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廣告合同印花稅
㈠ 廣告製作上什麼印花稅
廣告製作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是一種針對特定憑證和行為的稅收,通常與廣告制橡段作不直接相關。以下是關於印花稅的詳細解釋:
1. 印花稅的概念:印花稅是針對特定憑證以及某些法律行為進行徵收的一種稅收。它通常是在憑證或行為發生時,由相關當事人按照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額繳納的稅費。
2. 廣告製作與印花稅的關系:廣告製作主要涉及設計、製作、發布等環節,這些環節通常不涉及印花稅徵收的范圍。印花吵中稅主要針對的是具有法律效應的升如山文件和行為,如合同、交易憑證等。因此,廣告製作本身並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3. 印花稅的徵收范圍:印花稅的徵收范圍通常包括股票交易、房地產交易、保險合同、貸款協議等。在這些情況下,相關當事人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繳納印花稅。此外,某些特定地區的政府還可能根據當地法規對廣告合同等商業合同徵收印花稅,但這屬於個別情況,並非普遍規定。
總之,廣告製作通常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如果涉及特定地區的特殊規定,建議咨詢當地稅務部門或專業稅務人士,以確保合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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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一、注意交易主體從事二手房交易的資格是否符合。如賣方是否有房產證,產權是否清晰;還沒有拿到產權證的現房不能買賣;若是期房出售則必須由開發商作出擔保等。同時交易前,作為買方,可要求賣方提供房屋的權屬證明文件、身份證明及相關證件,並到所屬房地產交易中心查驗房屋的權屬登記情況。只有對交易主體的資格進行審查和判斷,獲得確認後,交易才可進行。
二、注意交易房屋的評估價是否正確,真實。在這個環節中存在的風險,就是對房屋評估價偏高或偏低,有些評估價含的水分很多,就容易造成評估價的不真實。有些中介試圖低價收入、高價賣出,是導致與房屋市場價值偏離的主因,而這必然將直接影響買賣雙方的利益。這里介紹一個簡單的估價辦法,二手房價格應為周邊區域新建商品房市價的2/3左右,過高價格買入者,將存在貶值的風險,反之,平價或低於此價買入者將有利可圖。在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應委託信譽良好、具有市房地局頒發的房地產評估資質證書的專業評估機構估價,必要時還可要求出具評估報告,作為實際售價的依據。
三、二手房質量上的瑕疵。購房者應當在買房時注意檢查住宅本身的質量,如是否存在漏水、牆面開裂、下水道堵塞、水壓電壓不足等情況。相鄰關系也十分重要,應當詢問一下鄰里之間是否存有公用面積糾紛等矛盾。此外,原居住人如果存有過於復雜的社會關系也可能給購房者帶來意想不到的麻煩。
四、簽訂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現在還有為數不少的交易者因對交易合同的作用不予重視或不熟悉,導致交易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不明而引發了爭議,甚至發生交易一方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情況。交易者應該懂得,二手房交易是一項專業性很強且頗為復雜的過程。交易雙方在交易前及交易過程中,如自己覺得把握不大,最好是能得到房地產專業人士和律師的指導,也可委託具有良好聲譽的、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房產中介機構進行交易,從而免去諸多不必要的煩惱和奔波。
五、其他的一些限定因素。例如:①房產有承租人的,買房應注意到該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購買該房屋的權利。②購買後准備用作營業或辦公的,應注意房產權證上的房屋用途限定。③在房產證上除了買房者還有其他財產共有人的,應先確認買賣行為是否徵得共有人的同意。④要注意二手房是否存在未繳清的公用事業費、物業管理費等其他費用。
二手房安全交易注意
第一階段心理准備
針對目前尚不規范的房地產中介市場,是自己成交還是找有資質、信譽好的房產中介公司?如果自己找客戶,首先您要有閑暇的時間;其二,您要有比較專業的房產及法律知識;第三,要有較好的心態及耐性。因為討價還價的過程可能漫長而艱難。
不如找一家代理公司試一試。但是找中介公司要注意:有無資質、信譽是否良好、操作是否規范,可打電話咨詢一下,看看報價及公司的服務態度,也可親自上公司實地考察,或問問周圍已賣房人對中介公司的評價,最後您再選一家公司代理。
想賣多少錢?這是業主最關心的問題。如何確定房屋價格,應給自己的房產做個評估。
第二階段市場考察
看看您的房產所在的區域,周邊環境(包括文化、體育、醫院)及生活配套設施是否完善,道路交通狀況是否良好。
房屋建成年代、小區環境、房屋結構、朝向、樓層,都是影響房價的原因。業主應了解自己房屋優劣勢,才可達到自己理想的預期價值。
第三階段房屋交易
賣房者均希望盡快將房子賣掉。故而往往找多家公司,各家公司都帶客戶看房,其間,有各公司業務員,有想甩掉中介的買房人,同時不乏別有用心的不法之徒。房主是天天陪同看房,討價還價,電話不斷,精神高度緊張。建議賣房人先考察一下公司的聲譽,與中介公司簽訂好代理協議,然後中介公司會派專人負責,有針對性地向客戶推薦房房,組織看房,盡快地尋找買方,同時幫助辦理過戶的相關手續,省去了賣房人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安全可靠又快捷。
第四階段物業交割
正常情況下,房子交接完畢,房產登記過戶後當日,您就應該拿到全部售房款,如果您不能按時交房,則根據情況,暫扣部分房款,待交房時付清,付款時間在合同中有明確規定。很多賣房人可能想賣房子拿到房款就完事了,其他與我無關。殊不知,如果買方故意不交供暖費、物業費,也不與對方簽訂相關合同,這時收費部門往往找原房主,尤其是原產權單位,弄得不好,還會影響您的聲譽。如果尋找一家中介公司,則會省去這些麻煩。
房產買賣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房屋
也就是經濟法律關系中所講的「標的」,即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所售房屋必須是屬於賣方所有,倘若是與他人共有房產,必須徵得他人的同意才能轉移產權、出售房屋。在售房條款里應包括房屋的數量和質量。在數量上應明確計量單位,在質量上應明確房屋是高層建築還是多層建築、或是平房,以及房屋座落的地點、房屋的結構、房屋的層次、房屋的朝向、房屋的面積等等。另外,對於房屋的環境、配套設施以及物業管理都必須明確清楚。此條款可採用以下格式:「乙方購買甲方座落於___市___街___巷號的房屋___棟___間,建築面積為___平方米。」
(二)價款
價款是一方當事人以貨幣形式支付對方房屋的代價,是買受人最主要的義務。它既是房產買賣合同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也是房屋面積、房屋質量的價值表現。在合同中應明確支付貨幣名稱、單價、總價以及付款方式。例如預購房屋按暫定價先付房款40%,其中10%為定金;待房屋建成一半時再付30%;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後按實際售價結清尾款。如是現房交易,可直接採用「乙方所購房產的交易價格為___元」的合同式即可。對於
廣告售房也要進行逐一核算,切不可輕信廣告價格。
(三)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式
主要是指房屋支付的日期和交付手續,房屋價款的支付日期和支付辦法等等。例如,房價是現鈔支付還是支票支付,是在出賣人所在地支付,還是在買受人所在地支付,都應規定清楚明白,切忌模稜兩可。此條款一般採取的格式是:「乙方應於_年_月_日前向甲方付清房產款項(如是匯款,其交款日期以匯款時間為准)。乙方面交給甲方現金__元,其餘
__元均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匯款地點、收款人匯給甲方。」
(四)產權登記
這是買賣雙方在售房過程中的過渡橋梁,也是購房最重要、必不可少的一環。如果不辦理產權登記,房產轉移在法律上也就沒有效力,日後如發生產權糾紛,將對買受人產生不利,帶來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煩。因此,在合同中應明確產權登記時雙方的職責分工、產權登記的時間以及有關費用等。此條款在購房合同中的格式參見本書附錄之《商品房購銷合同》標准本文第19條。
(五)稅費負擔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應負擔的稅費。產權過戶登記費、印花稅、契稅及其他應由買受人承擔的費用,由買方承擔。採取的格式為:「甲方承擔房產交易中房產權應徵收甲方的交易額的__%的交易費;承擔公證費、協議公證費。乙方承擔房產交易中房產權應徵收乙方的交易額的__%的交易費;承擔房產交易中國家徵收的一切其他稅費。」
(六)房屋基地使用權
我國的《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房屋基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集體,當事人無權通過房產買賣獲得房屋基地所有權,房屋所有人對其基地只有使用權。同時,房屋所有人還必須服從城市建設規劃的要求,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此條款可在產權登記時進行附加說明即可。
(七)違約責任
即違反合同的責任,是指合同的當事人違反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後果。合同訂立後,當事人應當按照訂的條款履行自己的義務,但是由於主觀或者客觀原因,仍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當事人訂立合同以後沒有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叫做違約或違反合同。在購房合同中,賣方不履行合同的主要表現有:逾期交割房屋;交割的房屋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賣方出賣的房產,在產權上存在暇疵等等。買方違約的主要表現有:不按期支付價款;無正當理由不受領賣方交付的房屋等。買方或賣方因違約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有:強制履行合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此條款採取的形式為:「乙方必須按期向甲方付款,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償付違約部分房產款__%的違約金。甲方必須按期將房產交付給甲方使用,否則,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償付違約部分房產款__%的違約金。」
(八)其他款項
主要還應包括合同主體,公證以及一些附加說明等。合同的主體就是指能夠參加合同定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當事人。購房合同中應對合同主體加以說明,其格式為:「甲方是__、__、__共__人,委託代理人____即甲方代表人。乙方是___(某人或某單位),代表人是___。」對於經過公證的合同在合同中以「本合同經國家公證機關___公證處公證」的形式加以說明。最後合同中還應說明:「本合同一式__份。甲方產權人各一份。乙方一份,____房產管理局、公證處各一份。甲方__、乙方__、代表(甲方)____(簽名)__、代表(乙方)__、簽名__、地址__、電話
___」以及年月日等。
手續欺騙的主要花樣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甲地手續用於乙地房屋的銷售。有的開發商一次性取得較大規模土地,分期開發,一期在甲地上辦理了立項、規劃設計、工程開工,以及商品房預售等手續;二期在乙地開發,有關手續尚未辦理,為籌措資金,開發商利用甲地的手續預售乙地的房屋。
2.用李四的手續賣張三的房。張三與李四合作建房,以張三自用、李四進行商品房開發的名義立項。建設過程中或建成後,張三改變了自用目的,也想對外銷售自己分得的房屋,但手續不完備,於是借用李四的手續出售自己的房子。
3.避重就輕。逃避購房者對關鍵手續的審查,拿不出銷售許可證等關鍵手續,再將其他對銷售不利的文件隱藏起來,僅出示那些與是否允許銷售房屋無關的手續。如不出示立項批准文件,僅出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開工證;不出示有關文件的全部,只出示有關文件的一部分;不出示出讓後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沒有),僅出示劃撥的土地使用證或用地批准文件,以此達到在購房者面前矇混過關的目的。
4.利用復印手段篡改有關文件關鍵內容。在復印過程中,把建設單位、建設位置、開發規模、用途等隨意改動,以此蒙騙購房者。
5.偽造有關文件。徹頭徹尾的騙子或個別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者,為達到騙取錢財的目的,偽造部分或全部用地、建設批准文件。
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手續欺騙的花樣也會不斷翻新,但不管花樣如何巧妙,細心的購房者總會在審查文件中發現破綻。
為防止手續欺騙,購房者應注意以下幾點:
1.要求售房者提供所有可以提供的批准文件,每份文件要從頭到尾,完完整整,包括文字、表格、圖紙。各個文件相互對照,凡含糊不清的地方、有差異的地方要由售房者說清。
2.盡可能找機會到開發商辦公地點查驗營業執照、立項文件等重要手續的原件。
3.如果立項、規劃設計、土地使用權、開工等文件中,建設單位、使用者不相符或上述文件與售房單位不符,應要求售房單位明確出示有關部門涉及此方面內容的文件或有關協議。
4.了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許可權、主管內容、具體名稱(公章上的名稱)、行文格式、行文語氣,以查驗售房單位提交的手續是否真實。
5.必要時到有關部門咨詢該項目各項手續辦理情況及審批的具體內容,以求得到最准確的驗證。
二手房買賣合同文本
http://..com/question/335135.html
購房「陷阱」全知道:
一撥又一撥的購房熱,使有的買家往往失去理智,不自覺地鑽進了不法房地產商設置的各種陷阱。虛假廣告、面積縮水、延期交房、拖延辦證等讓購房人吃虧上當的事屢屢發生,從而引發大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方面的糾紛。那麼,在實踐中,有哪些需要購房人在買房時加以警惕的陷阱?
廣告陷阱
為了賣掉房子,有的開發商往往會在售樓廣告中(包括沙盤、售樓書等)對綠化、景觀、會館、學校、幼兒園、游泳池、健身房、車位、超市、容積率、樓房間距等配套設施作美好的描述,但對於這種承諾不寫在合同里。結果當出現綠地變停車場、房屋底下有大水泵、道路開通遙遙無期等情況,買房人要求有一個說法時,開發商卻以規劃變更已經通過規劃部門批准為由,推卸責任,或以合同約定不清搪塞,消費者一般很難得到補償。
發生爭議、對簿公堂時,法官一般會以合同條款作為依據判斷是非曲直,而不完全看廣告。
銷售陷阱
國人買東西向來有跟風湊熱鬧的從眾心理,一聽說哪個樓盤觀者如潮,那些想買房的人便躍躍欲試了。正是抓住了消費者的這種盲從心理,有的開發商就給買房人設下了陷阱:
其一,以小利誘之,在拿到預售證之前搞內部認購。內部認購是指房地產開發商小規模、不公開地預售商品房。由於內部認購的商品房價格相對較低,對那些買房人自然有吸引力。在此過程中,買房人認為自己得到了便宜,開發商也藉此機會籌到了資金。然而,內部認購的商品房是在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的,其銷售行為是不合法的,因此,一旦出了問題,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往往無法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這樣,買房人的投資就充滿了風險。
其二,製造假象,在房子數量、戶型、朝向等的推出和價格的制定上做文章。開發商的做法是推出預售房屋總量的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並且對所推出的單元進行精心搭配。通常是揀最差的戶型和樓層先出手,這樣一方面可聲稱那些好的單元已經「名花有主」,另一方面還可以避免這些「醜女」到最後「待字閨中」。當然,這其中也要混雜一些好房型,否則會造成目標客戶的流失。
在價格的制定上,則會根據前期所推單元的銷售情況,對其餘單元的定價進行調整。一般而言,剛開始銷售(開盤)時,開發商往往會把價格定得低一些,以所謂的「最低價」(通常是該樓盤樓層、朝向最差的一間)來吸引客戶,而一旦有客戶來購房,那個「最低價」也就不翼而飛了。在實踐中我們會看到,只要銷售現場布置以及廣告炒作成功,價格都會節節升高。
其三,大力營造現場道具和售樓氣氛。為了製造一種銷售興旺的假象,開發商(售樓人員)往往會找來一些親戚、朋友到銷售現場做「托兒」,在銷售業績示意圖上偽裝得一片紅(紅色標識代表已售單元),讓人覺得樓盤好賣、銷售興旺,從而引發客戶的購買慾望。
其四,設置定金陷阱。我們經常會碰到這樣的情況,一旦客戶看中某種戶型、表現出一點點購房的意向,售樓人員就會告訴你說這個戶型就只有一套了,如果不交付定金別人就會買走,要求客戶馬上交付定金。如果客戶說沒有帶夠定金,售樓人員就會要求客戶先交500到1000元的「小定」,簽訂認購協議書,然後要求客戶次日交齊「大定」。而一旦客戶把「大定」也交了,售樓人員也就完成了把客戶套住的任務。因為,我們看到的認購協議書經常會有這樣的條款:「如果在約定的時間內未能簽約,所付定金不予退還」。有許多客戶在簽署認購協議書後,經過再三考慮不想購買已經認購的房子,但為了避免定金的損失,就會簽署自己並不願意簽的合同,從而給自己帶來更大的損失。
「五證」陷阱
一個合法正規的房地產開發商,必須具備齊全的「五證」、「二書」。所謂「五證」,是指《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也叫建設工程開工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二書」是指《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這也是法律對銷售方的基本要求。
但在實踐中,有些開發商(售樓人員)為了掩蓋虛假情況,經常找借口不出示這些文件的原件,要麼說正拿著相關文件在報批某項手續,要麼就說文本放在離售樓處很遠的公司本部。售樓人員往往會先要求客戶簽訂認購書或合同,而客戶一旦交完定金或購房款,再有什麼問題,開發商(售樓人員)便會即刻變臉,客戶再也見不到售樓人員在推銷房屋時那充滿春意的笑臉。
合同條款陷阱
客戶決定購房了,得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般情況下,開發商(售樓人員)會遞給客戶一份擬好的合同,合同會有許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雙方確定後注入相關內容的,而有些選擇性填寫處可能還空著。這時,購房者往往以為該說的都已註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這些空白處為開發商日後作弊提供了條件。比如,標准合同第十五條「遲延辦理產權證的,違約金每日按購房全款的萬分之三計算」,但您一不留神,開發商(售樓人員)便將此條款設計成按已付房款的萬分之三承擔違約責任。前不久我們從報上看到過這樣的案例:遲延辦證一年多,只賠付96元。或者在不能按時辦理好時,乾脆讓購房人退房。還有的合同中寫明的違約條款表面上貌似公平,實際不公平。例如:約定任何一方解除購房合同都要支付總房款40%的違約金。這實際上只是限制購房人,開發商自己一般不可能將賣出去的房子再收回不賣。
特別提醒您:
為避免購房人吃虧上當,建議您防止陷阱的對策如下:
第一,要有強烈的法律意識。對於購房人來說,挑選所購房屋的位置和壓低價格固然重要,但我們認為更重要的是要看到在尚不規范的房地產市場中,陷阱無處不在。因此,學習了解有關法律、法規,向專業人士(特別是專業律師)咨詢、了解有關購房方面的法規、知識是十分必要的,唯此,才有可能較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次,要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在交易過程中始終堅持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平等交易是一個法律原則。目前在房地產交易過程中,開發商(售樓人員)處在強勢地位,與購房者之間信息極不對稱,存在開發商(售樓人員)做霸王買賣的現象。為此,消費者要擺正心態,購房時要把問題搞清、搞細,對合同條款有異議、約定不明確、不滿意的,就堅決不簽,堅決不買;該堅持的原則就一定要堅持,不要圖一時之快,隨便妥協,從而給自己帶來無窮的煩惱和巨大經濟損失。
再次,要認真簽約,保留好證據。在購房過程中,不要輕信一些開發商(售樓人員)的花言巧語。在簽署合同時一定要認真審查每一個條款,把相關問題問清楚、搞清楚;您希望得到的一切承諾,和雙方業已形成的協議內容,務必以書面形式記錄下來,以免日後空口無憑。收樓時和入住後,一旦發現問題,應保存好各種證據,必要時對相關事實可以通過辦理公證的方式保留證據,以證明侵權事實的存在。
最後,要學會依靠專業人士、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房屋買賣不同於一般消費,涉及工程、質量、合同、物業管理等多個領域,有關法律法規比較復雜。購房人即使經多方考察,一般也很難通過個人的努力搞清問題的症結所在。因此,如果發生了對您不利的事情,或者您預料到風險可能到來時,為有效地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就應及時和該領域專業人士、法律界人士、中介機構、維權組織取得聯系,以求得幫助
㈢ 廣告費、製造費、裝飾裝修費、設計費的稅率是多少
1.廣告費的稅率
小規模是3%,收入達到500萬強制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是6%。開票內容必須是在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以內
2.製造費的稅率
值稅行業稅負率(%) 農副食品加工 3.50食品飲料 4.50紡織品(化纖) 2.25建材產品 4.98化工產品 3.35醫葯製造業 8.50卷煙加工 12.50塑料製品業 3.50金屬製品業 2.20電子通信設備 2.65商業批發 0.90商業零售 2.50其 他 3.50所得稅行業稅負率(%)飲料製造業 2.00醫葯製造業 2.50塑料製品業 3.00食品製造業 1.00商務服務業 2.50其他建築業 1.50其他服務業 4.00農副食品加工 1.00批發業 1.00零售業 1.50建築材料製造 3.00建築安裝業 1.50傢具製造業 1.50計算機服務業 2.00紡織業 1.00房地產業 4.00道路運輸業 2.00餐飲業 2.00娛樂業 6.00
3.裝飾裝修費的稅率
營業稅 收入 5%
城建稅 營業稅 7%
教育附加 營業稅 3%
地方教育附加 營業稅 2%
水利金 收入 0.08%
印花稅 收入 0.03%
4.設計費的稅率
設計費收入應繳納營業稅(5%)及附加稅費。附加稅費以實際繳納營業稅為計稅依據繳納,分別為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3%)以上兩項外資企業不徵收)和地方教育附加(1%)。
城市維護建設稅按區域設定不同的稅率,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㈣ 應納稅所得額准許從收入總額中扣除的項目有什麼
社保費用、公積金,以及稅前減除額1600元。
㈤ 求助:企業(一般企業,非金融企業)之間的資金佔用費支出可在稅前扣除嗎資金佔用費收入要納營業稅嗎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發文日期: 2000-05-16 國稅發[2000]84號 2000年5月1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條例」、「細則」〕的
規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條例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准予扣除項目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准
予扣除項目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
第三條 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
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准。
第四條 除稅收法規另有規定以者外,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以
下原則:
(一) 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
(二) 配比原則。即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
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後申報扣除。
(三) 相關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四) 確定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段是確定的。
(五) 合理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費用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應符合一般的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
第五條 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支出必須嚴格區分經營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資本性支出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
扣除,必須按稅收法規規定分期折舊、攤銷或計入有關投資成本。
第六條 除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以外,在計算應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 賄賂等非法支出;
(二) 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
(三) 存貨跌價准備金、短期投資跌價准備金、長期投資減值准備金、風險准備基金(包括投資風准備基
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准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備金;
(四) 稅收法規有具體扣除范圍和標准(比例和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超過或高於法定范圍和標準的部
分。
第七條 納稅人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等各項資產成本的確定應遵循歷史成本原則。納稅人
發生合並、分立和資本結構調整等改組活動,有關資產隱含的增值或損失在稅收上已確認實現的,可按評估確
認後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成本。
第二章 成本和費用
第八條 成本是納稅人銷售商品(產品、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產
、無形資產(包括技術轉讓)的成本。
第九條 納稅人必須將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成本合理劃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以直接計入
有關成本計算對象或勞務的經營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間接成本是指多個部門為同一成本對象提供
服務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種投入可以製造、提供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產品或勞務的聯合成本。直接成本可根據
有關會計憑證、記錄直接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或勞務的經營成本中。間接成本必須根據與成本計算對象之間
的因果關系、成本計算對象的產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中。
第十條 納稅人的各種存貨應以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納稅人外購存貨的實際成本包括購貨價格、購貨
費用和稅金。
計入存貨成本的稅金是指購買、自製或委託加工存貨發生的消費稅、關稅、資源稅和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
扣的增值進項稅額。
納稅人自製存貨的成本包括製造費用等間接費用。
第十一條 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出或領用的成本計價方法,可採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
、移動平均法、計劃成本法、毛利率法和零售價法等。如果納稅人正在使用的存貨實物流程與後進先出法相一
致,也可採用後進先出法確定發出或領用存貨的成本。納稅人採用計劃成本法或零售價法確定存貨成本或銷售
成本,必須在年終申報納稅時及時結轉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
第十二條 納稅人的成本計算方法、間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貨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改變,如確需
改變的,應在下一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否則,對應納稅所得額造成影響的,稅務機關有權調整。
第十三條 費用是指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可扣除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計入成本的
有關費用除外。
第十四條 銷售費用是應由納稅人負擔的為銷售商品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廣告費、運輸費、裝卸費、包裝
費、展覽費、保險費、銷售傭金(能直接認定的進口傭金調整商品進價成本)、代銷手續費、經營性租賃費及
銷售部門發生的差旅費、工資、福利費等費用。
從事商品流通業務的納稅人購入存貨抵達倉庫前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運輸儲存過程中的保險費、裝卸
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和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購貨費用可直接計入銷售費用。如果納稅人根據會計核算
的需要已將上述購貨費用計入存貨成本的,不得再以銷售費用名義重復申報扣除。
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的銷售費用還包括開發產品銷售之前的改裝修復費、看護費、採暖費等。從
事郵電等其他業務的納稅人發生的銷售費用已計入營運成本的不得再計入銷售費用重復扣除。
第十五條 管理費用是納稅人的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組織經營活動提各項支援性服務而發生的費用。管量
費用包括由納稅人統一負擔的總部(公司)經費、研究開發費(技術開發費)、社會保障性繳款、勞動保護費
、業務招待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費、開辦費攤銷、無形資產攤銷(含土地使用費
、土地損失補償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壞帳損失、印花稅等稅金、消防費、排污費、綠化費、外事費和法律
、財務、資料處理及會計事務方面的成本(咨詢費、訴訟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商標注冊費等),以及向總機
構(指同一法人的總公司性質的總機構)支付的與本身營利活動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等。除經國家稅務總局或
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准外,納稅人不得列支向其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總部經費,又稱公司經費,包括總部
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早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等。
第十六條 財務費用是納稅人籌集經營性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
續費以及其他非資本化支出。
第三章 工資薪金支出
第十七條 工資薪金鑫以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佣關系的員工的所有
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
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均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第十八條 納稅人發生的下列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一) 雇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 根據國家或省級政府的規定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
(三) 從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
(四) 各項勞動保護支出;
(五) 雇員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六) 雇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
(七) 獨生子女補貼;
(八) 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九) 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
第十九條 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僱傭關系的員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工、臨時工,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 應從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
(二) 已領取養老保險金、失業救濟金的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待崗職工;
(三) 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計入住房周轉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務人員。
第二十條 除另有規定外,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計稅工資扣除標准按財政部、國家稅務
總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納稅人向雇員支付的工資薪金支出,飲食服務行業按國家規定提
取並發放的提成工資,可據實扣除。
第四章 資產折舊或攤銷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攤銷費用可以扣除。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計價按細則第三十條的規定執行。固定資產的價值確定後,除下列特殊情
況外,一般不得調整:
(一〕國家統一規定的清產核資;
(二〕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
(三〕固定資產發生永久性損害,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調整至該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並確認損失。
(四〕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暫估價或發現原計價有錯誤。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范圍按細則第三十條的規定執行。除另有規定者外,下列資產不
得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一〕已出售給職工個人的住房和出租給職工個人且租金收入未計入收入總額而納入住房周轉金的住房;
(二〕自創或外購的商譽;
(三〕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第二十五條 除另有規定者外,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有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第二十六條 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於震動、超強度使用或
受酸、鹼等強烈腐蝕狀態的機器設備,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
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採取直線折舊法。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外購無形資產的價值,包括買價和購買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納稅人自行研製開發無形資產,應對研究開發費用進行准確歸集,凡在發生時已作為研究開發費直接扣除
的,該項無形資產使用時,不得再分期攤銷。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給國家或其他納稅人的土地出讓價款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並
在不短於合同規定的使用期間內平均攤銷。
第三十條 納稅人購買計算機硬體所附帶的軟體,未單獨計價的,應並入計算機硬體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單獨計價的軟體,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有關固
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或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如有關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可作為遞延費用,在不短於5年的
期間內平均攤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
(一〕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
(二〕經過修理後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二年以上;
(三〕經過修理後的固定資產被用於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對外投資的成本不得折舊或攤銷,也不得作為投資當期費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轉讓
、處置有關投資資產時,從取得的財產轉讓收入中減除,據以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第五章 借款費用和租金支出
第三十三條 借款費用是納稅人為經營活動的需要承擔的。與借入資金相關的利息費用,包括:
(一〕長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二〕與債券相關的折價或溢價的攤銷;
(三〕安排借款時發生的輔助費用的攤銷;
(四〕與借入資金有關,作為利息費用調整額的外幣借款產生的差額。
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發生的經營性借款費用,符合條例對利息水平限定條件的,可以直接除。為購置、建
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
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後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納稅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
費用應按經營性活動和資本性支出佔用資金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和可直接扣除的
借款費用。
第三十五條 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之
前發生的,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
除。
第三十七條 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不得作為納稅人
的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
第三十八條 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符合獨立納稅人交易原則的租金可根據受
益時間,均勻扣除。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
費用。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租賃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方;
(二〕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賃期內租賃最低付款額大於或基本等於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
第六章 廣告費和業務招待費
第四十條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
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
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第四十一條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
符合下列條件:
(一〕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製作的;
(二〕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三〕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第四十二條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
收入0.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第四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0.5%;全年銷售(營業
〕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0.3%。
第四十四條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
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七章 壞賬損失
第四十五條 納稅人發生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經報稅務機關批准,也可提取壞賬
准備金。提取壞賬准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應沖減壞賬准備金;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的
壞賬准備的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
第四十六條 經批准可提取壞賬准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壞賬准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
末應收賬款余額的0.5%。計提壞賬準的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貨
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代墊的運雜費。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
第四十七條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賬處理:
(一〕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其剩餘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二〕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三〕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
收賬款;
(四〕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五〕逾期三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六〕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核銷的應收賬款。
第四十八條 納稅人發生非購銷活動的應收債權以及關聯方之間的任何往來賬款,不得提取壞賬准備金。
關聯方之間往來賬款也不得確認為壞賬。
第八章 其他扣除項目
第四十九條 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定向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
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按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的標准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國家
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可以扣除。
第五十條 納稅人為其投資者或雇員個人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以及在基本保障以
外為雇員投保的補充保險,不得扣除。
第五十一條 納稅人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關稅和城市維護建設費、教育附加等產品銷售稅金
及附加,以及發生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可以扣除。
第五十二條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
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准、支付憑證等。
第五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
(一〕有合法真實憑證;
(二〕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
(三〕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第五十四條 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可以扣除。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確因工作需要為雇員
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所發生的支出。
第五十五條 納稅人發生的資產盤虧、報廢凈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賠款後的余額,經主管稅務機關
審核可以扣除。納稅人出售職工住房發生的財產損失不得扣除。
第五十六條 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根據本辦法和有關稅收規定,需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在稅前扣除的事項,省級稅務機關可
以作出規定,要求納稅人在報稅務機關審核批准時,附送中國注冊稅務師或注冊會計師的審核證明。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五十九條 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未規定的事項,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