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咨詢費繳納印花稅嗎
⑴ 律師咨詢費要交印花稅嗎
法律主觀 :
法律咨詢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的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建築安裝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3:營業賬簿;4:權利、許可證照;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因此,法律咨詢合同不屬於上述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法律客觀 :
《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的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建築安裝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⑵ 律師代理業征什麼稅
律師代理業徵收的稅種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增值稅
律師代理服務業屬於現代服務業的一種,因此需繳納增值稅。在提供法律咨詢、代理訴訟、法律顧問等法律服務時,所產生的增值部分需要依法納稅。
二、所得稅
律師事務所作為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其經營所得需繳納企業所得稅。這包括律師事務所的營業收入在扣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
三、印花稅
在某些情況下,律師代理業務中涉及到的合同、協議等文件可能需要繳納印花稅。例如,代理合同、訴訟標的金額較大的合同等。
詳細解釋:
1. 增值稅:增值稅是對商品和服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進行征稅的一種稅收。在律師服務中,提供的法律咨詢、訴訟代理等都被視為服務,因此產生的增值部分需要繳納增值稅。
2. 所得稅:律師事務所是一個經營實體,與其他企業一樣,其經營所得需要繳納所得稅。所得稅是根據律師事務所的盈利來計算的,盈利越高,所得稅就越多。
3. 印花稅:印花稅是對某些特定文件或交易進行征稅的一種稅收。在律師代理業務中,如果涉及到合同或協議,尤其是那些標的金額較大的合同,可能需要繳納印花稅。具體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需要根據當地的稅收法規來確定。
總體來說,律師代理業需要繳納的稅種主要包括增值稅、所得稅和印花稅。具體的稅率和納稅額度需要根據律師事務所的實際情況以及當地的稅收法規來確定。
⑶ 律師費要交印花稅嗎
法律咨詢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的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建築安裝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3:營業賬簿;4:權利、許可證照;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因此,法律咨詢合同不屬於上述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⑷ 本公司和律師事務所簽定律師咨詢合同需要上印花稅嗎
不需要。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⑸ 律師費合同的印花稅徵收率
這個不在印花稅征稅范圍1,不涉及印花稅。
⑹ 企業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法律咨詢合同征不征印花稅
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於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6)律師咨詢費繳納印花稅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第五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第六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營業帳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帳簿。
第七條 稅目稅率表中的記載資金的帳簿,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帳簿,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帳簿。
其他帳簿,是指除上述帳簿以外的帳簿,包括日記帳簿和各明細分類帳簿。
第八條 記載資金的帳簿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貼花後,以後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
第九條 稅目稅率表中自有流動資金的確定,按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