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印花稅
A. 廣東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包括勘察、設計合同。立合同人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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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廣東省的印花稅怎樣計算
購銷合同:按銷售收入的×萬分之三
加工承攬合同:按加工或承攬的收入×萬分之五
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按承包的金額×萬分之三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的金額×萬分之三
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的金額×千分之一
貨物運輸合同:按運輸的費用×萬分之五
倉儲、保管合同:按保管、倉儲的費用×千分之一
借款合同:按照借款的金額×萬分之零點五
財產保險合同:按保險費的金額×千分之一
技術、服務等合同:按合同所載的金額×萬分之三
產權轉移書據、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移書據:按書據所載的金額×萬分之五
營業賬簿包括生產經營賬冊,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五
權利、許可證照:每件貼花五元
D. 廣東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按萬分之五貼花,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應分別就每一合同的總金額貼花,而不能只就總包合同金額減去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金額後的余額貼花。
E. 廣東對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的保存有何要求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如實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稅應納稅憑證(以下簡稱「應納稅憑證」)等有關納稅資料,統一設置、登記和保管《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登記簿》(以下簡稱《登記簿》),及時、准確、完整記錄應納稅憑證的書立、領受情況。《登記簿》的內容包括:應納稅憑證種類、應納稅憑證編號、憑證書立各方(或領受人)名稱、書立(領受)時間、應納稅憑證金額、件數等。應納稅憑證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F. 廣東多繳印花稅可否申請退抵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因此,對於已貼印花稅票或加蓋印花專用章的印花稅不得申請退稅或抵用,但對於以非貼花形式繳納的印花稅、已申報繳納未貼花的印花稅應允許退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