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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工程合同印花稅稅目

發布時間: 2024-12-16 05:13:07

① 我們自來水公司要交核定印花稅嗎求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的規定,購銷合同的征稅范圍: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自來水公司的供水合同屬於購銷合同征稅范圍,應當依法繳納印花稅。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蘇地稅函[2004]52號)規定,納稅人存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關於核定徵收的有關情形或者違反本通知第一、二條規定的,主管地稅機關應採取核定徵收印花稅的辦法,核定納稅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並向納稅人發放《核定徵收印花稅通知書》。

② 個體企業可以營運農村安全飲水工程嗎

農村飲水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飲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於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0號)。《通知》規定,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以下簡稱「飲水工程」)建設、運營給予五個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具體包括:
一是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項目而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徵契稅;
二是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徵印花稅;
三是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是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
五是對飲水工程運營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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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城建稅 水利基金 印花稅的計提比例是多少

城建稅城市7%,鎮5%,村3% 教育費3%,地方教育費2%,水利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點工程的維護和建設。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維護和建設。

跨流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水利建設工程和跨國河流、國界河流我方重點防護工程的治理費用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

(3)供水工程合同印花稅稅目擴展閱讀

《陝西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規定第九條 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企業按以下標准徵收水利基金:

(一)採掘業、製造業、城市供水、電力、蒸汽、熱水、煤氣和建築業等生產性企業及交通運輸業,按銷售額或營業額的1‰徵收。

(二)郵電通信業、商業、飲食業、物資供銷和倉儲業、房地產、公共事業、居民服務業、旅遊業、廣告業、文化娛樂業、信息咨詢服務業、技術服務業等為生產和生活服務的行業,按銷售額或營業額的2‰徵收。

(三)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按實際銷售額或營業額的2‰徵收。

(四)金融、保險業,按其營業額的2‰徵收。

④ 建築行業會計科目的設置帳務規范處理

一、新賬的建立
二、主要會計科目的設置
三、會計業務的處理
一、 新賬的建立
一個項目開工,或者一個企業新建立,都面臨著建立新賬的問題。建立新賬並不難,通常先應當想好會計科目的設置問題。在做憑證的時候應當想好各科目應當怎麼設置明細科目級數。是採用輔助核算好,還是直接在會計科目下設置明細科目好。
一般情況下,是如果涉及的往來單位較多,部門較多且穩定或者項目較多的時候,應當採用輔助核算的方式(可以根據各會計科目的實際情況分別採用,並不需要同時具備)。否則,應當直接在會計科目下設置明細科目,簡化工作量。通常情況下,公司本部的賬(涉及的往來單位很多,項目多,部門也比較多且穩定)採用輔助核算比較合適,而單一的項目賬,直接在會計科目下設置明細科目比較好。
根據各公司管理的不同,建築企業的財務核算及管理分為本部集中管理(集權式,由公司直接編制財務報表)和項目單獨管理制(分權式,由公司總部匯總報表)。採用本部集中管理的企業公司就只有一個賬套,所有項目的賬務都在公司的同一賬套中處理,各項目只負責編制項目成本報表並對項目成本進行分析。分權式管理是公司各項目單獨開設賬套。每個獨立的項目都設有單獨的銀行賬號並單獨進行相關的賬務處理,編制財務會計報表。最後由公司總部匯總各項目的財務報表。
集權式的優點是公司總部可以隨時掌握公司各項目的成本情況,並對各項目成本實行實時監控和動態管理,有利於公司加強財務管理。適用於公司本部及附近項目較多的企業。缺點是對外地項目的核算資料可能不及時,不能及時准確地反映公司財務狀況;不利於建築企業的稅收籌劃。
分權式的優點是減輕了公司總部的核算工作,有利於各項目部及時准確的反映其財務狀況,有利於公司的稅收籌劃。缺點是容易造成項目經理權力過大,滋生腐敗。如果項目財務人員不能起好監督作用並在管理中處於強勢的話,不利於公司的財務管理。實行分權式要求公司對項目財務人員實行委派制。財務人員由公司考核,但要有相當的權力並能保持良好的職業操守。適用於外地項目較多的施工企業。
不管採用哪種方式,都要注重強化公司和項目的財務管理,要能充分發揮財務部門核算、監督、反映的職能。
二、會計科目的設置及核算內容
建築施工企業有一定的特殊性,與廣大生產型企業有很大的區別。特別是在成本核算和收入的確認上,和產品銷售企業有很大的不同。本帖只在此探討建造合同法准則中規定建築施工企業的會計業務處理,與生產性企業相同的核算不在此做探討。
(一)工程施工 相當於生產企業的「生產成本」科目。主要核算各項目成本及毛利。下面設置「合同成本」和「毛利」兩個二級明細科目。
1、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核算工程合同成本
在合同成本下,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1)人工費(項目/部門核算) 、(2)材料費(項目/部門核算) 、(3)機械使用費(項目/部門核算)
(4)其他直接費(項目/部門核算) 、(5)分包成本(項目/部門核算) 、(6)間接費用
間接費用下設下列明細科目
管理人員工資(項目/部門核算) 、職工福利費(項目/部門核算) 、固定資產使用費(項目/部門核算) 、低值易耗品攤銷(項目/部門核算) 、辦公費(項目/部門核算) 、差旅費(項目/部門核算) 、財產保險費(項目/部門核算) 、工程保修費(項目/部門核算) 、排污費(項目/部門核算) 、勞動保護費(項目/部門核算) 、檢驗試驗費(項目/部門核算) 、外單位管理費(項目/部門核算) 、材料整理及零星運費(項目/部門核算) 、材料物資盤虧及毀損(項目/部門核算) 、取暖費(項目/部門核算) 、其他費用(項目/部門核算)
2、工程施工-毛利,核算工程毛利
具體的設置根據企業需要選擇,不一定非要設置這些會計科目。特別是間接費用,有些不需要的可以不予以設置。
(二)機械作業 該科目主要是針對建築企業有單獨的設備管理部門為各項目提供設備發生的費用及內部結算的台班的核算。相當於製造待業的「輔助生產成本」科目。有條件的單位,可以針對本公司的設備設置單機核算,准確核算每台大型或者主要設備每個台班的耗用成本。
通常情況下,應當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工資及附加(部門/設備核算) 、燃料及動力(部門/設備核算) 、折舊費(部門/設備核算) 、配件及修理費(部門/設備核算) 、間接費用(部門/設備核算)
(三)應收賬款
1、應收工程款(往來單位核算) 核算根據工程進度報表或者結算的應收賬款
2、應收銷貨款(往來單位核算) 核算施工企業應收產品銷售貨款
3、應收質保金(往來單位核算) 根據合同及結算業主暫扣的工程質保金,最好設置有到期日。
(四)應付賬款
1、應付購貨款(往來單位核算)核算應付購貨款、設備款等。
2、應付分包款(往來單位核算)核算應付分包工程款
3、暫估應付款(往來單位核算)核算暫估入賬的款項(包括材料暫估入賬及分包工程款的暫估入賬)。
4、應付質保金(往來單位核算)核算應付分包單位的質保金,最好設置有到期日。
(五)工程結算 (往來單位/項目核算)核算根據業主進度報表簽證資料或者工程結算的款項。
(六)主營業務收入(手工賬可不用以下明細科目,只需按項目設置明細科目即可)
1、 目標成本
目標成本下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1)人工費(項目/部門核算) 、(2)材料費(項目/部門核算) 、(3)機械使用費(項目/部門核算) 、(4)其他直接費(項目/部門核算) 、(5)間接費用(項目/部門核算)
2、稅金(項目/部門核算)
3、勞動保護費(項目/部門核算)
4、公司管理費(項目/部門核算)
5、公司利潤(項目/部門核算)
工程施工各明細科目的核算內容:
1.人工費:是指直接從事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的生產工人開支的各項費用,內容包括:
(1)基本工資:是指發放給生產工人的基本工資。
(2)工資性補貼:是指按規定標准發放的物價補貼,煤、燃氣補貼,交通補貼,住房補貼,流動施工津貼等。
(3)生產工人輔助工資:是指生產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數以外非作業天數的工資,包括職工學習、培訓期間的工資,調動工作、探親、休假期間的工資,因氣候影響的停工工資,女工哺乳時間的工資,病假在六個月以內的工資及產、婚、喪假期的工資。
(4)職工福利費:是指按規定標准計提的生產工人福利費(根據生產工人工資總額提取)。
(5)生產工人勞動保護費:是指按規定標准發放的勞動保護用品的購置費及修理費,徒工服裝補貼,防暑降溫費,在有礙身體健康環境中施工的保健費用等。
(6)企業應承擔生產工人的養老金、失業金、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新企業會計准則增加內容
2.材料費:是指施工過程中耗費的構成工程實體的原材料、輔助材料、構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費用。內容包括:
(1)材料原價(或供應價格)。
(2)材料運雜費:是指材料自來源地運至工地倉庫或指定堆放地點所發生的全部費用。
(3)運輸損耗費:是指材料在運輸裝卸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損耗。
(4)采購及保管費:是指為組織采購、供應和保管材料過程中所需要的各項費用。
包括: 采購費、倉儲費、工地保管費、倉儲損耗。
(5)檢驗試驗費:是指對建築材料、構件和建築安裝物進行一般鑒定、檢查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自設試驗室進行試驗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學葯品等費用。不包括新結構、新材料的試驗費和建設單位對具有出廠合格證明的材料進行檢驗,對構件做破壞性試驗及其他特殊要求檢驗試驗的費用。
3.施工機械使用費:是指施工機械作業所發生的機械使用費以及機械安拆費和場外運費。
施工機械台班單價應由下列七項費用組成:
(1)折舊費:指施工機械在規定的使用年限內,陸續收回其原值及購置資金的時間價值。
(2)大修理費:指施工機械按規定的大修理間隔台班進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復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費用。
(3)經常修理費:指施工機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級保養和臨時故障排除所需的費用。包括為保障機械正常運轉所需替換設備與隨機配備工具附具的攤銷和維護費用,機械運轉中日常保養所需潤滑與擦拭的材料費用及機械停滯期間的維護和保養費用等。
(4)安拆費及場外運費:安拆費指施工機械在現場進行安裝與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機械和試運轉費用以及機械輔助設施的折舊、搭設、拆除等費用;場外運費指施工機械整體或分體自停放地點運至施工現場或由一施工地點運至另一施工地點的運輸、裝卸、輔助材料及架線等費用。
(5)人工費:指機上司機(司爐)和其他操作人員的工作日人工費及上述人員在施工機械規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費。
(6)燃料動力費:指施工機械在運轉作業中所消耗的固體燃料(煤、木柴)、液體燃料(汽油、柴油)及水、電等。
(7)養路費及車船使用稅:指施工機械按照國家規定和有關部門規定應繳納的養路費、車船使用稅、保險費及年檢費等。
設置了「機械作業」科目的機械使用費為企業設備管理部門向各工程項目部收取的機械台班費,以上內容只需在「機械作業」科目中核算即可。
4、其他直接費(在預算上被稱為措施費)是指為完成工程項目施工,發生於該工程施工前和施工過程中非工程實體項目的費用。
包括內容:
(1) 環境保護費:是指施工現場為達到環保部門要求所需要的各項費用。
(2) 文明施工費:是指施工現場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項費用。
(3)安全施工費:是指施工現場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項費用。
(4)臨時設施費:是指施工企業為進行建築工程施工所必須搭設的生活和生產用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臨時設施費用等。
臨時設施包括:臨時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業房屋與構築物,倉庫、辦公室、加工廠以及規定范圍內道路、水、電、管線等臨時設施和小型臨時設施。
臨時設施費用包括:臨時設施的搭設、維修、拆除費或攤銷費。
(5)夜間施工費:是指因夜間施工所發生的夜班補助費、夜間施工降效、夜間施工照明設備攤銷及照明用電等費用。
(6)二次搬運費:是指因施工場地狹小等特殊情況而發生的二次搬運費用。
(7)大型機械設備進出場及安拆費:是指機械整體或分體自停放場地運至施工現場或由一個施工地點運至另一個施工地點,所發生的機械進出場運輸及轉移費用及機械在施工現場進行安裝、拆卸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試運轉費和安裝所需的輔助設施的費用。
(8)混凝土、鋼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費:是指混凝土施工過程中需要的各種鋼模板、木模板、支架等的支、拆、運輸費用及模板、支架的攤銷(或租賃)費用。
(9)腳手架費: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種腳手架搭、拆、運輸費用及腳手架的攤銷(或租賃)費用。
(10)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費:是指竣工驗收前,對已完工程及設備進行保護所需費用。
(11)施工排水、降水費:是指為確保工程在正常條件下施工,採取各種排水、降水措施所發生的各種費用。
根據各公司管理的不同,建築企業的財務核算及管理分為本部集中管理(集權式,由公司直接編制財務報表)和項目單獨管理制(分權式,由公司總部匯總報表)。採用本部集中管理的企業公司就只有一個賬套,所有項目的賬務都在公司的同一賬套中處理,各項目只負責編制項目成本報表並對項目成本進行分析。分權式管理是公司各項目單獨開設賬套。每個獨立的項目都設有單獨的銀行賬號並單獨進行相關的賬務處理,編制財務會計報表。最後由公司總部匯總各項目的財務報表。
集權式的優點是公司總部可以隨時掌握公司各項目的成本情況,並對各項目成本實行實時監控和動態管理,有利於公司加強財務管理。適用於公司本部及附近項目較多的企業。缺點是對外地項目的核算資料可能不及時,不能及時准確地反映公司財務狀況;不利於建築企業的稅收籌劃。
分權式的優點是減輕了公司總部的核算工作,有利於各項目部及時准確的反映其財務狀況,有利於公司的稅收籌劃。缺點是容易造成項目經理權力過大,滋生腐敗。如果項目財務人員不能起好監督作用並在管理中處於強勢的話,不利於公司的財務管理。實行分權式要求公司對項目財務人員實行委派制。財務人員由公司考核,但要有相當的權力並能保持良好的職業操守。適用於外地項目較多的施工企業。
不管採用哪種方式,都要注重強化公司和項目的財務管理,要能充分發揮財務部門核算、監督、反映的職能。
分權式管理是「公司各項目單獨開設賬套。每個獨立的項目都設有單獨的銀行賬號並單獨進行相關的賬務處理,編制財務會計報表。最後由公司總部匯總各項目的財務報表。「
這種分權式的管理,優點是很顯著的,有利於稅務籌劃,而且各項目的財務狀況清晰明了,便於分析管理,及時發現項目存在的問題以及可能存在的問題.但缺點也是很明顯的.
如果保持項目的獨立性的基礎上,加以集權,應該也是一個理想的方式.但需要財務軟體上的支持.
一.銀行帳戶,按總部需要開立,無需按項目開立,過多的銀行帳戶存在,某種程度在加重著財務管理的難度及風險.
二.在總部統一的核算中,按項目設置會計人員;財務軟體需要實現內部分部門核算的功能.即在統一的帳套中,每個項目(或部門)是相對獨立的,擁有獨立的總帳明細帳報表等一個獨立帳套 的特徵,但又在總部的統一核算之內.各個具體項目的會計人員,核算本項目的會計業務.帳套中總部是作為一個與項目平衡的內部核算部門.總部與各項目分部合起來就是公司的整體帳套.
三.資金各項目分部獨立.通過在內部財務核算中,設置」內部銀行存款」科目,實現各項目部門的資金獨立.內部部門核算,分項目部門、公司總部、公司三大部分。對於公司整體來說,它的資金由銀行存款和現金、其他貨幣資金組成;而項目分部、公司總部的資金由「內部銀行存款」組成;項目分部與公司總部「內部銀行存款」合計數為零,因此這個「內部銀行存款」科目不會影響到公司的整體財務數據。
說得有點抽象,舉個例子,由公司成立之處說起:
1.公司收到注冊資本100
借:銀行存款-公司 100 貸:實收資本-公司 100
2.某施工項目A上馬,總部撥款40,一般內部借款的形式,收取一定利息,更能加強項目負責人資金的時間性意識
借:內部銀行存款—項目A 40 貸:短期借款—項目A 40
借:內部銀行存款—總部 -40 貸:短期借款—總部 -40
收取項目分部利息5
借:財務費用—項目A 5 貸:內部銀行存款—項目A 5
借:財務費用—總部 -5 貸:內部銀行存款—總部 -5
從上面的分錄可以看出,從公司總體來說,一紅一藍的對沖,是沒有實際的業務發生的,但具體到項目分部,就有了一筆借款,有了一筆資金;多了一筆費用,減少了一點可用資金。
四.如果財務軟體能通過互聯網實現遠程傳輸,項目會計人員還可以進駐項目所在地進行及時核算與監控,當然有單據憑證匯集到總部,由分管會計進行處理,目前來說更現實。但遠程的管理應該也是一個發展的方向。
1、 關於成本的賬務處理:
分配工資獎金: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費(生產工人工資獎金)
機械作業-工資及附加(機駕人員工資獎金)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間接費用-管理人員工資(項目部管理人員工資獎金)
貸:應付職工薪酬
領用原材料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費
貸:原材料
台班費結算: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機械使用費
貸:應付賬款(外部單位) 機械作業(內部設備管理部門提供的台班)
甲供料的賬務處理:
甲方撥付:
借:原材料-甲供材料-XX 貸:應收賬款-應收工程款-XX單位
領用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費 貸:原材料-甲供材料XX
業主方代扣稅金的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金-應交XX稅 貸:應收賬款-應收工程款-XX單位
項目專門借款發生的利息: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費 貸:銀行存款(新准則新增內容)
委託加工物資的賬務處理(適合鋼結構製作等委託項目)
撥付物資時:
借:委託加工物資 貸:原材料-XX材料
支付加工費時:
借:委託加工物資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收回加工物資:
借:原材料-XX 貸:委託加工物資
領用的賬務處理同原材料。
2、分包核算專題
工程分包和勞務分包在施工企業都比較普遍,勞務分包比較單一,核算比較簡單,不在此做具體介紹。
工程分包不僅涉及到工程成本,還涉及到與對方的往來的核算,以及與業主方的一些聯系。通常情況下,分包方是以總承包方的名義參與工程施工,但由於在工程中有很多具體的情況需要面對,也需要與總承包方及時結算。
通常情況下,總承包方會要求分包方根據工程形象進度編制工程形象進度報表,由總承包方對其進行審核後,扣減相關其他費用後再予以支付。
涉及到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1)、分包成本的確定
總承包方財務部門根據審定後的工程進度報表,列支工程成本。平常工程進度報表一般要求不是很嚴格,只要不超過合同總金額,財務部門就可以根據審定後的工程進度報表做成本列支。這時總承包方應當要求分包方出具建安發票。
借:工程成本-合同成本-分包成本-XX項目
貸:應付賬款-應付分包款-XX單位
2)、分包方領取材料的核算
領取材料通常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直接抵分包單位工程款處理,另一種是分包方購買總承包方的原材料,總承包方做收入或者視同銷售處理。通常情況下,按第一種方式進行處理,有利於稅收的籌劃。第二種方式不可取,除非總承包方的確存在該種原材料的銷售,並且不能區分這些材料竟是構成工程實體還是銷售。這一點在稅局的認可比較關鍵。
領用時:
借:應付賬款-應付分包款-XX單位
貸:原材料-XX材料
分包單位領用甲供料的處理:
借:應付賬款-應付分包款-XX單位
貸:原材料-甲供材料-XX材料
3)、支付的處理很簡單。
借:應付賬款-應付分包款-XX單位
貸:銀行存款
4)、與分包單位的結算:
有很多朋友問與分包單位結算時,究竟以什麼金額作為成本入賬。其實這個問題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做一些探討,很多企業的處理方式也不盡相同。
通常情況下,總承包方應當列支分包成本的金額=結算總金額-分包單位承擔的稅金-應收分包單位管理等。
但在實際工程中要注意到,分包單位領用的材料不能再從上式中扣減,因為分包單位領用的原材料構成工程成本,而稅金在總承包方確認收入的時候,已經確認了損益。總承包方收取的管理費作為工程毛利的構成部分,不需要再在分包結算的最後金額中予以確認。
例:某工程合同金額為1000萬元,與業主結算1200萬元,其中分包500萬。已審定的分包單位工程進度400萬元,根據分包合同,總承包方收取分包方10%的管理費,不含營業稅及附加3.30% 。
這時,在實際處理時需要注意:
①、收取的管理費應當與分包單位結算時扣除,不在賬務上反映。
②、分包單位的稅應當在與分包單位結算時扣除。
即:分包單位的結算金額應當=500×(1-10%-3.30%)=433.50萬元
最後補充差額進成本:
借:工程成本-合同成本-分包成本-XX項目 33.50萬元(433 .50-400)
貸:應付賬款 33.50萬元
一、建築行業涉及的稅種: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等。
1、營業稅
應納營業稅稅額=應納稅營業額*適用稅率,稅率:3%
2、城市維護建設稅:
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營業稅稅額*適用稅率,稅率:7%、5%、1%
3、教育費附加:
應納教育費附加=應納營業稅稅額*適用稅率,稅率:3%
4、印花稅主要涉及范圍包括: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財產租賃合同
借款合同應納稅額=借款金額*適用稅率,稅率:0.005‰
財產保險合同應納稅額=保險費收入*適用稅率,稅率:1‰
財產租賃合同應納稅額=租賃金額*適用稅率,稅率:1‰
5、房產稅:
(1)從價計征: 全年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2%
(2)從租計征:全年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
6、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採用定額稅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具體標准如下:
(1)大城市0.5元至10元。
(2)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3)小城市0.3元至6元。代理銷售各大網校學習卡|國內財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2元至4元。
全年應納稅額=實際佔用應稅土地面積( 平方米)*適用稅額
7、征稅范圍:年度收入總額減去准予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
年應納所得稅額=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企業所得稅稅率25%

⑤ 消防維保合同需要交印花稅嗎

消防維保合同就是消防維保合同,不屬於印花稅的合同范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調整、完善;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九條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條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
第十一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申請批准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第十二條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准開工報告。

⑥ 稅務徵收對城鄉供水站怎麼收稅,公益性事業單位是免稅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0號)規定:
一、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徵契稅。
二、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徵印花稅。
三、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
五、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本文所稱飲水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本文所稱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在民政部門注冊登記的用水戶協會等單位。對於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收入占總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徵增值稅;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徵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無法提供具體比例或所提供數據不實的,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上述政策(第五條除外)的執行期限暫定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自2011年1月1日至本文發布之日期間應予免徵的稅款(不包括印花稅),可在以後應納的相應稅款中抵減或予以退稅。」
八、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自來水可選擇按簡易徵收辦法依照6%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二、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三)自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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