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資本金印花稅管理辦法條例
⑴ 注冊資本要不要交印花稅
需要繳納。
公司注冊資本繳納印花稅的方法如下:
1、注冊資金的萬分之五。
2、應納數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適用稅率。
3、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
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交納印花稅:
1、注冊資本按萬分之五貼花,購買印花稅票貼在營業執照背面就可以了。只要貼過一次就可以了。
2、賬本每本5元。每次更換賬本都要貼,賬本必須按年更換。
3、如果已經購買了印花稅票,就不用申報了。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_一、
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⑵ 新開辦的企業印花稅要交多少,如注冊資金100萬元,交印花稅是多少呢
新開辦的企業注冊資本100萬,應繳印花稅:
按企業注冊資本100萬元*(稅率)0.05%=應繳納的印花稅500元。
加上其他賬簿按每件繳納5元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
我國印花稅採取正列舉形式,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徵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
列舉的憑證分為五類,即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門確認的其他憑證。
印花稅稅目中的營業賬簿歸屬於財務會計賬簿,是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設置的,反映生產經營活動的賬冊。
按照營業賬簿反映的內容不同,在稅目中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簡稱資金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兩類。
拓展內容:
印花稅:
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
印花稅蔽攔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橋御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敏並岩
印花稅的名稱來自於中國。1889年(光緒15年)總理海軍事務大臣奕_奏請清政府開辦用某種圖案表示完稅的稅收制度。可能由於翻譯原因所至,將其稱為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⑶ 新公司注冊時的實收資本要交印花稅么
新辦企業要按實收資本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以後每年再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新增加的部份繳印花稅。所以新增的實收資本是要繳納印花稅的。屬於營業賬簿.按照營業賬簿反映的內容不同,在稅目中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簡稱資金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兩類,對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兩類,對記載資金的賬簿徵收印花稅,對其他營業賬簿不徵收印花稅.資金賬簿按照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2.5‰計算印花稅.要交印花稅,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後,其「實收資本」和「嘩前基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訂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
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改燃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襪殲耐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亂謹和其他個人。
綜上所述,關於實收資本印花稅稅目是什麼的問題,建議實收資本印悔賀花稅稅目是什麼標准內容參考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告春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帳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⑷ 新成立的公司第一個月要交注冊資金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第12和13項的規定,營業帳簿中生產經營用帳冊記載資金的賬簿需按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總額的萬分之五貼花,而其他賬簿則按件貼花五元。對於權利許可證照,如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等,則按件貼花五元。
特別地,國家稅務總局1994年2月5日發布的國稅發[1994]025號文件中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生產經營單位的「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需按萬分之五貼花。因此,新成立的企業在辦理稅務登記時,並不需要繳納印花稅,而是在啟用賬簿時按照「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對於新成立的企業尚未營業的情況,所繳納的印花稅應在「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中匯集,待企業開始營業的當月,再從「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轉入「管理費用—開辦費攤銷」。如果企業已經營業,則所繳納的印花稅應在「管理費用—其他—其他稅費」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