花稅如果是繳納印花稅則稅率是多少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按借款金額0.05‰貼花,也就是借貸雙方各繳納萬分之零點五的借款合同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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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個人抵押貸款房屋保險需要交納印花稅嗎
個人抵押貸款房屋保險是需要交納印花稅的。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徵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具體征稅范圍如下:
1、經濟合同
稅目稅率表中列舉了10大類合同。它們是:
(1)購銷合同。
(2)加工承攬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
2、產權轉移書據
產權轉移即財產權利關系的變更行為,表現為產權主體發生變更。產權轉移書據是在產權的買賣、交換、繼承、贈與、分割等產權主體變更過程中,由產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所訂立的民事法律文書。
我國印花稅稅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其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是指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不動產、動產所有權轉移所書立的書據,包括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其他4項則屬於無形資產的產權轉移書據。
另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3、營業賬簿
按照營業賬簿反映的內容不同,在稅目中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簡稱資金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兩類,以便於分別採用按金額計稅和按件計稅兩種計稅方法。
(1)資金賬簿。
(2)其他營業賬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