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以查促管印花稅征管建議
Ⅰ 印花稅的由來是什麼
據我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具體有:立合同人、立據人、立賬簿人、領受人和使用人,且每種合同的稅率與納稅人都並非相同。
一、我國印花稅的發展 歷史
1912年10月,北洋政府公布《印花稅法》;1913年《印花稅法》正式實施,真正的開始了中國印花稅徵收的 歷史 。
1950年年底,印花稅暫行條例公布;1951年1月,再次發布《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印花稅法由此統一。
1958年,印花稅被並入工商統一稅,印花稅正式被取消。
1988年8月6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對購銷合同、承攬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營業賬簿、許可證照等13種憑證在全國統一開征印花稅,並於同年10月1日實行。自此,在我國稅收史上消失長達30年的印花稅正式恢復徵收。
此後,2001年、2003年、2006年、2007年、2010年之後的每一年,國家稅務總局都會發布不同主題的印花稅票。
2018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與財政部聯合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徵求意見稿)》,向 社會 公開徵求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指出,隨著大量電子憑證的出現,難以再採用貼花的納稅方式,為降低征管成本、提升納稅便利度,並適應電子憑證發展需要,印花稅統一實行申報納稅方式是未來發展方向。
二、證券交易印花稅和股票市場
在暫行條例頒布之時,我國的滬市、深市證券交易所尚未創立。
1990年,深圳股市狂熱,多支股票價格上漲至實際價值的400%以上,隨著證券交易的日益活躍,針對證券市場的監管逐漸出台完善,其中稅收政策也是其中一部分。
1990年5月中旬,國家體改委、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成立聯合調查組,對深圳證券市場進行調查。在聯合調查組的報告中,提出的一項建議就是「稅收盡快出台」。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出台就是用稅收來防止證券市場過熱,適度調節炒股收益和行為。
1990年6月,參照香港證券市場的經驗,深圳市政府出台了《關於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稅的規定》,其中就包括證券交易印花稅。
同年7月,證券交易印花稅在深圳正式開征,賣出股票者按照成交金額的千分之六單向繳納稅款;11月,開始雙邊徵收,買家也需繳納千分之六的印花稅。
此後,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繳納經過10次調整,幾乎每次印花稅稅率的每次變更都直接影響股市波動,下調則漲,上調則跌。
2008年9月19日,國家將證券交易印花稅調整為賣方單邊徵收,稅率仍為成交額的千分之一,並維持至今。
證券交易印花稅在印花稅稅率所在的印花稅稅目中稅率最高。根據財政部相關數據,1988年至2017年,我國累計徵收印花稅21450億元,年均增長19.1%。其中2017年,盡管印花稅只佔總稅收比重的約1.5%,但印花稅徵收達2206億元。
證券交易印花稅也是證券交易中主要成本。根據交易行為納稅,交易頻次越多,繳稅越多,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高頻投機行為,發揮調節市場的作用。現在證券資本市場是牛短熊長,證券交易稅在資本市場調控功能實際效果開始減弱,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否取消或者被代替就成了改革的方向。
三、印花稅未來的發展方向
目前,世界主要股票交易所中只有中國和印度還在徵收印花稅。
1、一旦印花稅法正式獲得立法通過,長達數十年的印花稅票將正式退出 歷史 。印花稅改革的方向,是改變印花稅徵收方式,還是取消印花稅,不得而知。
2、目前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以穩定為主,但以後的改革方向應該是以收益決定繳稅多少,而不是行為。若是證券交易印花稅實現了改革,估計其他稅目的印花稅也會效仿。
印花稅起源於荷蘭,1624年開征,目的是增加稅源,依據是政府在雙方合同上蓋印,起到認可保護作用,納稅人也樂意接受,和契稅作用相似。我國於清末也開征了印花稅。
一、我國現行印花稅有三大特點:
一是計算繁雜。我國現行印花稅有十三個稅目,採用正例舉方式,未例舉的不在十三個稅目范圍內的不徵收。但計算較為繁雜,給征納雙方帶來很大工作量。
二是組織收入少。雖然有十三個稅目,但稅率低,一般是萬分之三或萬分之五,組織收入較少。以2018年為例,全國稅收收入15.6萬億,印花稅收入2199億,占總量的1.41%。但徵收成本或工作量最少佔5%以上。
三是徵收難度大。印花稅一般是對應稅合同征稅,但合同並非賬簿,有的企業提供有的企業不提供;有的企業提供的全、有的提供的不全。且現在很多是電子合同,稅務機關查證應稅合同很難,現在一般實行核定徵收,但核定徵收存在很大執法風險。
二、對印花稅的一點思考
筆者在工作中,曾接到過市人大 財經 組工作人員的電話,問:印花稅一是計算繁雜、二是收入又很少,為什麼還開征,開征有什麼現實意義?
我承認市人大 財經 組提的這個問題很現實,當時回答:稅收的開征權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及其所屬稅務部門只有徵收權。
仔細想想,從稅收的組織收入和稅收經濟調控兩個角度考慮,開征印花稅真沒什麼意義。說組織收入,只佔總量的1%多一點,在主稅種稅率上調兩個百分點就夠了;說稅收調控經濟作用,印花稅又能調控什麼?沒有徵收契稅的現實意義大。
三、筆者呼籲取消印花稅
考慮到國家進一步減稅降負。所以,筆者在此討論並呼籲大家一起發聲,建議全國人大或其常務委員會立法停徵印花稅。
不知您對此有何想法,歡迎一同討論、一起發聲。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徵收的一種稅。1988年8月,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於同年10月1日起恢復徵收。以經濟活動中簽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文件為對象所課征的稅。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並粘貼印花稅票,即完成納稅義務。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並粘貼印花稅票,即完成納稅義務,現在往往採取簡化的徵收手段。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訂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 社會 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印花稅的特點:1、兼有憑證稅和行為稅性質,2、徵收范圍廣泛,3、稅收負擔比較輕,4、由納稅人自行完成納稅義務。
印花稅的征稅對象: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說一下股市裡的印花稅吧。
其實在很早以前,我們做投資交易都是按照一個紙質的模式進行的,也就是說到交易大廳進行報價,進行購買或者賣出。
當你每做一筆交易的時候,就需要付一筆印花稅,而當時因為還沒有如今互聯網那麼發達的模式,所以,就需要通過人工和紙質的雙重模式進行一個收費。
就好比,寄郵件需要貼郵票一樣!
於是,印花稅就開始了,你也可以把它理解為股市裡的「郵票」,想要你的交易有效,就必須貼上印花稅的「郵票」,方可完成。
但是!!
對於如今來說,大部分的人已經從線下操作,變為了線上操作,所以,印花稅的紙質版本也就不復存在了!
但是「印花稅」卻依然存在。
這就讓人很納悶了!
要知道,在國外成熟的市場,印花稅早就已經不復存在。
而在A股市場為什麼還一直存在呢?
其實,在A股市場存在「印花稅」,更多的是一種調控的作用。我們都知道印花稅的調整對於股市的影響非常大:
當印花稅較低的時候,往往會表現為重大利好,有的時候可以提振市場信心;
而當印花稅調高的時候,則被譽為利空,可以擠壓泡沫,給市場潑一把冷水;
所以,印花稅的存在其實更像是調控市場的一種工具!
你覺得呢?
我們常說的 「印花稅」 的名稱來自於中國,1889年總理海軍事務大臣奕劻奏請清政府開辦用某種圖案表示完稅的稅收制度, 由於翻譯原因 ,就將這種制度稱之為「印花稅」了。
印花稅相較於其它稅種,利用了人們認為憑證上有政府蓋印時更值得信賴的心理,讓人們對印花稅更樂於接受。也是因為此原因,印花稅被經濟學家們譽為稅負輕微、稅源暢旺、手續簡便、成本低廉的「良稅」,也就是英國的哥爾柏(Kolebe)所說的「 稅收這種技術,就是拔最多的鵝毛,聽最少的鵝叫 」。
不得不說, 印花稅就是這種具有「聽最少鵝叫」特點的稅種了 。
印花稅的徵收范圍
目前的印花稅只針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徵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收,具體范圍如下:
一、經濟合同: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大家好,我是快樂宿主,一個 財經 專業的自媒體人,我經營過很多服務行業店鋪,尤其是餐飲酒店類。現在我來回答印花稅的由來。
印花稅是一個非常古老的稅種,最早起征國是荷蘭。因為這個稅種有個特點是簡單易操作,很快歐洲其它國家也競相效仿,之後在全世界范圍流行起來。在中國,清朝政府曾多次提出開征印花稅,但一直未能如願,直到辛亥革命以後,北洋政府於1912年10月正式公布了《印花稅法》,並於1913年正式實施。
解放後,直到1951年,頒布《印花稅暫行條理施行細則》後,從此統一了印花稅法。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憑證徵收的一種稅。印花稅的徵收對象是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由憑證的書立,領受人繳納,是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我想大家最熟悉的應該是股票交易印花稅了吧。
印花稅是一種十分古老的並且普遍徵收的稅種。早在公元1624年荷蘭的執政者為了解決經濟危機帶來的財政困難,提出增加新的稅種。他們發現人們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約借貸票據情況很多,加入在票據上加蓋政府官方印章成為合法憑據,在產生糾紛時更有法律保障。印花稅具有稅負小、稅源廣、徵收方便和成本低的特點更易被各國所接受。
印花稅是一個很古老的稅種,人們比較熟悉,但對它的起源卻鮮為人知。從稅史學理論上講,任何一種稅種的「出台」,都離不開當時的政治與經濟的需要,印花稅的產生也是如此。其間並有不少趣聞。
公元1624年,荷蘭政府發生經濟危機,財政困難。當時執掌政權的統治者摩里斯(Maurs)為了解決財政上的需要,擬提出要用增加稅收的辦法來解決支出的困難,但又怕人民反對,便要求政府的大臣們出謀獻策。眾大臣議來議去,就是想不出兩全其美的妙法來。於是,荷蘭的統治階級就採用公開招標辦法,以重賞來尋求新稅設計方案,謀求斂財之妙策。印花稅,就是從千萬個應征者設計的方案中精選出來的「傑作」。可見,印花稅的產生較之其他稅種,更具有傳奇色彩。
印花稅的設計者可謂獨具匠心。他觀察到人們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約、借貸憑證之類的單據很多,連綿不斷,所以,一旦征稅,稅源將很大;而且,人們還有一個心理,認為憑證單據上由政府蓋個印,就成為合法憑證,在訴訟時可以有法律保障,因而對交納印花稅也樂於接受。正是這樣,印花稅被資產階級經濟學家譽為稅負輕微、稅源暢旺、手續簡便、成本低廉的「良稅」。英國的哥爾柏(Kolebe)說過:「稅收這種技術,就是拔最多的鵝毛,聽最少的鵝叫」。印花稅就是具有「聽最少鵝叫」的稅種。
從1624年世界上第一次在荷蘭出現印花稅後,由於印花稅「取微用宏」,簡便易行,歐美各國竟相效法。丹麥在1660年、法國在1665年、美國在1671年、奧地利在1686年、英國在1694年先後開征了印花稅。它在不長的時間內,就成為世界上普遍採用的一個稅種,在國際上盛行。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訂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 社會 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國務院發出通知,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國務院通知指出,為妥善處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系,國務院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由現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調整為中央收入。國務院通知要求,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從全局出發,繼續做好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徵收管理工作,進一步促進我國證券市場長期穩定 健康 發展
Ⅱ 印花稅核定徵收和查賬徵收的區別
法律分析:1、查賬徵收與核定徵收模式存在的條件不同
要分析兩種模式的差異,首先就需要了解查賬徵收轉核定徵收模式的條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只要納稅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印花稅的征管中就可以適用核定徵收: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2、查賬徵收和核定徵收模式履行的手續不同
查賬徵收和核定徵收模式除在基本條件的認定上具有不同,在相關執行上也存在差異。對於核定徵收模式,要求稅務機關必須下達《印花稅核定通知書》,內容包括核定的開始時間、納稅期限(按月或者是按季度申報繳納)、核定的稅目及核定的比例等,而查賬不需要經過該程序。
3、、查賬徵收和核定徵收模式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存在差異
查賬徵收模式中一般在合同成立時貼花,其印花稅稅票的購買並不限於主管稅務機關,凡有印花稅稅票銷售的地方,納稅人均可自行購買、粘貼和注銷。核定徵收模式要求納稅人按月或者是按季度申報,並於期滿之日起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這一點與查賬模式下的匯總繳納類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Ⅲ 稅務稽查的工作是什麼稅務稽查到底有多厲害
以我和稅務局打交道多年的經驗我比較有發言權!正規經營,每年適當交一點點稅,千萬不要一直做賬面虧損,這是明擺著告訴人家你有問題![打臉][打臉][打臉]
每個地方稅務局管的公司成千上萬,沒有經歷去一家一家查,基本上都是舉報來的!所以注意身邊人,特別是公司的專職會計![捂臉]
和專管員關系好一點,罰款0.5倍-5倍都是專管員一句話!人家心情好就給你算0.5倍,如果惹火了人家,自己倒霉![笑哭]
身正不怕影子斜,就怕你身不正!你規模小不會把你怎麼樣,但是稅務局喜歡放水養魚,秋後算賬!因為追繳稅款期限是永久!哪怕你注銷了,都要把你挖出來![流淚]
本人在稅務師事務所已經從業13年了,關於這個話題,相信沒有人比我更有發言權了!
俗話說「賊不走空」,雖然用在這里很不恰當,但是,實際情況就是這樣的,稅務稽查來了,你說你公司做得完全正確,一毛錢的稅都不需要補,那幾乎是不可能的,我從業這么多年,還沒碰到過一次!都是需要補稅的,只不過是多少之分!
下面言歸正傳!想回答題主的問題,俗話說,小孩沒娘,說來話長,請大家耐心看完。 一、你為什麼會被稅務稽查? 1、企業經營不規范,存在偷漏稅嫌疑。說實話,偷、逃、騙稅能給公司帶來實實在在的利益,所以,有的企業老闆存在僥幸心理,認為只要會計賬做得好,就不會被稅務機關發現。
實際上呢?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其實現在的稅務稽查依託的是信息化手段,金三系統已經足夠強大了,現在馬上迎來金四系統,到時候稅務、工商、銀行等部門信息共享,公安、檢察、審計等相關部門發現線索也會向稅務稽查部門移交,所以只要企業經營不規范,就很容易會被稅務稽查盯上,查你全不費功夫!
2、有人實名舉報你!俗話說,堅固的堡壘都是從內部攻破的!
如果有人實名舉報你,稅務機關會對舉報內容進行核實,對舉報材料清楚、線索明確的,稅務機關就會進行查處!
另外,按照規定,只要有人實名舉報,稅務機關受理與否,舉報人有權知情,並且,如果受理,稽查結論,舉報人有權獲知!
3、你中獎了,被抽中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實施方案》的規定,所有待查對象,除線索明顯涉嫌偷逃騙抗稅和虛開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直接立案查處的外,均須通過搖號等方式,從稅務稽查對象分類名錄庫和稅務稽查異常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所以,你遇到稅務稽查,很可能是中獎了。
另外,地方稅務機關也會針對某一行業定期稽查,比如我們這里的混凝土攪拌站,幾乎是三年一個輪回,3年時間,肯定來查你!
二、稅務稽查哪些內容呢?檢查范圍是什麼? 1、針對性檢查。比如上文提到的有人舉報你偷稅漏稅,稅務稽查來了,肯定會針對別人舉報的內容進行重點檢查。
比如,有人舉報你通過漏記收入進行偷漏稅,那麼,稅務機關會針對你的應收賬款、其他應付款等等科目進行重點檢查,還會檢查你是否存在兩套賬,反正是與漏記收入相關的問題,都會檢查!
2、必查項目。稅務稽查會涉及到企業重要的財務、稅務信息與資料,企業需要提供檢查所屬年度的相關財務、稅務資料,例如賬冊、憑證、合同等。
這些東西都是企業的原始資料,只要稅務稽查來了,肯定會查的。
3、擴大性檢查。千萬不要以為稅務稽查只是查查你的賬簿資料!
稅務稽查被賦予的執法權力有查賬權、場地檢查權、責成提供資料權、詢問權、查證權、檢查存款賬戶權、稅收保全措施權、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權等。
檢查人員會通過實地檢查、詢問、調取賬簿資料、提取證據原件、調研空白發票、調取發票原件、檢查電子信息系統、檢查存款賬戶、儲蓄存款等方式開展檢查。
如果企業的涉稅問題比較重大,並跨越年度,檢查人員也會調閱相關年度的涉稅資料。
千萬別相信什麼3年、5年的稅務檢查時限,如果你被認定為偷稅,稅務稽查時限是永久的!
我見過一個企業,被認定為偷稅,被查了16年的賬!
三、稅務稽查人員都很厲害嗎?首先說明一點,稅務稽查人員不乏精通稅法,經驗豐富的業內精英,有些稽查人員的業務水平連我這個靠稅法吃飯的人都不得不佩服!
但是,一般情況下,稅務稽查人員2-3人為一組,基本上是一個主力,兩個打醬油的!
請注意,我說的這個主力,也不一定是業內精英!有的分局,人員很多,實際上能幹活得很少,大多數是去養老、熬退休的!
多數情況下,到你公司來進行稽查,對他們來說也是一項工作,所以,你懂滴!大家都能交掉差就行了!總結一下,如果稅務稽查發現你的問題很多,但是補稅很少,比如只補一點印花稅、水利基金啥的,那恭喜你,這是最完美的稽查結果!
當然,如果你公司的問題特別嚴重,那就另當別論了!
四、稅務稽查來了,我該怎麼辦?如果你已經收到了稅務檢查通知書,那麼,沒別的選擇,千萬別想著找找關系,看看能不能別來查了。要知道,逃避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你躲躲藏藏的不讓人家來查,正說明你的問題大。
遇到稅務稽查,一定要認真應對,提前做好准備,必要的時候可以聘請專業機構的專業人士幫忙,比如我,嘿嘿!仔細梳理公司的業務,以應對稽查人員提出的疑點!
會計人員要認真配合檢查人員,按要求提供賬簿、記賬憑證、報表等資料,對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不要藏著掖著,以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對政策理解把握有疑問的,可以主動與檢查人員多溝通,不漏交一分錢,也不多交一分錢。
最後,溝通、溝通、溝通!重要的事情說三遍,希望大家能記住!
曾經深度接觸稅務稽查工作,談談自己對稅務稽查的看法。稅務部門的稽查局是對納稅人完稅情況進行檢查的專職機構,主要檢查的是以前年度的重點稅源或者有重大疑點的各類納稅人。稅務稽查目前主要通過大數據篩選我,稅務風險越高,被檢查點幾率越大,同時稅務總局會定期對某些高風險行業,批辦在全國范圍內統一檢查,某些地方稅務部門還會根據情況選擇具體的檢查對象,某些企業如果被舉報,稅務部門就會立即將其納入稽查范圍。
稅務稽查多厲害,一般接受稽查的,很少沒有問題的。說稽查厲害,並不是有什麼特殊的許可權,主要是稽查局的稅務幹部業務素質非常高,精通財務知識,具有注冊會計師,稅務師資格的比比皆是,所有企業的財務人員對稅務稽查會有所忌憚。
最後,稅務稽查是查處稅務違法的機構,只要企業合法合規經營,就無需擔心稅務部門的任何部門。
歡迎關注交流
目前稅務稽查在堅持擊違法犯罪職能的同時逐漸向人性化執法轉變。
對於遵紀守法的納稅人完全不必害怕,對於一般因非故意的違法行為,稽查一般會通過查前輔導,自查補稅等當時進行處理,一般就是補稅,加收滯納金。當然對於故意違法行為偷逃抗騙將嚴厲打擊。
說到稅務特別是稽查是不是厲害的問題,目前稅務核心業務系統為金水三期,同時與其他各部門有大量的信息交換,可以通過大數據進行比對分析進而判斷納稅人申報的准確性,從技術上來說稅務可能是目前行政機關信息化最先進的行業。
從法律賦予稅務的許可權來看,權利僅次於公檢法,有檢查、查封、扣押、凍結賬戶、強行扣款等權利。
稅收畢竟是保證國家運行資金的來源,不厲害都不行[機智]
當然對於權利國家也是有制衡措施的,且不說公檢法外部監督,稅務內部監督也無處不在,最便捷的方法,就是發現稅務人員違法亂紀行為直接撥打12366熱線電話。
稅務稽查工作顧名思義就是稅務機關代表國家依法對納稅人的平日里納稅情況進行嚴格的檢查監督。你只要正常依法納稅就不用擔心!
關於這個問題回答如下:
1.稅務稽查不同的稽查對象或者不同的稽查問題,檢查的難度是不一樣的。比如一般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對虛開方和接受虛開方檢查一般比較容易。不過實務中也有查處比較困難的情況。
2.從個人長期從事稅收風險評估與檢查經驗看。一般集團性企業、大型企業檢查比較考驗稽查人員的水平。因為這種集團企業往往會涉及很多政策,如果政策不熟悉,如果是全面檢查,要做到突出重點,把主要涉稅風險問題查清查透都考驗檢查人員的水平。不僅要稅收政策熟悉,會計核算業務必須也是行家。另外就是對一般企業兩套賬的檢查,實務中極少數企業編制內外兩套賬偷逃國家稅款,這個也是對稽查人員的一種考驗。
3.目前稅務稽查一般都是雙人下戶稽查,一般會進行人員搭配,有經驗的與沒有經驗的,稽查專業能力強的和弱點的混合搭配。對大企業會組成專業化團隊。當然也不能排除走馬觀花,檢查走過場的或者水平不高,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不過現在稅務機關也建立了一套內部監督機制,發現問題會嚴厲問責。
4.未來的大數據分析會進一步提升稽查工作的針對性。不過偷逃稅與反偷逃稅的斗爭肯定會長期存在。
鄭爽補稅3個億,范冰冰補稅近9億。
這些就是稅務稽查乾的工作。簡單說就是查誰偷稅漏稅的!
減稅降費是主基調由於近兩年疫情原因加上中美貿易摩擦,我國經濟形勢嚴峻,國家考慮經濟要發展,人民要生活,所以大幅度 減稅降費 ,稅務稽查工作有所弱化。
比如之前北京稅務要集中查 淘寶商家 的時候,被及時叫停。難道這些商家都按照稅法一分錢沒少的交稅了嗎?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只是這么干就為了收稅嗎?這千千萬萬商家後面是多少家庭,老百姓要生活的呀。
稅務稽查可以說只要是發生的,稅務稽查想查就都能查的清楚。你想一想,現在的 社會 有什麼交易是可以不留任何痕跡的嗎?總有人、財、物的流動吧,再加上大數據比對,金稅系統都進化為四期了,自然是連你去過哪,發生了多少錢的交易,跟誰都查得一清二楚。
不要質疑我國行政部門的能力,只要想干,中國人沒啥幹不成的。
做小本買賣怎麼辦?其實做小生意的就不用這么擔心,國家肯定是考慮到的,對於 小規模納稅人月收入不超10萬,年收入不超過30萬給與了免稅政策 ,現在增值稅的免稅額度還提升到了每月15萬。 算一算一年120萬已經可以啦。
什麼?你收入超120萬了!!!都這樣了你還不學習學習財稅知識,還不找專業會計,還不注冊公司規范一下,省小錢吃大虧的道理不能不懂!北師大研究院的數據來看, 月收入在1萬元以上的人群佔比只有0.61%左右。
總之,收入越多責任越大!老百姓不動歪腦筋,國家肯定會照顧的,但是掙了錢還不想貢獻的,共同富裕是不答應的呀!
稅務稽查是稅務部門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及涉稅事項進行檢查處理,以及圍繞檢查處理開展的其他相關工作是一種以查處和監督管理納稅人的納稅情況為目的的行政行為。若企業被稅務稽查而發現稅務問題,輕則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重則觸犯刑法,判刑坐牢。
稅務稽查的工作,過去有一句話概括,叫「專司打擊偷逃抗騙稅」,通俗地說,就是打擊偷逃稅行為的專門機構。現在因為逃稅、抗稅,甚至包括騙稅這樣的現象都比較少了,所以對稽查職能的文字表述稍微有些差異,一般叫打擊涉稅違法行為,其意思是差不多的。
在一些教材上,會把稅務稽查的工作職能解讀為四個方面:一是打擊職能,就是查處各種稅收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偷逃稅分子,維護稅法尊嚴,保障正常的稅收秩序。二是震懾職能,通過對稅收違法行為的查處打擊,對有潛在違法動機的納稅人起到震懾、警示和教育作用。三是促管職能,通過稅務稽查發現稅收征管中的薄弱環節,提出加強和改進征管的措施建議,促進稅收征管水平和質量的提高。四是增收職能,稅務稽查作為堵塞稅收漏洞的最後一道防線,追繳偷逃稅款,可以減少稅收流失。
這個解釋大體上還是靠譜的。核心就是查案,然後通過查案發揮出震懾壞人、促進征管、增加稅收的作用。
早年的稅務稽查,曾經是和檢察院等司法機關一起辦公的,也是重要的政府執法力量。近二十年來幾經改革,稅務稽查已經演變成為大數據、高技術支撐下的專業稅務執法機構,強制暴力機關意味淡化,但查處稅案的威懾力和能力實際上已經大大增加。
至於稅務稽查有多厲害,真正體現其能力的內容因為涉密不宜宣傳,但我們可以從一些公開的新聞中來體會一下。舉個例子:鄭爽稅案。
2021年4月26日,張恆在微博放出鄭爽黑料,指稱鄭爽將1.6億片酬謊稱4800萬,存在陰陽合同和偷稅漏稅的嫌疑。兩日後,相關部門就宣布了對鄭爽的調查。這里的相關部門,就有上海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最後的檢查結論是,對鄭爽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共計2.99億元。
實際上,早在今年4月初,上海市第一稽查局就獲得了關於鄭爽涉嫌偷逃稅問題的線索,微博舉報只不過加速了一點點事件進程。
稅務稽查介入一般是收到了舉報或者別的部門移交需要核實的稅收預警提示,看是否存在偷漏稅違法經營等情況,自凡上門的一般都帶著線索來的,直指問題,弄的你措手不及,有的甚者調取賬本財務資料進行詳查。他們對稅收政策研究的比較透徹,稅務稽查經驗豐富,能力強,有問題的單位基本上逃不過稅務稽查。
所以企業要合法經營,規范做事,有問題可以提前咨詢稅務部門,合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不可存在偷漏稅僥幸心理。
Ⅳ 印花稅是怎麼徵收的
給你印花稅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1988]第11號
1988-8-6 國務院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帳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 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並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 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 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第十條 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第十一條 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二條 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2.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
3.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印花稅的徵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稅目 范圍 稅率 納稅義務人 說明
1.購銷合同 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 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立合同人
2.加工承欖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 立合同人
3.建設工程
勘察設計合同 包括勘察、設計合同 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立合同人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立合同人
5.財產租賃合同 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 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 立合同人
6.貨物運輸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 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7.倉儲保管合同 包括倉儲、保管合同 按倉儲保管費用千分之一貼花 立合同人 倉單或棧單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8.借款合同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9.財產保險合同 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按投保金額萬分之零點三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10.技術合同 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立合同人
11.產權轉移書據 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立據人
12.營業帳簿 生產經營用帳冊 記載資金的帳簿,按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萬分之五貼花。其他帳簿按件貼花五元 立帳簿人
13.權利許可證照 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按件貼花五元 領受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財稅字[1988]第225號
1988-9-29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第一條 施行細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五條 的規定製定。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凡是繳納工商統一稅的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其繳納的印花稅,可以從所繳納的工商統一稅中如數抵扣。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第五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第六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營業帳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帳簿。
第七條 稅目稅率表中的記載資金的帳簿,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帳簿,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帳簿。
其他帳簿,是指除上述帳簿以外的帳簿,包括日記帳簿和各明細分類帳簿。
第八條 記載資金的帳簿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貼花後,以後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
第九條 稅目稅率表中自有流動資金的確定,按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第十一條 條例第四條所說的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納印花稅,是指憑證的正式簽署本已按規定繳納了印花稅,其副本或者抄本對外不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僅備存查的免貼印花。
以副本或者抄本視同正本使用的,應另貼印花。
第十二條 條例第四條所說的社會福利單位,是指撫養孤老傷殘的社會福利單位。
第十三條 根據條例第四條第(3)款規定,對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2.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3.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第十四條 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帳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
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
第十五條 條例第八條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
稅目稅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
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稅的義務。
第十六條 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第十七條 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後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第十八條 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場價格計算金額,然後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九條 應納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納稅人應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摺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第二十條 應納稅憑證粘貼印花稅票後應即注銷。納稅人有印章的,加蓋印章注銷;納稅人沒有印章的,可用鋼筆(圓珠筆)畫幾條橫線注銷。注銷標記應與騎縫處相交。騎縫處是指粘貼的印花稅票與憑證及印花稅票之間的交接處。
第二十一條 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五百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將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註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第二十二條 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
稅務機關對核准匯總繳納印花稅的單位,應發給匯繳許可證。匯總繳納的限期限額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二十三條 凡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應加註稅務機關指定的匯繳戳記、編號並裝訂成冊後,將已貼印花或者繳款書的一聯粘附冊後,蓋章注銷,保存備查。 第二十四條 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對納稅憑證應妥善保存。憑證的保存期限,凡國家已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辦;其餘憑證均應在履行完畢後保存一年。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鑒別。
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對憑證的性質發生爭議的,應檢附該憑證報請上一級稅務機關核定。
第二十七條 條例第十二條所說的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是指發放權利、許可證照的單位和辦理憑證的鑒證、公證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單位。
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二條所說的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是指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應對以下納稅事項監督:
1.應納稅憑證是否已粘貼印花;
2.粘貼的印花是否足額;
3.粘貼的印花是否按規定注銷。
對未完成以上納稅手續的,應督促納稅人當場貼花。
第二十九條 印花稅票的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分為壹角、貳角、伍角、壹元、貳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九種。
第三十條 印花稅票為有價證券,各地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局制定的管理辦法嚴格管理,具體管理辦法另定。
第三十一條 印花稅票可以委託單位或者個人代售,並由稅務機關付給代售金額5%的手續費。支付來源從實征印花稅款中提取。
第三十二條 凡代售印花稅票者,應先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代售申請,必要時須提供保證人。稅務機關調查核准後,應與代售戶簽訂代售合同,發給代售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代售戶所售印花稅票取得的稅款,須專戶存儲,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當地稅務機關結報,或者填開專用繳款書直接向銀行繳納。不得逾期不繳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條 代售戶領存的印花稅票及所售印花稅票的稅款,如有損失,應負責賠償。 第三十五條 代售戶所領印花稅票,除合同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轉托他人代售或者轉至其他地區銷售。
第三十六條 對代售戶代售印花稅票的工作,稅務機關應經常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代售戶須詳細提供領售印花稅票的情況,不得拒絕。
第三十七條 印花稅的檢查,由稅務機關執行。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納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絕。
第三十八條 稅務人員查獲違反條例規定的憑證,應按有關規定處理。如需將憑證帶回的,應出具收據,交被檢查人收執。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者少繳印花稅款的,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補繳稅款外,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四十條 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酌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匯繳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 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酌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代售戶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分或者取消代售資格。
第四十三條 納稅人不按規定貼花,逃避納稅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經稅務機關查實處理後,可按規定獎勵檢舉揭發人,並為其保密。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由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與條例同時施行。
Ⅳ 新形勢下企業如何做好稅務管理與籌劃
一、做好企業稅務管理就要分析企業涉稅風險及其成因:
涉稅風險是指納稅人面對納稅而採取各種應對行為時,所可能涉及到的風險,包括多交稅風險和少交稅風險。政策信息風險、業務流程風險、靈活處置風險、制度安排風險等四種風險會導致企業多繳稅。少繳稅風險包括故意逃避納稅風險、空白漏洞風險、彈性尋租風險、政策信息風險、納稅籌劃風險。為嚴肅稅法和增加財政收入,對涉稅違法行為加大打擊和處罰的力度;稽查力度和手段不斷增強。
二、怎麼進行企業的稅務籌劃:
1、私營企業組織形式的籌劃
私營企業包括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夥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四種組織形式。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和私營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由於公司與其股東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在征稅時對公司和股東實行雙重征稅,即對公司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股東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分得的稅後利潤徵收個人所得稅。私營合夥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在征稅時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利用組織形式進行納稅籌劃是每個"准納稅人"在注冊登記前必須考慮的,這就要求投資人在確定組織形式前充分調研,搜集經營地的行業信息,估算盈利水平,綜合分析所得稅稅負,依靠納稅籌劃贏在起跑線上。
綜合考慮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負及企業的經營風險、經營規模、管理模式、投資額等因素,選擇適合自身實際情況的企業組織形式,實現投資收益最大化。
2、查賬征稅與核定徵收方式的籌劃
所得稅的徵收有兩種方法:查賬徵收與核定徵收。對財務會計制度較為健全,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單位,採用查賬徵收的方式;對經營規模小、會計核算不健全的納稅人,採用定額徵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及其他核定徵收方式。以核定應稅所得率的徵收方式而言,對不同行業的應稅所得率僅規定了比例范圍,同一行業最低比例與最高比例差異較大,有利於稅務機關操作,但缺乏具體的認定標准,隨意性較大,很可能造成同一行業的企業稅負不均,增加企業的經營風險和稅負。如果企業經營多業的,稅法規定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應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可能導致適用較低應稅所得率的業務按照較高的應稅所得率征稅。此外,實行核定徵收的企業,不能享受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相比之下,查賬徵收的方式可以享受部分稅收優惠待遇,涉稅風險較小,便於投資者和稅務機關全面掌握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
不少私營企業經營規模小,會計核算不健全,只能採用核定徵收的方式,甚至一些私營企業為逃避稅收,縮小規模,異地經營,以大化小,退回小本經營的個體戶狀態,放棄查賬徵收的方式。私營企業規模小,無法形成產業優勢,會計核算不健全,降低了企業經營管理的水平,綜合權衡,私營企業選擇查賬徵收方式,不僅降低涉稅風險,而且有利於企業的長遠發展,這需要企業依照國家規定設置賬簿,核算收入、成本、費用,並按期辦理納稅申報。
3、將部分業務招待費轉化為業務宣傳費
業務招待費是私營企業必不可少的日常支出,不少私營業主將個人及家庭餐飲、食品、娛樂支出的發票拿到企業報銷,這種人為增加企業費用的做法並不可取。稅法對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採用"兩頭卡"的方式,一方面,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只允許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將業務招待費中的個人消費部分去掉,另一方面,設定業務招待費最高扣除限額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防止企業多找餐費發票甚至假發票沖賬,造成業務招待費虛高的情況。
由於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無論是否合理,都不允許全額扣除,首先,企業應控制並壓縮業務招待費支出金額,嚴格區分業務招待費與其他費用,不要把差旅費、會議費、交通費、董事費等其他開支混入業務招待費,企業參加產品交易會、展覽會發生的餐飲費、住宿費,應作為業務宣傳費列支。其次,企業可以將部分業務招待費轉化為業務宣傳費,增加費用的稅前扣除金額。例如,將某些餐飲招待費改為贈送給客戶的禮品,在禮品上印上企業的名稱或標志,附帶企業的宣傳資料,或者邀請客戶參加企業舉辦的產品推介會,要求參會人員簽到,並為參會人員提供餐飲和住宿,由此產生的費用作為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結轉以後納稅年度扣除。
4、私營公司的捐贈與個人捐贈結合進行籌劃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企業社會責任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的私營業主熱心公益事業。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利潤總額只能在會計年度終了後才能計算出來,而捐贈是在年度期間發生的,如果企業捐贈前不進行納稅分析,可能使企業因捐贈背負額外的稅負,而將私營公司的捐贈與個人捐贈結合起來,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同時,也可獲得節稅收益。
5、注意劃分企業經營支出和投資者個人支出
目前不少私營企業會計核算不規范,要求財務人員報銷其個人或家庭消費性支出,將企業資金用於個人或家庭購買汽車、住房也不進行納稅申報,或者以借為名公款私用偷稅漏稅,一旦被稅務機關查實,會給企業和投資者造成嚴重的損失。
稅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並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除上述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並且企業的上述支出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此外,為了避免部分企業股東以"借"為名,挪用公款私用,偷逃稅款,稅法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6、投資者分紅與工資、薪金所得的籌劃
由於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的限制,私營公司的投資者領取的工資、薪金所得,只要是合理的工薪支出,允許稅前扣除,而投資者分得的股利紅利所得,屬於稅後利潤分配,不得稅前扣除,投資者可以在分紅與工薪所得之間進行選擇,合理降低所得稅稅負。
Ⅵ 什麼是查賬徵收印花稅
查賬徵收印花稅是一種稅務徵收方式。
查賬徵收是一種稅收徵收方式,主要應用於印花稅等稅種的徵收。在這種徵收方式下,稅務部門會檢查納稅人的賬簿、憑證等財務資料,以核實其應納稅額。對於印花稅而言,查賬徵收意味著稅務部門會審查企業的相關合同、憑證等文件,以確認印花稅的應稅金額。通過這種方式,稅務部門可以更加准確地了解納稅人的實際交易情況和應稅情況,從而確保稅收的公平性和准確性。同時,這也要求納稅人必須建立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以提供真實、完整的賬務資料供稅務部門審查。這種徵收方式有助於防止企業通過不正當手段逃避印花稅納稅義務,維護稅收法律的權威性和公平性。
具體到印花稅查賬徵收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環節:
1. 納稅人提交相關財務資料,包括合同、賬簿、憑證等。
2. 稅務部門對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確認應稅金額。
3. 根據確認的應稅金額,稅務部門計算應納印花稅金額。
4. 納稅人按照稅務部門的要求繳納印花稅。
此外,查賬徵收印花稅的方式也體現了稅收的透明性和公平性。通過對企業的財務資料進行審查,可以避免因納稅人自行申報不實或遺漏而導致的稅收不公現象。同時,查賬徵收方式也有助於提高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促進稅收征管的效率。
總的來說,查賬徵收印花稅是一種確保稅收公平、准確、透明的稅務徵收方式,有助於維護稅收法律的權威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