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印花稅計提依據
Ⅰ 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征稅范圍「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立合同人按投保金額萬分之零點三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對財產保險合同按投保金額的千分之一計算繳納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財產保險合同按投保金額的千分之一計算繳納印花稅。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局關於改變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辦法的通知》一、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要求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告知後,應及時登記,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防止出現管理漏洞。
《國家稅務局關於改變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辦法的通知》 二、對採用按期匯總繳納方式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應加強日常監督、檢查,重點核查納稅人匯總繳納的應稅憑證是否完整,貼花金額是否准確。
Ⅱ 財險公司計提印花稅時計稅依據應扣減當月退保的保費收入嗎
應當扣減。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為當期支付或收取的保險費金額。
Ⅲ 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
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主要是保險合同中的保費金額。在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印花稅是針對特定交易或文件徵收的一種稅,財產保險合同通常也包含在內。對於財產保險合同,計稅的基礎一般是根據合同約定的保險費來計算。
財產保險合同通常涉及對被保險財產因各種原因(如火災、盜竊、自然災害等)可能遭受的損失進行經濟賠償的協議。合同中會明確規定保險期限、保險金額以及應支付的保險費用。印花稅作為一種交易稅,其目的之一是增加政府財政收入,同時也是對特定經濟活動進行監管的一種手段。
以汽車保險合同為例,假設某人為其汽車購買了一份價值10萬元的綜合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年保費為2000元。在計算印花稅時,稅務機關將依據這2000元的保費作為計稅基數,然後根據當地印花稅的稅率來確定應納稅額。例如,如果印花稅稅率為0.1%,則該汽車保險合同的印花稅應為2元(2000元 * 0.1%)。
印花稅的具體稅率和計算方式可能因國家或地區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因此在實際操作中需要參考當地的稅法和規定。此外,某些特定的保險合同或保險類型可能享有印花稅的減免或優惠政策,這也是在進行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算時需要特別注意的方面。
Ⅳ 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
法律主觀:
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根據《國家稅務局缺扒關於改變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辦法的通知》的規定,計稅依據由投保金額改為保險費的收入。對財產保險合同徵收印花稅的稅率,是千分之一。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信襲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滑扮兄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Ⅳ 計提印花稅的依據
法律主觀:
印花稅是國家規定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單位都要依法繳納;按照適用稅率或者稅額標准計算應納稅額。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並粘貼印花稅票。
一、印花稅計提依據
1、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為購銷金額。
2、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加工承攬收入。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收取的費用。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承包金額。
5、財產租賃合同的計稅依據為租賃金額。
6、貨物運輸合同的計稅依據為運輸費用,但不包括裝卸費用。
7、倉儲保管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倉儲保管費用。
8、借款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借款金額。
9、財產保險合同的計稅依據為保險費收入。
10、技術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所載金額。
11、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所載金額。
12、營業帳簿稅目中記載資金的帳簿的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其他帳簿的計稅依據為應稅憑證件數。
13.權利、許可證照的計稅依據為應稅憑證件數。
二、印花稅的繳納方式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印花稅還可以委託代征,稅務機關委託經由發放或者辦理應稅憑證的單位代為徵收印花稅稅款。
三、印花稅的計算方式
印花稅以應納稅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和憑證的件數為計稅依據,按照適用稅率或者稅額標准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數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的件數×適用稅額標准
印花稅以應納稅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或者憑征的件數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率或者稅額標准計算繳納。
法律客觀:
一、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數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適用稅率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的件數×適用稅額標准二、印花稅相關問題(一)印花稅納稅單位的各項應稅憑證在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同時須自行設立印花稅專用登記簿,將合同名稱、簽訂日期、稅率、對方單位名稱、應稅憑證所載計稅金額、按日、序時逐筆記載,以便於匯總申報及稅務部門監督檢查。印花稅納稅單位應認真填寫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在規定期限內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二)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按規定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對應稅憑證的管理仍執行原辦法,可不按日序時逐筆登記。(三)印花稅納稅申報工作均由納稅單位的財務部門負責,並指定專人負責各項應稅憑證的管理、印花稅的貼花完稅工作、按規定填報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四)印花稅納稅單位使用印花稅票貼花完稅的,使用繳款書繳納稅款完稅的,以及在書立應稅憑證時由監督代售單位監督貼花完稅的,其憑證完稅情況均應進行申報。(五)凡印花稅納稅申報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於每季度終了後10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局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售報告表"。 (六)申報時間:凡印花稅納稅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於每季度終了後十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表報告表"。只辦理稅務注冊登記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印花稅納稅單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上年稅款。 印花稅的納稅期限是在印花稅應稅憑證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的。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繳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應稅經濟憑證所 徵收 的一種稅。1988年8月,國務院公布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於同年10月1日起恢復徵收。 以上就是印花稅計稅方法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六)申報時間:凡印花稅納稅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於每季度終了後十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表報告表"。只辦理稅務注冊登記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印花稅納稅單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上年稅款。 印花稅的納稅期限是在印花稅應稅憑證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的。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繳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應稅經濟憑證所 徵收 的一種稅。1988年8月,國務院公布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於同年10月1日起恢復徵收。 以上就是印花稅計稅方法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印花稅的納稅期限是在印花稅應稅憑證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的。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繳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徵收的一種稅。1988年8月,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於同年10月1日起恢復徵收。以上就是印花稅計稅方法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Ⅵ 保險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法律分析: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繳納費率: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為保險費的千分之一。合同雙方均需交納。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征稅范圍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為保險費的千分之一。其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印花稅為保險費的0.5‰,購銷合同為保險費的0.3‰。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三十七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並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
第三十九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餘部分退還投保人。
Ⅶ 印花稅需要計提不
【法律分析】:印花稅計提分以下兩種情況:1、對於按次貼花完稅,以繳款書或完稅憑證代替貼花的情形,應在書立或領受應稅憑證的當時完成貼花(或代替貼花)、劃銷,不存在與主管稅務機關之間的公債義務,因此無需計提;2、對於按期匯繳或核定徵收的方式,需要對當期應稅憑證、計稅依據進行累計加總,計算出應繳納的印花稅額,形成對稅務機關的公債義務,依法於次月的繳款期限內繳入國庫,這就需要對當期應納印花稅額進行計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二)產權轉移書據;(三)營業賬簿;(四)權利、許可證照;(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