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中財產所有權
① 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計稅依據
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房產買賣轉讓實際上是一種財產所有權轉讓。
2、另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四條的規定,對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時,應按「產權轉移書據」依萬分之五的稅率徵收印花稅。
二、印花稅及其稅率
交易合同需要交印花稅,股權轉讓需要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也是交易合同的一種,也需要交印花稅,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的雙方都需要交印花稅。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股權轉讓合同的雙方是指轉讓股權的股東和受讓的新股東,股權所涉及的公司是不用繳納印花稅的,也沒有義務代扣代繳。
印花稅的稅率:萬分之五
公式:合同金額總額*萬分之五
三、印花稅計稅金額含稅嗎
印花稅計稅依據是含稅的。印花稅是以經濟活動中簽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文件為對象所征的稅。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並粘貼印花稅票,即完成納稅義務。 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並粘貼印花稅票,即完成納稅義務。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印花稅的一部分,根據書立證券交易合同的金額對賣方計征,稅率為1‰。經國務院批准。
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即只對賣出方(或繼承、贈與A股、B股股權的出讓方)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買入方(受讓方)不再征稅。稅率仍保持1‰。
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的,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② 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包括
一、正面回答
資產產權進行買賣、交換、繼承、贈與、分割的過程中,作為出讓人和受讓人訂立的相關規定文書就是產權轉移書據。屬於我國印花稅裡面需要徵收的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5項內容。其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是有形資產的轉移書據,要通過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剩餘的4項屬於無形資產的產權轉移書據。
二、分析
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財產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是指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稅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三、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怎麼申報?
1.申請人向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統一的登記申請表,提交有關證件,提出申請;2.登記機關對受理的申請進行權屬審核。主要是審核查閱產權檔案、申請人提交的各種證件,核實來源。
3.對可能有爭議的申請,採用布告、報紙等形式公開征詢異議,以便確認。
③ 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計稅依據
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的計稅依據主要是財產所有權轉移,如房產買賣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和財稅[2006]162號文件,房地產開發商在銷售商品房時,需按萬分之五的稅率對銷售合同徵收印花稅。
印花稅是一項普遍應用於交易合同的稅種,股權轉讓合同也不例外,但股權轉讓的雙方,即出讓股東和受讓股東,僅需各自繳納印花稅,涉及的公司則無需交納。稅率固定為萬分之五,計算方法為合同金額乘以萬分之五。
重要的是,印花稅的計稅金額通常包含稅款。無論是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還是證券交易,印花稅都是基於應稅憑證的含稅金額計算的。從2008年起,證券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徵收,僅對賣出方徵收,買入方不再繳納。
在購銷合同中,如果區分了不含稅金額和增值稅金額,應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計稅依據;若合同金額中已包含增值稅,未明確區分的,則以合同所載的含稅金額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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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個人股權轉讓印花稅
法律主觀:
《印花稅暫行條例毀渣》中的印花稅目表規定,產權轉讓文件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讓文件,應當按照金額的萬分之五[1988]255號文件第五條規定,產權轉讓文件是指銷售、繼承、贈與、交換、分割單位和個人產權的文件。國家稅務發展[1991]第155號文件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讓文件的稅收范圍為:政府行政機關登記的動產、房地產所有權轉讓所立的文件,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纖啟悄立的文件。提示:股權轉讓應按照產權轉讓文件和萬分之五的金額進行貼紙。工商變更後一個月內,稅務局辦理變更手續。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條的規定,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二)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的;(三)未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處理辦法、會計軟體備查;(四)未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告其所有銀行賬戶;(五)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稅務控制裝置,或者擅自損壞或者變更稅務控制裝置的。綜上所述,個人股權轉讓在簽署股權轉讓後,應在公司成功辦理工商變更後一個月內向稅務局繳納印花稅,否則可能需要繳納滯納金或者轉讓價格的一萬分之五。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旁灶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