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險印花稅
① 車輛僱主險需要交印花稅
需要。
《印花稅暫行條例》所附的稅止稅率表中,註明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可保財產,包括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顧名思義,僱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都是責任保險,屬於財產保險的范疇,應當依法繳納印花稅。其實,交強險也是責任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因此,交強險也屬於財產保險的范疇,應當依法繳納印花稅。
② 對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合同如何徵收印花稅
財產保險合同按照保費收入的千分之一貼花,它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③ 服務業要交印花稅嗎
一、服務業要交印花稅。印花稅的征稅對象包括了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的各種應稅憑證,凡書立和領受這些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要繳納印花稅,其征稅范圍是極其廣泛的。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三、印花稅以應納稅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和憑證的件數為計稅依據,按照適用稅率或者稅額標准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1、應納數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適用稅率
2、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的件數×適用稅額標准
(3)信用保險印花稅擴展閱讀:
一、印花稅納稅單位的各項應稅憑證在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同時須自行設立印花稅專用登記簿,將合同名稱、簽訂日期、稅率、對方單位名稱、應稅憑證所載計稅金額、按日、序時逐筆記載,以便於匯總申報及稅務部門監督檢查。
印花稅納稅單位應認真填寫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在規定期限內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二、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按規定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對應稅憑證的管理仍執行原辦法,可不按日序時逐筆登記。
三、印花稅納稅申報工作均由納稅單位的財務部門負責,並指定專人負責各項應稅憑證的管理、印花稅的貼花完稅工作、按規定填報印花稅納稅申報表。
四、印花稅納稅單位使用印花稅票貼花完稅的,使用繳款書繳納稅款完稅的,以及在書立應稅憑證時由監督代售單位監督貼花完稅的,其憑證完稅情況均應進行申報。
五、凡印花稅納稅申報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於每季度終了後10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局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售報告表"。
六、申報時間:凡印花稅納稅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於每季度終了後十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表報告表"。只辦理稅務注冊登記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印花稅納稅單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上年稅款。
印花稅的納稅期限是在印花稅應稅憑證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的。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繳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徵收的一種稅。1988年8月,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於同年10月1日起恢復徵收。
④ 銀行貸款需要交印花稅,那麼銀行辦保函信用證等需要交印花稅嗎
銀行辦保函信用證等不需要交印花稅,因為不屬於度征印花稅的范圍。貸款是對貸款合同征稅。
補充:什麼是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
⑤ 信用保險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
依據(88)國稅地字第037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對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合同,暫按定額五元貼花。因此,對於信用保險合同只需按份五元貼花完稅。
⑥ 出口信用保險是否交印花稅
●交,出口信用保險交印花稅。出口信用險免徵營業稅,所得稅先征後返。
●原因:不交的是涉及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業務。
●政策法規依據:出口信用保險屬於財產保險類業務。
『『關於財產保險合同的貼花問題』』
目前,保險公司的財產保險分為企業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和農牧業險五大類。為了支持農村保險事業的發展,照顧農牧業生產的負擔,除對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暫不貼花外,對其他幾類財產保險合同均應按照規定計稅貼花。其中,家庭財產保險由單位集體辦理的,可分別按個人投保金額計稅。
【摘自《國家稅務局關於對保險公司徵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88]國稅地字第0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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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可以參照《關於改變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辦法的通知》。第一條,對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征稅的各類保險合同,其計稅依據由投保金額改為保險費收入。第二條,計算徵收的適用稅率,由萬分之零點三改為千分之一。
拓展資料:
財產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財產保險、農業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等以財產或利益為保險標的的各種保險。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可保財產,包括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以物質形態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作為保險標的的,通常稱為財產損失保險。例如,飛機、衛星、電廠、大型工程、汽車、船舶、廠房、設備以及家庭財產保險等。以非物質形態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作為保險標的的,通常是指各種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例如,公眾責任、產品責任、僱主責任、職業責任、出口信用保險、投資風險保險等。
但是,並非所有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都可以作為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只有根據法律規定,符合財產保險合同要求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才能成為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行業中的一個基本原則,又稱「可保利益原則」或「可保權益原則」。所謂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其所保標的具有法律所承認的權益或利害關系。即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遭受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損失補償原則是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它是指在財產保險中,當保險事故發生導致被保險人經濟損失時,保險公司給予被保險人經濟損失賠償,使其恢復到遭受保險事故前的經濟狀況。由損失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二個原則:代位求償原則和重復保險分攤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