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險算印花稅嗎
A. 保險合同是否需要交印花稅
現在人們的保險意識增強,平時會為自己家人或者自己的私有財產購買保險,那麼這種情況下我們和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保險合同需要交印花稅嗎?
屬於印花稅征稅范圍的經濟合同有10大類合同。其中就有財產保險合同,因此可以知道我們和保險公司簽訂的關於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屬於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之內,要繳納印花稅。稅率是1‰,計稅依據按照保險費收入為准。如果沒有簽訂合同,但是有相關保險單據的,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且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要足額繳納印花稅。但是印花稅只是針對財產保險,如果簽訂的是人身保險和意外保險,則不是財產保險合同的范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還有保險代理合同,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之間簽訂的協議,不屬於印花稅的應稅憑證,也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征稅范圍
屬於印花稅征稅范圍的經濟合同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列入稅目的應稅憑證就要征稅,未列入稅目的就不征稅。這些合同的立合同人都要繳納印花稅。如果經濟合同當事人涉及不止兩方,而是兩方以上的,各方都是納稅人,全部都要繳納印花稅。不過合同上如果有證人、擔保人、鑒定人的,他們就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了。另外合同之後終止與否都不影響印花稅的繳納,合同雖然終止,已經繳納的印花稅是沒有退回的。已經按照合同金額繳納完印花稅,後期有修改的,看金額是否增加,修改後增加了金額的,就增加部分補繳印花稅。修改後金額沒有增加的,則無需補繳印花稅。金額減少的,印花稅是沒有退回的,這點大家要注意。
B. 人身保險和意外保險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和意外保險不屬於財產保險合同范圍,因此,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C. 人身保險和意外保險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人身保險和意外保險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年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和意外保險合同不屬於財產保險合同范圍,因此,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
1.一般規定.
《國家稅務局關於改變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辦法的通知》(國稅函發[1990]428號)規定,對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征稅的各類保險合同,其計稅依據由投保金額改為保險費收入.計算徵收的適用稅率,由萬分之零點三改為千分之一.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管理司關於改變保險合同計稅依據適用范圍的批復》(國稅地函發[1990]20號)規定,保險合同的應稅金額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額"計算改為按承保方的"保險費收入"計算,並不改變其納稅人和繳納方法.因此,簽訂保險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對各自所持的保險合同,均應按其保險費金額計稅貼花.
納稅人需要注意的是,保險公司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辦的保險業務,在與投保方簽訂保險合同時,應由代辦單位或者個人,負責代保險公司辦理計稅貼花手續.
2.加保和退保.
《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並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第三十九條規定,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餘部分退還投保人.
上文小編講述了人身保險和意外保險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人身保險和意外保險合同不屬於財產保險合同范圍,因此,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其中包含的內容比較多,所以我們一定要了解相關處理,看完上文各位是否也對會計做賬有了一些了解呢?如果還對其他的會計知識感興趣,歡迎前往官網來學習.
D. 人身保險合同是否需要交印花稅
法律分析: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和意外保險不屬於財產保險合同范圍,因此,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 印花稅包括哪些項目
印花稅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項目:
1、合同印花稅:包括商品房買賣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
2、股票交易印花稅:包括股票買賣、股息派發等;
3、銀行業務印花稅:包括銀行匯票、匯兌、支票、存摺等;
4、保險業務印花稅:包括人壽保險、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
5、不動產登記印花稅:包括房屋、土地等不動產的登記;
6、其他印花稅:包括文化事業建設費、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以下是繳納印花稅的注意事項:
1、了解印花稅的徵收范圍和稅率。印花稅徵收的范圍旦搭運很廣,包括合同、股票、銀行業務、保險業務、不動產登記等方面,不同的印花稅項目徵收的稅率和徵收標准可能不同,因此納稅人需要了解具體的徵收范圍和稅率,以便正常繳納印花稅;
2、注意印花稅的申報和繳納時間。不同的印花稅項目徵收的時間可能不同,一般來說,納稅人需要在相關業務枝橘完成後的規定時間內申報和繳納印花稅,以免因為逾期繳納而產生罰款或滯納金;
3、保管好印花稅票據和憑證。納稅人在繳納印花稅時,需要保管好印花稅票據和相關憑證,以備稅務機關查驗和審計;
4、如有疑問,及時咨詢稅務機關。納稅人在繳納印花稅時,如有疑問或不清楚相關規定,可以及時向稅務機關咨詢,以便正確履行納稅義務。
綜上所述,繳納印花稅是納稅人的法定義務,納稅人需要了解具體的徵收范圍和稅率,按時申報和繳納印花稅,並保管好稅票據和憑證,如有疑問及時向稅務機關咨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模梁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