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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銀行印花稅減免

發布時間: 2025-01-20 14:53:25

『壹』 誰能告訴我中央、地方共享稅中 國稅和地稅分別留存的比例

1、增值稅。增值稅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
2、資源稅。資源稅按不同的資源品種劃分,部分資源稅作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資源稅作為中央收入。
3、證券交易稅(未開征):證券交易稅,中央與地方各分享50%。
4.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的94%歸中央 ,其餘歸地方 (深、滬)
5、營業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在北京繳納的部分歸中央,其餘歸地方
6、城市維護建設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在北京繳納的部分歸中央,其餘歸地方
7、關於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享問題

(1)分享范圍。除鐵路運輸、國家郵政、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繳納的所得稅繼續作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收入由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享。
(2)分享比例。2002年所得稅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起所得稅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3)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中央100%。

『貳』 林業部門與綠化企業簽訂《森林植被恢復合同》,林業局要交印花稅嗎

印花稅免稅規定:
一、條例規定的免稅憑證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它憑證;

二、實施細則規定的免稅憑證

1、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2、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3、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組織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三、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免稅憑證

1、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務的修理單,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簽訂的租房合同,凡用於生活居住的,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

2、各類發行單位之間,以及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征訂憑證;

3、對與受授國簽訂的經援項目合同;

4、軍事物資運輸、搶險救災物資運輸、新建鐵路的工程臨管線運輸,凡有規定的證明和專用運輸結算憑證的,可免納印花稅;

5、對辦理借款展期業務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或者其它憑證,按信貸制度規定僅載明延期還款事項的可暫不貼花;

6、對農業發展銀行辦理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儲備貸款及農業綜合開發和扶貧貸款等財政貼息貸款合同;

7、銀行同行拆借、人民銀行向專業銀行發放的日拆性貸款合同;

8、軍隊企業化管理工廠向軍隊系統內各單位(不包括軍辦企業)和武警部隊調撥軍用物資和提供加工、修理、裝配、試驗、租賃、倉儲等簽訂的軍隊企業專用合同;

9、國防科工委管轄的軍工企業和科研單位,與軍隊、武警部隊、公安、國家安全部門、為研製和供應軍火武器(包括指揮、偵察、通訊裝備,下同)所簽訂的合同,國防科工委管轄的軍工系統內各單位之間,為研製軍火武器所簽訂的合同。
林業部門好像不在上述免稅規定之內吧,那就照常徵收唄。
《森林植被恢復合同》屬於哪類合同呢,是不是印花稅征稅范圍啊,如果是,雙方都征印花稅。

『叄』 國家對農林牧漁業有什麼優惠稅收政策

一、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

1.農業產品免稅。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初級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條例第16條);

2.基層民貿企業和供銷社免稅。從1998年1月1日起,對縣以下國有民貿企業和基層供銷社銷售貨物,免徵增值稅。(財稅字[1997]124號);

3.農村電網維護費免稅。農村電管站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徵增值稅。(財稅字[1998]47號);

4.農業生產資料免稅。生產和銷售飼料、農膜、種子、種 苗、化肥、農葯、農機等農業生產資料,2000年底前免徵增值稅。(財稅字[1998]78號);

5.邊銷茶免稅。國家定點企業生產和經銷單位銷售的邊銷茶,2000年底前免徵增值稅。(財稅字11998)33號);

6.糧食和植物油免稅。對承擔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企業銷售糧食,以及其他糧食企業銷售軍用糧、救災糧、水庫移民用糧和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免徵增值稅。(財稅字11999)198 號);

7.國產棉免稅。對經營國產棉的公司向國內加工出口企業銷售的以出頂進國產棉(包括新疆棉和內地棉),免徵其銷售環節增值稅。(計經貿[2000]161號);

8.漁用設備免稅。遠洋漁業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製造的漁用設備,如漁船、輪機及甲板設備、冷凍設備、船用加工機械設備、船用通訊設備等,免徵進口增值稅。(財稅字[1997]64號

9.遠洋漁業產品免稅。遠洋漁業企業的漁船在公海或國外海域捕獲,並運回國內銷售的自捕水產品及其加工製品,免徵進口增值稅、關稅。(財稅字[1997]64號

10.進口化肥、農葯免稅。對國家計劃內進口的化肥、農葯,免徵進口增值稅。(財稅字[1997]194號

11.動植物種源免稅。進口用於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生產和科研的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非盈利性野生動植物種源,2000年底以前免徵進口增值稅。 (財稅字[1998] 66號

12.進口飼料免稅。外商投資企業專為飼養出口家禽、養殖水產品而進口合理數量的飼料,免徵進口增值稅和關稅。

13.法定低稅率貨物。納稅人銷售或進口糧食、食用植物油;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增值稅按13%的稅率徵收。(條例第2條

14.農業產品減稅。從1994年5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或進口的初級農業產品,包括糧食、糧食復製品、蔬菜、煙葉、茶葉、園藝植物、葯用植物、油料植物、纖維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林業產品、水產品、畜牧產品、動物皮張、動物毛絨和其他動物組織,增值稅按13%的稅率徵收。((94)財稅字第4號、財稅字[1995]52號

15.特殊出口貨物退免稅。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普通發票的12種特殊出口貨物,包括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製品、漁網漁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製品,可退免增值稅、消費稅。 (國稅發[1994] 31號

16.新疆棉出口產品免稅。對經批准從事進料加工的紡織企業,使用新疆棉頂替進口棉生產的出口產品,增值稅實行「零稅率」政策。(國發[1998]2號

17.小規模納稅人銷售用於出口的貨物退稅。凡劃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外貿企業、農產品收購單位、基層供銷社,銷售給出口企業或外貿企業用於出口的貨物,除農產品按5%的退稅率退還增值稅外,其他出口產品均按6%的退稅率退稅。(國稅發 [1999]101號

18.森工企業綜合利用產品退稅。國有森工企業以林區採伐、造材、加工「三剩物」和次加工材、小經材、薪材為原料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2000年底前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財稅字 [1998]33號

19.民貿企業和供銷社先征後返。從1998年1月1日起,對民族貿易縣縣級國有民貿企業和供銷社銷售貨物,2000年底前,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稅額先征後返50%。(財稅字[1997] 124號

20.批發農產品先征後返。對國有、集體企業批發肉、禽、蛋、水產品、蔬菜,在2000年底前,增值稅實行先征後返。(財稅字[1998]31號

21.購進農業產品抵扣。納稅人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照收購金額10%的扣除率計算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條例第8條

22.農業特產稅抵扣。對農業產品收購單位在收購價格之外,按規定繳納的農業特產稅,准予並人農業產品的買價計算抵扣的進項稅額。((94)財稅字第60號

23.免稅棉花抵扣。從1998年8月1日起,購進的免稅棉花,可按收購金額13%的扣除率計算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國稅發119991 136號

24.免稅糧食抵扣。從國有糧食企業購進的免稅糧食,按購進金額13%的扣除率計算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財稅字 [1999]198號

25.免稅庫存糧食抵扣。恢復徵收增值稅的糧食企業,銷售按照原糧食政策屬於免稅的庫存糧食,按收購金額10%的扣除率計算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國稅函[1999]829號

棉紡織品出口退稅政策。自2001年7月1日起將紗、布的出口退稅率由15%提高到17%。(國稅發[2001]74號)

26.庫存商品棉抵扣。納稅人銷售庫存商品棉,可按收購金額13%的扣除率計算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計電[2000]33號

27.農業服務項目免稅。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牧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徵營業稅。(條例第6條

28.農業生產收入免稅。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的收入,免徵營業稅。((94)財稅字第2號

29.國際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利息收入免稅。對國際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利息收入,應按《國際農業發展基金適用於貸款協議和擔保協議的通則》規定,免徵營業稅和其他稅收。 (財稅字 [1995]108號

30.儲備糧油收入免稅。對國有糧食企業保管政府儲備糧油取得的財政性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財稅字[1996]68號

31.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免稅。對世行貸款糧食流通項目,免徵建築安裝工程營業稅和項目服務收入營業稅。(財稅字 [1998]87號

32.儲備棉收入免稅。對供鍆補保僻:舊家儲備棉所取得的財政性補貼收人,免徵營業稅。(財稅字[1999]38號);

33.儲備肉糖收入免稅。從1999年12月31日起,對承儲企業取得的國家儲備肉和儲備糖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 (財稅字[1999]304號

34.農村信用社減稅。農村信用社,2000年底前減按6%的稅率徵收營業稅。(財稅字[1999]21號

35、棉紡織品出口退稅政策。自2001年7月1日起將紗、布的出口退稅率由15%提高到17%。(國稅發[2001]74號)

36、棉花出口優惠政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良種棉加工廠和紡織企業)直接向農業生產者購進的免稅棉花,均可根據買價按13%的抵扣率計算進項稅額。(國發[2001:27號、財稅[2001]165號

37、農村信用社營業稅減免。自2001年10月1日起,對農村信用社減按5%的稅率計征營業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營業稅收人全部歸屬地方。(財稅[2001]163號)

38、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免徵增值稅。對糧食部門經營的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凡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比照「救災救濟糧」免徵增值稅。(國稅發[2001]131號)

39、農產品增值稅減免政策。從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業產品的進項稅額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財稅[2002]12號)

二、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牧業稅

全免稅和取消了。

三、企業所得稅、外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1.農業技術服務、勞務免稅。對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鄉村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域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2.校辦農場免稅。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農場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和舉辦各類進修班、培訓班的所得,暫免徵所得稅。 ((94)財稅字第1號

3.鄉鎮企業減稅。鄉鎮企業可按應納稅款減征10%的所得稅。((94)財稅字第1號

4.農業初加工收入免稅。國有農口企業、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漁業類初級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所得稅。(財稅字[1997]49號

5.國有農場林場所得免稅。對邊境貧困列名的166個國有農場和442個國有林場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暫免徵所得稅。(財稅字[1997]49號

6.內資漁業所得免稅。內資漁業企業從事外海、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所得稅。(財稅字[1997]114號

7.農村信用社減稅。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減按18%徵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減按27%徵收所得稅。(財稅字[1998] 29號、財稅[2001]55號

8.貧困縣農村信用社免稅。國家確定的貧困縣的農村信用社,可定期免徵所得稅。(財稅字[1998]60號、財稅[2001]55號

9.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減免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國發[2001]21號、財稅[2001]103號)

9.四大墾區匯總納稅。中央級四大墾區(黑龍江農場總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海南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暫以總局(兵團)為納稅人匯總繳納所得稅。 (財稅字[1997]143號

10.鄉鎮企業加速折舊。對鄉鎮企業,由於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經省級地稅局批准確定,但不得短於以下規定年限:((94)財稅字第9號

(1)房屋、建築物為2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11.農村信用社管理費扣除。農村信用社按規定向其管理機構上交不超過農村信用社總收入2%的管理費,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國稅函[1999] 811號

12.農牧業技術特許權使用費減稅。外國企業為農牧業生產等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徵所得稅。(稅法第19條

13.農業投資減免稅。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期滿後,經國務院主管稅務部門批准,在以後的10年內,可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稅法第8條

14.海南特區農業投資減免。在海南經濟特區從事農業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15年以上的,報經海南省國稅局批准,從獲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6~10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細則第75條

15.海南特區農業再投資退稅。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特區農業開發企業,可按規定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地方所得稅不在退稅之列。(細則第81條

16.農業稅繳稅項目免稅。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並已納稅的,不再徵收個人所得稅。 ((94)財稅字第20號

17.青苗補償費免稅。對於在徵用土地過程中,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徵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 [1997]87號

18、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減免稅。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國發[2001]21號、財稅[2001]103號)

19、林業稅收減免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內的所有企事業單位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1]171號)

20、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減免稅。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的規定,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中發[2000]3號、(農經發[2000]8號、農經發[2000]10號、農經發 [2001]4號。國稅發[2001]124號

(一)經過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審查認定為重點龍頭企業;

(二)生產經營期間符合《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及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三)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並與其他業務分別核算。

21、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減免稅。重點龍頭企業所屬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過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享受重點龍頭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中發[2000]3號、(農經發[2000]8號、農經發[2000]10號、農經發 [2001]4號。國稅發[2001]124號

四、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耕地佔用稅、城建稅、印花稅

1.農房免稅。農民居住用房產,免徵房產稅。 (國稅發 [1999]44號

2.農業生產用地免稅。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條例第6條

3.土地改造免稅。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徵土地使用稅5年一10年;(條例第6條

4.耕地徵用免稅。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1年內,免徵土地使用稅。(條例第9條

5.水利設施用地免稅。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字[1989]14號

6.漁船免稅。載重量不超過一噸的漁船,免徵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條例第3條、第6條

7。拖拉機減免稅。主要用於農業生產的拖拉機,免徵車船使用稅。從事運輸業務的拖拉機按所掛拖車的凈噸位,適用「載貨汽車」稅額減半徵收車船使用稅。((86)財稅地字第8號

8.專用汽車征免稅。對專用於農林牧漁業等專用汽車,由各省、區、市分別確定徵收或免徵車船使用稅。((87)財稅地字第3號

9.農業用荒地免稅。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漁生產的,免徵契稅。(細則第15條

10.農民購置房地產免稅。農民的房地產被國家徵用後,以所得的補償費另購、典人的房地產,免徵契稅。農民用國家退賠的平調房屋重置房產的,免徵契稅。

11.農發行購置房地免稅。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各級機構購買辦公用房屋,在2000年底前,免徵契稅。 (財稅字11998] 123號) ,

12.貧困農戶新建住房免稅。農村烈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老、少、邊、窮」地區生活困難的農房,在規定用地標准以內,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的,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耕地佔用稅。(條例第8條、國發11987]27號

13.農民新建住宅減稅。農民新建自用住宅佔用耕地,按規定稅額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 (條例第5條、國發11987]27號

14.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免稅。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免徵耕地佔用稅。水利工程佔用耕地以發電、旅遊為主的,不予免稅。((87)財農字第206號

15.災民、移民建房免稅。對水庫移民、災民、難民建房佔用耕地,免徵耕地佔用稅。((87)財農字第206號

16.農民搬遷建房用地免稅。農民搬遷,原宅地恢復耕地,並且新建宅地不超過原宅地地基的,免徵耕地佔用稅。

17.綜合性樞紐工程免稅。屬綜合性樞紐工程的農田水利設施,可按為農業服務的直接效益占工程總效益的比重,確定耕地佔用稅的免徵額。

18.糧庫用地免稅。列人計劃的中央直屬儲備糧食庫建設項目佔用耕地,免徵耕地佔用稅。(國稅發[1998]209號

19.三峽工程用地減稅。對三峽工程建設佔用耕地,在壩區和淹沒區的,減按原應納稅額的40%徵收耕地佔用稅。(國稅函 11999]845號

20.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免稅。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在2003年底前,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財稅字11998)93號

21.農村信用社減稅。金融保險企業營業稅稅率提高後農村信用社營業稅減按6%徵收,城建稅仍按5%稅率計算的營業稅稅額作為計稅依據徵收。(財稅字[1999)21號

22.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稅。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委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徵印花稅。(國稅地字[1988] 255號);

23.保險合同免稅。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徵印花稅。(國稅地字[1988]37號

24.棉花購銷合同免稅。對在全國棉花交易市場內進行棉花交易所簽訂的棉花購銷合同,在2002年底前,暫免徵印花稅。 (國稅發120001 36號

25.農業投資項目免稅。農林牧漁業水利投資項目,免徵投資方向調節稅。(條例第3條

26.農民免稅。農民自養、自宰、自食的牲畜,免徵屠宰稅。(條例第2條

『肆』 哪些稅收屬於地方,哪些屬於中央

1、中央稅包括:關稅、消費稅、海關代征的消費稅和增值稅、車輛購置稅。

2、地方稅包括: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耕地佔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

3、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包括:

(1)企業所得稅:國有郵政企業、鐵路運輸企業、中國銀行等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其他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2)個人所得稅: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3)增值稅:自2016年5月1日營業稅全部改徵增值稅起,所有行業企業繳納的增值稅,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

(4)城市維護建設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屬於中央政府收入,其餘部分歸地方政府。

(5)資源稅:陸地資源稅屬於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資源稅屬於中央收入。

(6)印花稅:從2016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印花稅全部調整為中央收入。除證券交易印花稅以外的其他印花稅為地方政府收入。

(4)農業發展銀行印花稅減免擴展閱讀:

稅收的按對象的分類標准:

1、對流轉額的征稅主要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關稅。

2、對所得額的征稅主要有: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3、對資源的征稅主要有:城鎮土地使用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

4、對財產的征稅主要有:房產稅(外資為城市房地產稅)、契稅、車船使用稅(外資為車船使用牌照稅)。

5、對行為的征稅主要有:印花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佔用稅。

『伍』 棚戶區改造實施方案

【棚戶區改造實施方案1】

為切實改善居民群眾居住環境和生活質量,進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保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提高群眾滿意度, 確保我區 2017 年危舊房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徵收補償貨幣化安置工作依法依規順利進行,根據《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攀枝花市危舊房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徵收補償貨幣化安置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攀辦發〔2017〕28 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製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通過推行貨幣化安置,滿足城鎮居民安置需求,縮短安置周期,提高安置效率;優化居住環境,提升城市品位;減少過渡安置費用,降低改造成本,緩解資金壓力;消化存量商品房,穩定商品住房交易量,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平穩運行;積極推動危舊房棚戶區改造工作。

二、基本原則

按照“政府主導、群眾自願、讓利於民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積極推行貨幣化安置工作,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工作進程,確保讓更多的群眾受益。將危舊房棚戶區改造工作與當前房地產去庫存、城市配套基礎設施、重點項目建設及城市功能區分調整等緊密結合。

三、工作目標

東區 2017 年危舊房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項目包括東區危樓、大渡口片區、 炳草崗片區等十個危舊房棚戶區改造項目,共涉及八個街道一個鎮(不含棗子坪街道辦事處) ,改造戶數10426 戶, 9 月底前全面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各項目標任務。

四、實施主體

徵收人:攀枝花市東區人民政府

徵收部門:攀枝花市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徵收實施單位:各街道辦事處、銀江鎮。 (不含棗子坪街道辦事處)

五、安置方式

(一)房屋徵收部門直接以貨幣補償給危舊房棚戶區改造居民的補償方式;

(二)房屋徵收部門搭建服務平台,組織危舊房棚戶區改造居民自主購買商品房的補償方式。

六、資金來源

(一)向國家開發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申請融資貸款;

(二)市、區兩級按比例配套財政資金。

七、補償標准

根據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攀枝花市危舊房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徵收補償貨幣化安置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攀辦發〔2017〕28 號)補償標准補償。

八、工作計劃

( 一 ) 前期工作 。1-3 月完成基礎數據採集、預評估、分戶測算、可研編制、擬定攀枝花市東區危舊房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組織方案、實施方案等工作;

( 二 ) 爭取資金 。加大融資力度,積極對接國開行、郵儲銀行、農發行等銀行申請貸款,爭取資金早日到位。

(三 ) 協議簽訂和資金申報 。適時公布安置補償方案,方案公示期滿後啟動貨幣化安置協議簽訂工作,6 月底前房屋徵收協議簽訂完成目標任務的 60%;7 月底前徵收協議簽訂率達 75%;8 月底前徵收協議簽訂率達 90%;9 月底前全面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各項目標任務。各街道、鎮做好資金申報資料准備等工作,加快資金使用進度。

九、工作措施

( 一 ) 加強組織領導 , 強化責任落實 。為強力推進東區棚戶區改造, 發揮區級領導幹部在棚戶區改造中的示範帶頭作用,建立“區領導、區級部門、一個街道(鎮)、一套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領導幹部包聯工作制度。

( 二 ) 多方積極籌措 , 落實各項資金 。加大融資力度,積極對接國開行、郵儲銀行、農發行等銀行申請貸款,爭取資金早日到位。根據國家有關要求,設立資金專戶,專款專用。

( 三 ) 加大簽約力度 , 確保目標完成 。各街道、鎮積極組織多方力量,加大宣傳和簽約工作力度,充分調動群眾自主性和積極性,發揮群眾監督作用。在實施棚戶區改造過程中,改造范圍內居民通過自治改造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改委)直接參與貨幣化安置的意見建議收集、政策宣傳等工作,主動會同項目實施單位開展補償安置相關事務的工作方式。自改委需明確工作職責,制定工作制度,從改造范圍內居民的整體意願和根本利益出發,主動上門開展工作。

( 四 ) 政府搭建平台 , 居民自主購買 。在調查摸底、充分尊重群眾意願的前提下,由區住建局通過攀枝花市東區棚戶區改造居民自主購房服務平台、專題房交會、現場巡展等方式,鼓勵、引導信譽良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進入服務平台公布房源信息,供被徵收人選擇購買。(詳見附件)

( 五 ) 落實優惠政策 , 切實讓利於民 。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 號)等文件規定,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等優惠政策。

【棚戶區改造實施方案2】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36號)、《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開發銀行關於進一步推進棚改貨幣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2017年實施33項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工戶區改作的通知》(皖政〔2013〕44號)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棚戶區改造實施辦法》等規定,現就做好2017年棚戶區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目標

2017年加強集中和非集中成片棚戶區、城中村、城市危房及重點鎮棚戶區改造,新開工20512套(市本級11729套),基本建成16261套(市本級9176套)。

二、改造范圍

城市棚戶區改造。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是指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簡易結構房屋較多,建築密度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質量差,建築安全隱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設施不健全的區域。包括集中成片和非集中成片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類型,具體改造范圍由各縣(市)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合理界定。禁止將因城市道路拓展、歷史街區保護、文物修繕等帶來的房屋徵收改造項目納入城市棚戶區改造范圍。

三、改造方式

棚戶區改造實行實物安置和貨幣安置相結合,由棚戶區居民自願選擇。安置住房實行原地和異地建設相結合,優先考慮就近安置;異地安置的,要充分考慮就業、就醫、就學、出行等需要,合理規劃選址,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設施齊全地段。在改造中可建設一定數量的公共租賃住房,統籌用於符合條件的保障家庭。要積極推行貨幣安置,通過提供政策優惠、規范操作流程、優化交易服務等方式,引導棚戶區居民選擇貨幣安置,自主購買商品住房。指導商品住房庫存量較多的城市,減少安置房建設規模,將存量商品房作為重要的`安置房源,促進棚改與利用存量房的有效銜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財政資金投入。除積極爭取棚戶區改造中央和省補助資金外,縣(市)政府要根據本地區棚戶區改造目標任務,通過公共預算、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讓收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地方政府債券等多渠道安排資金,用於實施棚戶區改造。

(二)爭取開行貸款支持。對國開行已承諾貸款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各地要加快項目實施進度,完善有關合同簽訂條件;需要調整改造安置模式的,要加快辦理變更手續,爭取早日實現項目的放款和用款。加快編制完善棚戶區改造配套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劃,明確建設范圍和內容,將配套基礎設施納入貸款范圍爭取貸款支持。

(三)確保建設用地供應。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地區棚戶區改造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科學編制土地供應計劃,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中優先安排、單列指標,做到應保盡保。市裡對列入棚戶區改造年度計劃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提前預安排下達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不佔用市下達地方的其他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各地要提前做好項目儲備並落實到具體地塊,充分利用存量建設用地。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要提前確定地塊,開展土地徵收等前期工作,確保及時供地。

(四)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對棚戶區改造項目,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對棚戶區改造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等,嚴格按規定落實減免優惠政策。電力、通訊、市政公用事業、擔保等企業要對棚戶區改造給予支持,適當減免入網、管網增容等經營性收費,合理降低融資擔保費。

(五)完善安置補償政策。制定和完善棚戶區改造補償方案,要採取模擬徵收補償安置等多種方式征詢棚戶區居民意見,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堅持公開、透明操作,依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對經濟困難、無力購買安置住房的棚戶區居民,可以通過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等方式滿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關政策的條件下,將其納入當地住房保障體系中統籌解決。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產權歸被徵收人所有的,可按商品住房確認產權,各地可結合實際另行制定具體辦法。積極探索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共有產權制度,允許符合條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購買部分產權。

『陸』 最新棚戶區改造政策

《中央補助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

分配給某地區的專項補助資金總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面積×該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徵收(收購)面積×相應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相應權重+經核定的該地區年度徵收(收購)戶數×該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經核定的各地區年度徵收(收購)戶數×相應地區上一年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相應權重×年度城市棚改補助資金總規模。


(6)農業發展銀行印花稅減免擴展閱讀:

中國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實行原地和異地建設相結合,以原地安置為主,優先考慮就近安置;異地安置的,要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就醫、就學、出行等需要。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設施齊全地段。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棚戶區改造規劃、城市規劃、產業發展和群眾生產生活需要,科學合理確定安置住房布局。

『柒』 什麼借款免徵印花稅

借款免徵印花稅的情形主要有


1.政策性貸款:如政策性銀行發放的貸款,如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等,這些貸款屬於國家政策扶持的特定項目,因此免徵印花稅。


詳細解釋如下


政策性貸款。政策性貸款是國家為了支持特定行業或項目的發展而設立的貸款。這些貸款的目的不是為了盈利,而是為了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因此,為了減輕借款人的負擔,促進資金的流通和使用效率,國家對政策性貸款免徵印花稅。例如,國家開發銀行發放的貸款多用於支持基礎設施建設等國家重點領域,這類貸款就無需繳納印花稅。這樣的稅收政策有利於鼓勵更多的資金投入到國家鼓勵發展的領域。


其他免徵印花稅的借款類型。除了政策性貸款外,還有一些特定類型的借款也免徵印花稅。這些類型可能因國家政策的變化而有所調整,比如針對小微企業的部分借款或者某些特定行業的貸款。另外,有些地方政府為了鼓勵地方經濟的發展,也可能出台政策對某些借款進行印花稅的減免。因此,具體的免徵情形還需結合當時的政策來確定。


總的來說,印花稅的免徵主要是針對特定的借款類型或符合特定條件的借款人。這些政策旨在減輕企業和個人的稅收負擔,促進資金的流通和經濟的發展。如需了解具體的免徵情形,建議查詢相關政策文件或咨詢專業稅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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