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費印花稅稅屋
Ⅰ 印花稅的稅率是怎樣規定的
印花稅稅率具體如下:
1、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2、加工承攬合同,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按收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5、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一棗亂元的按照一元貼花;
6、貨物運輸合同,按運輸費用的萬分之五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照合同貼花;
7、倉儲保管合同,按倉儲保管費用的千分高孝之談州伍一貼花,倉單或伐單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8、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9、財產保險合同,按保費收入的千分之一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含戚岩稿或;
10、技術合同,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11、財產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12、營業帳簿,記載資金的帳簿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帳戶的所記載的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其他帳簿按件5元貼花;
13、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發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權,土地使用證按件貼花5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第四條 印花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第五條 印花稅的跡搜計稅依據如下: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Ⅱ 鍗拌姳紼14涓紼庣洰鍙婂叾瀛愮洰娉曞畾鑼冨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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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技術服務合同交印花稅嗎
技術服務合同要繳納印花稅。
一、印花稅中的技術服務合同征稅范圍包括哪些
根據《關於對技術合同徵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89)國稅地第034號)的規定,技術服務合同的征稅范圍包括: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就解決有關特定技術問題,如為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等,提出實施方案,進行實施指導所訂立的技術合同。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驗目的進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准化測試以及勘察、設計等所書立的合同,不屬於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所書立的技術合同。對各種職業培訓、文化學習、職工業余教育等訂立的合同不屬於技術培訓合同,不貼印花。
二、技術中介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知識、信息、技術為另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進行聯系、介紹、組織工業化開發所訂立的技術合同
1、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不動產作為股利分配給股東,企業此行為是否應繳納營業稅?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不動產作為股利進行分配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87號)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以其擁有的不動產作價作為股利分配給股東,所有權發生了轉移,因此對房地產開發公司分配的不動產應按銷售不動產計算繳納營業稅。
2、在建設工地上臨時搭建的棚屋,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86)財稅地字第008號)的規定,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1/2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徵房產稅。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後,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規定徵收房產稅。技術合同印花稅認定參考國稅地字(1989)34號國家稅務局關於對技術合同徵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各地在貫徹印花稅暫行條例的過程中,對各類技術合同如何計稅貼花,提出了一些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一、關於技術轉讓合同的適用稅目稅率問題技術轉讓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轉讓。為這些不同類型技術轉讓所書立的憑證,按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規定,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目、稅率。其中,專利申請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適用技術合同稅目;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書據,適用產權轉移書據稅目。
三、關於技術咨詢合同的征稅范圍問題
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有關項目包括:1。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2。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項目;3。其他專業項目。對屬於這些內容的合同,均應按照技術合同稅目的規定計稅貼花。至於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於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四、關於技術服務合同的征稅范圍問題
技術服務合同的征稅范圍包括: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就解決有關特定技術問題,如為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等,提出實施方案,進行實施指導所訂立的技術合同。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准化測試以及勘察、設計等所書立的合同,不屬於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對各種職業培訓、文化學習、職工業余教育等訂立的合同,不屬於技術培訓合同,不貼印花。技術中介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知識、信息、技術為另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進行聯系、介紹、組織工業化開發所訂立的技術合同。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Ⅳ 印花稅稅率新舊對比
印花稅稅率新舊對比:
一、五降一升:
①承攬合同;
②建設工程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
③運輸合同;
④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等合同。
以上合同稅率從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三;
⑤營業賬簿【從原先「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萬分之五」調整為「按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二點五」,營業賬簿稅率減半徵收,其他賬簿不再徵收(財稅[2018]50號相關減免規定直接納入印花稅法)】
⑥財產保險合同【由投保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三變為保險費的千分之一】。
【稅屋提示:實務中一直執行的是新規定,依據國稅函[1990]428號 國家稅務局關於改變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辦法的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對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征稅的各類保險合同,其計稅依據由投保金額改為保險費收入。計算徵收的適用稅率,由萬分之零點三改為千分之一】
二、三個增加:
(一)新增四項免稅憑證
1.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為獲得館舍書立的應稅憑證;
2.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書立的應稅憑證;
3.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葯品或者衛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合同;
4.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
【稅屋提示:符合上述條件的納稅人,按照「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享受。】
(二)新增印花稅扣繳義務人規定
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三)增加「證券交易」稅目,按「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徵收印花稅
三、三個取消:
(一)取消尾數規定,據實計稅納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印花稅法》予以取消,實行據實計稅納稅。
(二)取消部分應稅憑證
取消《印花稅暫行條例》附件稅目稅率表中「權利、許可證照」稅目、「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的規定。
(三)取消原有罰則,按征管法執行
取消《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的處罰規定,統一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徵收管理。
四、五個明確:
(一)明確印花稅計稅依據不含列明增值稅金額
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明確規定六類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1.除記載資金賬簿外,其他營業賬簿不徵收印花稅;
2.個人書立的動產買賣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3.管道運輸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4.再保險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5.同業拆借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6.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不徵收印花稅。
(三)明確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1.納稅期限: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2.納稅地點:納稅人為單位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納稅人為個人的,應當向應稅憑證書立地或者納稅人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不動產產權發生轉移的,納稅人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四)明確記載資金賬務印花稅繳納規則
已繳納印花稅的營業賬簿,以後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稅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稅額。
(五)明確金額不定合同的印花稅計稅依據確定規則
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計稅依據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證券交易無轉讓價格的,按照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時該證券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確定計稅依據;無收盤價的,按照證券面值計算確定計稅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