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代理協議印花稅
『壹』 印花稅2022年新規
印花稅最新政策(2022版)隨著印花稅法制定出台,我國現行18個稅種中已有12個稅種制定了法律,稅收法定加快落實。
印花稅計稅依據
含不含增值稅解決了
印花稅計稅依據含不含增值稅的問題,之前的口徑都是默認合同價稅分離簽訂的可以按不含稅價計稅,但是這個默認規定沒有法律法規明確,印花稅立法就會解決這個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或者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應稅憑證在境內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第三條 本法所稱證券交易,是指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轉讓公司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的存托憑證。
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證券交易的出讓方徵收,不對受讓方徵收。
第四條 印花稅的稅目、稅率,依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所列
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第六條 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
計稅依據不能按照前款規定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七條 證券交易無轉讓價格的,按照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時該證券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確定計稅依據;無收盤價的,按照證券面值計算確定計稅依據。
第八條 印花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適用稅率計算。
第九條 同一應稅憑證載有兩個以上經濟事項並分別列明金額的,按照各自適用的稅目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列明金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十條 同一應稅憑證由兩方以上當事人書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一條 已繳納印花稅的營業賬簿,以後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稅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二條 下列憑證免徵印花稅:
(一)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為獲得館舍書立的應稅憑證;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書立的應稅憑證;
(四)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農產品書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
(五)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提供優惠貸款書立的借款合同;
(六)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慈善組織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
(七)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葯品或者衛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合同;
(八)電子商務經營者與用戶訂立的電子訂單。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徵印花稅的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 納稅人為單位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納稅人為個人的,應當向應稅憑證書立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不動產產權發生轉移的,納稅人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第十四條 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第十五條 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書立應稅憑證或者完成證券交易的當日。
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證券交易完成的當日。
第十六條 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證券交易印花稅按周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每周終了之日起五日內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第十七條 印花稅可以採用粘貼印花稅票或者開具其他完稅憑證的方式繳納。
印花稅票粘貼在應稅憑證上的,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
印花稅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監制。
第十八條 印花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徵收管理。
第十九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法自 2022年7 月 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印花稅法(草案)與印花稅暫行條例對照表(條文中黑體字部分為修改的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菏澤市稅務局關於印花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菏澤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1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於印花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0號),現將我市印花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實行印花稅核定徵收的部分應稅稅目,計稅依據與核定比例確定如下
(一)購銷合同
1.工業企業:工業采購環節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50%核定徵收。
2.商業零售企業:商業零售采購環節應納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20%核定徵收。
3.外貿企業:外貿采購環節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50%核定徵收。
4.商業批發企業:商業批發采購環節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100%核定徵收。
5.建築施工企業:建築施工采購環節應納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70%核定徵收。
(二)加工承攬合同
按加工、承攬金額的80%核定徵收。
(三)貨物運輸合同
按運輸收入、費用的80%核定徵收。
(四)倉儲保管合同
按倉儲保管收入、費用的80%核定徵收。
(五)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費用的100%核定徵收。
(六)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額的100%核定徵收。
(七) 財產租賃合同
按租賃金額的100%核定徵收。
(八) 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金額的100%核定徵收。
(九) 財產保險合同
按保險費金額的100%核定徵收。
(十) 技術合同
按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收入或成本費用金額的100%核定徵收。
二、關於裝飾、裝修合同繳納印花稅的問題
裝飾、裝修合同按照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印花稅。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菏澤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花稅核定徵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 菏澤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菏澤市稅務局
2018年11月2日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於印花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0號
為進一步助力新舊動能轉換,積極優化營商環境,推動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現將印花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實行印花稅核定徵收的部分應稅稅目,計稅依據與核定比例確定如下:
(一)購銷合同
1.工業企業:工業采購環節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50%核定徵收。
2.商業零售企業:商業零售采購環節應納印花稅,按采購金額的20%核定徵收。
3.外貿企業:外貿采購環節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50%核定徵收。
(二)加工承攬合同
按加工、承攬金額的80%核定徵收。
(三)貨物運輸合同
按運輸收入、費用的80%核定徵收。
(四)倉儲保管合同
按倉儲保管收入、費用的80%核定徵收。
二、關於裝飾、裝修合同繳納印花稅的問題
裝飾、裝修合同按照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印花稅。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財產行為稅相關政策規定的公告》 (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5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修改)第二條、《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發布《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4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修改)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目、第三目、第四目,第二項,第六項,第七項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2018年9月26日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於印花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一是《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 (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4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修改)對符合印花稅核定徵收條件的應稅合同實施核定徵收。為推動我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進一步減輕企業稅收負擔,積極優化營商環境,對印花稅部分稅目的核定徵收計稅金額比例做了調整。二是對即將到期的裝飾、裝修合同繳納印花稅的政策問題進行續期。
二、公告主要內容
本公告主要對工業企業、商業零售企業、外貿企業的購銷合同及加工承攬、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合同的印花稅核定徵收計稅金額比例做了調整和全省統一,對即將到期的裝飾、裝修合同繳納印花稅的政策問題進行續期。具體是:
(一)實行印花稅核定徵收的部分應稅稅目,計稅依據與核定比例確定如下:
1.工業企業購銷合同:工業采購環節和銷售環節應納印花稅,按銷售收入的50%核定徵收;
『貳』 印花稅怎麼算的
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以下簡稱印花稅法),貫徹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現就印花稅徵收管理和納稅服務有關事項及優化土地增值稅優惠事項辦理方式問題公告如下:
一、印花稅徵收管理和納稅服務有關事項
(一)納稅人應當根據書立印花稅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情況,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附件1),進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
(二)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在後續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於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後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三)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四)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內代理人應當按規定扣繳印花稅,向境內代理人機構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稅款。
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納稅人應當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資產交付地、境內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書立應稅憑證境內書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涉及不動產產權轉移的,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