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交易印花稅
1. 土地使用權出讓印花稅誰來交
法律主觀:
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並粘貼印花稅票,即完成納稅義務;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印花稅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相關文件的規定,從2006年12月27日起,納稅人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支付土地出讓金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稅目,按照萬分之五的稅率徵收印花稅。因此,公司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須繳納印花稅,稅率為合同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土地使用權產權轉移合同適用0.5‰稅率。二、印花稅徵收范圍1、經濟合同稅目稅率表中列舉了10大類合同。它們是:(1)購銷合同。(2)加工承攬合同。(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5)財產租賃合同。(6)貨物運輸合同。(7)倉儲保管合同。(8)借款合同。(9)財產保險合同。(10)技術合同。2、產權轉移書據產權轉移即財產權利關系的變更行為,表現為產權主體發生變枝埋更。產權轉移書據是在產權的買賣、交換、繼承、贈與、分割等產權主體變更過程中,由產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所訂立的民事法律文書。我國印花稅稅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其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是指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不動產、動產所有權轉移所書立的書據,包括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購買、吵滲繼承、贈與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其他4項則屬於無形資產的產權轉移書據。另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3、營業賬簿按照營業賬簿反映的內容不同,在稅目中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簡稱資金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兩類,以便於分別升搭脊採用按金額計稅和按件計稅兩種計稅方法。(1)資金賬簿。(2)其他營業賬簿。三、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印花稅稅率有兩種形式: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各類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含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適用比例稅率。「權利,許可證照」和「營業賬簿」稅目中的其他賬簿,適用定額稅率,均為按件貼花,每件稅額為5元。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2. 土地出讓印花稅稅率是多少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權轉讓過程中,需要繳納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印花稅稅率一般為總金額的0.05%。 印花稅稅率有兩種計算方法,一種是比例稅率,即繳納0.05%,另一種是定額稅率,每件賬目收取五塊印花稅。而土地使用權的印花稅採用第一種繳納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一)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二十倍以下的罰款;(二)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十倍以下的罰款;(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三十倍以下的罰款。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印花稅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所以政府出讓土地要交合同印花稅,按所載金額0.5‰貼花。我國印花稅稅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其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是指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不動產、動產所有權轉移所書立的書據,包括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其他4項則屬於無形資產的產權轉移書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繳納。
4. 土地出讓合同印花稅
法律分析:財政部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5. 土地使用權合同印花稅
法律主觀:
當土地使用權擁有者在轉讓土地的時候,土地使用權轉讓者和土地轉讓權受讓者都需要繳納一定的稅費。一、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印花稅是多少出讓方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要繳納的稅費:(一)營業稅根據2003年1月1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二十款之規定,單位和個人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按照5%的稅率徵收營業稅。(二)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以上述營業稅額早空為計稅依據,分別按照5%(納稅人在縣城、鎮的)和3%的稅率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三)土地增值稅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法定的扣除額後的余額為土地增值額,按照累進稅率徵收土地增值稅。1、法定的扣除額(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可以有以下三種形式:①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土地出讓金;②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按規定補繳的出讓金;③以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地價款。(2)與轉讓土地使用權陸念瞎相關的稅金指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也可視同稅金扣除。土地增值稅採取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具體標准如下:①級數土地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②級數土地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部分,稅率為40%;③級數土地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部分,稅率為50%;④級數土地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如果稅務機關發現以上數據不夠真實,會要求對轉讓價格或扣除費用進行評估。(四)企業所得稅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一般按照2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五)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屬於產權轉移書據,以合用中的金額為計稅依據,按5‰的稅率徵收印花稅。受讓方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要繳納的稅費:(一)城鎮土地使用稅我們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凡在城市、縣城、建置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同時我們可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當我們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平方米)為計稅依據,按一定的稅率按年繳納。(二)印花稅我們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屬於產權轉移書據,以合用中的金額為計稅依據,按5‰的稅率徵收印花稅。(三)契稅我們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以3%稅率徵收契稅。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1、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2、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與受讓方訂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後,當事人一方以雙方之間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高鎮3、轉讓方未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土地使用權,起訴前轉讓方已經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4、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5、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並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6、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將該劃撥土地使用權直接劃撥給受讓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轉讓時,不管是出讓方還是受讓方,都需要以合用中的金額為計稅依據,按5‰的稅率徵收印花稅
6. 土地交易印花稅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權轉讓過程中,需要繳納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印花稅稅率一般為總金額的0.05%。印花稅稅率有兩種計算方法,一種是比例稅率,即繳納0.05%,另一種是定額稅率,每件賬目收取五塊印花稅。而土地使用權的印花稅採用第一種繳納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