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印花稅稅率
① 常德市地方稅務局的機構設置
常德市地方稅務局下設內設行政科室10個,省局派駐機構2個,直屬行政機構3個,直屬事業機構3個。具體設置情況為: 1、辦公室
職責: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起草和審核有關文件、報告和重大會議材料;負責會議組織、秘書事務、文電處理、文書檔案、綜合調研、信訪、保密、外事、督查督辦、政務信息和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稅收宣傳工作。
2、人事教育科(加掛離退休幹部管理科牌子)
職責:負責本系統的機構編制及幹部任免、調配、考核、獎懲、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領導班子建設和後備幹部的考核、培養與選拔工作;負責制訂本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3、思想政治工作科(機關黨委)
職責:負責本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基層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4、稅政管理一科
職責:負責營業稅的政策業務管理工作;對有關稅收政策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辦理有關稅收減免的具體事項。
5、稅政管理二科
職責:負責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資源稅等的政策業務管理工作;對有關稅收政策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辦理有關稅收減免的具體事項。
6、稅政管理三科(加掛集體企業財務管理科牌子)
職責:負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政策業務管理工作;對有關稅收政策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辦理有關稅收減免的具體事項。
7、收費科
職責:負責由地稅機關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文化事業建設費、教育費附加等費種具體徵收管理辦法的政策解釋;負責由地稅機關代征的防洪保安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會經費等費種具體徵收管理辦法的政策解釋;對有關費種征管政策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進行調研和處理;各費種徵收計劃的分配、數據統計分析。
8、徵收管理科(加掛發票管理所牌子)
職責:負責研究擬定稅收徵收管理的制度和辦法;監督檢查稅務系統各部門及工作人員執行征管制度的情況;負責稅源管理和稅務登記、發票印製發放的組織指導及檢查工作;負責個體稅收的徵收管理及其財務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防洪保安基金的徵集工作。
9、計劃財務科
職責:負責編制、分配稅收計劃,考核、分析稅收計劃執行情況;負責稅源的調查測算,監督管理重點稅源;負責地方稅收會計、統計工作;負責管理本系統財務、基建、裝備、國有資產;審核本系統的財務預決算;負責稅收票證的印製、領用、發放和管理工作。
10、政策法規科
職責:負責有關地方稅收政策研究、綜合協調及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審核,擬訂稅收綜合業務的規章制度;負責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重大具體行政行為的審理把關;負責對稅收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辦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稅務行政訴訟、行政復議以及本單位的其他法律事項;負責對稅收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審理把關;負責政策法規工作各項統計數據的原始採集等。 1、監察室
職責:負責駐在地區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負責對違紀違規案件的調查處理。
2、審計科
職責:負責駐在地區的財務、經費、基建和稅收執法等專項審計;組織實施對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前審計。 1、省級稅收徵收分局(與直屬局合署辦公)
職責:負責所在地范圍內的省級營業稅納稅單位的營業稅及其它地方各稅費的徵收管理;負責省級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負責本市范圍內省級地方各稅的管理、檢查和指導;負責全市城區范圍內市級地方各稅的徵收管理工作。
內設科室6個:為辦公室、計劃徵收科、綜合業務科、管理檢查一科、管理檢查二科、管理檢查三科。
2、稽查局
職責:負責組織、指導和管理轄區地稅系統的稽查工作;負責本系統稅收執法的監督工作;組織和協調稅收專項檢查工作,實施專項稽查;負責地稅違法案件舉報的受理和查處工作;負責組織或配合公、檢、法等部門打擊偷稅、抗稅、騙稅等稅務違法案件。
內設科室4個:為綜合科、審理科、檢查科、執行科。
3、涉外稅收徵收分局
職責:負責全市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各項地方稅收的徵收管理及全市涉外稅收的業務指導;處理執行涉外稅法和稅收政策中的有關事項。 1、機關後勤服務中心
職責:負責局機關的後勤服務工作,包括機關大院的水、電、液化氣管理;通訊設備安裝、維護,房屋維修工作;機關大院的安全保衛工作;局機關的車輛管理工作;市局機關對外接待工作;管理局機關財務和房產等行政事務。
2、信息中心
職責:執行信息系統管理制度和技術標准,建立、管理和維護計算機網路、硬體設備與綜合資料庫;負責與外部數據的接收、上傳和清分;負責稅務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管理;參與組織有關軟體的開發、推廣、應用及技術培訓工作;指導信息系統建設和辦公自動化工作。
3、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與國稅局合署辦公)
職責:負責組織全市注冊稅務師資格考核報名、注冊登記、補審上報、業務培訓、年檢工作;負責補審、報批稅務師事務所;監督、檢查注冊稅務師及稅務師事務所執業情況。
② 主物從物的例子
論主物與從物的關系主物與從物的法律分析內容提要主物與從物作為對物的傳統分類,我國現行法律未予立法規定,司法實踐中也很少有學者對此予以考察。文章從案例出發,闡述了主物與從物分類時區分從物的方法,並對案例所涉及的問題作以論證,同時對立法提出建議。關鍵詞主物與從物法律分析主物與從物系物的分類方法,我國現行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就主物與從物的概念未作明確的規定,兩物間區分的標准只散見於學理的解釋中。但區分主物與從物,對司法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筆者試以一則案例的引導,對主從物作以分析,以求共識。一、基本案情2003年2月14日,原被告簽訂購銷合同一份,約定由原告供應預應力管樁,後原告依約定供給被告管樁。另原告應要求供給被告樁尖466隻,但合同對此未作約定,雙方對樁尖的單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06年6月21日,法院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價格評估,確定樁尖單價為180元/只。二、問題的提出被告主張管樁與樁尖系民法上的主物與從物的關系,樁尖的價格已經包含管樁的價格中,被告已支付管樁款,故雙方合同已履行完畢,被告不應再支付樁尖款。原告認為本案的標的物管樁與樁尖不是民法上主、從物的關系,而是配套使用的產品,被告應當支付樁尖貨款。從原被告雙方的分歧意見中,引出應當予以明確法律問題:何為主物、何為從物?區分主、從物的標準是什麼?區分主、從物的意義何在?三、主物與從物的法律分析(一)主物與從物的概念按物在相互關系中所起的作用進行分類,將物區分為主物與從物。羅馬法稱主物為res principales,稱從物為accessio或 causa rei。民法典及學者對主物與從物所下的定義,用語不盡一致,方法不盡相同,具有代表性的有:《德國民法典》第97條第1款:不是主物的組成部分,但為了主物的經濟目的而提供使用,並與主物存在符合此使用目的的空間關系的動產,為從物。在交易中不認為是從物的物,不是從物。[i] 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典第68條第1項: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ii] 《日本民法典》第87條第1款:物的所有人,為其物可供日常所用,將屬於自己所有的他物附著於其物時,其附著之物為從物。[iii] 卡爾.拉倫茨(K.Larenz):一個物可以不是一個其他物的部分(即與其他物一起組成一個單一的物),而長期地為了一個其他物的經濟目的服務,並且作為其他物經濟作用的輔助工具。[iv] 周枏:在某一法律關系中相互關聯而同屬於一人的兩物,其中獨立存在、並起主導作用的是主物;而附屬於主物,輔助主物的效用,並通常隨主物的轉移而轉移的則為從物。[v] 梁慧星:從物指從屬於主物之物,從物之外的物皆為主物。[vi] 孫憲忠:所謂主物,指能夠獨立發揮效用的物。非主物的組成部分而附著於主物,並對主物發揮輔助效用的物,稱為從物。[vii] 區分主物與從物,關鍵之處在於弄清何為從物。對上述主物與從物的概念加以比較,應以台灣民法典的概念最為周延,按該民法典的規定,從物的要件有四:1.從物非主物之成分;2.常助主物的效用;3.從物與主物同屬一人;4.須交易上無特別習慣。德國民法典及台灣地區民法典,均強調了交易習慣在判斷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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