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增資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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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不動產對外投資如何繳納印花稅
(1)《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指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雖然投資合同不屬於征稅合同,但是由於涉及到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所以投資雙方應當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2)接受投資後,被投資方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之和增加,則被投資方應當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之和的增加額計繳資金賬簿印花稅(萬分之五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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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公司設立或增資中以不動產資產出資所涉及的稅收有哪些
1、營業稅:根據財稅[2002] 19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 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 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牙!」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 徵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2、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按所 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企業將不動產過戶時,需要根據不動產的做價繳納。
3、契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規定,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
(4)不動產增資印花稅擴展閱讀
營業稅根據現行稅務政策,以不動產入股,對被投資企業享有收益並承擔風險的,取得的投資收益不需要交納營業稅。
但是,以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收入固定利潤的,屬於將場地、房屋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徵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關於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490號)規定:「以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收入固定利潤的,屬於將場地、房屋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徵收營業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房地產稅收
❺ 以不動產投資入股需要交印花稅嗎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自1993年7月1日《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准則》開始施行起,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新會計制度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所以,以不動產投資入股需要交印花稅。
一、定義: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設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
二、納稅人:
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三、征稅范圍: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