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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稅務局印花稅

發布時間: 2024-12-21 11: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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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什麼是印花稅,印花稅的徵收對象都包括哪些

印花稅(Stamp ty)是一個很古老的稅種,人們比較熟悉,但對它的起源卻鮮為人知。從稅史學理論上講,任何一種稅種的「出台」,都離不開當時的政治與經濟的需要,印花稅的產生也是如此。且其間有不少趣聞。公元1624年,荷蘭政府發生經濟危機,財政困難。當時執掌政權的統治者摩里斯(Maurs)為了解決財政上的需要問題,擬提出要用增加稅收的辦法來解決支出的困難,但又怕人民反對,便要求政府的大臣們出謀獻策。眾大臣議來議去,就是想不出兩全其美的妙法來。於是,荷蘭的統治階級就採用公開招標辦法,以重賞來尋求新稅設計方案,謀求斂財之妙策。印花稅,就是從千萬個應征者設計的方案中精選出來的「傑作」。可見,印花稅的產生較之其他稅種,更具有傳奇色彩。印花稅的設計者可謂獨具匠心。他觀察到人們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約、借貸憑證之類的單據很多,連綿不斷,所以,一旦征稅,稅源將很大;而且,人們還有一個心理,認為憑證單據上由政府蓋個印,就成為合法憑證,在訴訟時可以有法律保障,因而對交納印花稅也樂於接受。

正是這樣,印花稅被資產階級經濟學家譽為稅負輕微、稅源暢旺、手續簡便、成本低廉的「良稅」。英國的哥爾柏(Kolebe)說過:「稅收這種技術,就是拔最多的鵝毛,聽最少的鵝叫」。印花稅就是這種具有「聽最少鵝叫」特點的稅種。

❸ 雲南代理記賬:印花稅管理規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發布《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
為進一步規范印花稅管理,便利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現予發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1月29日
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印花稅管理,便利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於除證券交易外的印花稅稅源管理、稅款徵收、減免稅和退稅管理、風險管理等事項,其他管理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印花稅管理應當堅持依法治稅原則,按照法定許可權與程序,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堅決維護稅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切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優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加強部門協作,提高印花稅征管質效,實現信息管稅。
第二章稅源管理
第五條納稅人應當如實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稅應納稅憑證(以下簡稱「應納稅憑證」)等有關納稅資料,統一設置、登記和保管《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登記簿》(以下簡稱《登記簿》),及時、准確、完整記錄應納稅憑證的書立、領受情況。
《登記簿》的內容包括:應納稅憑證種類、應納稅憑證編號、憑證書立各方(或領受人)名稱、書立(領受)時間、應納稅憑證金額、件數等。
應納稅憑證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稅務機關可與銀行、保險、工商、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定期信息交換制度,利用相關信息加強印花稅稅源管理。
第七條稅務機關應當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廣泛宣傳印花稅政策,強化納稅輔導,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
第三章稅款徵收
第八條納稅人書立、領受或者使用《條例》列舉的應納稅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時,即發生納稅義務,應當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對應的稅目、稅率,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
第九條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500元的,納稅人可以採取將稅收繳款書、完稅證明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地方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註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第十條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可由納稅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採用按期匯總申報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匯總申報繳納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採用按期匯總申報繳納方式的,一年內不得改變。
第十一條納稅人應按規定據實計算、繳納印花稅。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征管法》及相關規定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
第十三條稅務機關應分行業對納稅人歷年印花稅的納稅情況、主營業務收入情況、應稅合同的簽訂情況等進行統計、測算,評估各行業印花稅納稅狀況及稅負水平,確定本地區不同行業應納稅憑證的核定標准。
第十四條實行核定徵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稅額較小的,納稅期限可為一個季度,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之日起15日內,填寫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納稅申報表申報繳納核定徵收的印花稅。
第十五條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或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後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徵收印花稅,應當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並註明核定徵收的方法和稅款繳納期限。
第十七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印花稅基礎資料庫,內容包括分行業印花稅納稅情況、分戶納稅資料等,並確定科學的印花稅評估方法或模型,據此及時、合理地做好印花稅徵收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稅務機關根據印花稅徵收管理的需要,本著既加強源泉控管,又方便納稅人的原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委託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以下簡稱《委託代征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可委託銀行、保險、工商、房地產管理等有關部門,代征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權利許可證照、產權轉移書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的印花稅。
第十九條稅務機關和受託代徵人應嚴格按照《委託代征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各自職責。違反規定的,應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稅務機關在印花稅征管中要加強部門協作,實現相關信息共享,構建綜合治稅機制。
第四章減免稅和退稅管理
第二十一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條例》和相關規定做好印花稅的減免稅工作。
第二十二條印花稅實行減免稅備案管理,減免稅備案資料應當包括:
(一)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
(二)《登記簿》復印件;
(三)減免稅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三條印花稅減免稅備案管理的其他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多貼印花稅票的,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第五章風險管理
第二十五條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風險管理的總體要求以及財產行為稅風險管理工作的具體要求開展印花稅風險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適合本地區的印花稅風險管理指標,依託現代化信息技術,對印花稅管理的風險點進行識別、預警、監控,做好風險應對工作。
第二十六條稅務機關通過將掌握的涉稅信息與納稅人申報(報告)的徵收信息、減免稅信息進行比對,分析查找印花稅風險點。
(一)將納稅人分稅目已繳納印花稅的信息與其對應的營業賬簿、權利和許可證照、應稅合同的應納稅款進行比對,防範少征該類賬簿、證照、合同印花稅的風險;
(二)將納稅人主營業務收入與其核定的應納稅額進行比對,防範納稅人少繳核定徵收印花稅的風險。
第二十七條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稅收征管系統中已有信息、第三方信息等資源,不斷加強和完善印花稅管理,提高印花稅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根據本規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規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的解讀
現將《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解讀如下:
一、發文背景和意義
為進一步規范印花稅管理,便利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在總結各地印花稅征管工作經驗,梳理存在問題,並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本《規程》,適用於除證券交易外的印花稅有關管理事項。
二、《規程》的主要內容
《規程》共有6章29條。
第一章總則。共4條,明確了制定《規程》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強調依法治稅和信息管稅兩項原則,並要求稅務機關應當優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加強部門協作。
第二章稅源管理。共3條,對納稅人保存印花稅應納稅憑證提出要求。為加強印花稅稅源管理,對稅務機關在信息交換、政策宣傳和納稅輔導等方面提出要求。
第三章稅款徵收。共13條,重申了印花稅徵收管理范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完稅方式。規定了稅務機關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依據、方法和流程,並對建立印花稅基礎資料庫提出要求。明確了印花稅委託代征的相關條件和要求。
第四章減免稅和退稅管理。共4條,明確了印花稅減免稅管理方式、報送資料和管理依據。同時,對印花稅退稅問題進行了重申。
第五章風險管理。共3條,指出了印花稅徵收管理中較為典型的風險點,對印花稅風險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第六章附則。共2條,規定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可根據《規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以及《規程》施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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