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協議需要繳納印花稅
㈠ 會計、審計方面的咨詢所訂立的合同需要貼印花稅嗎
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享受權利的同時需要履行義務。依法納稅是我們每個人應盡的義務,稅費也充斥在我們的生活之中。印花稅是我們在簽訂合同或者協議時以及證件辦理時所需要繳納的一種稅種。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印花稅中,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不含增值稅。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0.3‰貼花,由立合同人負責繳納。
二、印花稅的徵收范圍
1、購銷合同 0.3‰;
2、加工承攬合同 0.5‰;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0.5‰;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0.3‰;
5、財產租賃合同 1‰;
6、貨物運輸合同 0.5‰;
7、倉儲、保管合同 1‰;
8、借款合同 0.05‰;
9、財產保險合同 1‰;
10、技術合同 0.3‰;
11、產權轉移書據 0.5‰;
12、營業帳簿
(1)記載資金的帳簿0.5‰;
(2)其他帳簿 每件5元;
13、權利、許可證照 每件5元;
14、股票交易3‰;
根據以上徵收范圍,會計審計方面咨詢所訂立的合同,屬於技術支持合同,也應繳納印花稅。
㈡ 法律服務合同要交印花稅嗎
法律服務合同不要交印花稅。一般的法律法規審計方面的咨詢並不屬於技術咨詢所簽訂的合同是不需要繳納印花稅的。主要就是因為印花稅指的是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過程當中簽訂具有法律效力憑證行為所徵收的稅收。一、法律服務合同要交印花稅嗎?
法律服務合同不要交印花稅。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於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律師事務所與客戶簽定提供法律服務方面的代理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徵收范圍,不繳納印花稅,更不能按技術服務合同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二、法律服務所業務范圍是怎樣的?
1、應聘擔任法律顧問:擔任本轄區的鄉鎮、街道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門、村民委員會、鄉鎮企業、事業單位、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個人合夥組織及公民的法律顧問;
2、代理參加民事、經濟、行政訴訟;
3、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審查合同、協議、章程等法律服務文書,參與協商和談判,參與協調、仲裁活動,申請行政復議,代理合作、擔保、分家析產等單項民事、經濟法律事務等;
4、主持調解糾紛、經濟、勞動爭議、生產經營性糾紛及具有財產利益性質的民間糾紛;
5、解答咨詢:解答法律問題、各項具體法律事務的方法和途徑及政策咨詢;
6、代寫法律事務文書:訴訟法律事務、非訴訟法律事務及其他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7、協助辦理公證:協助開展證前服務、辦理公證申請、辦證過程中的有關事項及證後服務;
8、辦理鑒證:在積極開展協辦公證業務的基礎上,應當事人的申請,可以對一些內容單一、權責明確、標的額小、履行期短的協議或合同給予審查和證明,並監督協議或合同的履行;
9、協助司法助理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其他有關業務工作。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目前如果要簽訂法律服務合同的話,雙方當事人是需要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才能夠簽訂合同,而關於這個合同所需要繳納的稅收實際上也是比較多的,但是由於不符合印花稅的繳納條件,所以不需要繳納印花稅的,這一點可以放心。
㈢ 企業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法律咨詢合同征不征印花稅
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於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3)咨詢協議需要繳納印花稅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第五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第六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營業帳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帳簿。
第七條 稅目稅率表中的記載資金的帳簿,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帳簿,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帳簿。
其他帳簿,是指除上述帳簿以外的帳簿,包括日記帳簿和各明細分類帳簿。
第八條 記載資金的帳簿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貼花後,以後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
第九條 稅目稅率表中自有流動資金的確定,按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