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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線路安裝交印花稅嗎

發布時間: 2024-12-28 20:48:21

① 國家投資的基建會計核算

查基建會計相關制度:《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財基字〔1998〕4號》
根據我部《關於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財基字〔1998〕4號),現對國有建設單位有關會計處理補充如下:
一、會計科目
(一)將「聯營撥款」科目改為「項目資本」科目,核算經營性項目收到投資者投入的項目資本。
收到投資者投入的項目資本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項目資本」科目。支用款項時,借記「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借記「交付使用資本」科目,貸記「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後,應於下年初建立新帳時,借記「項目資本」科目,貸記「交付使用資產」科目。工程竣工,將結余資金移交生產企業時,借記「項目資本」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項目資本」科目應設置「國家資本」、「法人資本」、「個人資本」等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二)增設「項目資本公積」科目,核算經營性項目取得的項目資本公積。包括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過其注冊資本的差額、接受捐贈的財產等。
投資者投入的資金,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規定的出資額,貸記「項目資本」科目,按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過其注冊資本的差額,貸記「項目資本公積」科目。
收到投資者捐贈的現金,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項目資本公積」科目;收到投資者捐贈的材料物資,應按捐贈者提供的有關憑據或同類材料物資的市場價格,借記「庫存材料」、「廢存設備」、「設備投資」等科目,貸記「項目資本公積」科目。
項目完工交付使用後,應於下年初建立新帳時,借記「項目資本公積」等科目,貸記「交付使用資產」科目。
「項目資本公積」科目應按形成類別設置明細帳進行明細核算。
(三)增設「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核算非經營性項目發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群眾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綠化、取消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費以及項目報廢等不能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支出。形成資產部分的上述投資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應在「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等科目核算。
非經營性項目發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群眾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綠化等支出,借記「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取消的項目發生的可行性研究費,借記「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貸記「待攤投資——可行性研究費」科目。由於自然災害等原因發生的項目整體報廢所形成的凈損失,報經批准後,借記「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貸記「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等科目。
發生的待核銷基建支出,應在下年初進行沖銷,借記「基建撥款——以前年度撥款」等科目,貸記「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
本科目應按支出的類別設置明細帳進行明細核算。
(四)在「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科目中,增加下列核算內容:建設單位為項目配套而建造專用設施所發生的投資支出,專用設施包括專用鐵路線、專用公路、專用通訊設施、送變電站、地下管道、專用碼頭等。
建造專用設施發生投資支出時,借記「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材料」等科目,專用設施完工後,應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非經營性項目建造的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專用設施,計入轉出投資,借記「轉出投資」科目,貸記「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科目,產權歸屬本單位的專用設施,作為固定資產交付,借記「交付使用資產——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科目;經營性項目建造的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專用設,作為無形資產交付,借記「交付使用資產——無形資產」科目,貸記「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科目,產權歸屬本單位的專用設施,作為固定資產交付,借記「交付使用資產——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科目。
(五)增設「轉出投資」科目,核算非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而建成的、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專用設施的實際成本。
非經營性項目建造的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專用設施,在完工時,借記「轉出投資」科目,貸記「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科目。
發生的轉出投資應在下年初進行沖銷,借記「基建撥款——以前年度撥款」等科目,貸記「轉出投資」科目。
本科目應按轉出投資的類別設置明細帳進行明細核算。
(六)在「其他投資——無形資產」科目中,增加下列核算內容:經營性項目和非經營性項目為購置產權不歸屬本單位但擁有使用權的統建住房而撥付給統建單位的投資。產權歸屬本單位的,應視同出包工程,通過「預付工程款」、「建築安裝工程投資」、「應付工程款」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建設單位撥付統建單位投資時,借記「其他投資——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借記「交付使用資產」科目,貸記「其他投資——無形資產」科目。
工程完工交付後,應於下年初進行沖銷,借記「基建撥款——以前年度撥款」、「項目資本」、「待沖基建支出」等科目,貸記「交付使用資產」科目。
(七)取消「基建撥款——本年財政貼息資金撥款」科目。
建設單位收到財政撥入的貼息資金,原在「基建撥款——本年財政貼息資金撥款」科目核算,取消該科目後,收到財政撥入的貼息資金,通過「待攤投資——借款利息支出」科目核算。建設單位應先將本年度和以前年度已收到的財政貼息資金進行調帳,即將「基建撥款——本年財政貼息資金撥款」和「基建撥款——以前年度撥款(財政貼息)」科目的余額,全部轉入「待攤投資——借款利息支出」科目,借記「基建撥款——本年財政貼息資金撥款」、「基建撥款——以前年度撥款(財政貼息)」科目,貸記「侍攤投資——借款利息支出」科目。以後收到財政貼息資金時,應沖減工程成本,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待攤投資——借款利息支出」科目。
二、會計報表
(一)資金平衡表
1�在資金佔用方「其他投資」項目下,增加「二、待核銷基建支出」項目和「三、轉出投資」項目,分別反映建設單位發生的尚未沖銷的待核銷基建支出和轉出投資。分別根據「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和「轉出投資」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在資金來源方,取消原「8、本年財政貼息資金撥款」項目;將原「二、聯營撥款」項目改為「二、項目資本」項目,並在該項目下增加「三、項目資本公積」項目,分別反映建設單位收到投資者投入的項目資本和取得的資本公積金。分別根據「項目資本」科目和「項目資本公積」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本表中的其他有關項目序號順延。
(二)基建投資表
1�在「基建投資撥款及借款」項目所屬「單位撥款」欄後,增加「國家資本」欄和「法人資本」欄,分別反映自開始建設起至本年年末止累計由國家和法人投入的項目資本,分別根據上年本表該欄數字和「項目資本」科目的本年貸方發生額分析計算填列。
2�將「基建投資支出」項目所屬「其他基建支出」欄改為「待核銷基建支出」欄,並在本欄後增加「轉出投資」欄,分別反映建設單位自開始建設起至本年年末止累計發生的待核銷基建支出和轉出投資,分別根據上年本表該欄數字和「待核銷基建支出」及「轉出投資」科目的本年借方發生額分析填列。
本表其他有關項目序號順延。
(三)待攤投資明細表
將「貸轉存利息收入」項目改為「存款利息收入」項目。「存款利息收入」項目反映建設單位本年實現的各項存款利息收入以及財政撥入的貼息資金,根據「待攤投資——借款利息支出」科目本年貸方發生額分析計算填列。

企業基建業務有關會計處理辦法
為適應投融資體制改革的要求,加強企業基本建設業務的會計核算工作,現對企業未實行獨立核算的經營性建設項目有關基建業務的會計處理補充如下:
一、會計科目
將企業會計制度中的「在建工程」科目(工業、運輸、商品流通企業等會計制度中稱為「在建工程」,房地產、外經企業會計制度中稱為「固定資產購建支出」,施工企業會計制度中稱為「專項工程支出」,下同),分設為「基建工程支出」、「更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和「工程物資」四個一級科目。
對於基本建設業務不多或工程量不大的企業,仍可沿用「在建工程」科目,並在本科目下設置有關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一)「基建工程支出」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業進行基本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發生的實際支出。基本建設期間根據項目概算購入不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為生產准備的工具器具、購入的無形資產及發生的遞延費用等,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2�在「基建工程支出」科目下,設置「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在安裝設備」和「待攤基建支出」四個明細科目。
(1)「建築工程」明細科目。本明細科目核算企業在基本建設期間為建造房屋、「建築物等土建工程所發生的支出,應按照單項工程和單位工程進行明細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各種房屋和建築物以及列入房屋工程預算內的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消防等設備的價值及其裝設油飾工程,列入建築工程預算內的各種管道、電力、電訊、電纜導線的敷設工程。
設備基礎、支柱、工作台、梯子等建築工程,各種窯爐的砌築工程等。
為施工而進行的建築場地布置,原有建築物和障礙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設計中規定為施工而進行的地質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後建築場地的清理和綠化等。
礦井開鑿工程、鐵路、公路、橋梁等工程。水利工程,如水庫、堤壩、灌渠等工程。 防空、地下建築等特殊工程。
(2)「安裝工程」明細科目。本明細科目核算企業在基本建設期間進行設備安裝等所發生的人工、材料、機械作業等費用。應按照單項工程和單位工程進行明細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生產、動力、起重、運輸、傳動和實驗、醫療等各種需要安裝設備的裝置、裝配工程,與設備相連的工作台、梯子、欄桿的安裝工程,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
為測定安裝工程質量,對單體設備、系統設備進行單機試運行和系統聯動無負荷試運行所發生的支出。
(3)「在安裝設備」明細科目。本明細科目核算基建工程領出的正在安裝的設備的實際成本。本明細科目應按單位工程設置明細帳,並按設備品種和規格進行明細核算。
(4)「待攤基建支出」明細科目。本明細科目核算基本建設期間發生的按照規定應分攤計入有關固定資產成本的各項費用支出。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工程管理費:包括基本建設工作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費、基建用固定資產折舊費、工器具使用費、印花稅及與工程有關的其他管理性質的支出。
征地費:指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而支付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以及發生的土地復墾費等。不包括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可行性研究費:包括勘察設計費、研究試驗費、可行性研究費等。
臨時設施費:包括按照規定撥付給施工企業的臨時設施包干費,以及企業自行施工發生的臨時設施實際支出。
籌資費:包括應由基建項目負擔的借款利息、債券利息、債券發行費用、匯兌損失等。
負荷聯合試車費:指單項工程(車間)在交工驗收以前,進行投料試車所發生的試車費用減試車收入後的差額。
合同公證費及工程監理費:指支付的合同公證費及工程監理費。
稅金:包括耕地佔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等。
工程損失:由於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報廢損失、工程物資的盤虧及毀損等。
其他:指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應計入工程成本的費用支出,如供電貼費、商業網點費等。
3�企業發包的基建工程,按合同規定向承包企業預付工程款、備料款時,借記本科目(建築工程或安裝工程——××工程),貸記「銀行存款」科目。以撥付給承包企業的材料抵作預付備料款的,借記本科目(建築工程或安裝工程——××工程),貸記「工程物資」科目。將需要安裝設備交付承包企業進行安裝時,借記本科目(在安裝設備),貸記「工程物資」科目。與承包企業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時,補付的工程款,借記本科目(建築工程或安裝工程——××工程),貸記「銀行存款」、「應付帳款」科目。
4�企業自營的基建工程,領用工程用材料物資時,借記本科目(建築工程或安裝工程——××工程),貸記「工程物資」科目。基建工程領用本企業原材料時,借記本科目(建築工程或安裝工程——××工程),貸記「原材料」、「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採用計劃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業,還應分配材料成本差異。基建工程領用本企業的產品時,借記本科目(建築工程或安裝工程——××工程),貸記「產成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領用需要安裝設備時,借記本科目(在安裝設備),貸記「工程物資」科目。
基建工程應負擔的職工工資,借記本科目(建築工程或安裝工程——××工程),貸記「應付工資」科目。
企業的輔助生產部門為工程提供的水、電、設備安裝、修理、運輸等勞務,應按月根據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建築工程或安裝工程——××工程),貸記「生產成本——輔助生產成本」等科目。
5�基建工程發生的工程管理費、征地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公證費、監理費等,借記本科目(待攤基建支出),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基建工程負擔的稅金,借記本科目(待攤基建支出),貸記「應交稅金」、「銀行存款」科目。
由於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報廢或毀損,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保險公司等賠款後的凈損失,報經批准後計入繼續施工的工程成本,借記本科目(待攤基建支出),貸記本科目(建築工程或安裝工程——××工程)。
工程物資在建設期間發生的盤虧及毀損,報經批准後,借記本科目(待攤基建支出),貸記「工程物資」科目。盤盈的工程物資,作相反會計分錄。
基建工程交付前進行負荷聯合試車發生的費用,借記本科目(待攤基建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取得的試車收入,作相反會計分錄。
發生的基建工程借款利息,應根據應計利息,分別情況處理:屬於固定資產尚未交付使用之前發生的,計入在建固定資產的成本,借記本科目(待攤基建支出),貸記「長期借款」、「應付債券」等科目;屬於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後發生的,計入當期損益,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長期借款」、「應付債券」等科目。
用外幣借款進行的基建工程,因匯率變動發生的匯兌損失,屬於固定資產尚未交付使用之前發生的,計入在建固定資產成本,借記本科目(待攤基建支出),貸記「長期借款」科目;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後發生的,計入當期損益,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長期借款」科目。如發生匯兌收益,作相反會計分錄。
6�基建工程完工後應進行清理,已領出的剩餘材料應辦理退庫手續,借記「工程物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基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企業應計算各項交付使用固定資產的成本,編制交付使用財產明細表。交付使用固定資產的成本,按下列內容計算:
(1)房屋、建築物、線路等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建築工程成本、應分攤的待攤基建支出。
(2)動力設備和生產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需要安裝設備的實際成本;安裝工程成本;設備基礎、支柱等建築工程成本或砌築鍋爐及各種特殊爐的建築工程成本;應分攤的待攤基建支出。
待攤基建支出的分配方法,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1)按實際分配率分配。適用於建設工期較短、整個項目的所有單項工程一次竣工的建設項目。
實際分配率=待攤基建支出明細科目余額÷(建築工程明細科目余額+安裝工程明細科目余額+在安裝設備明細科目余額)×100%
(2)按概算分配率分配。適用於建設工期長、單項工程分期分批建成投產的建設項目。
概算分配率=(概算中各待攤基建支出項目的合計數-其中可直接分配部分)÷(概算中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和需要安裝設備投資合計)×100%
(3)某項固定資產應分配的待攤基建支出=該項固定資產的建築工程成本、安裝工程成本和需要安裝設備的成本合計×分配率
企業根據編制的交付使用財產明細表,結轉基建工程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7�本科目的期末余額,反映企業尚未完工的基建工程發生的各項實際支出。
(二)「更改工程支出」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業進行更新改造工程(包括技術改造、固定資產改良、裝飾、裝修等工程,下同)發生的實際支出。為更新改造工程准備的但尚未領用的工程材料、設備等,不在本科目核算,應通過「工程物資」科目核算。
2�企業進行更新改造工程領用的工程物資、發生的工程人員的工資、出包工程支付的工程價款、應由工程負擔的借款利息、匯兌損失、稅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工程物資」、「應付工資」、「銀行存款」、「長期借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應按單項工程和單位工程設置明細帳,進行明細核算。
4�本科目的期末余額,反映尚未完工的更新改造工程發生的各項實際支出。
(三)「大修理工程支出」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業進行大修理工程發生的實際支出。為大修理工程准備的但尚未領用的材料物資,不在本科目核算,應通過「工程物資」科目核算。
2�企業發生的大修理工程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工程物資」、「應付工資」等科目。大修理工程完工後,結轉大修理工程支出,借記「待攤費用」、「遞延資產」、「預提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應按大修理工程的種類設置明細帳,進行明細核算。
4�本科目期末余額,反映尚未完工的大修理工程發生的實際支出。
(四)「工程物資」科目
1�本科目核算為基建工程、更改工程和大修理工程采購的材料,以及尚未交付安裝的需要安裝設備的實際成本。預付大型設備款和基本建設期間根據項目概算購入為生產准備的工具及器具,也在本科目核算。購入不需要安裝的設備不在本科目核算,應通過「固定資產」科目核算。
2�本科目應設置「專用材料」、「專用設備」和「預付大型設備款」、「為生產准備的工具及器具」等明細科目。
3�購入工程物資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預付大型設備款時,借記本科目(預付大型設備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收到設備並補設備款時,借記本科目(專用設備),貸記本科目(預付大型設備款)和「銀行存款」科目。
工程領用工程物資時,借記「基建工程支出」、「更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工程完工後對領出的剩餘材料應辦理退庫手續,作相反會計分錄。
基建工程竣工,將為生產准備的工具及器具交付使用時,借記「低值易耗品」科目,貸記本科目。
工程竣工後剩餘的工程物資,如轉作本企業存貨的,借記「原材料」、「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如出售的,先結轉工程物資的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本科目,出售時,作其他業務收支處理。
4�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的工程物資,扣除保險公司、過失人賠償部分,工程項目尚未完工的,計入或沖減所建工程項目的成本;工程已經完工的,計入營業外收支。
5�本科目的期末余額,反映企業為工程購入的但尚未領用的專用材料和需要安裝設備的實際成本以及為生產准備但尚未交付的工具及器具的實際成本。
(五)「其他基建支出備查簿」
企業應設置「其他基建支出備查簿」,專門登記基建項目發生的構成項目概算內容但不通過「基建工程支出」科目核算的其他支出,包括按照建設項目概算內容購置的不需要安裝設備、現成房屋、無形資產以及發生的遞延費用等。企業在發生上述支出時,應通過「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科目核算,但同時應在「其他基建支出備查簿」中進行登記。
二、會計報表
修改會工(或會商等)01表「資產負債表」,並增加會工(或會商等)01表附表3「基建工程明細表」、會工(或會商等)01表附表4「基建投資情況表」和會工(或會商等)01表附表5「基建借款情況表」。
(一)資產負債表
取消本表原「在建工程」項目,增加「基建工程支出」、「更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和「工程物資」四個項目,分別反映期末尚未完工的基建工程、更改工程、大修理工程的實際成本和尚未領用的工程物資的實際成本。應分別根據「基建工程支出」、「更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和「工程物資」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仍使用「在建工程」科目的企業,應根據有關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分析填列。
(二)基建工程明細表
本表反映企業基本建設工程的建設及完工情況,編制本表為了考核建設項目的建設進度及概算執行情況。
本表的填列方法如下:
1�「單項工程和費用」欄,按照建設項目概算所列單項工程和費用分行填列。
2�「開工日期」欄,根據工程實際開工日期填列。
3�「概算數」欄,根據批準的項目概算數分別單項工程填列。
4�「完工基建工程」欄,反映已完工並交付使用的基建工程的實際成本,根據「基建工程支出」科目貸方發生額分別單項工程逐行填列。
5�「建築工程」欄,反映尚未完工的建築工程的實際成本。根據「基建工程支出」科目所屬「建築工程」明細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分別單項工程逐行分析填列。
6�「安裝工程」欄,反映尚未完工的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根據「基建工程支出」科目所屬「安裝工程」明細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分別單項工程逐行分析填列。
7�「在安裝設備」欄,反映基建工程領出的、正在安裝的設備的實際成本。根據「基建工程支出」科目所屬「在安裝設備」明細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分別單項工程逐行分析填列。
8�「待攤基建支出」欄,反映基建工程在建設期間發生的應分攤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的費用支出。本欄不分行填列,只填列一個總數,根據「基建工程支出」科目所屬「待攤基建支出」明細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填列。
9�「小計」欄,根據4至7欄的合計數計算填列。
10�「工程物資」欄,反映為基建工程購入的但尚未領用的工程物資的實際成本。本欄不分行填列,只填列一個總數,根據「工程物資」科目期末余額(應扣除為生產准備的工具及器具的實際成本)分析填列。
11�「合計」欄,反映尚未完工的基建工程的實際成本。根據8欄加9欄的合計數計算填列。
(三)基建投資情況表
本表總括反映企業基建項目的投資來源、基建項目的實際支出等情況。編制本表是為了考核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及概算執行情況。
本表填列方法如下:
1�「基建資金來源」類項目,反映企業用於建設項目的資金,根據「實收資本」、「長期借款」和「應付債券」等科目的有關記錄分析填列。其中,「累計發生數」欄,根據上年本表該欄數字加「本年發生數」欄數字合計填列。
2�「基建工程支出」類項目,反映企業基建工程的實際支出。根據「基建工程支出」科目及其有關明細科目的記錄以及「工程物資」科目的有關記錄分析填列。其中,「累計發生數」欄,根據上年本表該欄數字加「本年發生數」欄數字合計填列。
3�「其他基建支出」類項目,反映企業在基本建設過程中發生的雖不通過「基建工程支出」科目核算、但構成建設項目概算內容的其他支出。根據「工程物資——為生產准備的工具及器具」科目和「其他基建支出備查簿」的有關記錄,分別項目填列。
(四)基建借款情況表
本表反映企業按規定從各種渠道借入的用於基本建設的借款。本表根據「長期借款」和「短期借款」科目的有關記錄分析計算填列。

② 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標準是什麼

一、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標準是什麼? 國家頒發的《建築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理標准》規定,分項、分部、單位工程質量均分為「合格」與「優良」兩個等級 合格 (1)保證項目必須符合相應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規定; (2)基本項目抽檢的處(件),均應符合相應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規定; (3)允許偏差項日抽槍的點數中,建築工程有70%及其以上、達築設備安裝工程80%及其以上的實測值在相應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允許偏差范圍內,其餘的超允許偏差的實測值也應基本達到相應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規定。 二、分部工程的質量等級應符合以下規定 1、合格分部工程中所含分項工程的質量全部達到合格的標准。 2、優良 分部工程中所含分項工程的質量在全部達到合格標準的基礎上,其中有50%及其以上的分項工程為優良,且建築設備安裝工程中指定的主要分項工程必須達到優良。指定的主要分項工程是: (1)建築採暖衛生與煤氣分部工程中的鍋爐安裝、煤氣調壓裝置分項工程; (2)建築電氣安裝分部工程中的電力變壓器安裝、成套配電櫃(盤)及動力開關櫃安裝、電纜線路分項工程; (3)通風與空調分部工程中的有關空氣潔凈的分項工程; (4)建築電梯安裝分部工程中的安全保護裝置、試運轉分項工程。 三、建築安裝工程承包 印花稅 的相關內容 (一)建築安裝工程承包 印花稅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建築安裝 工程承包合同 的印花稅稅率是萬分之三。2、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稅計稅依據含 增值稅 在按合同金額計征印花稅的情形下,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是否含增值稅按以下三種情況處理:(一)如果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二)如果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三)如果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三)印花稅如何交納 印花稅實行的是「三自」繳納方式,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僅對納稅時間作了規定,並沒有對納稅地點進行明確,這說明印花稅注重的是合同是否貼花,而不強調在哪裡貼花。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合同在簽訂時貼花」的「簽訂時」不是一個點的概念,而是一個時間段的意思。例如, 北京 的某企業上午在 上海 簽訂了一份應稅合同,下午將此合同帶回北京貼花,這也應理解為「簽訂時貼花」。 隨著國家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中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會開展工程建設工作,因為每一項工程都與使用者的生命安全息息相關,所以國家也是制定了工程驗收標准,在工程完成後也會有專業的驗收部門進行檢查,如果在驗收的過程中出現了任何的質量問題,也要及時的進行整改。

③ 新房還要交納「水電入戶費」嗎好幾千元嗎

不需要交,正常情況下,商品房的基本交房要求是「三通一平」,即水通、電通、路通和場地平整。水電都是到戶的,不需要另交費用。

管道煤氣、水、電初裝費和開通費等。發展商如果要求交這些附加費用,按照目前的規定是不合法的。

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開發商作為房屋出賣人負有按期交付房屋的義務。依據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依據合同約定和上述法律規定,除合同中約定以購房者支付相應費用(包括:契稅、公共維修基金、產權登記費、物業管理費、證件印花稅;

測量費、水電開通費,其中開發商收取測量費、水電氣開通費為非法收費)作為房屋交付條件的,開發商不得以購房者先行支付相應費用作為房屋交付條件。

(3)電力線路安裝交印花稅嗎擴展閱讀

要求

一般合同條件下,三通一平的費用已包含在報價中,業主負責外圍協助,主要工作內容由承包商負責完成,特殊環境下可能分包出去,比如進場道路過長且業主對此有明確等級要求,現場鑽井時地下水層過深,岩石等級過高等。在石油化工建設中,現場施工對此要求相對要多一點。

土地開發整理建設用地三通一平的規定如下:三通指的是水通、電通和路通。即業主要提供施工用水、用電和進出場地的道路。

一平指的是紅線范圍內的土地平整。操作模式一般是業主到供水公司、電力公司辦理開戶,並施工一條進出場地的簡易道路,達到三通一平和條件後,與乙方(開發方)進行三通一平驗收,並報國土局建工科備案,以申請施工許可證。

三通一平:通電、通路、通水、土地平整。

④ 房地產開發和建安一起核算的企業,建安用的材料和設備應該怎樣核算

資金佔用
建安工程投資
一、本科目核算項目單位發生的構成項目建設投資支出的建築工程和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如世行貸款基礎設施項目和社會發展項目中能夠形成有形資產的支出等。不包括被安裝設備本身的價值及按照合同規定付給施工企業的預付備料款和預付工程款。
建築工程包括:
1.各種房屋及建築物,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預算內的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價值及其裝設油飾工程,列入建築工程預算內的各種管道、電力、電訊、電纜導線的敷設工程。
2.設備的基礎、支柱、工作台、梯子等建築工程、煉鐵、焦爐、蒸汽爐各種窯爐的砌築工程、金屬結構工程。
3.為施工而進行的建築場地布置,原有建築物和障礙物的拆除,土地平整、設計中規定為施工而進行的工程地質勘探,以及工程完工後建築場地的清理和綠化工作等。
4.礦井開鑿工程、石油、天然氣鑽井工程(不包括生產礦山用生產費用進行的礦井、坑道的整理延伸與探礦工程),以及鐵路、公路、橋梁等工程。
5.水利工程,如:水庫、堤壩、灌渠等工程。
6.防空、地下建築等特殊工程。
安裝工程包括:
1.生產、動力、起重、運輸、傳動和醫療、實驗等各種需要安裝設備的裝配、裝置工程,與設備相連的工作台、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
2.為測定安裝工程質量,對單體設備、系統設備進行單機試運和系統聯動無負荷試運工作(投料試運不包括在內)。
二、項目單位收到工程承包單位提交的「工程價款結算賬單」承付工程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工程款」科目;將預付的備料款和工程款扣減應付工程款,借記「應付工程款」科目,貸記「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科目。上述業務也可以合並為借記本科目,貸記「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應付工程款」科目。工程承包單位列入「工程價款結算賬單」隨同工程價款一並結算的臨時設施包干費和技術裝備費等,不屬於建安工程投資的范圍,應分別計入其他有關投資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項目單位自行施工的自營工程,發生的各項支出,可以直接在本科目核算,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材料」、「銀行存款」、「應付工資」等科目。發生需要分攤的施工管理費,可在本科目下設置「施工管理費」明細科目進行核算,月終再分攤計入各核算對象。
三、工程竣工,辦妥竣工驗收交接手續交付使用單位時,借記「交付使用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項目評估文件中列明的項目內容設置二級明細科目,並按支付類別設置三級明細科目。
設備投資
一、本科目核算項目單位發生的構成項目建設投資支出的各種設備的實際成本,包括交付安裝的需要安裝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和為生產准備的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的實際成本。
需要安裝設備,是指必須將其整體或幾個部位裝配起來,安裝在基礎上或建築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設備。有的雖不要基礎,但必須進行組裝工作,並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的,也應包括在內。
不需要安裝設備,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種設備。工具器具,是指生產和維護用的各種工具,試驗室、化驗室用的計量、分析、保溫、烘乾用的各種儀器,機械廠翻砂用的模型、鍛模、熱處理箱、工具台等。
二、項目單位調出庫存需要安裝的設備進行安裝時,根據設備出庫憑證,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設備」科目。年終時,應對領用出庫的設備進行清查,凡不符合「正式開始安裝條件」的設備,應辦理假退庫手續,用紅字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設備」科目;下年度開始時,再用藍字重作同樣的分錄,登記入賬。
不需要安裝的設備和工具、器具到大建設倉庫(或指定地點),並經驗收合格,就可以計算投資完成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器材采購」科目。購入的不需要安裝設備和工具、器具直接交付使用單位時,也應通過本科目核算,視同入庫,並同時辦理出庫手續。
需要安裝的設備安裝完畢,試車合格後,應辦理竣工驗收交接手續,交付使用單位,借記「交付使用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不需要安裝設備和工具、器具交付使用時,根據設備出庫憑證借記「交付使用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項目評估報告中列明的項目內容設置二級明細科目,並按支付類別設置三級明細科目。
待攤投資
一、本科目核算項目單位發生的構成項目建設投資支出的,按照規定應當分攤計入交付使用資產成本的各項費用支出。
二、待攤投資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單位管理費
核算經批准在建設過程中單獨設置管理機構的項目單位進行管理工作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項目單位經常費和項目管理費。項目單位經常費是指為完成工程建設任務需開支的經常性費用。具體包括:工作人員工資(基本工資、輔助工資、工資附加費)、工具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折舊費、零星固定資產購置費、低值易耗品攤銷費、修理費、咨詢費、印花稅、招標業務費、車輛牌照使用稅、保險費、會議費、勞動保護費、教育經費、勞動保險基金、技術圖書資料費、差旅費、辦公經費和其他管理性費用開支。
2.土地徵用及遷移補償費
核算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無限期的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土地補償費、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以及土地徵收管理費等,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規定補償標准撥付。
經營性項目通過出讓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出讓金,作為無形資產在「其他投資」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3.勘測設計費
核算自行或委託勘測設計單位進行工程水文地質勘測、設計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4.研究實驗費
核算為項目提供或驗證設計數據、資料進行必要的研究實驗,按照設計規定在施工過程中必須進行試驗所發生的費用,以及支付科技成果和先進技術的一次性技術轉讓費。不包括應由科技三項費用開支的施工企業對建築材料、構件和建築物進行一般鑒定、檢查所發生的費用及技術革新研究實驗費,以及應由勘測設計費、勘測設計單位的事業費或基建投資中開支的項目。
5.可行性研究費
核算在建設前期所發生的按規定應計入項目工程成本的可行性研究費用。為進行可行性研究而購置的固定資產,應在「其他投資」科目中核算。
6.臨時設施費
核算按規定撥付給承包商的臨時設施包干費,以及自營工程所發生的臨時設施實際支出。臨時設施費的內容按規定包括:臨時設施的搭設、維修、拆除費或攤銷費,以及施工期間專用公路養路費、維修費。
7.設備檢驗費
核算按照規定付給商品檢驗部門的進口成套設備檢驗費。項目單位對進口成套設備自行組織檢驗所發生的費用,應列入采購保管費,不在本科目核算。
8.延期付款利息
核算按規定對進口成套設備採取分期付款的辦法所支付的利息。
9.負荷聯合試車費
核算單項工程在交工驗收以前進行的負荷聯合試車虧損(即全部試車費減去試車產品銷售收入和其他收入後的差額)。單機試運或系統聯動無負荷試運所發生的費用,應在「建安工程投資」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10.包干節余
核算實行基建包干責任制的項目單位實現的按規定應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的包干節余。
11.壞賬損失
核算項目單位按規定程序報經批准確實無法收回的預付及其他應收款項。報經批准後,應按批准數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等科目。
12.國內借款利息
核算項目單位向國內銀行借入的投資借款和周轉借款所發生的按規定應計入項目工程成本的借款利息。項目建成投產後的利息,不在本科目中核算。項目提前建成投產,實現的建設期內利息節余,按規定作為還貸准備金,項目單位支用的借款未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擠占挪用部分的罰息支出和不按期歸還貸款而加付的利息,按規定應由項目單位自有資金支付,不在本科目核算。
13.合同公證費及工程質量監測費
核算項目單位因經濟糾紛所發生的有關訴訟費用和按規定支付給司法部門的合同公證費;支付給工程質量監測部門的工程質量監測費以及按照咨詢合同支付給工程師單位的監理費。
14.企業債券利息
核算項目單位使用企業債券資金所發生的按規定應計入工程成本的債券利息。按規定應計入工程成本的企業債券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企業債券資金」科目。項目單位將企業債券資金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按規定應沖減工程成本,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15.土地使用稅
核算項目單位在建設期間按規定繳納的土地使用稅。按規定計算應繳納的土地使用稅,借記本科目,貸記「應繳稅金」科目。
16.匯兌損益
核算項目單位使用國外借款所發生的按規定應計入交付使用資產成本的各種匯兌損益。
17.國外貸款利息及承諾費
核算項目單位使用國外借款所發生的按規定計入交付使用資產成本的國外借款手續費、承諾費和先征費等。收到債務通知單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等科目。
18.施工機構轉移費
核算按規定支付給施工單位從外地調來承擔施工任務而發生的一次性搬運費用。內容包括職工及隨同家屬的差旅費、調遣期間的工資,施工極限機械、設備、工具、用具和周轉性材料等的搬運費。
19.報廢工程損失
核算由於計劃安排不當,設計方案變更,重大災害事故等原因造成工程報廢所發生的扣除殘值後的凈損失。
20.耕地佔用稅
核算項目單位按規定繳納的耕地佔用稅。按規定計算應交的耕地佔用稅,借記本科目,貸記「應繳稅金」科目。
21.土地復墾及補償費
核算項目單位在建設過程中發生的土地復墾費用和土地損失補償費用。
22.投資方向調節稅
核算項目單位按規定交納的投資方向調節稅。按規定計算應交的投資方向調節稅,借記本科目,貸記「應繳稅金」科目。
23.固定資產損失
核算清理固定資產的凈損失以及經批准轉賬的固定資產的盤虧減盤盈虧後的凈損失。固定資產清理後的凈損失,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盤虧的固定資產轉賬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失」科目;盤盈的固定資產轉賬時,借記「待處理財產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
24.器材處理虧損
核算處理積壓器材所發生的虧損。處理器材時,將取得的價款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將發生的虧損借記本科目,器材的實際成本貸記「庫存材料」、「庫存設備」和「材料成本差異」科目。自用積壓物資的修理改制費用,也在本科目核算。發生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25.設備盤虧及毀損
核算項目單位發生的設備盤盈、盤虧及毀損。發生的設備盤盈、盤虧及毀損,應先通過「待處理財產損失」科目核算,待報經批准後,盤虧及毀損的設備,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失」科目;盤盈設備,借記「待處理財產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
26.調整器材調撥價格折價
核算按規定調整器材調撥價格所發生的折價。發生折價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設備」、「材料成本差異」科目。調整器材調撥價格的溢價,借記「庫存設備」、「材料成本差異」科目,貸記本科目。
27.企業債券發行費用
核算籌措債券資金而發生的債券發行費用,包括支付給銀行的代理發行手續費和債券設計、印刷等費用。項目單位支付給銀行的代理發行手續費,應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賬務處理:如果代理發行手續費是銀行或企業從發行債券資金中直接扣收的,按實際收到的貨幣資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扣收的手續費,借記本科目,按發行債券的實際數額,貸記「企業債券資金」科目;如果代理發行手續費是由項目單位直接支付的,項目單位在支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項目單位支付的債券設計、印刷等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如果以上費用是由生產企業支付的,項目單位在接到生產企業轉來的有關賬單憑證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企業債券資金」科目。
28.其他待攤投資
核算項目單位發生的除上述各種待攤投資以外的其他應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的待攤投資,如國外設計及技術資料費、出國聯絡費、外國技術人員費、取消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費、編外人員生活費、停緩建維護費、商業網點費、供電貼費和行政事業單位項目發生的非常損失等。
三、項目單位發生上述各項費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應付工程款」等有關科目。上述費用應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時,按照交付使用資產和在建工程的比例進行分攤。
四、本科目應按項目評估報告中列明的項目內容設置二級明細科目,並按支付類別設置三級明細科目。項目單位可按待攤投資的內容設置明細科目登記輔助賬。
其他投資
一、本科目核算項目單位發生的構成項目建設投資支出的其他投資成本,如房屋購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購置、飼養、培育支出,可行性研究用固定資產購置,不能直接分攤進入有關資產成本的咨詢服務和培訓考察、土壤改造、公共衛生以及取得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發生的支出。
二、項目單位發生各項其他投資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應付工程款」等科目;完工驗收交付使用時,借記「交付使用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項目評估報告中列明的項目內容設置二級明細科目,並按支付類別設置三級明細科目。
待核銷項目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非經營性項目單位發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群眾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綠化、取消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費以及項目報廢等不能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支出。形成資產部分的上述投資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應在「建安工程投資」等科目核算。
二、非經營性項目單位發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群眾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綠化等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取消的項目發生的可行性研究費,借記本科目,貸記「待攤投資」科目。由於自然災害等原因發生的項目整體報廢所形成的凈損失,報經批准後,借記本科目,貸記「建安工程投資」等科目。
三、發生的待核銷項目支出,應在下年初進行沖銷,借記「項目撥款」等項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項目評估報告中列明的項目內容設置二級明細科目,並按支付類別設置三級明細科目。
轉出投資
一、本科目核算非經營性項目單位為項目配套而建成的、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專用設施的實際成本。
二、非經營性項目單位建造的產權不歸屬本項目的專用設施,在完工時,借記「轉出投資」科目,貸記「建安工程投資」科目。
三、發生的轉出投資應在下年初進行沖銷,借記「項目撥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項目評估報告中列明的項目內容設置二級明細科目,並按支付類別設置三級明細科目。
交付使用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項目單位已經完成購置、建造過程,並已交付給生產、使用單位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為生產准備的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傢具等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實際成本等。項目單位用項目資金購建的在建設期間自用的固定資產,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工程竣工後,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編制竣工決算,辦妥竣工驗收和資產交接手續,才能作為交付使用資產入賬。項目單位在辦理竣工驗收和資產交接工作以前,必須根據「建安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其他投資」和「待攤投資」等科目的明細記錄,計算交付使用資產的實際成本,編制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等竣工決算附件,經交接雙方簽證後,其中一份由使用單位作為資產入賬依據,另一份由項目單位作為本科目的記賬依據。
三、交付使用資產成本,應按下列內容計算:
1.房屋、建築物、管道、線路等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1)建築工程成本;(2)應分攤的待攤投資。
2.動力設備和生產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1)需要安裝設備的采購成本;(2)安裝工程成本;(3)設備基礎、支柱等建築工程成本或砌築鍋爐及各種特殊爐的建築工程成本;(4)應分攤的待攤投資。
3.運輸設備及其他不需要安裝設備、工具、器具、傢具等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的成本,一般僅計算采購成本,不分攤「待攤投資」。
4.役畜、基本家禽、林木等固定資產成本,包括役畜、基本家禽、林木等的實際購置成本、飼養、培育費用和應分攤的待攤投資。
5.應交付生產、使用單位的各種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一般不分攤待攤投資。
四、已經辦理交接手續的交付使用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建安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其他投資」和「待攤投資」等科目。
五、本科目應按「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設置明細賬。
六、本科目的年末余額應在下年年初建立新賬時,全數沖轉。使用無償配套資金形成的交付使用資產,沖轉「項目撥款」、「項目資本」等科目;使用投資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資產,沖轉「待沖項目支出」科目;使用企業債券資金形成的交付使用資產,沖轉「企業債券資金」科目。使用多種投資的項目單位完成的交付使用資產,能分清投資來源的,分別按上述泛泛進行沖轉;分不清投資來源的,按實際投資比例計算結轉。
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
一、本科目是實行投資借款項目單位的專用科目,核算項目單位向生產單位收回的用基建投資借款購建並交付使用的資產價值。
二、項目單位將購建完成的資產,交付生產單位使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待沖項目支出」科目,同時借記「交付使用資產」科目,貸記「建安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科目。收到生產單位歸還的基建投資借款通知,借記「國外借款」或「國內借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項目單位用基建收入和投資包干結余償還基建投資借款時,借記「國外借款」或「國內借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應交基建收入」、「應交基建包干節余」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並通知生產單位轉賬。
固定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項目單位在建設過程中自用的各種固定資產原價。項目單位按基建計劃用基建投資購建完成交付生產單位的已完工程(如宿舍、辦公樓、汽車等),在未移交以前,因籌建工作需要,經批准暫時使用的,不作為項目單位的固定資產,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項目單位用基建投資購建的自用固定資產,應通過「建安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其他投資」、「待攤投資」等科目核算。購建完成交付項目單位使用時,借記「交付使用資產」科目,貸記「建安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其他投資」、「待攤投資」等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交付使用資產」科目。項目單位用留成收入購建的自用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主管部門或生產單位無償調撥給項目單位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調出單位賬面原值),貸記「上級撥入資金」科目(凈值)和「累計折舊」(調出單位已提折舊)。
盤盈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重置完全價值),貸記「累計折舊」科目(估計折舊)和「待處理財產損失」科目(凈值);按規定程序報經批准轉賬時,借記「待處理財產損失」科目,貸記「待攤投資」科目。
三、項目單位對於報廢和毀損等原因減少的固定資產,應按減少固定資產凈值,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按累計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本科目。
盤虧的固定資產,借記「累計折舊」科目(已提折舊)和借記「待處理財產損失」科目(凈值),貸記本科目(賬面原值)。按規定程序報經批准轉賬時,借記「待攤投資--固定資產損失」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失」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固定資產的類別和名稱進行明細核算。
累計折舊
一、本科目核算項目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自用固定資產的累計折舊。
二、固定資產折舊,一般應根據核定的月折舊率和月初在用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值,按月計算。月份內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折舊,從下月起計算折舊;月份內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後,不管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補提折舊,其凈損失計入待攤投資。
三、按月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借記「待攤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固定資產的類別設置相應的明細科目。
固定資產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項目單位因報廢、毀損等原因轉入清理的固定資產凈值及其在清理中所發生的清理費用和清理收入。
二、報廢和清理的固定資產轉入清理時,應按固定資產原價減去累計折舊後的差額,借記本科目,按已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清理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的殘料價值和變價收入等,借記「銀行存款」、「庫存材料」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由保險公司或過失人賠償的損失,借記「其他應收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固定資產清理後的凈收益,借記本科目,貸記「待攤投資--固定資產損失」科目;固定資產清理後的凈損失,借記「待攤投資--固定資產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清理的固定資產設置明細賬。
器材采購
一、本科目核算項目單位購入各種設備和材料的采購成本。
委託外單位加工的物資及其加工成本,直接在「委託加工器材」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器材的采購成本一般由以下各項組成:
1.買價:器材購入價,國際招標的器材為世界銀行支付的貨物到岸價;
2.運雜費:包括國內運輸、包裝、裝卸等費用;
3.采購保管費。
其中買價應直接計入器材的采購成本;運雜費能分清負擔對象的,直接計入有關器材的采購成本,不能分清負擔對象的,按器材買價的比例等分攤標准,分攤計入各有關器材的采購成本。
三、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1.根據發票賬單支付器材價款和運雜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外借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2.器材到達並已驗收入庫而發票賬單尚未收到時,在月份內可暫不記賬,待發票賬單到達時,再按發票賬單金額記賬,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外借款」、「銀行存款」等科目。月份終了時,對於已經驗收入庫而發票賬單尚未收到的器材,應按合同價格或預算價格暫估入賬,借記「庫存設備」、「庫存材料」等科目,貸記「應付器材款」科目。下月初用紅字作同樣的記錄予以沖回。下月發票賬單到達,支付價款時,按正常程序記賬,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外借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3.項目單位根據有關規定預付的大型設備款,借記「應付器材款」科目,貸記「國外借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設備到達驗收入庫後,再根據發票賬單的應付金額轉賬,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器材款」科目。
4.統一組織的國際招標采購的器材直達收貨單位,收貨單位應按貨物驗收單上的實際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器材款」等科目;器材驗收入庫時,借記「庫存設備」、「庫存材料」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債務清單時,借記「應付器材款」科目,貸記「國外借款」科目。
5.向供應單位、運輸機構等收取器材短缺或其他應沖減器材采購成本的賠償款項,根據有關索賠憑證,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本科目。需要報經批准轉銷或尚待查明原因處理的途中損耗,以及由於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損失,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6.月份終了,分配應記入器材采購成本的采購保管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采購保管費」科目。
7.月份終了,將驗收入庫的器材登記入賬:
(1)驗收入庫的設備,按實際成本借記「庫存設備」、「設備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
(2)驗收入庫的材料,按計劃成本借記「庫存材料」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將實際成本大於計劃成本的差額,借記「材料成本差異」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實際成本小於計劃成本的差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材料成本差異」科目。
採用實際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的項目單位,可以不設「材料成本差異」科目。收到材料時,根據發票賬單、付款憑證等,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外借款」、「銀行存款」科目。材料到達驗收入庫時,借記「庫存材料」科目,貸記本科目。發出材料的實際成本,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用「加權平均」、「移動平均」或「先進先出」等方法進行核算。
8.經過以上記錄後,本科目的月末余額,即為貨款已經支付但器材尚未到達或尚未驗收入庫的在途器材。
四、本科目應設置「設備采購」和「材料采購」兩個明細科目,並按設備和材料的類別名稱、型號設置采購明細賬進行核算。
第212號科目 采購保管費
一、本科目核算項目單位為采購、驗收、保管和收發設備材料所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采購、保管人員的工資、工資附加費、辦公費、差旅及交通費,以及檢驗試驗費、材料盤虧及毀損(盤盈沖減)等。項目管理單位的材料盤虧(盈)、毀損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發生各項采購保管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庫存材料」、「應付工資」等科目。凡應列入「采購保管費」科目內的各項費用,能分清負擔對象的,應直接記入本科目所屬「設備」或「材料」明細科目;分不清對象的,月末應按當月購入設備和材料總額的比例進行分攤。

⑤ 線路電桿防腐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需要。線路電桿防腐合同是為了解決電力問題而訂立的施工合同,通常來說是需要繳納印花稅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電力施工合同按0.3%貼花繳納稅費。

⑥ PPP項目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目前PPP項目可能涉及的各個領域相關的優惠政策梳理匯總如下:
1、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污水處理、工業廢氣處理相關PPP項目的稅收優惠。

(1)增值稅方面:

依據財稅〔2015〕78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污水處理勞務、工業廢氣處理勞務可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70%

(2)企業所得稅方面:

《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第三十三條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八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八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九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前款所稱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准。

具體優惠目錄涉及的文件如下:

財稅〔2008〕11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布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

財稅〔2008〕11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布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

財稅〔2008〕11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

財稅〔2008〕11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公布<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

財稅〔2016〕13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垃圾填埋沼氣發電列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 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

上述目錄文件的具體執行扣除參考如下文件規定:

財稅〔2008〕46號《關於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47號《關於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 》

財稅〔2008〕48號《關於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9〕8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

2、水利發電相關PPP項目稅收優惠

(1)增值稅方面

依據財稅〔2014〕10號規定,裝機容量超過100萬千瓦的水力發電站(含抽水蓄能電站)銷售自產電力產品,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8%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12%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2)企業所得稅方面

《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網企業電網新建項目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公告》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居民企業從事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規定條件和標準的電網(輸變電設施)的新建項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基於企業電網新建項目的核算特點,暫以資產比例法,即以企業新增輸變電固定資產原值占企業總輸變電固定資產原值的比例,合理計算電網新建項目的應納稅所得額,並據此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電網企業新建項目享受優惠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一)對於企業能獨立核算收入的330KV以上跨省及長度超過200KM的交流輸變電新建項目和500KV以上直流輸變電新建項目,應在項目投運後,按該項目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等單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該項目應分攤的期間費用,可按照企業期間費用與分攤比例計算確定,計算公式為:

應分攤的期間費用=企業期間費用×分攤比例

第一年分攤比例=該項目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初總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末總輸變電資產原值)/2]×(當年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至當年底的月份數/12)

第二年及以後年度分攤比例=該項目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初總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末總輸變電資產原值)/2]

(二)對於企業符合優惠條件但不能獨立核算收入的其他新建輸變電項目,可先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計算出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再按照項目投運後的新增輸變電固定資產原值占企業總輸變電固定資產原值的比例,計算得出該新建項目減免的應納稅所得額。享受減免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

當年減免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減免比例

減免比例=[當年新增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初總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末總輸變電資產原值)/2]×1/2+(符合稅法規定、享受到第二年和第三年輸變電資產原值之和)/[(當年企業期初總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末總輸變電資產原值)/2]+[(符合稅法規定、享受到第四年至第六年輸變電資產原值之和)/(當年企業期初總輸變電資產原值+當年企業期末總輸變電資產原值)/2]×1/2

二、依照本公告規定享受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的電網企業,應對其符合稅法規定的電網新增輸變電資產按年建立台賬,並將相關資產的竣工決算報告和相關項目政府核准文件的復印件於次年3月31日前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財稅[2014]5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

企業投資經營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採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碼頭、泊位、航站樓、跑道、路段、發電機組等)建設的,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每一批次為單位計算所得,並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

(一)不同批次在空間上相互獨立;

(二)每一批次自身具備取得收入的功能;

(三)以每一批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單獨計算所得,並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3、太陽能發電相關PPP項目的稅收優惠

(1)增值稅方面

依據財稅〔2016〕8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規定應予退還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

(2)企業所得稅方面

《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4、核力發電相關PPP項目的稅收優惠

(1)增值稅方面

依據財稅〔2008〕3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關於核力發電企業的增值稅政策

(一)核力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自核電機組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15個年度內,統一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返還比例分三個階段逐級遞減。具體返還比例為:

1.自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5個年度內,返還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75%;

2.自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的第6至第10個年度內,返還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70%;

3.自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個年度內,返還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55%;

4.自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滿15個年度以後,不再實行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二)核力發電企業採用按核電機組分別核算增值稅退稅額的辦法,企業應分別核算核電機組電力產品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不能准確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單台核電機組增值稅退稅額可以按以下公式計算:

(三)原已享受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但該政策已於2007年內到期的核力發電企業,自該政策執行到期後次月起按上述統一政策核定剩餘年度相應的返還比例;對2007年內新投產的核力發電企業,自核電機組正式商業投產日期的次月起按上述統一政策執行。

(2)企業所得稅方面

依據財稅〔2008〕3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發電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款,專項用於還本付息,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5、垃圾發電與熱力相關PPP項目的稅收優惠

(1)增值稅方面

依據財稅〔2015〕78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垃圾以及利用垃圾發酵產生的沼氣生產的熱力、電力,增值稅100%即征即退。

餐廚垃圾、畜禽糞便、稻殼、花生殼、玉米芯、油茶殼、棉籽殼、三剩物、次小薪材、農作物秸稈、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資源發酵產生的沼氣生產的生物質壓塊、沼氣等燃料,電力、熱力,增值稅100%即征即退。

(2)企業所得稅方面

《企業所得稅法》

第三十三條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前款所稱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准。

6、公共交通運輸相關PPP項目的稅收優惠

(1)增值稅方面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計程車、長途客運、班車等,可以採用簡易計稅。

財稅[2016]36號附件3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2)車輛購置稅方面

依據財稅〔2016〕8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

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

上述城市公交企業是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經營資格,為公眾提供公交出行服務的企業。

上述公共汽電車輛是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車輛實際經營范圍和用途等界定的,在城市中按規定的線路、站點、票價和時刻表營運,供公眾乘坐的經營性客運汽車和無軌電車。

(3)城鎮土地使用稅

依據財稅〔2016〕1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市公交站場運營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車站、停車場、保養場、站場辦公用地、生產輔助用地。

道路客運站場運營用地,包括站前廣場、停車場、發車位、站務用地、站場辦公用地、生產輔助用地。

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包括車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屬設施)、運營控制中心、車輛基地(含單獨的綜合維修中心、車輛段)以及線路用地,不包括購物中心、商鋪等商業設施用地。

7、飲水工程相關PPP項目的稅收優惠

(1)依據財稅〔2016〕1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

一、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徵契稅。

二、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徵印花稅。

三、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

五、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除了上述之外,還有可能適用高新技術企業、西部大開發等所得稅方面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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