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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險和商業險需要交印花稅

發布時間: 2024-12-10 00:23:55

『壹』 印花稅涉稅問題及注意事項包括哪些

1.財產租賃合同
涉稅問題:房產租賃合同未貼花。許多納稅人承租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房產,但在簽訂合同時卻未按規定貼花,從而造成少繳印花稅。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 械、器具、設備等,應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
注意事項:(1)財產租賃合同印花稅,其稅額不足1元的,應按1元貼花。(2)有些財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多個年度或月份,應就租賃期合同總金額在簽訂合同時一次性貼花,而不應分期貼花。例如,某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房產,租期為5年,每年租金30000元,應在簽訂時貼花30000×5×1‰=150(元)。
2.財產保險合同
涉稅問題:汽車保險單未貼花。當前許多納稅人擁有汽車,而一般汽車每年辦理交強險和商業險,並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單。《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規定,對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辦理一項業務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規定貼花。因此,納稅人應對簽訂的合同性質的保險單按規定貼花。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要按保險費收入千分之一貼花。
注意事項:汽車保險單貼花,計稅依據是保險費金額,千萬不能將保險公司代收代繳的車船稅計入保險費。例如,某納稅人一輛汽車交強險保單總金額為1310元,其中車船稅為360元,交強險為950元;商業險金額為4250元。則納稅人應貼花(950+4250)×1‰=5.2(元)。
3.借款合同
涉稅問題:向銀行借款的合同或借據未貼花。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照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注意事項:(1)小微企業暫不貼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2)納稅人向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借款,其相應的合同或單據不貼花。(3)對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等特殊形式借款合同的貼花,應按《國家稅務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字〔1988〕30號)執行。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涉稅問題:總分包合同按差額貼花。建築業企業在承包工程後,經常將部分工程對外分包,這就需要再與分包方簽訂合同。這時,總包方既要與發包方簽訂合同,又與分包方簽訂合同,在計算總包合同印花稅時,是按減除分包合同後的金額作為依據,還是按合同總額計算,往往容易犯錯誤。
注意事項: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不管是總包、分包還是轉包,每次計算印花稅時,都應該按照簽訂合同的總額作為計稅依據,按合同總金額的萬分之三計算,並且每次參與簽訂合同的雙方,都應繳納相應的印花稅。此外,有些小型裝修企業及個體戶,在接到分包工程時,往往都容易疏忽繳納印花稅,認為總包方已繳納過印花稅。其實,不管分包多少次,只要簽訂合同,雙方每次都應按合同總額申報繳納印花稅。

『貳』 車輛保險服務有哪些

車輛保險怎麼做賬

企業車輛購買保險,應按照費用對應歸屬部門計入相關科目,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1、管理部門用車,則車輛保險費計入「管理費用」科目核算:

借:管理費用—車輛保險費

貸:銀行存款

2、銷售部門用車,則車輛保險費計入「銷售費用」科目核算:

借:銷售費用—車輛保險費

貸:銀行存款

3、車間用車,車輛保險費計入「製造費用」科目核算

借:製造費用—車輛保險費

貸:銀行存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印花稅稅目稅率表》文件,明確規定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立合同人應按投保金額萬分之零點三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因此車輛保險屬於財產保險,需按以上規定繳納印花稅。

『叄』 購買了車險,別忘記繳納這項印花稅

很多企業為了方便生產經營活動,購買了車輛。但筆者近期對一些企業進行風險分析時發現,這些購買車輛的企業,在交納車輛保險後,忘記了繳納財產保險印花稅。下面筆者通過案例進行簡要分析。
納稅人購買車輛保險分為商業險和強制險,為了規避資產損失及履行強制險等政策規定,在購買「兩險」後會取得保單和發票。
風險案例
近帆配期稅務人員在進行風險處理時發現,一般納稅人A企業於2021年5月從平安保險公司取得了五份購車保險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金額200000元,稅金12000元,會計賬載信息中分別作了管理費用和銷項稅處理,賬載稅金及附加計提繳納中均未體現財產保險印花稅核算記錄,"金三"系統也未查詢到相應的繳稅記錄。最後,A企業被稅務局通知補繳2021年度財產保險印花稅212元及相關滯納金。
納稅人提出,沒有簽訂合同為什麼需要繳納印花稅?
政策依據
一、追溯所屬期為2022年7月1日之前的購車保險,按照」實體從舊「原則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二、所屬期2022年7月1日之後的購車保險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三、新舊政策期內均適用的有效規章條款:
《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25號)第五條規定,對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辦理一項業務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規定貼花。
《國家稅務局關於對保險公司徵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第37號)第二條關於財產保險合同的貼花問題規定,目前,保險公司的財產保險分為企業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和農牧業保險五大類。為了支持農村保險事業的發展,照顧農牧業生產的負擔,除對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暫不貼花外,對其他幾類財產保險合同均應按照規定計稅貼花。其中,家庭財產保險由單位集體辦理的,可分別按個人投保金額計稅。
風險提示
1. 從抽樣涉稅風險分析,納稅人購買車輛保險後一般不會簽訂合同,只獲取保險單和發票。這種情況導致部分納稅人自然忽略了車輛保險繳納財產保險者轎凳印花稅的規定。這種情形在實際工作中普遍存在而且佔比較大。雖然車險印花稅的涉稅金額一般不大,但首旅按照征管法規定,違法後會存在加收滯納金、按違法性質可能存在行政處罰以及納稅信用評價受到影響等情形。
2. 保單記載金額一般不區分金額和稅額,因此在計算車險財產保險印花稅時要以保單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3. 根據」六稅兩費「系列稅收減免政策的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結合對應期間的政策享受相應的印花稅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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