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價和結算價哪個算印花稅
⑴ 按照暫定價簽訂的合同要怎麼繳納印花稅需要按照最終金額進行調整嗎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規定:
⑨某些合同履行後,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是否補貼印花?
答: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法規,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對已履行並貼花的合同,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2)《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依據上述規定,貴公司與簽訂的合同價雖為暫定價,但屬合同所載金額,應在合同簽訂時按這個暫定價貼花。最終結算價高於暫定價的,不再補貼印花;低於暫定價多貼花的,也不再退稅。
⑵ 為什麼持倉盈利而實際卻虧了
持倉盈利是沒有扣除投資者賣出股票時的傭金費用、印花稅以及過戶費用,因此,當投資者的持倉盈利小於傭金費用、印花稅、過戶費用之和時,則投資者實際是虧了,反之,投資者盈利。
其中費用收取標准如下:
1.印花稅:
印花稅一般是成交金額的1‰。不過受讓者不再繳納印花稅,也就是在購買股票的時候是不需要繳納印花稅的。
2.過戶費:
過戶費是按成交金額的0.02‰來進行收取。
3.券商交易傭金:
券商交易傭金最高不超過成交金額的3‰,一般為成交額的萬分之三,傭金基本上最低5元起,不滿5元時也按5元來收取,雙向收取,即投資者在買入時,收取一次,在賣出時,收取一次,不同的證券公司,費率有所不同。
【拓展資料】
持倉盈虧,與平倉盈虧相對。亦稱賬面盈虧或浮動盈虧。交易者在交易閉市時所持有合約按當日結算價計算的持倉值與原持倉值的價差。持倉盈虧是一種未實現損益,根據會計科目收入實現原則,通常不確認為投資收益。但是,由於期貨投資風險較大,為了向財務報表的使用者提供決策相關的信息,有必要對此加以揭示。因此可在期貨投資收益賬戶中反映,也可以在期貨下設置二級科目持倉盈虧加以反映,以區別於已實現的期貨投資損益平倉盈虧。
計算公式:
持倉盈虧=歷史持倉盈虧+當日開倉持倉盈虧
歷史持倉盈虧:
歷史持倉盈虧=∑[(當日結算價-上一日結算價)*買入持倉量]+∑[(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當日結算價)*賣出持倉量]
前面是買入開倉,當日結算價相當於賣出價;後面是賣出開倉,當日結算價相當於買入價。
當日開倉持倉盈虧:
當日開倉持倉盈虧=∑[(賣出開倉價-當日結算價)*賣出開倉量]+∑[(當日結算價-買入開倉價)*買入開倉量]
會計處理:
在財政部《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財商字[1997]44號文中,明確提出:「浮動盈虧,又稱持倉盈虧,是指按合約的初始成交價與結算日的結算價計算的潛在盈虧。」對浮動盈虧有如下規定:交易所「對會員的浮動盈虧,不得作為開新倉所需的保證金計算」;期貨經紀機構「對客戶的浮動盈虧,應當按日調整客戶的保證金存款賬戶金額。對客戶的浮動盈利,不得作為開新倉所需的保證金計算」;而期貨投資企業「對尚未進行反向交易的已買入或賣出的期貨合約,因期貨市場價格波動形成的浮動盈虧,企業應根據期貨經紀機構或期貨交易所出具的浮動盈虧清單和資金結算賬單調整保證金賬戶金額,相應地作為一種待處理財產損溢設專戶核算,不計入本期損益,但在年度財務報告中應予說明」,「不能將浮動虧損提前計入本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