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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不繳納印花稅的法律依據

發布時間: 2024-12-28 12:37:27

Ⅰ 分公司簽合同需要交印花稅

對於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願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徵收印花稅。對於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徵收印花稅。根據上述規定,分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簽訂的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具體有:1、立合同人2、立據人3、立賬簿人4、領受人5、使用人。

Ⅱ 哪些憑證不屬於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您好: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下列情形的憑證,不屬於印花稅徵收范圍: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監察機關的監察文書。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按照行政管理許可權徵收、收回或者補償安置房地產書立的合同、協議或者行政類文書。
3.總公司與分公司、分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書立的作為執行計劃使用的憑證。
希望能幫助到您~

Ⅲ 分公司之間的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分公司之間的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分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簽訂的明確雙方購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徵收印花稅。對於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徵收印花稅。也就是說,如合同屬於應稅憑證范圍,且該合同明確雙方供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則該合同應按規定貼花。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集團內部百使用的有關憑證徵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對於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願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度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內,應按規定徵收印花稅。對於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徵收印花稅。

Ⅳ 分公司間簽訂的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分公司間簽訂的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一條規定,目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經銷和調撥商品物資使用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填開使用的情況比較復雜,既有作為部門內執行計劃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對此,應區分性質和用途確定是否貼花.凡屬於明確雙方供需宴緩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皮祥基規定貼花.各省、自燃謹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可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實際,對各種調撥單作出具體鑒別和認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徵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號)規定,對於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願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徵收印花稅.對於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徵收印花稅.
根據上述規定,如合同屬於應稅憑證范圍,且該合同明確雙方供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則該合同應按規定貼花.
合同印花稅繳納時間是什麼時候?
在書立或者領受時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帳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
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分公司間簽訂的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呢?對於集團內部,分公司之間的合同,如果不是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且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的,就需要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否則就不需要,所以大家應當具備分辨的能力.好了,大家再見.

Ⅳ 分公司要交印花稅嗎

法律主觀:舉耐

需要, 分公司 簽合同正慎春需要交 印花稅 的,不管是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還是內部之間簽訂,合同都屬於印花稅的計稅憑證,應當根據合同金額乘以一定比例收取。目前印花稅的執行稅率是萬分之五,作為分公司財務人員,可以去稅務所購買印花自行貼花處理。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十四條分公司與子公司公司孝悉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Ⅵ 分公司沒有合同也要報印花稅嗎

沒有合同也需要上報並繳納印花稅。依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印花稅應納稅憑證包括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等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這意味著,企業集團內平等主體自願訂立並明確購銷關系的憑證,即使沒有正式合同,也需要按規定繳納印花稅。這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徵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確保了稅務公平。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企業集團內部用於執行計劃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如內部財務報表、工作計劃等,則不徵收印花稅。這體現了對內部管理文件的合理豁免,旨在避免對企業日常運營的不當干擾。

總之,無論是否有正式合同,只要憑證明確購銷關系,具備合同性質,就需要上報並繳納印花稅。這不僅確保了稅務政策的統一執行,也體現了對合同法律效力的認可。在處理企業集團內部交易時,應確保相關憑證符合印花稅繳納的要求,以避免潛在的法律和稅務風險。

Ⅶ 印花稅分公司交還是總部交

法律分析:由總公司承擔,並且,分公司也是不可以簽訂合同的,分公司必須經總公司授權後才可以簽訂,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選擇由分公司承擔或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公司共同承擔。因為分公司(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團體財產,構成一定的責任能力,但其財產並不完全獨立,其責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級法人承擔補充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Ⅷ 保險代理分公司計征印花稅如何規定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徵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號)規定,對於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願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徵收印花稅。對於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徵收印花稅。根據上述規定,分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簽訂的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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