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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由信託財產承擔法律依據

發布時間: 2025-01-04 22:44:23

Ⅰ 25個與印花稅有關的熱點問答

自7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開始施行。近日,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台發布一批有關印花稅的熱點問答,精選了25個關注度較高的問題,一起來學習吧。
1
印花稅應稅憑證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亂仿畝九號)第二條,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根據《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合同(指書面合同),包嘩森括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租賃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築物和構築物所有權轉讓書據(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轉移),股權轉讓書據(不包括應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營業賬簿;證券交易。
2
公司跟境外企業簽合同,要幫境外企業代扣代繳印花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十四條,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由納稅人大帆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四款,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內代理人應當按規定扣繳印花稅,向境內代理人機構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納稅人應當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資產交付地、境內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書立應稅憑證境內書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涉及不動產產權轉移的,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3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的哪些應稅憑證免徵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4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2023年12月31之前,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下列應稅憑證,免徵印花稅:1.新設立的資金賬簿;
2.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和破產救助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3.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過程中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
4.以保險保障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
對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上述產權轉移書據或應稅合同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徵收印花稅。
4
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徵收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2023年12月31日之前,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5
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是否徵收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十二條規定,下列憑證免徵印花稅:
......
(六)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慈善組織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
6
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合同徵收印花稅有何具體規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5號)第一條:一、關於印花稅政策問題
......
(三)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與資金保管機構(指接受受託機構委託,負責保管信託項目財產賬戶資金的機構,下同)、證券登記託管機構(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簽訂的其他應稅合同,暫免徵收發起機構、受託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
(四)受託機構發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徵收印花稅。
(五)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因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專門設立的資金賬簿暫免徵收印花稅。
7
印花稅應稅憑證所載金額為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的,如何計算應納稅額?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五款,應稅憑證金額為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的,應當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人民幣確定計稅依據。
8
多個當事人共同簽訂應稅合同的,如何計算徵收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十條,同一應稅憑證由兩方以上當事人書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一款,同一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中涉及兩方以上納稅人,且未列明納稅人各自涉及金額的,以納稅人平均分攤的應稅憑證所列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確定計稅依據。
9
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何稅目徵收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二條第三款,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書立的購售電合同,應當按買賣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
10
同一憑證上記載不同的稅目事項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九條,同一應稅憑證載有兩個以上稅目事項並分別列明金額的,按照各自適用的稅目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列明金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11
實際結算金額與簽訂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情況下如何繳納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二款,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與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不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變更後的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變更後所列金額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就增加部分的金額補繳印花稅;變更後所列金額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12
內地投資者從香港基金分配取得收益的個人所得稅由誰來代扣代繳?
根據《關於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後適用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公告2022年第24號)第二條,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代扣代繳內地投資者從香港基金分配取得收益的個人所得稅。13
未履行的合同能否退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七款,未履行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已繳納的印花稅不予退還及抵繳稅款。
14
哪些憑證不屬於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二條第四款,下列情形的憑證,不屬於印花稅徵收范圍: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監察機關的監察文書。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按照行政管理許可權徵收、收回或者補償安置房地產書立的合同、協議或者行政類文書。
3.總公司與分公司、分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書立的作為執行計劃使用的憑證。
15
轉讓股權的印花稅計稅依據如何確定?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四款,納稅人轉讓股權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按照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認繳後尚未實際出資權益部分)確定。
16
在境外簽訂的合同需要交印花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二條第一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應稅憑證的標的為不動產的,該不動產在境內;
2.應稅憑證的標的為股權的,該股權為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
3.應稅憑證的標的為動產或者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的,其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但不包括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全在境外使用的動產或者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
4.應稅憑證的標的為服務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但不包括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17
企業之間的訂單、要貨單需要交印花稅嗎?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二條第二款,企業之間書立的確定買賣關系、明確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訂單、要貨單等單據,且未另外書立買賣合同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18
未列明金額的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六條,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在後續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於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後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19
境內的貨物多式聯運,如何確定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六款,境內的貨物多式聯運,採用在起運地統一結算全程運費的,以全程運費作為運輸合同的計稅依據,由起運地運費結算雙方繳納印花稅;採用分程結算運費的,以分程的運費作為計稅依據,分別由辦理運費結算的各方繳納印花稅。
20
納稅人享受印花稅優惠,如何辦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五款,印花稅法實施後,納稅人享受印花稅優惠政策,繼續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納稅人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21
納稅人享受土地增值稅優惠事項如何辦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二條第一款,土地增值稅原備案類優惠政策,實行納稅人「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納稅人在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表相應減免稅欄次即可享受,相關政策規定的材料留存備查。納稅人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22
應稅憑證列明的增值稅稅款計算錯誤,印花稅如何處理?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三款,納稅人因應稅憑證列明的增值稅稅款計算錯誤導致應稅憑證的計稅依據減少或者增加的,納稅人應當按規定調整應稅憑證列明的增值稅稅款,重新確定應稅憑證計稅依據。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調整後計稅依據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就增加部分的金額補繳印花稅;調整後計稅依據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
23
印花稅的減免優惠政策,書立雙方都可以享受嗎?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四條第一款,對應稅憑證適用印花稅減免優惠的,書立該應稅憑證的納稅人均可享受印花稅減免政策,明確特定納稅人適用印花稅減免優惠的除外。
24
納稅人多貼的印花稅票可以退嗎?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八款,納稅人多貼的印花稅票,不予退稅及抵繳稅款。
25
納稅人申報繳納印花稅時應填報什麼報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一)納稅人應當根據書立印花稅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情況,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附件1),進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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