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保理合同怎麼計算印花稅
A. 貸款合同印花稅是多少
貸款合同印花稅是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規定,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這里的借款合同包括與金融機構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抵押貸款合同等。需要注意的是,簽訂合同的對象是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對於其他金融組織,包括除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以外,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的單位。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計算,例如100萬的借款合同,企業與銀行雙方需要分別繳納印花稅50元。但是,有十種借款合同可以不交印花稅,包括小微企業優惠借款、與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企業之間的統借統貸合同、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委託貸款合同、授信合同或額度協議、限額內的循環借款、貼現協議、信用證押匯、保理合同等。
在處理借款合同印花稅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 如果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就借款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如果只填開借據並作為合同使用,應以借據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如果只填開借據並作為合同使用,應以借據所載金額計稅,在借據上貼花。如果雙方在口頭上達成借貸協議,在借款時通過借據作憑證,應按每次借據金額計稅貼花。
- 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這種借款次數頻繁,如果每次借款都要貼花,勢必加重雙方負擔。因此,對這類合同只就其規定的最高額在簽訂時貼花一次,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另貼印花。
- 對於抵押貸款合同,如果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資產轉移給貸款方時,還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的有關規定計稅貼花。
-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亦應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計稅依據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印花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適用稅率計算。
B. 銀行保理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企業之間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你說打得銀行保理和企業間的借款都不屬於此范疇,所以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C. 保理融資是否交印花稅
需要。
應計征印花稅的借款合同的范圍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也應按合同貼花。借款合同的計稅金額為借款金額。應納稅額=借款金額×0.05‰.
繳納的印花稅率較低,稅務局監查力度小,主要靠納稅人自覺。
不需要交印花稅的借款合同:
1、與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
企業與非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簽訂的借款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五條和《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這些機構不需要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不屬於金融機構,該類借款合同不需貼花。
2、與企業、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包括企業之間的統借統貸合同,不需繳納印花稅。
3、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
經過協商僅延長借款合同還款期限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七條規定,暫不貼花。
4、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
委託單位與銀行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六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託單位之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許可權和責任的,不需印花。
5、與金融機構簽訂的授信合同
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授信額度協議,根據《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四款,是銀行對借款人在一定期間內允許融資的額度計劃,與「借款合同」有區別,不需貼花。
6、限額內的循環借款
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根據國稅地字[1988]30號第二條規定,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的0.05‰貼花,在限額內發生的循環借款不需貼花。
7、與金融機構的貼現協議
企業辦理匯票貼現,提前獲得資金,將票據轉移給銀行,銀行扣除貼現利息,曾經山東地稅的魯地稅函[2005]30號文要求按短期借款需要繳納印花稅,但該法規已廢止。根據理道的分析,貼現協議不屬於借款合同,不需貼花。
8、信用證押匯
信用證買方押匯,是指企業進口貨物付匯時,因資金周轉、投資成本等原因,要求銀行代企業墊付應付款項的短期資金融通,企業需要向銀行支付一定利息,雖然具有融資性質,但不屬於印花稅應稅范圍,不需貼花。
9、保理合同
國內保理業務是將應收款項轉讓給保理商(如銀行)提前獲得資金的業務,雖然具有融資性質,但不屬於借款,不需貼花。
10、小微企業的優惠
根據財稅[2014]78號文規定:小微企業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二、需要交印花稅的借款合同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要繳納印花稅。即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簽訂的借款合同,包括與金融機構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抵押貸款合同,需要按借款合同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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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貸款合同印花稅怎麼算
貸款合同印花稅的計算:按合同約定的貸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銀行同業拆借所訂立的貸款合同無需繳納印花稅。貸款合同由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徵收的一種稅。其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法是調整印花稅征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以下十種借款合同可以不交印花稅:1、小微企業優惠借款。2、與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3、與企業、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包括企業之間的統借統貸合同。4、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5、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6、與金融機構簽訂的授信合同或額度協議。7、限額內的循環借款。8、與金融機構的貼現協議。9、信用證押匯。10、保理合同。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繳納。
E. 借款合同印花稅的范圍
借款合同印花稅的范圍廣泛,主要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單據作為合同使用時,也需貼花。計稅金額即為借款金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借款金額乘以0.05‰。這意味著借款合同的計稅依據清晰明確。
某些借款合同則無需繳納印花稅。例如,企業與非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簽訂的借款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文件第五條以及《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這些機構不需要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不屬於金融機構,因此該類借款合同無需貼花。企業與企業或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包括企業之間的統借統貸合同,也無需繳納印花稅。
此外,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以及委託貸款合同,在特定情況下也不需貼花。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文件第七條的規定,僅延長借款合同還款期限的借款展期合同暫不貼花。第六條和第十四條則指出,委託單位與銀行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中,代理單位與委託單位簽訂的僅明確代理事項、許可權和責任的委託代理合同,不需印花。
一些特定類型的合同也不需貼花。例如,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授信額度協議,根據《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四款,是銀行對借款人在一定期間內允許融資的額度計劃,與「借款合同」有區別,不需貼花。與金融機構簽訂的限額內的循環借款合同,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的0.05‰貼花,在限額內發生的循環借款不需貼花。企業辦理的匯票貼現協議,企業向銀行支付貼現利息,雖然具有融資性質,但根據魯地稅函[2005]30號文要求,現已不再需要繳納印花稅。信用證押匯合同,企業向銀行支付一定利息,但不屬於借款合同,無需貼花。保理合同,國內保理業務將應收款項轉讓給保理商,提前獲得資金,也不屬於借款合同,不需貼花。
對於小微企業,根據財稅[2014]78號文規定,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需繳納印花稅。這包括與金融機構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抵押貸款合同等。
F. 正常銀行借款合同印花稅多少
銀行借款合同的印花稅稅率是萬分之五,印花稅指的是在日常多的經濟活動和交往當中書立、領受憑證而需要徵收的一種稅,根據不同的借款形式,計稅的辦法都是不一樣的,但對於一些特定的借款合同是不需要徵收印花稅的。一、正常銀行借款合同印花稅多少
銀行借款合同印花稅稅率按照萬分之五收取。應計征印花稅的借款合同的范圍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也應按合同貼花。借款合同的計稅金額為借款金額。應納稅額=借款金額×0.05‰.
二、不需要交印花稅的借款合同
1、與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
企業與非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簽訂的借款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五條和《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這些機構不需要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不屬於金融機構,該類借款合同不需貼花。
2、與企業、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包括企業之間的統借統貸合同,不需繳納印花稅。
3、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
經過協商僅延長借款合同還款期限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七條規定,暫不貼花。
4、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
委託單位與銀行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六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託單位之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許可權和責任的,不需印花。
5、與金融機構簽訂的授信合同
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授信額度協議,根據《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四款,是銀行對借款人在一定期間內允許融資的額度計劃,與「借款合同」有區別,不需貼花。
6、限額內的循環借款
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根據國稅地字[1988]30號第二條規定,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的0.05‰貼花,在限額內發生的循環借款不需貼花。
7、與金融機構的貼現協議
企業辦理匯票貼現,提前獲得資金,將票據轉移給銀行,銀行扣除貼現利息,曾經山東地稅的魯地稅函[2005]30號文要求按短期借款需要繳納印花稅,但該法規已廢止。根據理道的分析,貼現協議不屬於借款合同,不需貼花。
8、信用證押匯
信用證買方押匯,是指企業進口貨物付匯時,因資金周轉、投資成本等原因,要求銀行代企業墊付應付款項的短期資金融通,企業需要向銀行支付一定利息,雖然具有融資性質,但不屬於印花稅應稅范圍,不需貼花。
9、保理合同
國內保理業務是將應收款項轉讓給保理商(如銀行)提前獲得資金的業務,雖然具有融資性質,但不屬於借款,不需貼花。
10、小微企業的優惠
根據財稅[2014]78號文規定:小微企業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銀行借款合同的印花稅是按照萬分之五來進行徵收的,但不是所有的借款合同都需要徵收印花稅,比如和非金融機構的幾款合同或者是和企業、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就不需要徵收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