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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台市印花稅規定

發布時間: 2025-02-11 10:18:33

『壹』 發票稅率是多少

發票稅率:增值稅是按照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的,普通發票按照3%徵收率繳納。

一、酒店發票開具

酒店開的發票是根據酒店的性質開具的:有的酒店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有的酒店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酒店發票稅率

1. 如果酒店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提供餐飲服務或住宿服務,是按照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的,其開具相應的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只能按照6%稅率開具。

2. 如果酒店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提供餐飲服務或住宿服務,是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的,其開具相應的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只能按照3%徵收率開具。

三、物流公司發票稅率

物流業一般納稅人的話,增值稅發票分為兩種,一種是貨運業增值稅發票,稅率是11%,可以開運費。另一種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是6%,可以開倉儲費、搬運費。

(1)煙台市印花稅規定擴展閱讀:

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將除商業零售以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和管理,也就是說一般納稅人可以使用同一套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等,俗稱「一機多票」。

企業端開票系統從2005年8月份開始分別在北京市西城區,浙江省杭州市、湖州市,山東省淄博市、東營市和煙台市的部分企業進行試運行,計劃從10月份開始在全國陸續推行。「一機多票」系統使用的普通發票統稱為「增值稅普通發票」,實行統一印製,於2005年8月1日起陸續在全國啟用。

2017年12月,稅務總局發布公告,從2018年1月1日起調整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發票代碼從現行的10位到12位

『貳』 經濟適用房能不能上市買賣交易

可以交易,但是各地對經濟適用住房交易都有不同的規定,不知道你想了解哪裡的,先把煙台的給你,如果需要其他地區的可以和我聯系。
煙台市人民政府�印發《煙台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

煙政發〔1999〕137號 1999年12月7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門,有關企事業單位:�

現將《煙台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煙台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上市交易活動,搞活房地產市場,促進存置住房的流通,滿足居民改善居住條件的需要,根據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有住房,是指我市城鎮居民和職工根據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規定購買的原公有住房。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城鎮居民和職工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政策規定,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價格購買的住房(含安居工程和集資合作建設的住宅)。本辦法所稱上市交易,是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及其附屬設施連同相關土地使用權依法買賣、互換、贈與、繼承、析產、典當、租賃、抵押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通用於本市行政區內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以下簡稱已購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第四條 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已購住房上市交易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各縣市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縣市區轄區內已購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已購住房的所有權歸個人所有,除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限制上市交易的外,任何單位不得限制上市交易。��

第二章 上市交易條件與程序��

第六條 已購住房上市交易,必須經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購住房上市交易審批表;�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共同居住的年滿十八周歲以上家庭成員簽署是否同意出售意見;�

(五)原售房單位簽署同等條件下是否保留優先購買權的意見並蓋章;標准價購房的,應與原售房單位簽定收益分配合同。�

房屋買賣的需提交買賣合同;互換的需提交互換合同;已抵押的需提交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證明;贈與的需提交贈與人出具的贈與書;繼承的需提交被繼承人的遺囑或法定繼承人的書面資料;析產的需提交析產單;典當的需提交典當契約。�

第七條 已購住房上市交易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向房屋所在地的房產管理部門提出審請並填寫已購住房上市交易審批表;�

(二)房產管理部門對上市交易審批表進行審核,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三)批准後,當事人雙方簽定合同並辦理公證;�

(四)當事人雙方持批准文件和合同15日內到房產交易機構辦理房產交易手續;�

(五)自受讓人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30日內由受讓人持房屋所有權證書到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購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所有權有糾紛的;�

(二)已被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或經鑒定為危房的;�

(三)法院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四)已抵押、典當但未經抵押權人或出典人書面同意;�

(五)所有權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六)擅自改變住房使用性質的;�

(七)違背房改政策規定多購住房或已購住房又租住執行政府定價的公有住房,旦未按有關政策規定退房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限制或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

第三章 交易稅費徵收的種類及標准��

第九條 已購住房上市交易,相關稅種按下列標准徵收:�

(一)已購住房居住超過1年的上市交易時,免徵營業稅;居住不足1年的上市交易時,營業稅按銷售價減去購入原價後的差額徵收;�

(二)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契稅暫按交易額的1�5%徵收;繼承、析產的免徵契稅;�

(三)已購住房上市交易時,暫免徵土地增值稅;�

(四)已購住房上市互換的,視為買賣,免徵營業稅,契稅暫按互換差價的1�5%徵收。房屋互換價格以房地產管理部門指定的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的價格為准(下同);�

(五)已購住房因贈與、抵押、典當而發生權屬轉移的,視同出售。受贈人、抵押權人、承典人為自然人的,契稅暫按評估價格的1�5%徵收;受贈曾人、抵押權人、承典人為法人的,契稅按評估價格的3%徵收;�

(六)已購住房上市交易時,印花稅按交易額的0�5‰向交易雙方分別征;房產證印花稅按每證5元向持證人徵收。�

第十條 已購住房上市交易後,1年內再按市場價格購買住房,視同產權互換,契稅按互換規定徵收。�

第十一條 已購住房上交易,按交易額的0�5%交納交易服務費,交易服務費由交易雙方分攤。�

第十二條 已購住房上市交易,受讓人暫不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出售人暫不繳納所得收益。�

第十三條 已購住房上市交易實行價格申報制度。具體價格由交易雙方協商議定。申報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房屋所在地的房產管理部門應指定有評估資質的評估部門進行評估,稅費收繳基數以評估價格為准。�

交易雙方當事人對評估價格有異議的,可自接到評估價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房產管理部門提出復核申請,房產管理部門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四條 按照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將不準上市交易的已購住房上市交易的(含私自交易),由房屋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責令糾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將已購住房上市交易後,不得再向單位或政府要求解決住房;不得再租住公房;也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規定購買公房和購買享受政府優惠政策所建設的住房。�

第十六條 按照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出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非法租住、購買公房和政府優惠政策所建住房的,由房屋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退回已租、購住房,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或按房屋所在地的商品住房價格補交房款,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各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嚴禁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否則,嚴厲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涉稅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煙台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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