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的計稅依據青島國稅局
1. 印花稅申報表中的 計稅金額或件數是什麼
就是每個印花稅稅目的計稅依據,以下包含但不限於,參考印花稅各項稅收文件
印花稅計稅依據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以憑證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2.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以「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為其計稅依據。
3.不記載金額的營業賬簿、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專利證等權利許可證照,以及日記賬簿和各種明細分類賬簿等輔助性賬簿,以憑證或賬簿的件數作為計稅依據。
4.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採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徵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發放核定徵收印花稅通知書,註明核定徵收的計稅依據和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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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梳理
1.申報期限
(1)應稅營業賬簿按年申報繳納。
(2)納稅人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營業賬簿印花稅。
2.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適用稅率。
(1)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2)已繳納印花稅的營業賬簿,以後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稅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稅額。
(3)營業賬簿印花稅的適用稅率為萬分之二點五。
3.其他注意事項
(1)已認定營業賬簿印花稅的納稅人,如按規定當期未產生應納稅額,也應按年進行「零申報」(計稅金額為0元)。否則會產生逾期未申報記錄,影響企業納稅信用等級以及購買發票。
(2)自2022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施行後,其他營業賬簿已不在印花稅列舉稅目內,除記載資金的賬簿以外的其他賬簿不再徵收印花稅。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2.《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於明確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5號)
02具體申報操作步驟,以上海稅務為例
第一步:進行稅種認定
營業賬簿印花稅申報應以在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按年計征的營業賬簿印花稅稅種認定為前提,納稅人可以登錄電子稅務局,通過「我要查詢」——「納稅人一戶式查詢」——「基礎信息」——「稅費種認定」,查詢具體的稅(費)種認定信息。
如納稅人存在應稅營業賬簿,且未認定相應稅(費)種,請聯系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稅(費)種認定。
第二步
登錄電子稅務局,點擊「我要辦稅」——「稅費申報及繳納」——「綜合申報」——「財產和行為稅合並納稅申報」。
第三步
選擇「印花稅申報(按年)」對應的「稅源採集」。
注意
若企業已核定按年計征營業賬簿,「當期應申報稅種」中會自動帶出印花稅稅種申報。
第四步
稅款所屬期默認為2023-01-01至2023-12-31,點擊「新增採集信息」。
第五步
情形一
已按年核定營業賬簿印花稅稅種的納稅人,如當年度無需繳納稅款的,直接點擊「一鍵零申報」。根據系統提示,跳轉至申報界面,點擊「申報」完成零申報。
情形二
存在營業賬簿印花稅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在印花稅稅源信息採集界面,系統自動帶出一條稅源信息,雙擊該行次即可彈出「稅源明細錄入頁面」。
未自動帶出稅源信息的,則點擊「增加」按鈕。
在稅源明細錄入頁面,填寫相關數據信息後,點擊「確認」。
印花稅稅源信息採集界面點擊「保存」—「確定」。
第六步
點擊【返回】,回到【財產和行為稅合並納稅申報】界面,勾選需申報的稅種,點擊【下一步】,確認信息無誤後,點擊【申報】即申報完成。
03印花稅按次申報將產生滯納金
印花稅法第十六條規定:
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可見,印花稅在立法之後,對納稅期限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之前的暫行條例中並沒有對印花稅的納稅期限進行明確,所以,就不存在逾期一說),因此,就會存在逾期產生滯納金的問題。
04 不同種類的借款合同應如何貼花?
根據不同種類的借款合同,具體情況如下:
Q1:對小微企業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借款合同印花稅有什麼政策優惠嗎?
優惠一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3號)規定,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享受條件
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優惠二
「六稅兩費」減免。《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徵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Q2:與銀行簽訂的電子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借款合同也需要依法繳納印花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國家稅務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1998〕30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3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
Q3:營業賬簿需要每年都按賬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繳納印花稅嗎?
根據《印花稅法》規定,已繳納印花稅的營業賬簿,以後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稅的實收資本 (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稅額。舉例說明,2023年成立的企業,實繳注冊資金100萬,印花稅申報完成,那麼2024年,假設企業增資了,增加了50萬實收資本,那麼在2024年需要將增加的部分50萬計算繳納印花稅。
溫馨提示: 營業賬簿印花稅按年計征的若當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稅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未增加也需要按零申報印花稅哦!
Q4: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出資額屬於合夥份額,不設置「實收資本」、「資本公積」會計科目。請問,該部分出資額是否需要繳納資金賬簿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法》規定,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合夥企業出資額不計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不徵收資金賬簿印花稅。
Q5:如果企業之間沒有簽訂買賣合同,只有要貨單的情況下需要交印花稅嗎?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企業之間書立的確定買賣關系、明確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的訂單、要貨單等單據,且未另外書立買賣合同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所以說沒有簽訂合同,不代表不繳納印花稅。
Q6:未履行的應稅合同能否退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七)項規定,未履行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已繳納的印花稅不予退還及抵繳稅款。
所以說,企業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也需要非常的謹慎,不僅要確保合同條款清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明確,同時,也應該充分了解合同條款的法律含義,以及可能產生的風險和責任。
3. 技術合同的印花稅計稅依據
法律主觀:
1、印花稅,是稅的一種,是對合同、憑證、書據、賬簿及權利許可證等文件徵收的稅種。納稅人通過在文件上加貼印花稅票,或者蓋章來履行納稅義務。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2、印花稅應納稅額=計稅依據*適用稅率,或定額5元/件(適用於不記載資金的賬簿及簽定合同時不能確定金額的情況),其中計稅依據:簽定的購銷合同金額、租賃費、加工承攬費、運輸費、借款本金等。,根據應稅憑證的性質分別規定有以下幾種:,1、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以憑證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2、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稅總額作為計稅依據。,3、不記載金額的權利許可證照:營業執照、專利證、房屋產權證等,以及企業的日記賬簿和各種明細分類賬簿等輔助性賬簿,按憑證或賬簿的件數納稅。,1、與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企業與非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簽訂的借款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五條和《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這些機構不需要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不屬於金融機構,該類借款合同不需貼花。,2、與企業、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包括企業之間的統借統貸合同,不需繳納印花稅。,3、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經過協商僅延長借款合同還款期限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七條規定,暫不貼花。,4、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委託單位與銀行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六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託單位之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許可權和責任的,不需印花。,5、與金融機構簽訂的授信合同,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授信額度協議,根據《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四款,是銀行對借款人在一定期間內允許融資的額度計劃,與「借款合同」有區別,不需貼花。,6、限額內的循環借款,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根據國稅地字[1988]30號第二條規定,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的0.05‰貼花,在限額內發生的循環借款不需貼花。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18條 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場價格計算金額,然後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4. 納稅答疑:印花稅的征稅范圍和計稅依據是如何規定的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使用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徵收的一種稅。其范圍包括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以及經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具體征稅范圍和計稅依據如下:
一、經濟合同。
在《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列舉了10種應稅經濟合同五檔稅率,其中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稅率為千分之一;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稅率為萬分之五;購銷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技術合同稅率為萬分之三;借款合同稅率為萬分之零點五;財產保險合同稅率為萬分之零點三。執行中應從以下幾方面引起注意:
(一)購銷合同。購銷合同應稅憑證包括四部分:一是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合同;二是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刊、音像征訂憑證;三是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四是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簽訂的購售電合同。需注意以下幾點:
1、計稅依據為購銷金額,不得作任何扣除。
2、合同未列明金額的,按合同所載購、銷數量,依照國家牌價或者市場價格計算應納稅額。
3、調劑合同(雙方或多方互調合同)、以貨易貨合同屬於「購」和「銷」兩個合同,應就「購」和「銷」兩個合同計算繳納印花稅。
4、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不屬於購銷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萬分之五徵收印花稅。
5、單位和個人訂閱圖書、報刊、音像的征訂憑證不徵收印花稅;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以及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二)加工承攬合同。應稅憑證包括加工、定做、修繕合同,同時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也屬於加工承攬合同。計稅依據為加工或承攬收入的金額,計算完稅時主要看材料是誰提供的:
1、在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的情況下,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若合同中未分別記載,則應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
2、在委託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託方只提供輔助材料情況下,無論加工費和輔助材料金額是否分別記載,均以輔助材料與加工費的合計數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對委託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額不計稅。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計稅依據為勘察、設計收取的費用(即勘察、設計收入)。
(四)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計稅依據為承包金額,不剔除任何費用。如果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築項目再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其所簽訂的分包或轉包合同,仍應按所載金額另行計稅。即總包合同不能按減除分包合同、轉包合同後的差額計稅,總包合同計稅了,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也應當同時計稅。
(五)財產租賃合同。計稅依據為租賃金額(即租金收入),不包括融資租賃合同(暫按借款合同計稅)和企業與主管部門簽訂的有關經營權的租賃承包合同。
(六)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但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合同。按以下辦法計稅:
1、凡是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計稅;凡是只填開借據並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計稅。
2、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以其規定的最高額為計稅依據,在簽訂時貼花一次,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另貼印花。
3、在基本建設貸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計劃分年簽訂借款合同,在最後一年按總概算簽訂借款總合同,且總合同的借款金額包括各個分合同的借款金額的,對這類基建借款合同,應按分合同分別貼花,最後簽訂的總合同,只就借款總額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額後的余額計稅貼花。
4、在貸款業務中,如果貸方系由若干銀行組成的銀團,銀團各方均承擔一定的貸款數額。借款合同由借款方與銀團各方共同書立,各執一份合同正本。對這類合同借款方與貸款銀團各方應分別在所執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額計稅。
5、對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的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應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
6、對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從貸款方取得一定數量抵押貸款的合同,應按借款合同貼花;在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時,應再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的有關規定計稅。
(七)保險合同。包括信用保證合同,但只對財產保險合同徵收印花稅,人壽保險合同不徵收印花稅。計稅依據為支付(收取)的保險費金額,不包括所保財產金額。
(八)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計稅依據為合同所載的價款、報酬或使用費。需注意三點:
1、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
2、技術轉讓合同中包括專利申請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不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這部分屬於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3、咨詢合同不包括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合同,即對法律、會計、審計咨詢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九)貨物運輸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 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計稅依據為取得的運輸費金額(即運費收入),不包括所運貨物的金額、裝卸費和保險費等。且國內運輸與國際運輸計稅方法不同:
1、國內貨物聯運。
①由起運地統一結算全程運費的,以全程運費作為計稅金額,由起運地運費結算雙方繳納印花稅;
②分程結算運費的,以分程的運費作為計稅金額,分別由辦理運費結算的各方繳納印花稅。
2、國際貨運。
①我國運輸企業運輸的,運輸企業以本程(國內)運費計算應納稅額;托運方所持的運費結算憑證,按全程運費計算應納稅額。
②外國運輸企業運輸進出口貨物的,運輸企業所持的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托運方所持的運費結算憑證,以運費金額為依據計算繳納印花稅。
(十)倉儲保管合同。包括倉儲、保管合同,倉單或棧單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計稅依據為倉儲保管的費用(即保管費收入)金額,不包括儲存和保管貨物金額。
以上是10種經濟合同印花稅的不同計稅規定,除此之外,還應注意以下五點:
一是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視同合同征稅;對於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願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徵收印花稅。
二是對於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徵收印花稅。
三是未按期兌現合同亦應貼花。
四是同時書立合同和開立單據的不重復貼花。
五是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1)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2)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准而無期限的。對於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後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二、產權轉移書據。
產權轉移即財產權利關系的變更行為,表現為產權主體發生變更。產權轉移書據是在產權的買賣、交換、繼承、贈與、分割等產權主體變更過程中,由產權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所訂立的民事法律文書。
印花稅稅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其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 是指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不動產、動產所有權轉移所書立的書據,包括股份制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其他4項則屬於無形資產的產權轉移書據。
此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也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以書據中所載的金額為計稅依據,稅率為書據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
三、營業賬簿。印花稅在稅目中將營業賬簿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簡稱資金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兩類,因其核算的內容不同,分別採取按金額和按件兩種計稅方法。其中:「資金賬簿」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貼花,稅率為萬分之五,該公司注冊時繳納的1萬元印花稅就是根據注冊資本2000萬元和萬分之五的稅率計算的,但只在注冊時全額貼花,從次年開始,只對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增加數額計稅,未增加的不再計稅。其他營業賬簿,包括日記賬和各明細分類賬簿,每件按五元按年計稅貼花。具體計稅辦法如下:
從核算形式和單位性質上看:一級核算單位對財會部門設置的賬簿計稅;分級核算單位的對財會部門和設置在其他部門和車間的明細分類賬都計稅;對實行差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按其他賬簿定額計稅貼花,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計稅貼花;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對營業賬簿分別就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按規定計稅。同時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1、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由各分支機構在其所在地繳納)。上級單位核撥資金的,記載資金的賬簿按核撥的賬面資金數額計稅;上級單位不核撥資金的,只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
2、增量貼花的幾種情形(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1)實行公司制改造並經縣以上政府和有關部門批準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
(2)以合並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增加的資金。
(3)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資金。
(4)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
(5)企業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轉為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資金
3、車間、門市部、倉庫設置的不屬於會計核算范圍或雖屬會計核算范圍,但不記載金額的登記簿、統計簿、台賬等,不貼花。
4、對會計核算採用單頁表式記載資金活動情況,以表代賬的,在未形成賬簿(賬冊)前,暫不貼花,待裝訂成冊時,按冊貼花。
四、權利、許可證照。
「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等。按件每件五元貼花。
五、經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細則列舉的憑證徵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因此,這部分憑證一般是指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關於「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鑒別。」「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對憑證的性質發生爭議的,應檢附該憑證報請上一級稅務機關核定。」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針對基層稅務機關不能確定的征稅憑證以及其他在條例、細則中沒有列舉的憑證作出的征稅規定,是對印花稅條例、細則列舉征稅憑證的完善和補充。如:《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確「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明確「企業,個人出租門店,櫃台等簽訂的合同,屬於財產租賃合同,應按照規定貼花」等等。
在實際工作中,除了把握以上五類經濟憑證的計稅政策外,還應注意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是各類憑證不論以何種形式或名稱書立,只要其性質屬於條例中列舉征稅范圍內的憑證,均應照章征稅。
二是應稅憑證均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三是適用於中國境內並在中國境內具備法律效力的應稅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印花稅的規定計稅。
四是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市場價格計算金額,依適用稅率貼足印花。
五是應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按憑證書立當日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摺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六是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所執的一份全額貼花。
七是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率,如分別載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後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八是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九是按比例稅率計算納稅而應納稅額又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貼花。對財產租賃合同的應納稅額超過1角但不足1元的,按1元貼花。
此外,為了全面把握印花稅的征稅范圍,還應了解印花稅免稅的范圍,以保證正確履行納稅義務,下列憑證和業務免徵印花稅。
1、已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抄本。但以副本或抄本作為正本使用的,另貼印花。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業產品收購合同。
4、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5、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6、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凡房屋用於生活居住的,暫免貼花。
7、軍事物資運輸、搶險救災物資運輸,以及新建鐵路臨管線運輸等的特殊貨運憑證。
8、對國家郵政局及所屬各級郵政企業,從1999年1月1日起獨立運營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凡屬在郵電管理局分營前已貼花的資金免徵印花稅,1999年1月1日以後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9、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准進行的國有(含國有控股)企業改組改制而發生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暫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不屬於上述情況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仍應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10、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准改制的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後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餘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1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准改制的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12、投資者買賣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免徵印花稅。
13、對國家石油儲備第一期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14、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發生的憑證和產權轉移書據享受印花稅的優惠政策。但與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這些合同或產權轉移書據,只是對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免徵印花稅,而對其他的當事人應該照章徵收印花稅。
15、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16、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徵契稅、印花稅;對公租房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公租房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
17、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
5. 印花稅計稅金額怎麼算
問題一:地稅申報表中印花稅購銷合同計稅金額或件數那一欄怎麼算的,公式是什麼? 直接是你簽訂的合同金額乘以萬分之三的稅率。你的表上的就是你的合同金額,那已求得的數字就是稅款了
問題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和稅率 按照80%來繳納 稅率是萬分之三。
問題三:印花稅稅額怎麼計算 根據印花稅應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1、實行比例稅率的憑證,應納印花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印花稅=憑證所載應稅金額×適用比例稅率;
2、實行定額稅率的憑證,應納印花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印花稅額=應稅憑證件數×試用單位稅額。
問題四:購銷合同印花稅的計稅金額包含增值稅稅額嗎 購銷合同印花稅的計稅金額,通常不包含增值稅稅額;但如果以價稅合計方式定價,則包含增值稅稅額,很多納稅人對這一點沒有注意。
問題五:如何計算印花稅的應納稅額 還不錯的。
問題六:印花稅應該怎麼算呢? 印花稅有多種,你應該說的是銷售合同印花稅吧;有關銷售合同印花稅的計算問題,當前全國各地區規定不一樣,有的地區是直接按當月的銷售收入乘以印花稅稅率(萬分之三)計算的,有的地區是按當月購進的商品金額與銷售的商品金額之和的一定比例再乘以印花稅稅率計算的……具體計算方法,請直接咨詢當地稅務部門
問題七:印花稅的繳費基數是怎麼計算的 印花稅是一種行為稅,主要針對列舉的合同和權證交稅,交稅依據是合同金額或權證賬載金額,所以繳費基數是合同金額或賬載金額。而比較特殊的是賬簿,資金帳簿以資金賬載金額為計稅基數,其他賬簿以賬簿的數量,每本5元計稅。
問題八:購銷合同印花稅的計稅金額是否含增值稅? 按不含稅價計算。即2.56元
平時實務中不是簽定合同就按合同計提海花稅,而是按損益表上的當月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的合計數按萬分之三計提印花稅。
另外采購合同不需要單獨計提印花稅。稅務局規定:購、銷合同印花稅統一按銷售額的0.03%合並徵收。也就是說0.03%已包含了購貨合同的印花稅了
問題九:印花稅合同金額怎麼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場價格計算金額,然後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根據《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的規定,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准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後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問題十:印花稅的計稅金額是怎麼來的? 5分 一般是按購銷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計算印花稅
最簡單就是按增值稅申報表 附表一和附表二 中的不含稅金額總和 在去乘以萬分之三 計算
如果有增資的話 增加的那部分也是要交印花稅的 稅率按 萬分之五計算
有借款的按借款合同上金額的萬分之0.5計算
6. 印花稅核定徵收
印花稅又有新變化,以後不能「打折」交了!多地稅務局發文明確:7月起,廢止印花稅原有的地方性核定徵收文件。很多人來問,印花稅核定徵收是不是取消了?一、注意!7月起,印花稅核定徵收變了!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的實施,有關印花稅核定徵收的文件如國稅函〔2004〕1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 77 號被公布廢止。
青海、青島、廈門等多地稅務機關也相繼發布公告,廢止原先制定的印花稅核定徵收的地方性文件。
那麼,這是否意味著印花稅的核定徵收徹底退出了歷史舞台?下面我們給大家詳細分析一下。
根據新實施的《印花稅法》第十八條規定:印花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徵收管理。
我們將現行的稅收征管法和之前的國稅函〔2004〕150號(廢止文件)做了一個多方位的對比。
1、核定徵收情形方面:
2、核定辦法制定上:
3、核定方法及其他規定上:
通過以上對比我們得出結論:
國稅函〔2004〕150號文件廢止後,並不代表著徹底取消了印花稅的核定徵收。只是7月起,各地市不再根據自行制定的印花稅核定徵收辦法,進行印花稅的核定徵收管理,全部統一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執行。
也就是說:7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稅收征管法》規定的情形,稅務機關仍有權核定其印花稅應納稅額,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二、提醒大家!印花稅,或再也不能打折交了!
根據最新的《印花稅法》及相關征管文件和解讀文件,現在印花稅是按照應稅憑證類型和相應的稅率計稅,在書立應稅憑證的當日產生納稅義務。
用大家好理解的話來講就是:印花稅計稅需要按應稅憑證列明的計稅依據乘以相應的稅率計稅申報的。也就是沒有「打折」的說法了。
而之前,在核定徵收情況下,印花稅是可以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來交稅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打折」。
具體打折標准由稅務局根據具體情況具體來定,每個地方的標准也不大一樣,大概在50%-100%之間。下圖是青海的一個核定標准,大家可以參考看看:
正常情況下,核定是可以由企業進行申請的,稅務機關進行審核批准。
可以看到,「打折」交印花稅,是核定徵收之下的一個產物。但是現在,隨著一系列的核定徵收文件廢止,以後交稅就沒有打折核定的依據了。
那是不是以後就再也不能打折交稅了呢?有些人已經收到了稅務局的明確通知了:
所以,在這里提醒大家:如果之前是核定徵收(打折)交印花稅的,要密切關注當地有沒有作廢核定徵收的文件,並注意申報風險,別因此少交了稅,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