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印花稅管理試行辦法
A. 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印花稅核定徵收主要是指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收入,參考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當地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或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應稅憑證簽訂情況,在市局確定的幅度范圍內確定核定徵收比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只要納稅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印花稅的征管中就可以適用核定徵收:(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三)採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可以採取的核定方式,屬於征管過程中的事後行為。
B.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
不日,邦家稅務總局停發了《閉於頒布<印花稅處置規程(試行)>的公布》(以停簡稱:《處置規程》),自2017年1月1日起實行。
公布稱,為入一步典型印花稅處置,即利征稅人,按照《中華群眾同和邦稅收徵收處置法》(以停簡稱《征管法》)及本來施細目、《中華群眾同和邦印花稅暫行規則》(以停簡稱《規則》)及其實行細目等關系法令規則,擬訂《印花稅處置規程(試行)》。
《處置規程》實用於除證券買賣外的印花稅稅源處置、稅款徵收、減免稅和退稅處置、危害處置等事變,其餘處置事變依照相關規則實行。征稅人該當真實供給、妥貼生存印花稅應征稅憑據等相關征稅材料,一致樹立、備案和保存《印花稅應征稅憑據備案簿》,准時、精確、完備記載應征稅憑據的書立、接收情景。
《處置規程》指出,稅務構造可取銀行、保障、工商、房地產處置等相關部分創造按期消息調換軌制,運用關系消息鞏固印花稅稅源處置。
《處置規程》亮確,一份憑據應征稅額勝過500元的,征稅人不妨採用將稅收繳款書、完稅表明個中一聯粘貼在憑據上或者者由場合稅務構造在憑據上添注完稅標志包辦貼花。共一品種應征稅憑據,需一再貼花的,可由征稅人按照名際情景自行確定能否沿用准時匯總申訴交納印花稅的辦法。匯總申訴交納的克日沒有得勝過一個月。沿用准時匯總申訴交納辦法的,一年內沒有得變換。
舉行審定徵收印花稅的,征稅克日為一個月,稅額較小的,征稅克日可為一個季度,簡直由主管稅務構造決定。征稅人該當自征稅期滿之日起15日內,填寫邦家稅務總局一致擬訂的征稅申訴表申訴交納審定徵收的印花稅。
《處置規程》訴求,稅務構造該當按照《規則》和關系規則干佳印花稅的減免稅處事。印花稅舉行減免稅存案處置,減免稅存案材料該當囊括:征稅人減免稅存案備案表;《備案簿》復印件;減免稅按照的關系法令、規則規則的其餘材料。多貼印花稅票的,沒有得請求退稅或者者抵用。
《處置規程》誇大,稅務構造該當依照邦家稅務總局閉於稅收危害處置的總體訴求以及財富動作稅危害處置處事的簡直訴求發展印花稅危害處置處事,探究創造符合原地域的印花稅危害處置目標,依靠新穎化消息本領,對於印花稅處置的危害點舉行辨別、預警、監控,干佳危害應付處事。
稅務構造經過將控制的涉稅消息取征稅人申訴(匯報)的徵收消息、減免稅消息舉行比對於,領會搜索印花稅危害點。將征稅人分稅目已交納印花稅的消息取其對於應的交易賬簿、權力和承諾證照、應稅公約的應征稅款舉行比對於,提防少征該類賬簿、證照、公約印花稅的危害;將征稅人主交易務收進取其審定的應征稅額舉行比對於,提防征稅人少繳審定徵收印花稅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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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一條 施行細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五條 的規定製定。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凡是繳納工商統一稅的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其繳納的印花稅,可以從所繳納的工商統一稅中如數抵扣。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第五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第六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營業帳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帳簿。
第七條 稅目稅率表中的記載資金的帳簿,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帳簿,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帳簿。
其他帳簿,是指除上述帳簿以外的帳簿,包括日記帳簿和各明細分類帳簿。
第八條 記載資金的帳簿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貼花後,以後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
第九條 稅目稅率表中自有流動資金的確定,按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第十一條 條例第四條所說的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納印花稅,是指憑證的正式簽署本已按規定繳納了印花稅,其副本或者抄本對外不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僅備存查的免貼印花。
以副本或者抄本視同正本使用的,應另貼印花。
第十二條 條例第四條所說的社會福利單位,是指撫養孤老傷殘的社會福利單位。
第十三條 根據條例第四條第(3)款規定,對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2.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3.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第十四條 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帳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
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
第十五條 條例第八條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
稅目稅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
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稅的義務。
第十六條 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第十七條 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後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第十八條 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場價格計算金額,然後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九條 應納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納稅人應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摺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第二十條 應納稅憑證粘貼印花稅票後應即注銷。納稅人有印章的,加蓋印章注銷;納稅人沒有印章的,可用鋼筆(圓珠筆)畫幾條橫線注銷。注銷標記應與騎縫處相交。騎縫處是指粘貼的印花稅票與憑證及印花稅票之間的交接處。
第二十一條 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五百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將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註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第二十二條 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
稅務機關對核准匯總繳納印花稅的單位,應發給匯繳許可證。匯總繳納的限期限額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二十三條 凡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應加註稅務機關指定的匯繳戳記、編號並裝訂成冊後,將已貼印花或者繳款書的一聯粘附冊後,蓋章注銷,保存備查。 第二十四條 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對納稅憑證應妥善保存。憑證的保存期限,凡國家已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辦;其餘憑證均應在履行完畢後保存一年。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鑒別。
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對憑證的性質發生爭議的,應檢附該憑證報請上一級稅務機關核定。
第二十七條 條例第十二條所說的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是指發放權利、許可證照的單位和辦理憑證的鑒證、公證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單位。 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二條所說的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是指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應對以下納稅事項監督:
1.應納稅憑證是否已粘貼印花;
2.粘貼的印花是否足額;
3.粘貼的印花是否按規定注銷。
對未完成以上納稅手續的,應督促納稅人當場貼花。
第二十九條 印花稅票的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分為壹角、貳角、伍角、壹元、貳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九種。
第三十條 印花稅票為有價證券,各地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家稅務局制定的管理辦法嚴格管理,具體管理辦法另定。
第三十一條 印花稅票可以委託單位或者個人代售,並由稅務機關付給代售金額5%的手續費。支付來源從實征印花稅款中提取。
第三十二條 凡代售印花稅票者,應先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代售申請,必要時須提供保證人。稅務機關調查核准後,應與代售戶簽訂代售合同,發給代售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代售戶所售印花稅票取得的稅款,須專戶存儲,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當地稅務機關結報,或者填開專用繳款書直接向銀行繳納。不得逾期不繳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條 代售戶領存的印花稅票及所售印花稅票的稅款,如有損失,應負責賠償。 第三十五條 代售戶所領印花稅票,除合同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轉托他人代售或者轉至其他地區銷售。
第三十六條 對代售戶代售印花稅票的工作,稅務機關應經常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代售戶須詳細提供領售印花稅票的情況,不得拒絕。
第三十七條 印花稅的檢查,由稅務機關執行。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納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絕。
第三十八條 稅務人員查獲違反條例規定的憑證,應按有關規定處理。如需將憑證帶回的,應出具收據,交被檢查人收執。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者少繳印花稅款的,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補繳稅款外,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四十條 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酌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匯繳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 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酌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代售戶違反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分或者取消代售資格。
第四十三條 納稅人不按規定貼花,逃避納稅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經稅務機關查實處理後,可按規定獎勵檢舉揭發人,並為其保密。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由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與條例同時施行。
D. 印花稅法2022年實施細則
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以下簡稱印花稅法),貫徹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現就印花稅徵收管理和納稅服務有關事項及優化土地增值稅優惠事項辦理方式問題公告如下:
一、印花稅徵收管理和納稅服務有關事項
(一)納稅人應當根據書立印花稅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情況,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附件1),進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
(二)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在後續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於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後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三)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激臘計征。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乎鉛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激臘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四)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內代理人應當按規定扣繳印花稅,向境內代理人機構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
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納稅人應當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資產交付地、境內服務歲檔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書立應稅憑證境內書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涉及不動產產權轉移的,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五)印花稅法實施後,納稅歲檔人享受印花稅優惠政策,繼續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納稅人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六)稅務機關要優化印花稅納稅服務。加強培訓輔導,重點抓好基層稅務管理人員、一線窗口人員和12366話務人員的學習和培訓,分類做好納稅人宣傳輔導,促進納稅人規范印花稅應稅憑證管理。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納稅人和基層稅務人員在稅法實施過程中反饋的意見建議,及時完善征管系統和辦稅流程,不斷提升納稅人獲得感。
二、優化土地增值稅優惠事項辦理方式
(一)土地增值稅原備案類優惠政策,實行納稅人「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納稅人在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表相應減免稅欄次即可享受,相關政策規定的材乎鉛亂料留存備查。納稅人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二)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土地增值稅納稅輔導工作,暢通政策問題答復渠道,為納稅人及時、准確辦理稅收優惠事項提供支持和幫助。
E.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暫行條例
(1988年8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二)產權轉移書據;(三)營業賬簿;(四)權利、許可證照;(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第三條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繳納。第四條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三)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第五條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第六條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並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第七條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第八條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第九條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第十條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第十一條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第十二條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第十三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一)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二)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印花稅的徵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第十六條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訂。
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稅目 范圍 稅率 納稅義務人 說明 1 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立合同人2 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立合同人3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貼花立合同人4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立合同人5 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1元的按1元貼花立合同人6 貨物運輸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貼花立合同人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7 倉儲保管合同包括倉儲、保管合同按倉儲保管費用千分之一貼花立合同人倉單或棧單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8 借款合同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立合同人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9 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按投保金額萬分之零點三貼花立合同人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10 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貼花立合同人11 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立據人12 營業賬簿生產經營用賬冊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萬分之五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立賬簿人13 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按件貼花5元領受人
F. 印花稅征核定徵收管理辦法
法律主觀:
印花稅 核定徵收管理辦法:印花稅管理要堅持依法治稅的方針,按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嚴格執行有關法律 法規 和稅收政策,堅決維護稅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切實如侍保護納稅人的合茄橡鄭法權益。納稅人應當如實提供,並妥善保管應當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等有關納稅資料,統一設立、登記、保管《應繳印花稅憑證登記簿》,並及時辦理,准確、完整地記錄應納稅憑證的開立和受理情況。
法律客觀:
《印花稅管理規程》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印花稅管理,便利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顫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G. 【雲南工商注冊】印花稅管理規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發布《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
為進一步規范印花稅管理,便利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現予發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1月29日
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印花稅管理,便利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於除證券交易外的印花稅稅源管理、稅款徵收、減免稅和退稅管理、風險管理等事項,其他管理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印花稅管理應當堅持依法治稅原則,按照法定許可權與程序,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堅決維護稅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切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優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加強部門協作,提高印花稅征管質效,實現信息管稅。
第二章稅源管理
第五條納稅人應當如實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稅應納稅憑證(以下簡稱「應納稅憑證」)等有關納稅資料,統一設置、登記和保管《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登記簿》(以下簡稱《登記簿》),及時、准確、完整記錄應納稅憑證的書立、領受情況。
《登記簿》的內容包括:應納稅憑證種類、應納稅憑證編號、憑證書立各方(或領受人)名稱、書立(領受)時間、應納稅憑證金額、件數等。
應納稅憑證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稅務機關可與銀行、保險、工商、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定期信息交換制度,利用相關信息加強印花稅稅源管理。
第七條稅務機關應當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廣泛宣傳印花稅政策,強化納稅輔導,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
第三章稅款徵收
第八條納稅人書立、領受或者使用《條例》列舉的應納稅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時,即發生納稅義務,應當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對應的稅目、稅率,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
第九條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的,納稅人可以採取將稅收繳款書、完稅證明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地方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註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第十條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可由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採用按期匯總申報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匯總申報繳納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採用按期匯總申報繳納方式的,一年內不得改變。
第十一條納稅人應按規定據實計算、繳納印花稅。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征管法》及相關規定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
第十三條稅務機關應分行業對納稅人歷年印花稅的納稅情況、主營業務收入情況、應稅合同的簽訂穗畝情況等進行統計、測算,評估各行業印花稅納稅狀況及稅負水平,確定本地區不同行業應納稅憑證的核定標准。
第十四條實行核定徵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稅額較小的,納稅期限可為一個季度,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之日起15日內,填寫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納稅申報表申報繳納核定徵收的印花稅。
第十五條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或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後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徵收印花稅,應當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並註明核定徵收的方法和稅款繳納期限。
第十七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印花稅基礎資料庫,內容包括分行業印花稅納稅情況、分戶納稅資料等,並確定科學的印花稅評估方法或模型,據此及時、合理地做好印花稅徵收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稅務機關根據印花稅徵收管理的需要,本著既加強源泉控管,又方便納稅人的原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委託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塵族茄告2013年第24號,以下簡稱《委託派察代征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可委託銀行、保險、工商、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代征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權利許可證照、產權轉移書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的印花稅。
第十九條稅務機關和受託代徵人應嚴格按照《委託代征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各自職責。違反規定的,應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稅務機關在印花稅征管中要加強部門協作,實現相關信息共享,構建綜合治稅機制。
第四章減免稅和退稅管理
第二十一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條例》和相關規定做好印花稅的減免稅工作。
第二十二條印花稅實行減免稅備案管理,減免稅備案資料應當包括:
(一)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
(二)《登記簿》復印件;
(三)減免稅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三條印花稅減免稅備案管理的其他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多貼印花稅票的,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第五章風險管理
第二十五條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風險管理的總體要求以及財產行為稅風險管理工作的具體要求開展印花稅風險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適合本地區的印花稅風險管理指標,依託現代化信息技術,對印花稅管理的風險點進行識別、預警、監控,做好風險應對工作。
第二十六條稅務機關通過將掌握的涉稅信息與納稅人申報(報告)的徵收信息、減免稅信息進行比對,分析查找印花稅風險點。
(一)將納稅人分稅目已繳納印花稅的信息與其對應的營業賬簿、權利和許可證照、應稅合同的應納稅款進行比對,防範少征該類賬簿、證照、合同印花稅的風險;
(二)將納稅人主營業務收入與其核定的應納稅額進行比對,防範納稅人少繳核定徵收印花稅的風險。
第二十七條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稅收征管系統中已有信息、第三方信息等資源,不斷加強和完善印花稅管理,提高印花稅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根據本規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規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的解讀
現將《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解讀如下:
一、發文背景和意義
為進一步規范印花稅管理,便利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在總結各地印花稅征管工作經驗,梳理存在問題,並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本《規程》,適用於除證券交易外的印花稅有關管理事項。
二、《規程》的主要內容
《規程》共有6章29條。
第一章總則。共4條,明確了制定《規程》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強調依法治稅和信息管稅兩項原則,並要求稅務機關應當優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加強部門協作。
第二章稅源管理。共3條,對納稅人保存印花稅應納稅憑證提出要求。為加強印花稅稅源管理,對稅務機關在信息交換、政策宣傳和納稅輔導等方面提出要求。
第三章稅款徵收。共13條,重申了印花稅徵收管理范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完稅方式。規定了稅務機關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依據、方法和流程,並對建立印花稅基礎資料庫提出要求。明確了印花稅委託代征的相關條件和要求。
第四章減免稅和退稅管理。共4條,明確了印花稅減免稅管理方式、報送資料和管理依據。同時,對印花稅退稅問題進行了重申。
第五章風險管理。共3條,指出了印花稅徵收管理中較為典型的風險點,對印花稅風險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第六章附則。共2條,規定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根據《規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以及《規程》施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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