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貸款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㈠ 貸款合同印花稅怎麼算
貸款合同印花稅的計算:按合同約定的貸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銀行同業拆借所訂立的貸款合同無需繳納印花稅。貸款合同由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徵收的一種稅。其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法是調整印花稅征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以下十種借款合同可以不交印花稅:
1、小微企業優惠借款。
2、與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
3、與企業、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包括企業之間的統借統貸合同。
4、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
5、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
6、與金融機構簽訂的授信合同或額度協議。
7、限額內的循環借款。
8、與金融機構的貼現協議。
9、信用證押匯。
10、保理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繳納。
㈡ 貸款合同印花稅是多少
貸款合同印花稅是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規定,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這里的借款合同包括與金融機構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抵押貸款合同等。需要注意的是,簽訂合同的對象是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對於其他金融組織,包括除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以外,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的單位。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計算,例如100萬的借款合同,企業與銀行雙方需要分別繳納印花稅50元。但是,有十種借款合同可以不交印花稅,包括小微企業優惠借款、與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企業之間的統借統貸合同、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委託貸款合同、授信合同或額度協議、限額內的循環借款、貼現協議、信用證押匯、保理合同等。
在處理借款合同印花稅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 如果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就借款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如果只填開借據並作為合同使用,應以借據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如果只填開借據並作為合同使用,應以借據所載金額計稅,在借據上貼花。如果雙方在口頭上達成借貸協議,在借款時通過借據作憑證,應按每次借據金額計稅貼花。
- 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這種借款次數頻繁,如果每次借款都要貼花,勢必加重雙方負擔。因此,對這類合同只就其規定的最高額在簽訂時貼花一次,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另貼印花。
- 對於抵押貸款合同,如果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資產轉移給貸款方時,還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的有關規定計稅貼花。
-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亦應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計稅依據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印花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適用稅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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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貸款合同需要交印花稅嗎
法律分析: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而定。以下借款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稅:
1、與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
企業與非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簽訂的借款合同,根據規定,這些機構不需要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不屬於金融機構,該類借款合同不需貼花。
2、與企業、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包括企業之間的統借統貸合同,不需繳納印花稅。
3、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
4、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
委託單位與銀行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六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託單位之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許可權和責任的,不需印花。
5、與金融機構簽訂的授信合同
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授信額度協議,根據《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四款,是銀行對借款人在一定期間內允許融資的額度計劃,與「借款合同」有區別,不需貼花。
6、限額內的循環借款
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根據國稅地字[1988]30號第二條規定,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的0.05‰貼花,在限額內發生的循環借款不需貼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㈤ 貸款合同印花稅的稅率
貸款合同的印花稅是借款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但只有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才需要按照借款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應納稅額=借款金額×0。00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銀行及其它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貼花。非金融機構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屬於印花稅的征稅范疇,不徵收印花稅。
借款合同是否可以轉讓
債權轉讓標的合法才可以,債權的轉讓,通常要涉及到二種法律關系:一是原民事法律關系,二是轉讓民事法律關系。其中的轉讓合同盡管是轉讓人(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系,往往又涉及到債務人的利益。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交易,各國法律均允許債權人在合同的前提下轉讓債權。
債權轉讓與合同轉讓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轉讓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不論其是否開始履行,只要有效成立,即可轉讓;而債權轉讓的前提卻是債權事實存在。合同的一方要取得合同債權,不但需要合同有效成立,而且需要其已部分或全部履行了合同義務,而對方則還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合同義務,因而成為債務人。就範圍而言,合同轉讓的范圍比債權轉讓的范圍大的多。合同轉讓包括合同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全部轉讓;而債權轉讓則僅包括因債權人履行合同,而債務人還未履行合同而產生的債權的轉讓。它不涉及合同的義務和其它權利。也就是說,債權轉讓的受讓人,不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只受讓行使債權的權利。因此,債權轉讓成立的條件與合同轉讓是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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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帳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