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裡面的電子應稅憑證
A. 電子憑證如何繳納印花稅
問題描述:抄
電子憑證如何繳納印花稅?襲
問題答復:
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徵收印花稅。
對於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印花稅應稅憑證,納稅人應自行編制明細匯總表,明細匯總表的內容應包括:合同編號、合同名稱、簽訂日期、適用稅目、合同所載計稅金額、應納稅額等。納稅人依據匯總明細表的匯總應納稅額,按月以稅收繳款書的方式繳納印花稅,不再貼花完稅。繳納期限為次月的10日內,稅收繳款書的復印件應與明細匯總表一同保存,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B. 付了印花稅的電子繳款憑證從哪兒列印啊
在國家稅務局列印。印花稅法明確規定的應當納稅的項目,它具體劃定了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一般地說,列入稅目的就要征稅,未列入稅目的就不征稅。印花稅共有13個稅目。
印花稅的稅率設計,遵循稅負從輕、共同負擔的原則。所以,稅率比較低;憑證的當事人,即對憑證有直接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就其所持憑證依法納稅。
(2)印花稅裡面的電子應稅憑證擴展閱讀
印花稅的征稅對象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的各種應稅憑證,凡書立和領受這些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要繳納印花稅,其征稅范圍是極其廣泛的。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經濟法制的逐步健全,依法書立經濟憑證的現象將會愈來愈普通。因此,印花稅的徵收面將更加廣闊。
C. 印花稅申報時應稅憑證名稱該怎麼填寫
填寫應稅憑證的具體名稱。如:辦公桌椅買賣合同。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1.登錄電子稅務局。2.搜索並進入「印花稅申報」界面。3.選擇申報期間。4.進入《印花稅申報表》。5.表中找到「應稅憑證名稱」,點擊「增加行」。6.在下拉列表中選擇恰當的「應稅憑證」。注意,應轎告明稅憑證只能在列表中選擇,不能手工輸入。7.每項「應稅憑證」對應的稅率由系統自動帶出,企業只需要正確填入計稅金額,系統將自動計算應納印花稅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名稱必須在系統列表中勾選,不能手工錄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友返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閉告的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3.營業賬簿;4.權利、許可證照;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請點擊輸入圖片描述(最多18字)
D. 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怎樣填寫
填寫細則如下:
1、逐份填寫應稅憑證時填。
2、合並匯總填寫應稅憑證時,只能合並適用同一稅目且內容高度相似的應稅憑證。
3、合並匯總填寫應稅憑證時,對方書立人信息、對方書立人名稱、對方書立人納稅人識別號、對方書立人涉及金額不需填寫。
1.
打開電子稅務局,選擇財產和行為稅合並納稅申報。
2.
選擇印花稅,點擊稅源採集。
打開電子稅務局,選擇財產和行為稅合並納稅申報。
選擇印花稅,點擊稅源採集。
點擊增加。
錄入應稅憑證數量,點擊確定。
最後,點擊保存,操作完成。
1、逐份填寫應稅憑證時填。
2、合並匯總填寫應稅憑證時,只能合並適用同一稅目且內容高度相似的應稅憑證。
3、合並匯總填寫應稅憑證時,對方書立人信息、對方書立人名稱、對方書立人納稅人識別號、對方書立人涉及金額不需填寫。
E. 印花稅「應稅憑證名稱」是怎麼填寫的
企業申報印花稅時,必須填寫「應稅憑證名稱」,那麼該項目要怎麼填寫呢?1、登錄電子稅務局。
2、搜索並進入「印花稅申報」界面。
3、選擇申報期間。
4、進入《印花稅申報表》。
5、表中找到「應稅憑證名稱」,點擊「增加行」陪漏灶。
6、在下拉列表中選擇恰當的「應稅憑證」。注意,應稅憑證只能在列表中選擇,不能手工輸入。
7、每項「應稅憑蘆扮證」對應的稅率由系搜兆統自動帶出,企業只需要正確填入計稅金額,系統將自動計算應納印花稅額。
F. 印花稅當中的應稅憑證都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帳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6)印花稅裡面的電子應稅憑證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條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第四條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第五條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第六條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營業帳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帳簿。
第七條稅目稅率表中的記載資金的帳簿,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帳簿,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帳簿。
其他帳簿,是指除上述帳簿以外的帳簿,包括日記帳簿和各明細分類帳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