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屬於哪類合同印花稅
1. 招商代理合同印花稅要繳納嗎
對於投資代理合同,是無需繳納印花稅的。這是因為代理合同是不屬於印花稅的范圍內,所以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但是其他合同也需要繳納印花稅,但是印花稅的繳納也需要按時間來定。一、招商代理合同印花稅要繳納嗎
委託代理合同不需交納印花稅。
委託代理合同不是《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應稅合同類型,所以,不需要交納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征;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帳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的合同
1.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的,訂單不貼花
在購銷活動中,有時供需雙方只填制訂單,不再簽訂購銷合同,此時訂單作為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明確供需雙方責任的業務憑證,該訂單具有合同性質,需按照規定貼花。但在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情況下,只需就購銷合同貼花,訂單對外不再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僅用於企業內部備份存查,根據(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無需貼花。
2.非金融機構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銀行與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和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或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企業向股東貸款是企業進行融資的常見方式,和股東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如果雙方都不屬於金融機構,無需貼花。
3.股權投資協議
股權投資協議是投資各方在投資前簽訂的協議,只是一種投資的約定,不屬於印花稅征稅范圍,無需貼花。
4.繼續使用已到期合同無需貼花
企業所簽訂的已貼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載權利義務關系尚未履行完畢,需繼續執行合同所載內容,即繼續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該合同所載內容和金額沒有增加,無需再重新貼花。但如果合同所載內容和金額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畢事項另簽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另行貼花。
5.委託代理合同
代理單位和委託方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許可權和責任的,根據國稅發[1991]第155號文規定,不屬於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6.貨運代理企業和委託方簽訂的合同和開出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
在貨運代理業務中,委託方和貨運代理企業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以及貨運代理企業開給委託方
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根據國稅發[1991]第155號、國稅發[1990]173號文規定,不屬於印花稅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7.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
在貨物托運業務中,根據國稅發[1990]173號文規定,承、托運雙方需以運費結算憑證作為應稅憑證,按照規定貼花。但對於托運快件行李、包裹業務,根據(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花。
8.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
根據財稅[2006]162號文規定,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徵收印花稅。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的規定:根據稅三(1988)776號文規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的購銷合同不包括供水、供電、供氣(汽)合同,這些合同不貼花。
9.會計、審計合同
根據(89)國稅地字第034號文規定,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於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10.工程監理合同
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關資質的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的委託,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等相關規定,代替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工程建設實施監控的一種專業化服務活動。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因此,工程監理合同並不屬於「技術合同」稅目中的技術咨詢合同,無需貼花。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的規定:根據深地稅發[2000]91號文規定,「工程監理合同」不屬於「技術合同」,也不屬於印花稅稅法中列舉的征稅范圍。因此,工程監理單位承接監理業務而與建築商簽訂的合同不征印花稅。
11.三方合同中的擔保人、鑒定人等非合同當事人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作為購銷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擔保人、鑒定人、見證人而簽訂的三方合同,雖然購銷合同、借款
合同屬於印花稅應稅憑證,但參與簽訂合同的擔保人、鑒定人、見證人不是印花稅納稅義務人,無需就所參與簽訂的合同貼花。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
12.沒有書面憑證的購銷業務不需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在商品購銷活動中,直接通過電話、計算機聯網訂貨,不使用書面憑證的,根據國稅函(1997)505號文規定,不需繳納印花稅。例如通過網路訂書、購物等。
13.商業票據貼現
企業向銀行辦理商業承兌匯票等商業票據貼現,從銀行取得資金,但貼現業務並非是向銀行借款,在貼現過程中不涉及印花稅。
票據貼現業務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尚未到期的情況下,為提前獲得現金,將票據所有權轉移給銀行,銀行將票據到期值扣除貼現利息後的余額支付給持票人的業務。
14.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憑證
集團內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公司之間,總、分公司之間,以及內部物資、外貿等部門之間使用的調撥單(或卡、書、表等),若只是內部執行計劃使用,不用於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的,根據國稅函〔2009〕9號、國稅發[1991]155號、國稅函[1997]505號文規定,不屬於印花稅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至於什麼情況才是「內部執行計劃使用,不用於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可參照國稅函[2006]749號文的解釋:**公司的生產基地(廣州總部)向其各地專賣店鋪調撥產品的供貨環節,由於沒有發生購銷業務,不予徵收印花稅。
15.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合同金額不需補貼花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合同,征稅依據是合同所載金額,而不是根
據實際業務的交易金額。如果已按規定貼花的合同在履行後,實際結算金額和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根據(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不再補貼花,也不退稅。
16.培訓合同
企業簽訂的各類培訓合同,只有屬於技術培訓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術合同」貼花,其他的培訓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貼花。
哪些屬於技術培訓合同?根據(89)國稅地字第034號文規定,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對各種職業培訓、文化學習、職工業余教育等訂立的合同,不屬於技術培訓合同,不貼印花。
17.企業改制
根據財稅[2003]183號文規定,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企業改制之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印花稅應稅合同,若改制後只需變更執行主體,其餘條款沒有變動,則之前已貼花的不再重新貼花。
18.資金賬簿
1)合並、分立、聯營、兼並企業的資金賬簿
企業發生合並、分立、聯營等變更,若不需要重新進行法人登記,企業原有的已貼花資金賬簿,根據國稅發[1991]第155號文規定,貼花繼續有效,無需重新貼花。企業發生兼並,根據(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並入單位的資產已按規定貼花的,接收單位無需對並入資產補貼花。
2)跨地區經營的總、分機構的資金賬簿
跨地區經營的總、分支機構,根據(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如果由總機構撥付資金給分支機構,所撥付的資金屬於分支機構的自有資金,分支機構需就記載所撥付資金的營業賬簿按照資金總額貼花,其他營業賬簿則按件貼花。總機構只需就扣除所撥付資金後的余額貼花。如果總機構不撥付資金給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只需就其他營業賬簿按件貼花五元。
3)企業改制
企業實行公司制改造,重新辦理法人登記成立新企業,或者以合並或分立方式成立新企業,其新
啟用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根據財稅[2003]183號文規定,只需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
4)根據(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凡是記載資金的帳簿,啟用新帳時,資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額貼花。
19.土地租賃合同
在印花稅稅目表的「財產租賃合同」稅目中並沒有列舉土地使用權租賃項目,因此土地租賃合同不屬於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20.承包經營合同
承包經營合同在印花稅稅目中並沒有列舉,不屬於印花稅應稅憑證。
(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則進一步明確規定,企業和政府、上級主管部門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以及企業內部實行的承包、租賃合同,不屬於財產租賃合同,無需貼花。
21.修理單
修理合同屬於「加工承攬合同」,但對於委託商店、門市部的零星修理而開具的修理單,根據(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無需貼花。
22.常見的其他無需貼花的合同或憑證
下列合同或憑證,在印花稅稅目表中沒有列舉,不屬於印花稅應稅憑證,企業無需繳納印花稅:單位和員工簽訂的勞務用工合同;供應商承諾書;保密協議;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保安服務合同;日常清潔綠化服務合同;殺蟲服務合同;質量認證服務合同;翻譯服務合同;出版合同。
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往來中發起和接受合法有效證件的行為徵收的一種稅種。因此,在簽訂合同時,有時需要繳納印花稅,但投資代理合同則無需繳納印花稅。
2. 能不能通俗一點講什麼是印花稅
印花稅 簡單的解釋就是照字面意思,印花即圖章,印章。對文件上的圖章征稅。回
印花稅,是稅的一答種,是對合同、憑證、書據、賬簿及權利許可證等文件徵收的稅種。
舉個例子,買房子會拿到房產證,針對房產證你需要叫房產稅,證明房子屬於你。
而房產證上蓋的公章你就需要交印花稅,證明此證合法有效,你會收到相應的法律保護。常見的股票證券等交易也是如此。
拓展資料
印花稅的征稅對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具體有:
1、立合同人
2、立據人
3、立賬簿人
4、領受人
5、使用人。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3. 物業管理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的定義,物業管理合同不屬於印花稅應稅憑證,企業無需繳納印花稅,除此之外還版包括:單位和權員工簽訂的勞務用工合同;供應商承諾書;保密協議;保安服務合同;日常清潔綠化服務合同;殺蟲服務合同;質量認證服務合同
4. 咨詢費要交印花稅嗎
不需要交納印花稅。
1、不需要交納印花稅。咨詢合同肯定是不需要交印花稅的。根據印花稅相關條例規定,投資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徵收范圍,不應徵收印花稅。
2、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包括哪些
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包括:
1、工資、薪金所得,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2、勞務報酬所得,個人從事設計、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裝潢、安裝、制圖、咨詢、講學、書畫、雕刻、翻譯、影視、錄音、審稿、錄像、演出、廣告、展覽、表演、技術服務等勞務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注意個人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5、經營所得,包括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及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7、財產租賃所得,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8、財產轉讓所得,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9、偶然所得,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建築安裝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因此,法律咨詢合同不屬於上述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5. 請問普通翻譯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印花稅稅目中沒有這類合同。
那就不用交。
6. 什麼是印花稅,印花稅的徵收對象都包括哪些
印花稅(Stamp ty)是一個很古老的稅種,人們比較熟悉,但對它的起源卻鮮為人知。從稅史學理論上講,任何一種稅種的「出台」,都離不開當時的政治與經濟的需要,印花稅的產生也是如此。且其間有不少趣聞。公元1624年,荷蘭政府發生經濟危機,財政困難。當時執掌政權的統治者摩里斯(Maurs)為了解決財政上的需要問題,擬提出要用增加稅收的辦法來解決支出的困難,但又怕人民反對,便要求政府的大臣們出謀獻策。眾大臣議來議去,就是想不出兩全其美的妙法來。於是,荷蘭的統治階級就採用公開招標辦法,以重賞來尋求新稅設計方案,謀求斂財之妙策。印花稅,就是從千萬個應征者設計的方案中精選出來的「傑作」。可見,印花稅的產生較之其他稅種,更具有傳奇色彩。印花稅的設計者可謂獨具匠心。他觀察到人們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約、借貸憑證之類的單據很多,連綿不斷,所以,一旦征稅,稅源將很大;而且,人們還有一個心理,認為憑證單據上由政府蓋個印,就成為合法憑證,在訴訟時可以有法律保障,因而對交納印花稅也樂於接受。
正是這樣,印花稅被資產階級經濟學家譽為稅負輕微、稅源暢旺、手續簡便、成本低廉的「良稅」。英國的哥爾柏(Kolebe)說過:「稅收這種技術,就是拔最多的鵝毛,聽最少的鵝叫」。印花稅就是這種具有「聽最少鵝叫」特點的稅種。
7. 生活服務要繳印花稅嗎
答:生活服務不用繳納印花稅。下列合同或憑證,在印花稅稅目表中沒有列舉,不屬於印花稅應稅憑證,企業無需繳納印花稅:單位和員工簽訂的勞務用工合同;供應商承諾書;保密協議;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保安服務合同;日常清潔綠化服務合同;殺蟲服務合同;質量認證服務合同;翻譯服務合同;出版合同。
8. 印花稅的由來是什麼
據我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具體有:立合同人、立據人、立賬簿人、領受人和使用人,且每種合同的稅率與納稅人都並非相同。
一、我國印花稅的發展 歷史
1912年10月,北洋政府公布《印花稅法》;1913年《印花稅法》正式實施,真正的開始了中國印花稅徵收的 歷史 。
1950年年底,印花稅暫行條例公布;1951年1月,再次發布《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印花稅法由此統一。
1958年,印花稅被並入工商統一稅,印花稅正式被取消。
1988年8月6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對購銷合同、承攬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營業賬簿、許可證照等13種憑證在全國統一開征印花稅,並於同年10月1日實行。自此,在我國稅收史上消失長達30年的印花稅正式恢復徵收。
此後,2001年、2003年、2006年、2007年、2010年之後的每一年,國家稅務總局都會發布不同主題的印花稅票。
2018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與財政部聯合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徵求意見稿)》,向 社會 公開徵求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指出,隨著大量電子憑證的出現,難以再採用貼花的納稅方式,為降低征管成本、提升納稅便利度,並適應電子憑證發展需要,印花稅統一實行申報納稅方式是未來發展方向。
二、證券交易印花稅和股票市場
在暫行條例頒布之時,我國的滬市、深市證券交易所尚未創立。
1990年,深圳股市狂熱,多支股票價格上漲至實際價值的400%以上,隨著證券交易的日益活躍,針對證券市場的監管逐漸出台完善,其中稅收政策也是其中一部分。
1990年5月中旬,國家體改委、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成立聯合調查組,對深圳證券市場進行調查。在聯合調查組的報告中,提出的一項建議就是「稅收盡快出台」。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出台就是用稅收來防止證券市場過熱,適度調節炒股收益和行為。
1990年6月,參照香港證券市場的經驗,深圳市政府出台了《關於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稅的規定》,其中就包括證券交易印花稅。
同年7月,證券交易印花稅在深圳正式開征,賣出股票者按照成交金額的千分之六單向繳納稅款;11月,開始雙邊徵收,買家也需繳納千分之六的印花稅。
此後,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繳納經過10次調整,幾乎每次印花稅稅率的每次變更都直接影響股市波動,下調則漲,上調則跌。
2008年9月19日,國家將證券交易印花稅調整為賣方單邊徵收,稅率仍為成交額的千分之一,並維持至今。
證券交易印花稅在印花稅稅率所在的印花稅稅目中稅率最高。根據財政部相關數據,1988年至2017年,我國累計徵收印花稅21450億元,年均增長19.1%。其中2017年,盡管印花稅只佔總稅收比重的約1.5%,但印花稅徵收達2206億元。
證券交易印花稅也是證券交易中主要成本。根據交易行為納稅,交易頻次越多,繳稅越多,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高頻投機行為,發揮調節市場的作用。現在證券資本市場是牛短熊長,證券交易稅在資本市場調控功能實際效果開始減弱,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否取消或者被代替就成了改革的方向。
三、印花稅未來的發展方向
目前,世界主要股票交易所中只有中國和印度還在徵收印花稅。
1、一旦印花稅法正式獲得立法通過,長達數十年的印花稅票將正式退出 歷史 。印花稅改革的方向,是改變印花稅徵收方式,還是取消印花稅,不得而知。
2、目前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以穩定為主,但以後的改革方向應該是以收益決定繳稅多少,而不是行為。若是證券交易印花稅實現了改革,估計其他稅目的印花稅也會效仿。
印花稅起源於荷蘭,1624年開征,目的是增加稅源,依據是政府在雙方合同上蓋印,起到認可保護作用,納稅人也樂意接受,和契稅作用相似。我國於清末也開征了印花稅。
一、我國現行印花稅有三大特點:
一是計算繁雜。我國現行印花稅有十三個稅目,採用正例舉方式,未例舉的不在十三個稅目范圍內的不徵收。但計算較為繁雜,給征納雙方帶來很大工作量。
二是組織收入少。雖然有十三個稅目,但稅率低,一般是萬分之三或萬分之五,組織收入較少。以2018年為例,全國稅收收入15.6萬億,印花稅收入2199億,占總量的1.41%。但徵收成本或工作量最少佔5%以上。
三是徵收難度大。印花稅一般是對應稅合同征稅,但合同並非賬簿,有的企業提供有的企業不提供;有的企業提供的全、有的提供的不全。且現在很多是電子合同,稅務機關查證應稅合同很難,現在一般實行核定徵收,但核定徵收存在很大執法風險。
二、對印花稅的一點思考
筆者在工作中,曾接到過市人大 財經 組工作人員的電話,問:印花稅一是計算繁雜、二是收入又很少,為什麼還開征,開征有什麼現實意義?
我承認市人大 財經 組提的這個問題很現實,當時回答:稅收的開征權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及其所屬稅務部門只有徵收權。
仔細想想,從稅收的組織收入和稅收經濟調控兩個角度考慮,開征印花稅真沒什麼意義。說組織收入,只佔總量的1%多一點,在主稅種稅率上調兩個百分點就夠了;說稅收調控經濟作用,印花稅又能調控什麼?沒有徵收契稅的現實意義大。
三、筆者呼籲取消印花稅
考慮到國家進一步減稅降負。所以,筆者在此討論並呼籲大家一起發聲,建議全國人大或其常務委員會立法停徵印花稅。
不知您對此有何想法,歡迎一同討論、一起發聲。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徵收的一種稅。1988年8月,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於同年10月1日起恢復徵收。以經濟活動中簽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文件為對象所課征的稅。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並粘貼印花稅票,即完成納稅義務。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並粘貼印花稅票,即完成納稅義務,現在往往採取簡化的徵收手段。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訂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 社會 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印花稅的特點:1、兼有憑證稅和行為稅性質,2、徵收范圍廣泛,3、稅收負擔比較輕,4、由納稅人自行完成納稅義務。
印花稅的征稅對象: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說一下股市裡的印花稅吧。
其實在很早以前,我們做投資交易都是按照一個紙質的模式進行的,也就是說到交易大廳進行報價,進行購買或者賣出。
當你每做一筆交易的時候,就需要付一筆印花稅,而當時因為還沒有如今互聯網那麼發達的模式,所以,就需要通過人工和紙質的雙重模式進行一個收費。
就好比,寄郵件需要貼郵票一樣!
於是,印花稅就開始了,你也可以把它理解為股市裡的「郵票」,想要你的交易有效,就必須貼上印花稅的「郵票」,方可完成。
但是!!
對於如今來說,大部分的人已經從線下操作,變為了線上操作,所以,印花稅的紙質版本也就不復存在了!
但是「印花稅」卻依然存在。
這就讓人很納悶了!
要知道,在國外成熟的市場,印花稅早就已經不復存在。
而在A股市場為什麼還一直存在呢?
其實,在A股市場存在「印花稅」,更多的是一種調控的作用。我們都知道印花稅的調整對於股市的影響非常大:
當印花稅較低的時候,往往會表現為重大利好,有的時候可以提振市場信心;
而當印花稅調高的時候,則被譽為利空,可以擠壓泡沫,給市場潑一把冷水;
所以,印花稅的存在其實更像是調控市場的一種工具!
你覺得呢?
我們常說的 「印花稅」 的名稱來自於中國,1889年總理海軍事務大臣奕劻奏請清政府開辦用某種圖案表示完稅的稅收制度, 由於翻譯原因 ,就將這種制度稱之為「印花稅」了。
印花稅相較於其它稅種,利用了人們認為憑證上有政府蓋印時更值得信賴的心理,讓人們對印花稅更樂於接受。也是因為此原因,印花稅被經濟學家們譽為稅負輕微、稅源暢旺、手續簡便、成本低廉的「良稅」,也就是英國的哥爾柏(Kolebe)所說的「 稅收這種技術,就是拔最多的鵝毛,聽最少的鵝叫 」。
不得不說, 印花稅就是這種具有「聽最少鵝叫」特點的稅種了 。
印花稅的徵收范圍
目前的印花稅只針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徵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收,具體范圍如下:
一、經濟合同: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大家好,我是快樂宿主,一個 財經 專業的自媒體人,我經營過很多服務行業店鋪,尤其是餐飲酒店類。現在我來回答印花稅的由來。
印花稅是一個非常古老的稅種,最早起征國是荷蘭。因為這個稅種有個特點是簡單易操作,很快歐洲其它國家也競相效仿,之後在全世界范圍流行起來。在中國,清朝政府曾多次提出開征印花稅,但一直未能如願,直到辛亥革命以後,北洋政府於1912年10月正式公布了《印花稅法》,並於1913年正式實施。
解放後,直到1951年,頒布《印花稅暫行條理施行細則》後,從此統一了印花稅法。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憑證徵收的一種稅。印花稅的徵收對象是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由憑證的書立,領受人繳納,是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我想大家最熟悉的應該是股票交易印花稅了吧。
印花稅是一種十分古老的並且普遍徵收的稅種。早在公元1624年荷蘭的執政者為了解決經濟危機帶來的財政困難,提出增加新的稅種。他們發現人們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約借貸票據情況很多,加入在票據上加蓋政府官方印章成為合法憑據,在產生糾紛時更有法律保障。印花稅具有稅負小、稅源廣、徵收方便和成本低的特點更易被各國所接受。
印花稅是一個很古老的稅種,人們比較熟悉,但對它的起源卻鮮為人知。從稅史學理論上講,任何一種稅種的「出台」,都離不開當時的政治與經濟的需要,印花稅的產生也是如此。其間並有不少趣聞。
公元1624年,荷蘭政府發生經濟危機,財政困難。當時執掌政權的統治者摩里斯(Maurs)為了解決財政上的需要,擬提出要用增加稅收的辦法來解決支出的困難,但又怕人民反對,便要求政府的大臣們出謀獻策。眾大臣議來議去,就是想不出兩全其美的妙法來。於是,荷蘭的統治階級就採用公開招標辦法,以重賞來尋求新稅設計方案,謀求斂財之妙策。印花稅,就是從千萬個應征者設計的方案中精選出來的「傑作」。可見,印花稅的產生較之其他稅種,更具有傳奇色彩。
印花稅的設計者可謂獨具匠心。他觀察到人們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約、借貸憑證之類的單據很多,連綿不斷,所以,一旦征稅,稅源將很大;而且,人們還有一個心理,認為憑證單據上由政府蓋個印,就成為合法憑證,在訴訟時可以有法律保障,因而對交納印花稅也樂於接受。正是這樣,印花稅被資產階級經濟學家譽為稅負輕微、稅源暢旺、手續簡便、成本低廉的「良稅」。英國的哥爾柏(Kolebe)說過:「稅收這種技術,就是拔最多的鵝毛,聽最少的鵝叫」。印花稅就是具有「聽最少鵝叫」的稅種。
從1624年世界上第一次在荷蘭出現印花稅後,由於印花稅「取微用宏」,簡便易行,歐美各國竟相效法。丹麥在1660年、法國在1665年、美國在1671年、奧地利在1686年、英國在1694年先後開征了印花稅。它在不長的時間內,就成為世界上普遍採用的一個稅種,在國際上盛行。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訂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 社會 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國務院發出通知,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國務院通知指出,為妥善處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系,國務院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由現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調整為中央收入。國務院通知要求,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從全局出發,繼續做好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徵收管理工作,進一步促進我國證券市場長期穩定 健康 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