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儲備貸款合同要交印花稅嗎
A. 稅收優惠政策匯編都有哪些
一、支持綠色發展稅收優惠政策
1、企業從事符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於2007年12月31日前已經批準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在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企業所得稅享受「三免三減半」優惠。
2、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並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3、企業購置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其投資額的10%,可以從當年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內結轉抵免。
4、自2012年1月1日起,對節約能源的車船,減半徵收車船稅;對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免徵車船稅。
5、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稅[2013]106號規定,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所稱「符合條件」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2)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6、光伏發電。財稅[2013]66號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7、風力發電。財稅〔2015〕74號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8、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財稅〔2014〕57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簡並和統一增值稅徵收率,自2014年7月1日起 ,將6%和4%的增值稅徵收率統一調整為3%。)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
(2).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於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a.納稅人購進或者自製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
b.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9、銷售舊貨
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10、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具體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納稅人從事《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
(3)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於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4)綜合利用的資源,屬於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5)納稅信用等級不屬於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合本條規定的上述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的書面聲明材料,未提供書面聲明材料或者出具虛假材料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二、支持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
1、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居民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的優惠稅率;對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2、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其中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3、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居民服務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5、對符合條件的服務業企業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服務業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6、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7、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體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體產品可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納稅人受託開發軟體產品,著作權屬於受託方的徵收增值稅,著作權屬於委託方或屬於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徵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並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徵收增值稅。
8、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體,按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動漫軟體出口免徵增值稅。
9、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免徵增值稅。
三、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
1、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營業額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徵營業稅。
2、小型微利企業可享受企業所得稅20%的優惠稅率。從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其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可以享受減半徵收優惠政策;從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含)的,可以享受減半徵收優惠政策。
3、企業持有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其折余價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後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對生物葯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在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5、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許可權報批後予以減免。
6、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7、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8、國務院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暫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范圍涵蓋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關於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6號。為繼續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推動創業就業,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規定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繼續執行至2017年12月31日。
四、支持農林牧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
1、將土地承包(出租)給個人或單位用於農業生產,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徵營業稅。
2、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免徵營業稅。
3、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4、對已按規定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企業范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應納稅額減半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5、國家允許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徵印花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
6、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暫免徵收車船稅。
7、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徵印花稅。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8、企業從事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葯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採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等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9、農村居民經批准在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准佔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按照適用稅額標准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
10、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佔用園地、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塗等其他農用地的,不徵收耕地佔用稅。
11、農田水利設施佔用耕地,不徵收耕地佔用稅。
12、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徵契稅。
13、對農業生產資料的增值稅稅收優惠
(1).飼料。
免稅飼料的具體范圍包括:
A、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范圍僅限於糠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茶籽粕以外的其他粕類產品。
B、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於95%的飼料。
C、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後,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D、復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國稅函〔2005〕1127號規定,礦物質微量元素舔磚,是以四種以上微量元素、非營養性添加劑和載體為原料,經高壓濃縮製成的塊狀預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應按照「飼料」免徵增值稅。)
E、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製的均勻混合物。
(2).農膜。(關於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1〕113號)指用於農業生產的各種地膜、大棚膜。
(3).有機肥。(財稅〔2008〕56號)政策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納稅人銷售免稅的有機肥產品,應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滴灌帶和滴灌管(財稅〔2007〕83號)
自2007年7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免徵增值稅。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是指農業節水滴灌系統專用的、具有製造過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裝置、能夠以滴狀或連續流狀出水的水帶和水管產品。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質量技術標准要求進行生產,並與PVC管(主管)、PE管(輔管)、承插管件、過濾器等部件組成為滴灌系統。
(5)、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農葯、農機。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納稅人銷售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稅率為13%。同時,第十五條規定,除列舉的免徵增值稅項目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規定,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農葯、農機。
(6)、 農用挖掘機、養雞設備系列、養豬設備系列產品。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2號規定,農用挖掘機、養雞設備系列、養豬設備系列產品屬於農機,適用13%增值稅稅率。
農用挖掘機是指型式和相關參數符合《農用挖掘機質量評價技術規范》(NY/T1774-2009)要求,用於農田水利建設和小型土方工程作業的挖掘機械,包括拖拉機挖掘機組和專用動力挖掘機。拖拉機挖掘機組是指挖掘裝置安裝在輪式拖拉機三點懸掛架上,且以輪式拖拉機為動力的挖掘機械;專用動力挖掘機指挖掘裝置回轉角度小於270°,以專用動力和行走裝置組成的挖掘機械。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7)、自2015年9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和進口化肥統一按13%稅率徵收國內環節和進口環節增值稅。鉀肥增值稅先征後返政策同時停止執行。
14、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徵增值稅。對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糧食,除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外,一律徵收增值稅。(財稅字〔1999〕198號)
一是軍隊用糧,憑軍用糧票和軍糧供應證按軍供價供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糧食。
二是救災救濟糧,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憑救災救濟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向需要救助的災民供應的糧食。
三是水庫移民口糧,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憑水庫移民口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供應給水庫移民的糧食。
對企業銷售食用植物油業務,除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銷售繼續免徵增值稅外,一律照章徵收增值稅。
儲備大豆免徵增值稅政策。
15、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
財稅〔2008〕81號規定,自2008年7月1日起,經國務院批准,現將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則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同時,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免徵增值稅。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稅〔2015〕97號,關於「化肥」的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執行。)
16、「公司+農戶」模式銷售畜禽。
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8號公告規定,一些納稅人採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託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葯及疫苗等(所有權屬於公司),農戶飼養畜禽苗至成品後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用於銷售。在上述經營模式下,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於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
採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企業,雖不直接從事畜禽的養殖,但系委託農戶飼養,並承擔諸如市場、管理、采購、銷售等經營職責及絕大部分經營管理風險,公司和農戶是勞務外包關系。對此類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7、農業產品
(1)、邊銷茶。財稅[2011]89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邊銷茶生產企業(企業名單見附件)銷售自產的邊銷茶及經銷企業銷售的邊銷茶免徵增值稅。所稱邊銷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紅茶末、綠茶為主要原料,經過發酵、蒸制、加壓或者壓碎、炒制,專門銷往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緊壓茶、方包茶(馬茶)。
(2)、制種企業銷售種子。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17號公告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制種企業在下列生產經營模式下生產銷售種子,屬於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
a制種企業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僱傭農戶或僱工進行種子繁育,再經烘乾、脫粒、風篩等深加工後銷售種子。
b制種企業提供親本種子委託農戶繁育並從農戶手中收回,再經烘乾、脫粒、風篩等深加工後銷售種子。
(3)、蔬菜批發、零售
財稅[2011]137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徵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種參照《蔬菜主要品種目錄》(見附件)執行。經挑選、清洗、切分、晾曬、包裝、脫水、冷藏、冷凍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屬於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圍。各種蔬菜罐頭不屬於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圍。蔬菜罐頭是指蔬菜經處理、裝罐、密封、殺菌或無菌包裝而製成的食品。
(4)、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財稅[2012]75號規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徵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徵增值稅。免徵增值稅的鮮活肉產品,是指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免徵增值稅的鮮活蛋產品,是指雞蛋、鴨蛋、鵝蛋,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對其進行破殼分離的蛋液、蛋黃和蛋殼。上述產品中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所規定的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鮮活肉類、蛋類產品。
(5)、動物骨粒。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1號規定,動物骨粒屬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的動物類「其他動物組織」,其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動物骨粒是指將動物骨經篩選、破碎、清洗、晾曬等工序加工後的產品。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並處理的事項,不再做調整;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6)、 牡丹籽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5號規定,牡丹籽油屬於食用植物油,適用13%增值稅稅率。牡丹籽油是以丹鳳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為原料,經壓榨、脫色、脫臭等工藝製成的產品。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7)、杏仁油、葡萄籽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2號規定,杏仁油、葡萄籽油屬於食用植物油,適用13%增值稅稅率。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執行。
(8)、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
五、支持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1、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年度申報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2、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的,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每人每年5200元扣減標准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3、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每人每年6000元扣減標准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4、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人每年9600元扣減標准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5、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人每年9600元扣減標准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6、軍隊轉業幹部、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其僱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7、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
8、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且隨軍家屬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
9、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10、殘疾人員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11、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的勞動所得,限額減免個人所得稅。
12、月平均安置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持有《殘疾人證》和《殘疾軍人證(1—8級)》的人員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於25%(含25%)且實際安置多於10人(含10人)的單位,其經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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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國家糧食局關於免徵所得稅的文件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05號
海關總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以下簡稱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資金賬薄免徵印花稅,對其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中儲糧總公司用於轉儲備和輪換以及履行政府承諾而組織的進口糧(油),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所納稅款由中央財政金額退付,具體退付辦法按《關於對部分進口商品予以退稅的通知》[(94)財預字第42號]執行。
二、對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以下簡稱中儲棉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對中儲棉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其經營中央儲備棉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對中儲棉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經營中央儲備棉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對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華商中心)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對其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華商中心經營中央儲備糖、肉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對中國糖業酒類集團公司、華商中心直屬的國家儲備糖庫和中國食品集團公司直屬的國家儲備肉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對其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華商中心、國家儲備糖庫、國家儲備肉庫經營中央儲備糖、肉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對中國鹽業總公司國家直屬儲備鹽庫經營中央儲備鹽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享受上述稅收政策的國家直屬儲備糖庫、肉庫、鹽庫的名單詳見附件。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1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及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和肉冷庫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鹽業總公司直屬國家儲備鹽庫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57號)從2006年1月1日起廢止。
附件:國家直屬儲備糖庫、肉庫、鹽庫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國家直屬儲備糖庫、肉庫、鹽庫名單
一、國家直屬儲備糖庫
1.魏善庄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北京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2.塘沽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天津中糖物流公司、中糖世紀股份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
3.西營門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天津中糖華豐物流有限公司)
4.廊坊國家直屬儲備糖庫(河北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5.霸州國家直屬儲備糖庫(河北中糖華洋物流有限公司)
6.營口國家直屬儲備糖庫(遼寧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7.南通國家直屬儲備糖庫(中糖世紀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中國糖業酒類集團公司南通儲運公司)
8.寧波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寧波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9.蚌埠國家直屬儲備糖庫(中糖世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10.漳州國家直屬儲備糖庫(漳州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11.青島國家直屬儲備糖庫(青島中糖海灣物流有限公司)
12.新鄭國家直屬儲備糖庫(中糖世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13.周口國家直屬儲備糖庫(河南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14.灄口國家直屬儲備糖庫(中糖世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l5.順德國家直屬儲備糖庫(佛山市順德區中糖儲備糖庫)
16.小塘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南海華商實業有限公司)
17.北海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廣西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18.德陽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四川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二、國家直屬儲備肉庫
1.北京國家直屬儲備肉庫(中食格瑞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2.大興國家直屬儲備肉庫(北京中瑞食品有限公司)
3、房山國家直屬儲備肉庫(北京榮豐食品有限公司)
4.保定國家直屬儲備肉庫(中食產業集團保定有限公司)
5.台州國家直屬儲備肉庫(中食集團台州宏大經貿有限公司)
6.青島國家直屬儲備肉庫(華孚信利(青島)食品有限公司)
三、國家直屬儲備鹽庫
中國鹽業總公司新鄭206庫
C. 中央糧食儲備企業借款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2012年稅法新增了這條:
為支持國家商品儲備業務的發展,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其承當商品儲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
借款合同不屬於上述中所說的合同,憑證.繳納印花稅
D. 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在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等稅收中是否享有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中規定:在2003年底前,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其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比照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免徵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E. 國家糧食儲備庫免不免企業所得稅
現行稅收政策是不免(2009年1月1日之前免徵)。
對承擔國家及地方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國稅總局最近幾年一般都是兩年重新下發單行文件,明確該類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承擔儲備商品而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在09年之前是免徵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營業稅以及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收,國稅總局於2009年12月份下發財稅(2009)151號文件,重新明確了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辦法,其中刪除了2006年以及2008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因此,在總局2011年沒有下發新的文件之前暫按2009年151號文件規定執行。
F. 中央對農村有哪些優惠政策
2008年中央繼續堅持把支持「三農」作為預算安排和財政工作的重點,鞏固、完善和強化各項強農惠農財稅政策,突出加強農業基礎,促進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央財政安排用於「三農」各項支出合計5625億元,增加1307億元,增長30.3%。
加大對農民的補貼力度。中央財政安排對農民補貼支出1335.9億元,增加253億元,增長23.4%。其中,糧食直補151億元,農資綜合直補482億元,農機具購置補貼40億元,良種補貼70.7億元,農民培訓經費16億元。
大力支持農業生產發展。中央財政安排用於支持農業生產的支出3044.5億元(包括大部分農林水事務支出,列入環境保護科目的退耕還林支出,以及列入中央對地方財力性轉移支付科目的農村稅費改革補助支出等項目),增加441.9億元,增長17%。其中,用於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1022.8億元;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小型病險水庫治理84億元;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安排127.2億元,重點支持糧食主產區中低產田改造和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穩定和完善對產糧大縣獎勵政策,安排165億元;落實退耕還林後續政策,安排135億元,用於補助退耕農戶和加強退耕農戶的基本口糧田建設等;健全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制度,安排60.5億元;大力支持扶貧開發,安排167.3億元,創新扶貧開發機制。進一步加大對先進實用農業技術推廣應用的支持力度。同時,完善扶持生豬、奶業、油料生產發展的財稅政策措施。實施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適當提高稻穀和小麥最低收購價。
加快發展農村社會事業。中央財政安排1245.2億元,增加611.4億元,增長96.5%。其中,支持農村教育、文化、衛生事業發展1073.2億元;支持全面建立和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90億元;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62億元。
繼續提高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水平。安排570.4億元,增加205.6億元。從2008年春季學期開始,進一步提高免費教科書補助標准,適當提高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標准,提高農村中小學生均公用經費水平,提高中西部地區農村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測算單價標准,並對高寒等地區給予特殊照顧。全面落實普通本科高校、高等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安排223億元,增加125億元。實施並完善對中西部地區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政策。
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安排253億元,用於全面實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用兩年時間將籌資標准由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100元,財政補助標准由每人每年40元提高到80元,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補助標准由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40元。
繼續深化農村綜合改革。中央財政安排150億元,大力支持化解農村義務教育「普九」債務,並以此為突破口,加強清理化解鄉村債務。探索建立農村公益事業投入新機制。推行減輕農民水費負擔綜合改革試點,逐步解決區域性和行業性農民負擔問題。
多渠道增加「三農」投入。中央和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繼續按規定用於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和耕地開發等。地方財政也要增加「三農」投入,特別是土地出讓收入要重點向新農村建設傾斜,確保足額支付被征地農民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逐步提高土地出讓收入用於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積極支持建立健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並利用以獎代補等手段,調動農民和社會各方面增加投入。
2009年農業農村工作的重點任務:
一、強化農業基礎,穩定農業生產。要毫不放鬆抓好糧食生產,進一步落實各地區的糧食安全責任,調動主產區和種糧農民積極性,加強糧食戰略工程建設。積極推進農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切實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大力開展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抓住國家大幅度增加建設投資的機遇,集中力量辦成幾件大事。明年要把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作為建設現代農業、拉動農機工業發展、擴大國內需求的重要工作來抓。
二、採取綜合措施,促進農民增收。繼續提高糧食最低收購價格,增加主要農產品儲備,改善進出口調控,搞好農產品購銷和調運,努力穩住農產品市場價格。加大農業補貼力度,明年糧食直補、良種補貼、農機具購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都要繼續增加,並逐步完善補貼辦法。內外聯動,多措並舉,最大限度拓展農民就業增收空間,落實好解決農民工問題的政策措施。積極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從貸款發放、稅費減免、工商登記、信息咨詢等方面予以支持。
三、發展公共事業,改善農村民生。要提高投入強度,加大推進力度,擴大覆蓋范圍,加快發展農村社會事業。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明年要重點辦好「水、電、路、氣、房」五件實事。提升農民消費水平,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家電下鄉」,對農民購買彩電、電冰箱、手機和洗衣機等指定家電品種予以直接補貼,並根據需要增加新的補貼品種。推進農村扶貧開發,實施新的扶貧標准,完善國家扶貧戰略和政策體系,對農村沒有解決溫飽的貧困人口、低收入人口全面實施扶貧政策。
四、深化農村改革,增添發展活力。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認真落實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的各項措施,做好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穩步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嚴格執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各項要求,尊重農民的主體地位,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抓緊制定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的具體辦法,從嚴控制城鄉建設用地總規模,堅決守住18億畝耕地紅線。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繼續深化農村綜合改革,加快推進農村金融改革。
G. 國家對農林牧漁業有什麼優惠稅收政策
一、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
1.農業產品免稅。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初級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條例第16條);
2.基層民貿企業和供銷社免稅。從1998年1月1日起,對縣以下國有民貿企業和基層供銷社銷售貨物,免徵增值稅。(財稅字[1997]124號);
3.農村電網維護費免稅。農村電管站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徵增值稅。(財稅字[1998]47號);
4.農業生產資料免稅。生產和銷售飼料、農膜、種子、種 苗、化肥、農葯、農機等農業生產資料,2000年底前免徵增值稅。(財稅字[1998]78號);
5.邊銷茶免稅。國家定點企業生產和經銷單位銷售的邊銷茶,2000年底前免徵增值稅。(財稅字11998)33號);
6.糧食和植物油免稅。對承擔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企業銷售糧食,以及其他糧食企業銷售軍用糧、救災糧、水庫移民用糧和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免徵增值稅。(財稅字11999)198 號);
7.國產棉免稅。對經營國產棉的公司向國內加工出口企業銷售的以出頂進國產棉(包括新疆棉和內地棉),免徵其銷售環節增值稅。(計經貿[2000]161號);
8.漁用設備免稅。遠洋漁業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製造的漁用設備,如漁船、輪機及甲板設備、冷凍設備、船用加工機械設備、船用通訊設備等,免徵進口增值稅。(財稅字[1997]64號
9.遠洋漁業產品免稅。遠洋漁業企業的漁船在公海或國外海域捕獲,並運回國內銷售的自捕水產品及其加工製品,免徵進口增值稅、關稅。(財稅字[1997]64號
10.進口化肥、農葯免稅。對國家計劃內進口的化肥、農葯,免徵進口增值稅。(財稅字[1997]194號
11.動植物種源免稅。進口用於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生產和科研的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非盈利性野生動植物種源,2000年底以前免徵進口增值稅。 (財稅字[1998] 66號
12.進口飼料免稅。外商投資企業專為飼養出口家禽、養殖水產品而進口合理數量的飼料,免徵進口增值稅和關稅。
13.法定低稅率貨物。納稅人銷售或進口糧食、食用植物油;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增值稅按13%的稅率徵收。(條例第2條
14.農業產品減稅。從1994年5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或進口的初級農業產品,包括糧食、糧食復製品、蔬菜、煙葉、茶葉、園藝植物、葯用植物、油料植物、纖維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林業產品、水產品、畜牧產品、動物皮張、動物毛絨和其他動物組織,增值稅按13%的稅率徵收。((94)財稅字第4號、財稅字[1995]52號
15.特殊出口貨物退免稅。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普通發票的12種特殊出口貨物,包括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製品、漁網漁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製品,可退免增值稅、消費稅。 (國稅發[1994] 31號
16.新疆棉出口產品免稅。對經批准從事進料加工的紡織企業,使用新疆棉頂替進口棉生產的出口產品,增值稅實行「零稅率」政策。(國發[1998]2號
17.小規模納稅人銷售用於出口的貨物退稅。凡劃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外貿企業、農產品收購單位、基層供銷社,銷售給出口企業或外貿企業用於出口的貨物,除農產品按5%的退稅率退還增值稅外,其他出口產品均按6%的退稅率退稅。(國稅發 [1999]101號
18.森工企業綜合利用產品退稅。國有森工企業以林區採伐、造材、加工「三剩物」和次加工材、小經材、薪材為原料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2000年底前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財稅字 [1998]33號
19.民貿企業和供銷社先征後返。從1998年1月1日起,對民族貿易縣縣級國有民貿企業和供銷社銷售貨物,2000年底前,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稅額先征後返50%。(財稅字[1997] 124號
20.批發農產品先征後返。對國有、集體企業批發肉、禽、蛋、水產品、蔬菜,在2000年底前,增值稅實行先征後返。(財稅字[1998]31號
21.購進農業產品抵扣。納稅人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照收購金額10%的扣除率計算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條例第8條
22.農業特產稅抵扣。對農業產品收購單位在收購價格之外,按規定繳納的農業特產稅,准予並人農業產品的買價計算抵扣的進項稅額。((94)財稅字第60號
23.免稅棉花抵扣。從1998年8月1日起,購進的免稅棉花,可按收購金額13%的扣除率計算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國稅發119991 136號
24.免稅糧食抵扣。從國有糧食企業購進的免稅糧食,按購進金額13%的扣除率計算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財稅字 [1999]198號
25.免稅庫存糧食抵扣。恢復徵收增值稅的糧食企業,銷售按照原糧食政策屬於免稅的庫存糧食,按收購金額10%的扣除率計算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國稅函[1999]829號
棉紡織品出口退稅政策。自2001年7月1日起將紗、布的出口退稅率由15%提高到17%。(國稅發[2001]74號)
26.庫存商品棉抵扣。納稅人銷售庫存商品棉,可按收購金額13%的扣除率計算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計電[2000]33號
27.農業服務項目免稅。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牧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徵營業稅。(條例第6條
28.農業生產收入免稅。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的收入,免徵營業稅。((94)財稅字第2號
29.國際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利息收入免稅。對國際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利息收入,應按《國際農業發展基金適用於貸款協議和擔保協議的通則》規定,免徵營業稅和其他稅收。 (財稅字 [1995]108號
30.儲備糧油收入免稅。對國有糧食企業保管政府儲備糧油取得的財政性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財稅字[1996]68號
31.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免稅。對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免徵建築安裝工程營業稅和項目服務收入營業稅。(財稅字 [1998]87號
32.儲備棉收入免稅。對供鍆補保僻:舊家儲備棉所取得的財政性補貼收人,免徵營業稅。(財稅字[1999]38號);
33.儲備肉糖收入免稅。從1999年12月31日起,對承儲企業取得的國家儲備肉和儲備糖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 (財稅字[1999]304號
34.農村信用社減稅。農村信用社,2000年底前減按6%的稅率徵收營業稅。(財稅字[1999]21號
35、棉紡織品出口退稅政策。自2001年7月1日起將紗、布的出口退稅率由15%提高到17%。(國稅發[2001]74號)
36、棉花出口優惠政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良種棉加工廠和紡織企業)直接向農業生產者購進的免稅棉花,均可根據買價按13%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國發[2001:27號、財稅[2001]165號
37、農村信用社營業稅減免。自2001年10月1日起,對農村信用社減按5%的稅率計征營業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營業稅收人全部歸屬地方。(財稅[2001]163號)
38、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免徵增值稅。對糧食部門經營的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凡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比照「救災救濟糧」免徵增值稅。(國稅發[2001]131號)
39、農產品增值稅減免政策。從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業產品的進項稅額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財稅[2002]12號)
二、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牧業稅
全免稅和取消了。
三、企業所得稅、外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1.農業技術服務、勞務免稅。對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鄉村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域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2.校辦農場免稅。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農場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和舉辦各類進修班、培訓班的所得,暫免徵所得稅。 ((94)財稅字第1號
3.鄉鎮企業減稅。鄉鎮企業可按應納稅款減征10%的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4.農業初加工收入免稅。國有農口企業、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漁業類初級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所得稅。(財稅字[1997]49號
5.國有農場林場所得免稅。對邊境貧困列名的166個國有農場和442個國有林場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暫免徵所得稅。(財稅字[1997]49號
6.內資漁業所得免稅。內資漁業企業從事外海、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所得稅。(財稅字[1997]114號
7.農村信用社減稅。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減按18%徵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減按27%徵收所得稅。(財稅字[1998] 29號、財稅[2001]55號
8.貧困縣農村信用社免稅。國家確定的貧困縣的農村信用社,可定期免徵所得稅。(財稅字[1998]60號、財稅[2001]55號
9.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減免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國發[2001]21號、財稅[2001]103號)
9.四大墾區匯總納稅。中央級四大墾區(黑龍江農場總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海南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暫以總局(兵團)為納稅人匯總繳納所得稅。 (財稅字[1997]143號
10.鄉鎮企業加速折舊。對鄉鎮企業,由於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經省級地稅局批准確定,但不得短於以下規定年限:((94)財稅字第9號
(1)房屋、建築物為2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11.農村信用社管理費扣除。農村信用社按規定向其管理機構上交不超過農村信用社總收入2%的管理費,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國稅函[1999] 811號
12.農牧業技術特許權使用費減稅。外國企業為農牧業生產等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徵所得稅。(稅法第19條
13.農業投資減免稅。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期滿後,經國務院主管稅務部門批准,在以後的10年內,可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稅法第8條
14.海南特區農業投資減免。在海南經濟特區從事農業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5年以上的,報經海南省國稅局批准,從獲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6~10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細則第75條
15.海南特區農業再投資退稅。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特區農業開發企業,可按規定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地方所得稅不在退稅之列。(細則第81條
16.農業稅繳稅項目免稅。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並已納稅的,不再徵收個人所得稅。 ((94)財稅字第20號
17.青苗補償費免稅。對於在徵用土地過程中,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徵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 [1997]87號
18、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減免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國發[2001]21號、財稅[2001]103號)
19、林業稅收減免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內的所有企事業單位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1]171號)
20、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減免稅。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的規定,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中發[2000]3號、(農經發[2000]8號、農經發[2000]10號、農經發 [2001]4號。國稅發[2001]124號
(一)經過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審查認定為重點龍頭企業;
(二)生產經營期間符合《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及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三)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並與其他業務分別核算。
21、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減免稅。重點龍頭企業所屬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過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享受重點龍頭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中發[2000]3號、(農經發[2000]8號、農經發[2000]10號、農經發 [2001]4號。國稅發[2001]124號
四、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耕地佔用稅、城建稅、印花稅
1.農房免稅。農民居住用房產,免徵房產稅。 (國稅發 [1999]44號
2.農業生產用地免稅。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條例第6條
3.土地改造免稅。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徵土地使用稅5年一10年;(條例第6條
4.耕地徵用免稅。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1年內,免徵土地使用稅。(條例第9條
5.水利設施用地免稅。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字[1989]14號
6.漁船免稅。載重量不超過一噸的漁船,免徵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條例第3條、第6條
7。拖拉機減免稅。主要用於農業生產的拖拉機,免徵車船使用稅。從事運輸業務的拖拉機按所掛拖車的凈噸位,適用「載貨汽車」稅額減半徵收車船使用稅。((86)財稅地字第8號
8.專用汽車征免稅。對專用於農林牧漁業等專用汽車,由各省、區、市分別確定徵收或免徵車船使用稅。((87)財稅地字第3號
9.農業用荒地免稅。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漁生產的,免徵契稅。(細則第15條
10.農民購置房地產免稅。農民的房地產被國家徵用後,以所得的補償費另購、典人的房地產,免徵契稅。農民用國家退賠的平調房屋重置房產的,免徵契稅。
11.農發行購置房地免稅。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各級機構購買辦公用房屋,在2000年底前,免徵契稅。 (財稅字11998] 123號) ,
12.貧困農戶新建住房免稅。農村烈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老、少、邊、窮」地區生活困難的農房,在規定用地標准以內,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的,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耕地佔用稅。(條例第8條、國發11987]27號
13.農民新建住宅減稅。農民新建自用住宅佔用耕地,按規定稅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 (條例第5條、國發11987]27號
14.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免稅。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免徵耕地佔用稅。水利工程佔用耕地以發電、旅遊為主的,不予免稅。((87)財農字第206號
15.災民、移民建房免稅。對水庫移民、災民、難民建房佔用耕地,免徵耕地佔用稅。((87)財農字第206號
16.農民搬遷建房用地免稅。農民搬遷,原宅地恢復耕地,並且新建宅地不超過原宅地地基的,免徵耕地佔用稅。
17.綜合性樞紐工程免稅。屬綜合性樞紐工程的農田水利設施,可按為農業服務的直接效益占工程總效益的比重,確定耕地佔用稅的免徵額。
18.糧庫用地免稅。列人計劃的中央直屬儲備糧食庫建設項目佔用耕地,免徵耕地佔用稅。(國稅發[1998]209號
19.三峽工程用地減稅。對三峽工程建設佔用耕地,在壩區和淹沒區的,減按原應納稅額的40%徵收耕地佔用稅。(國稅函 11999]845號
20.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免稅。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在2003年底前,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財稅字11998)93號
21.農村信用社減稅。金融保險企業營業稅稅率提高後農村信用社營業稅減按6%徵收,城建稅仍按5%稅率計算的營業稅稅額作為計稅依據徵收。(財稅字[1999)21號
22.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稅。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委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徵印花稅。(國稅地字[1988] 255號);
23.保險合同免稅。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徵印花稅。(國稅地字[1988]37號
24.棉花購銷合同免稅。對在全國棉花交易市場內進行棉花交易所簽訂的棉花購銷合同,在2002年底前,暫免徵印花稅。 (國稅發120001 36號
25.農業投資項目免稅。農林牧漁業水利投資項目,免徵投資方向調節稅。(條例第3條
26.農民免稅。農民自養、自宰、自食的牲畜,免徵屠宰稅。(條例第2條
H. 糧食購銷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和免稅政策~
儲備糧油的管理工作關繫到國家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為確保儲備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急需時調得動、用得上,政府對儲備糧油的經營管理,在稅收政策上給予了一些優惠。為便於糧食企業在管理中更好地落實相關政策,現結合歷年來國家和省稅務部門對糧食企業制定的稅收優惠政策,談談實際操作中的應用。
一、營業稅優惠政策
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6]68號《關於對國有糧食企業取得的儲備糧油政策性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問題的通知》([1996]財稅政15號、浙地稅[1996]51號)文件明確規定,國有糧食企業保管政府儲備糧油取得的財政性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政府儲備糧油包括國家儲備糧油、國家專項儲備糧油、以及各級地方政府的各類儲備糧油和用於調控糧食市場的吞吐調節糧食。政策性補貼收入是指國有糧食企業保管上述各項政府儲備糧油從各級財政或糧食主管部門取得的利息、費用補貼。因此,糧食企業收到的與中央、省或地方儲備糧油輪換、保管相關的利息費用補貼,均可按免徵營業稅申報處理。
二、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浙地稅二[1996]154號)文件規定,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撥給企業的各種財政補貼收入,凡有指定用途者,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作納稅調整減少額,直到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調減為零為止。其他各種補貼收入,均按規定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根據該文件精神。結合儲備糧油財政補貼收入的性質,糧食企業取得的儲備糧油購、銷、調、存各個環節的財政補貼收入,均可做納稅調減項申報處理。
三、增值稅優惠政策
(一)根據《浙江省國家稅務局、財政廳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浙國稅流[1997]97號、浙財稅政[1997]7號)文件規定,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徵增值稅,兼營其他業務(除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銷售外)應按規定徵收增值稅。根據該文件精神,糧食企業在執行時應把握好以下幾方面:一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稅務部門提出認定當年增值稅免稅資格的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免稅資格。未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的,不得免稅;二是享受免稅優惠的企業,應分別核算應稅銷售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免稅銷售額並按期進行應稅和免稅申報;三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稅務部門提出申請免徵上年度增值稅清算報告,由稅務主管部門核實認定免徵額。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農產晶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財稅[2002]12號)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產品的進項稅額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05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財稅[2002]12號)的規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進項稅額。
四、印花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部局《關於農業發發展銀行繳納印花稅問題的復函》(財稅字[1996]55號)的規定,對農發行辦理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儲備貸款及農業綜合開發和扶貧貸款等財政貼息貸款合同免徵印花稅。因此,糧食企業在發生上述相關貸款時,可免繳印花稅。
五、其他稅種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國家儲備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5號)規定:2008年底前,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其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過程中書立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我省各地糧食收儲企業的性質與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的性質基本相同,可比照財稅[2006]105號文件精神,與當地稅務部門協商,爭取免徵相關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