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印花稅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2021年6月10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我國稅收法定原則落實更進一步,地方稅體系不斷健全。
《印花稅法》共有20條,與《印花稅暫行條例》相比,在納稅人、征稅范圍、稅目稅率、優惠范圍、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等方面均有所變化。
一是完善了納稅人的規定,明確境外書立應稅憑證但在境內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是印花稅納稅人。二是在法律層面上明確了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征稅范圍和納稅人等有關內容,提升了證券交易印花稅法律層級。三是優化調整稅目稅率,稅目由原來的13個稅目調整為4個稅目17個子稅目,稅率由4檔比例稅率和1檔定額稅率調整為5檔比例稅率,同時降低了商標專用權等產權轉讓書據、承攬、運輸等應稅憑證等部分稅目的稅率。四是擴大優惠政策范圍,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增加了涉軍、涉農、醫療、電子商務等優惠條款。五是明確了納稅地點和納稅期限等基本稅制要素。在以「三自貼花」(自行計算、自行購買、自行貼花並注銷)方式主導的管理模式下,印花稅納稅地點和納稅期限並不明確。《印花稅法》實施後,納稅地點一般情況下為單位和個人所在地,不動產權屬轉移納稅地點為不動產所在地,納稅期限明確為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
「我們已對電子稅務局功能進行了升級完善,可提供印花稅稅目自動預填服務,有效減輕納稅人申報填寫負擔。」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王建平表示,為落實好《印花稅法》,將加大線上線下培訓輔導力度,讓廣大納稅人熟悉政策、享受優惠。
B. 湘潭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轉發《湖南省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長沙市地方稅務局轉發《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湖南省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市內各分局、各縣(市)、地稅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
現將《湖南省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湘地稅發[2004]70號)轉發給你們。同時,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對管理辦法中的第四條規定明確如下:
(一)購銷合同:工業,按購銷金額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資批發業,按購銷金額8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營業(批發零售業務銷售金額劃分不清的),按購銷金額6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業按購進金額6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業,按購銷金額(營業收入)4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攬合同:按加工或承攬金額100%的比例核定。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按勘察、設計費用和收入100%的比例核定。
(四)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或工程造價100%的比例核定。
(五)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100%的比例核定。
(六)貨物運輸合同:按運輸費用和收入80%的比例核定。
(七)倉儲保管合同:按倉儲保管費用和收入00%的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合同100%的比例核定。
(九)財產保險合同:按保險費金額100%的比例核定。
(十)技術合同:按轉讓、咨詢、服務費金額100%的比例核定。
(十一)產權轉移收據:按轉讓金額100%的比例核定。
C. 湖南印花稅怎麼申報
印花稅是⼀種很常見也很重要的稅收,我國對於印花稅的徵收申報也是有規定的,所以作為納稅⼈就要知道怎麼申報,才能符合規定。否則有可能違法了法律法規,就會受到相應的處罰。下⾯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印花稅怎麼申報
1、進⼊地稅申報系統,找到其他申報,找到印花稅申報。
2、印花稅申報表填寫,選擇所屬期,點擊確認。
3、填寫申報表,選擇應稅憑證可以選擇購銷合同的⾦額來申報。
4、等到印花稅證正式申報成功後,然後就可以去繳款了。
5、勾選需要繳款的稅種和⾦額,點擊繳款。
6、扣款成功後就可以算是把印花稅申報成功了。
⼆、什麼是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領受具有法律效⼒的憑證的⾏為所徵收的⼀種稅。
三、相關法律法規
《印花稅暫⾏條例》第三條納稅⼈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稅率表》執⾏。應納稅額不⾜⼀⾓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計算繳納。
因此,在進⾏印花稅申報的時候就要按照上述的流程進⾏,並且在申報之後也要進⾏繳費費⽤。費⽤的交納按照《印花稅暫⾏條例》的規定進⾏,在上述的內容中也有詳細介紹,⼤家都清楚了吧。
D. 湘潭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轉發《湖南省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湖南省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簡化納稅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絕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採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第四條 印花稅核定徵收計稅依據按照不同性質的應稅憑證分別核定,具體標准如下: (一)購銷合同:工業,按照購銷金額100%?7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資批發業,按照購銷金額100%?4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營業(批發零售業務銷售金額劃分不清的),按照購銷金額100%?3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業按照購進金額100%?5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業,按照購銷金額(營業收入)100%?4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攬合同:按加工或承攬金額100%?60%比例核定。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按勘察、設計費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四)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或工程造價100%比例核定。 (五)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100%比例核定。 (六)貨物運輸合同:按運輸費用和收入100%?60%比例核定。 (七)倉儲保管合同:按倉儲保管費用和收入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100%比例核定。 (九)財產保險合同:按保險費金額100%比例核定。 (十)技術合同:按轉讓、咨詢、服務費金額100%比例核定。 (十一)產權轉移書據:按轉讓金額100%比例核定。 第五條 各市、州地方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生產經營中合同金額占購銷金額比例、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同行業合同簽訂情況等進行測算,在省局規定的幅度內,細化行業分類,確定科學合理的比例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對採用該比例核定計稅依據明顯偏低或偏高的個別企業,各市、州地方稅務局可以正向列舉企業名稱單獨核定比例(不得超出省局規定的幅度),經省地方稅務局核准後執行。 各市、州核定徵收印花稅的具體比例確定後,應報省局備案,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第六條 對核定徵收印花稅的納稅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向納稅人發放《核定徵收印花稅通知書》(附件1),註明核定徵收的計稅依據和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 第七條 核定徵收印花稅的納稅人須按照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定的納稅期限,於納稅期滿10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報送《核定徵收印花稅納稅申報表》(附件2)以及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有關納稅資料,使用繳款書或完稅證方式繳納稅款。 第八條 核定徵收印花稅納稅人的納稅期限可以為一個月或一個季度,具體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定。 第九條 核定徵收印花稅的納稅人一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對不實行核定徵收印花稅的納稅人,如發現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主管地稅機關查實後應及時變更為核定徵收方式徵收印花稅。 第十條 核定徵收印花稅的納稅人被代售人征繳的印花稅,可從當期同一類應稅憑證應繳納的印花稅額中扣除。 第十一條 核定徵收印花稅的納稅人在外地書立合同時已繳納印花稅的,可從當期同一類應稅憑證匯總金額中扣除該合同金額後,再按比例核定計稅依據。 第十二條 印花稅應稅憑證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保存十年。 第十三條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逐步建立印花稅基礎資料庫,包括分行業印花稅納稅情況、分戶納稅資料等,保證核定徵收的及時、准確、公平、合理。 第十四條 印花稅違章處罰按《稅收征管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違章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稅收征管法》、《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以及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從2004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略): 1、核定徵收印花稅通知書 2、印花稅匯總繳納、核定徵收納稅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