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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裝作業合同印花稅是否繳納

發布時間: 2025-01-22 07:36:30

『壹』 工程建築類

1、總包分包關系
一、進度關系
分包方的進度計劃必須依據總包方的計劃進行編制,總包方應把分包方的進度計劃納入總進度計劃的管理范疇,總、分之間相互協調,處理好執行過程中的相互關系,並協助分包方解決項目進度控制重存在的問題。 二、質量關系
分包方就分包工程對總包方負責,總包方就總包方工程對發包方負責,總包方對分包方分包工程承擔連帶責任。分包方應接受總包方的質量管理。 三、安全關系
安全控制有總包方負責,分包方服從總包方管理,總包方負責審查分包方的安全資質和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在分包合同中應明確分包安全責任和義務,對分包方提出安全要求,並認真監督、檢查,對違反安全規定冒險蠻乾的的分包方應令去停工整頓。總承包方應統計分包方的傷亡事故,按規定上報,並分包合同約定協助分包方處理傷亡事故。 分包方對本施工現場的安全工作負責,認證履行合同規定的安全責任,遵守總包方的安全生產制度,服從總包方的安全管理,及時向總包方報告傷亡事故 並參與調查,處理善後事宜。 四、資料關系
總包方應負責施工資料匯集工作,並應隨施工進度及時整理所有有關施工技術資料,分包方應主動向總包方移交有關的施工技術資料。

2、工程款應該是總承包方給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實施細則》於2009年1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關於建築業總包、轉包、分包問題與以前的規定有所不同,主要涉及項目管理及營業稅申報、發票管理等方面的變化,需要我們認真研究並制定針對性措施。
一、新舊營業稅條例有關總包、分包相關規定
(一)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二)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建築業總包、分包相關政策規定解讀
關於總包、轉包、分包有關政策規定的變化,我們可以從以下六個方面來理解。
(一)分包、轉包的概念:①所謂分包,是指總包單位自行完成建設項目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的部分或專業性較強的工程,如工藝設備安裝,結構吊裝工程或專業化施工部分的工程,分包給施工條件符合該工程技術要求的建築安裝單位。②所謂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2000年1月30日頒布施行)】
(二)分包與轉包的區別:①分包和轉包的不同點在於,分包工程的總承包人參與施工並自行完成建設項目的一部分,而轉包工程的總承包人不參與施工。②分包與轉包的共同點在於,分包和轉包單位都不直接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而直接與總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
(三)稅收上取消「轉包」規定的法律淵源。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工程總承包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建築法》第二十八條、《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轉包是一種違法行為,應依法予以取締。因此,也不應在依法征稅范圍之列。所以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也沒有明確轉包業務實行差額征稅。
(四)重新界定了差額征稅范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規定「建築業的分包和轉包業務」都允許差額征稅,但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規定只有「建築工程分包業務」差額征稅。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所注的建築業,是指建築安裝工程作業。徵收范圍包括: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中的差額征稅,僅指建築工程,而非其他工程,將安裝、修繕、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排除在外。
(五)明確總包、分包納稅申報義務。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取消了總承包人為分包業務扣繳義務人的規定,改由總包、分包自行申報繳納。
(六)擴大總包、分包差額征稅層級。舊《條例》規定,只能實行一級差額征稅,也就是說,只有總承包人才有資格實行差額征稅;而新《條例》取消了此項限制,只要是納稅人,不論有無總承包資格,都可以實行差額征稅,A分包給B,可以按差額征稅,B又分包給C,也可以按差額征稅,可以實行多層次的差額征稅。此處總包、分包單位的概念是相對的。一個分包單位對下一級分包單位而言是總包單位,對上一級分包單位而言又是分包單位。
三、建築業總包、分包所得稅及其他稅收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建築業總包、分包的所得稅徵收管理與新營業稅條例實施沒有變化。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對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給予明確,並重申要求嚴格執行相關稅收法規,確保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具體分以下情況:
(一)總包方、分包方申請開具發票時,凡能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由企業回所在地申報繳納;凡不能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按有關規定在開票時一並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總包方、分包方財務制度健全、賬證齊全、能正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單位,實行查賬方式徵收企業所得稅。總包方、分包方財務核算不健全,難於查賬徵收,並符合《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第三條規定的,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總包方或分包方是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的,一律徵收個人所得稅。
(四)對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8〕2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文件執行。一是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二是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需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五)總包、分包涉及其他相關稅收如城建稅、印花稅等稅費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四、項目管理及發票開具
(一)明確項目登記及納稅申報。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不動產、建築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6〕128號文件),涉及總、分包施工項目的,總包和所有分包項目都必須在建築勞務發生地辦理項目登記,進行項目鑒定,各自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二)規范發票的使用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堅持以票管稅,建築業總、分包項目管理實行余額控製法。總包方申報納稅時可以扣除已取得分包發票金額後的差額納稅。分包單位開具的發票金額作為上級總包單位開票時可以抵扣的限額(以下稱抵扣限額),在限額內總包單位可以見票抵扣,但不得超過限額;同時堅持先分後總原則,總包單位差額納稅以取得分包發票為前提條件。因此總包項目開票時,先由分包方納稅開票,取得發票交給總包方,總包方再據此開票差額納稅。涉及多級總分包的,逐級從下向上開票。同項逐級抵扣,不得異項、越級抵扣。具體操作為:一是總包、分包方一旦確定為自開票納稅人,均應按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開具發票,徵收相應稅款。二是總包方持有《總承包合同》但沒有《分包合同》的,按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開具發票,並按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征稅營業額。總包方持有《總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及分包方已開具的發票和完稅憑證,按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開具發票;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分包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徵收營業稅及相關稅費。三是分包方應持《分包合同》,按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開具發票,並按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徵收營業稅及相關稅費。
五、例證說明
A企業從事建築工程業務,2010年6月承包一幢建築工程,共計1000萬元。其中將該樓的「地基工程」和「外牆麵粉飾工程」分包給B企業,共500萬元。B企業又將「外牆麵粉飾」工程150萬元,分包給C企業。A企業自己施工了500萬的工程,工程結束後,A企業向建設單位開具發票一張共計1000萬元,同時也收到工程款1000萬元。
(一)A、B、C企業應繳營業稅款的計算:
根據新《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納稅人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A企業作為總承包企業應繳的營業稅為(1000-500)×3%=15萬
由於 A分包給B企業,及B企業分包給C企業的工程,可以確認為分包工程,可以按差額徵收。
B企業:(500-150)×3%=10.5萬,由於取消了總承包代扣稅,B企業自行申報納稅。
C企業:150×3%=4.5萬元,理由同上,C企業自行申報納稅。
(二)A、B、C企業涉及所得稅、印花稅等稅費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徵收。
(三)發票開具。A向建設單位開具1000萬元的發票,收入應做1000萬元,其中轉包給B的500萬元工程營業額可以抵減營業稅應稅收入。B向A開具500萬元的發票,收入為500萬;A做成本,並可抵減營業稅應稅收入。C向B開具150萬元的發票,收入為150萬,B做成本,並可抵減營業稅應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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