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附征稅印花稅稅率
㈠ 印花稅稅率是多少
印花稅稅率指的是我國現行印花稅採用比例和定額兩種稅率。
1、比例稅率,是指應納稅額與應稅憑證金額的比例,共分五檔,即千分之一、萬分之五、萬分之三、萬分之零點五和萬分之零點三;
比例稅率適用於各類經濟合同及合同性質的憑證、記載資金的帳薄、產權轉移書據等應稅憑證。這些憑證一般都載有金額,按比例納稅,金額大的多納,金額小的少納,既能保證財政收入,又能體現合理負擔的稅收原則。
2、 定額稅率,是指每件應稅憑證的固定稅額。
定額稅率適用於其他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這些憑證不屬資金帳簿或沒有金額記載,按件定額納稅,可以方便納稅和簡化稅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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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的計稅方法:
金額、費用、收入額和憑證的件數為計稅依據,按照適用稅率或者稅額標准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適用稅率
應納數額=應納稅憑證的件數×適用稅額標准
徵收方式
印花稅根據不同征稅項目,分別實行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徵收方式。
(一)從價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
(二)從量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實行從量計稅的其他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計稅數量為計稅依據。
㈡ 福建省地稅稅率是多少
福建地稅的稅率,跟國家是統一的。稅種不同,稅率不同。
以下是地稅一些基本稅種及稅率:
1、營業稅按營業收入5%繳納;
2、城建稅按繳納的營業稅7%繳納;
3、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3%繳納;
4、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2%繳納;
5、印花稅: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帳本按5元/本繳納(每年啟用時);年度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的萬分之五繳納(第一年按全額繳納,以後按年度增加部分繳納);
6、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繳納(各地規定不一,XX元/平方米);
7、房產稅按自有房產原值的70%*1.2%繳納;
8、車船稅按車輛繳納(各地規定不一,不同車型稅額不同,XX元輛);
9、發放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0、廈門這邊社保醫保也由地稅代收。
地稅主要承擔除增值稅、消費稅、關稅、所得稅以外的稅收徵收和管理。地稅收取的稅收除按一定比例上繳國家外,大部分用於當地的財政支出。
㈢ 印花稅的徵收標準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簡單來講,股票印花稅按照股票成交金額虛或族的0.1%單邊收取,單邊是指只在買入股票或者賣出股票的時候收取,股票交易的印花稅產生自賣出股票的時候。印花稅由國家規定且由稅務部門收取,證團州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扣繳義務人,印花稅具有強制性、無償性特點,且標准統一固定。除了印花稅之外,股票交易產生的費用還有交易傭金、過戶費、監管費、經手費等。其中印花稅與交易傭金占證券交易的大頭。股市交易中,潛在的稅收還應包括資本利得稅,資本利得稅是針對股票買賣價差的一種稅,美股就有資本利得稅。目前我國對於資本利得稅的態度是暫緩徵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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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印花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稅率多少
法律分析:城建稅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為基礎按照法定比例繳納,市區7%、縣城和鎮5%、其他地區1%。教育費附加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為基礎按照3%繳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