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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

發布時間: 2025-01-18 13:35:32

印花稅屬於國稅還是地稅

印花稅屬於地稅,由地方稅務局徵收的稅種。
印花稅徵收對象,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施行細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製定。
第二條,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

② 川地稅發【2008】92號文件全文是什麼

全文如下: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發文單位: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文號: 川地稅發[2008]92號
發文日期: 2008-12-02

各市、州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稽查局,各擴權試點縣、市地方稅務局: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川府發[2008]37號)精神,現就促進我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真貫徹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稅收優惠政策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川府發[2008]37號)中涉及的稅收優惠政策是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和《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制定的。內容涉及落實保障性住房建設、鼓勵居民消費、優化房地產業投資環境的一系列稅收政策,對住房建設、銷售、購買、租賃四個環節的8個稅種給予了優惠。省政府在川府發[2008]37號文件中,對汶川地震重災區受災居民購買住房又出台了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其適用范圍包括:國務院公布的10個極重災區、29個重災區和省政府確定的12個享受省級許可權出台的優惠政策的地區,共51個重災區。各級地稅機關要盡快組織幹部認真學習上述三個重要文件,向社會、納稅人作好稅收優惠政策宣傳,認真貫徹好省政府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精神。
二、落實好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一)落實保障性住房建設稅收政策。
1.鼓勵多建保障性住房。對從事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開發的,其建設用地,以及在商品住房開發中配套建造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中涉及的印花稅,以及配套建造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2.鼓勵多渠道提供保障性住房房源。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房產稅,住房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所簽與租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的印花稅,予以免徵。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及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作為房源的,免徵契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3.三是支持災後重建。對災後重建住房的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徵土地增值稅,所簽定的建築安裝、銷售、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稅。
(二)鼓勵居民住房消費稅收政策。
1.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暫統一下調到1%。
2.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徵收印花稅。
3.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4.對重災區受災居民在其所在市、縣購買安居住房和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的,免徵契稅。
5.對個人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三)調整優化房地產業投資環境稅收政策。
將過去按不低於下限標准確定的預計利潤率預征企業所得稅,一律調整為按下限預征。即,開發項目位於省會城市城區及郊區預計利潤率高於20%的,一律按20%執行。地級市城區及郊區預計利潤率高於15%的,一律按15%執行.其他地區預計利潤率高於10%的,一律按10%執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③ 印花稅怎麼繳納,在哪交

四種印花稅的繳納方法如下:
1. 貼花法:納稅人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印花票據貼在應稅憑證上,並在票據與憑證交接處蓋戳注銷或畫銷。
2. 繳款書代替貼花法:應稅憑證納稅額超過五百元時,向稅務機關申請用繳款書或完稅證完稅,並將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由稅務機關加蓋完稅戳記。
3. 按期匯總繳納法。
4. 代扣代繳法:代扣代繳義務人持有納稅人收入,可扣除應納稅金並代為繳納。
印花稅的繳納地點為地方稅務局,具體包括:
1. 納稅人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票據的繳納辦法。
2. 印花稅可委託代征,稅務機關委託代征單位徵收印花稅稅款。
3.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中的書立、領受憑證徵收的稅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
4. 主管稅務機關可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情況包括未按規定建立登記簿、未如實登記保存應納稅憑證、未按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報告等。
印花稅的稅率分為五檔:0.5‰、0.3‰、0.05‰、1‰、2‰。具體適用范圍包括各類合同、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等。不同類型的合同適用不同稅率,如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保險合同適用千分之一稅率,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運運輸合同、產權轉移書據適用萬分之五稅率等。
綜上所述,印花稅的繳納方法、地點和稅率各有不同,納稅人需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繳納方式。

④ 購買了一家公司,請問印花稅是怎麼收的

1、要交印花稅,按照合同額的萬分之三。
2、要交印花稅,按照實收資本的萬分之五。
3、要交印花稅,每本5元。
以上稅金可以在網上申報,也可以到當地的地方稅務局申報,申報1、2兩項時,要帶相關的合同或者公司決議文件,申報3項時,帶現金直接購買稅票回來貼在賬本上並水平方向劃兩道紅線以示貼花。

⑤ 稅務稽查自查印花稅

四川省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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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規范印花稅的核定徵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華機構等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稅機關可以核定其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採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納稅人未按主管地稅機關規定期限報送匯總交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稅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或主管地稅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交納印花稅情況的.
主管地稅機關認為其他需要核定計稅依據的情形.
第三條 ?核定印花稅計稅依據應遵循及時、准確、公平、合理的原則.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徵收印花稅,應根據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收支,參考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同行業合同簽訂情況,確定合理的數額或比例作為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第四條 ?對下列應稅項目,分別按相關比例核定計征印花稅:
(一)工業企業購銷業務,分別按實際購銷金額8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購銷合同」稅目徵收印花稅。
(二)商業企業購銷業務(買賣業務),采購業務按實際采購金額80%—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銷售業務按實際銷售金額30%—5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純零售業務除外),依照「購銷合同」稅目徵收印花稅。
(三)其他企業從事購銷業務按其所從事的行業(即業務范圍)分別適用工業企業、商業企業購銷業務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購銷合同」稅目徵收印花稅。
(四)加工承攬業務,按實際加工承攬金額8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加工承攬合同」稅目徵收印花稅。
(五)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按建築工程勘察設計金額8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稅目徵收印花稅。
(六)建築安裝工程承包業務,按建築安裝工程承包金額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稅目徵收印花稅。
(七)財產租賃業務,按實際租賃金額8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財產租賃合同」稅目徵收印花稅。
(八)貨物運輸業務,按實際運輸費用金額8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貨物運輸合同」稅目徵收印花稅。
(九)倉儲保管業務,按實際倉儲保管費用金額8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倉儲保管合同」稅目徵收印花稅。
(十)借(貸)款業務,按實際借(貸)款金額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借款合同」稅目徵收印花稅。
(十一)財產保險業務,按實際保費收入或支出金額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財產保險合同」稅目徵收印花稅。
(十二)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業務,按實際收取或支付金額8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技術合同」稅目徵收印花稅。
(十三)產權轉移業務,按產權轉移金額100%的比例核定計稅依據,依照「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徵收印花稅。
各地在前款所列第(一)、(二)項規定幅度內具體核定印花稅計稅依據。
第五條 地稅機關核定徵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發放核定徵收印花稅通知書,註明核定徵收的計稅依據和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
第六條 實行核定徵收印花稅的納稅人,應按月或按季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具體申報時間由主管地稅機關確定。違反規定應申報而未申報繳納印花稅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理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違章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號)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對實行核定徵收印花稅納稅人申報期內的應稅憑證,其書立時已貼花的部分,在申報時可以予以扣除。
第七條 主管地稅機關對實行核定徵收印花稅的納稅人,要加強宣傳和對稅源的有效監控,應建立基礎資料庫,確定科學的評估摸型。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稅機關要加強對印花稅核定徵收的政策管理和業務指導,省級地稅機關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可適時調整印花稅核定計稅依據比例.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執行。原《四川省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川地稅發[2004]48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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