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核定徵收備案貴州
A. 印花稅是否需要在金三系統中備案,才能採用核定徵收
需要。因為在姿穗彎備案後,納稅人才可以按照核定稅額進行繳納徵收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可以選擇核定徵收或者按照實際稅額徵收印花稅。如果選擇核定徵收,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並按照規定族慎提交相關材跡悶料,進行備案。
B. 印花稅可以核定徵收嗎
印花稅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其印花稅計稅依據:
(1)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2)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3)未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四條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一)已繳納印化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三)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C. 鍗拌姳紼庡湪鍝浜涙儏鍐典笅鍙浠ユ牳瀹氬緛鏀訛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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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印花稅核定徵收
印花稅又有新變化,以後不能「打折」交了!多地稅務局發文明確:7月起,廢止印花稅原有的地方性核定徵收文件。很多人來問,印花稅核定徵收是不是取消了?一、注意!7月起,印花稅核定徵收變了!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的實施,有關印花稅核定徵收的文件如國稅函〔2004〕1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 77 號被公布廢止。
青海、青島、廈門等多地稅務機關也相繼發布公告,廢止原先制定的印花稅核定徵收的地方性文件。
那麼,這是否意味著印花稅的核定徵收徹底退出了歷史舞台?下面我們給大家詳細分析一下。
根據新實施的《印花稅法》第十八條規定:印花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徵收管理。
我們將現行的稅收征管法和之前的國稅函〔2004〕150號(廢止文件)做了一個多方位的對比。
1、核定徵收情形方面:
2、核定辦法制定上:
3、核定方法及其他規定上:
通過以上對比我們得出結論:
國稅函〔2004〕150號文件廢止後,並不代表著徹底取消了印花稅的核定徵收。只是7月起,各地市不再根據自行制定的印花稅核定徵收辦法,進行印花稅的核定徵收管理,全部統一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執行。
也就是說:7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稅收征管法》規定的情形,稅務機關仍有權核定其印花稅應納稅額,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二、提醒大家!印花稅,或再也不能打折交了!
根據最新的《印花稅法》及相關征管文件和解讀文件,現在印花稅是按照應稅憑證類型和相應的稅率計稅,在書立應稅憑證的當日產生納稅義務。
用大家好理解的話來講就是:印花稅計稅需要按應稅憑證列明的計稅依據乘以相應的稅率計稅申報的。也就是沒有「打折」的說法了。
而之前,在核定徵收情況下,印花稅是可以按收入的一定比例來交稅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打折」。
具體打折標准由稅務局根據具體情況具體來定,每個地方的標准也不大一樣,大概在50%-100%之間。下圖是青海的一個核定標准,大家可以參考看看:
正常情況下,核定是可以由企業進行申請的,稅務機關進行審核批准。
可以看到,「打折」交印花稅,是核定徵收之下的一個產物。但是現在,隨著一系列的核定徵收文件廢止,以後交稅就沒有打折核定的依據了。
那是不是以後就再也不能打折交稅了呢?有些人已經收到了稅務局的明確通知了:
所以,在這里提醒大家:如果之前是核定徵收(打折)交印花稅的,要密切關注當地有沒有作廢核定徵收的文件,並注意申報風險,別因此少交了稅,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 印花稅什麼情況會核定
印花稅在以下情況會核定:
1. 納稅人工作賬簿不健全,不能准確核算應稅憑證的計稅金額。當稅務部門認為納稅人的工作賬簿無法准確反映應稅憑證的計稅金額時,會對印花稅進行核定徵收。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企業會計制度不完善或會計核算不準確的情況下。
2. 納稅人經常發生應稅憑證但未貼花納稅,或者雖有貼花但計稅金額不實的情況。如果納稅人在日常經營中頻繁發生應稅憑證交易,但未按照規定貼花或貼花金額與實際交易金額不符,稅務部門可能會對其進行核定徵收。這是因為納稅人未能正確履行其納稅義務,稅務部門需要通過核定來確保稅收的公平性。
3. 納稅人申報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明顯低於同行業的計稅依據且無正當理由的情況。稅務部門會定期對行業內的稅收情況進行評估和比較。如果某納稅人的印花稅申報數額明顯低於同行業平均水平且沒有合理的解釋,稅務部門可能會對其進行核定徵收,以確保稅收的合理性。
總之,印花稅的核定主要是為了保障稅收的公平性和准確性。當納稅人存在以上情況時,稅務部門會採取相應的措施對印花稅進行核定徵收,確保國家稅收收入的合法性和穩定性。這也是稅收法律法規的要求,旨在防止稅收流失和確保納稅人的合規經營。
F. 印花稅怎麼核定
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徵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發放核定徵收印花稅通知書,註明核定徵收的計稅依據和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十五條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徵,為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採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G. 購進貨物沒有合同需要交印花稅嗎
法律主觀:
印花稅 的計稅依據是應稅憑證,沒有 購銷合同 要交印花稅嗎,理論上不必貼印花。 但是由於印花稅長期管理缺位,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核定徵收的文物埋件,如果你們公司在印花稅管理上達不到文件要求,各地稅務機關可以依據本省的文件核定徵收購銷合同印花稅。 參考此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21】150號文件規定 核定徵收印花稅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徵,為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如指(三)採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 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徵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發放核定徵收印花稅通知書,註明核定徵收的罩橡螞計稅依據和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 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徵收印花稅,應根據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收入,參考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同行業合同簽訂情況,確定科學合理的數額或比例作為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逐步建立印花稅基礎資料庫,包括:分行業印花稅納稅情況、分戶納稅資料等,確定科學合理的評估模型,保證核定徵收的及時、准確、公平、合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機關可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印花稅核定徵收辦法,明確核定徵收的應稅憑證范圍、核定依據、納稅期限、核定額度或比例等,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帳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