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Ⅰ 什麼叫核定徵收印花稅
什麼叫核定徵收印花稅
答: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該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自行計算應納稅額依法繳納印花稅.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從印花稅的徵收原則來講,納稅人應按規定據實計算、繳納印花稅.
同時,鑒於稅收征管的實際,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核定洞禪納稅人應納稅額.
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行核定徵收印花稅的,應當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並註明核定徵收的方法和稅款繳納期限.
實行核定徵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稅額較小的,納稅期限可為一個季度,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核定徵收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之日起15日內,填寫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納稅申報表申報繳納核定徵收的印花稅.
納稅人一定要注意,需要取得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註明有印花稅核定徵收方法和稅款繳納期消鍵限的《稅務事項通知書》,才能按納橋塵核定徵收方式申報繳納印花稅,否則,應按規定據實計算、繳納印花稅.
核定徵收印花稅增值稅可以作為計稅依據嗎?
吉地稅財行函[2001]23號文件第四條規定:關於對單位及個人核定徵收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問題.根據《吉林省印花稅徵收管理辦法》,對買賣雙方簽定商品購銷合同並核定徵收印花稅的單位及個人,其"購進金額"和"銷售收入"的計稅金額,均以購進商品付給對方的全部價款和銷售商品收到對方的全部價款為計稅依據.
提示:核定徵收印花稅應以其"購進金額"和"銷售收入"的不含稅價來確定核定徵收的計稅依據.因為增值稅屬於價外稅,一般納稅人企業帳載銷售收入是不含稅的,進貨金額也是不含稅的.對核定徵收時不應硬性加入稅金.
對於小規模納稅人,如果銷售收入與購進金額是含稅的也不要硬性減除稅金.
什麼叫核定徵收印花稅?從印花稅的徵收本身來說是需要納稅方發生義務時自己計算申報的,但是由於很多徵收過程中的客觀原因,對一些企業會採用核定的方式徵收,變更徵收方式時要關注的是一定要有稅務機關下達的通知書作為依據.
Ⅱ 印花稅的納稅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印花稅的匯總繳納的限期限額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 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稅務機關對核准匯總繳納印花稅的單位,應發給匯繳許可證。匯總繳納的限期限額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三十三條 代售戶所售印花稅票取得的稅款,須專戶存儲,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當地稅務機關結報,或者填開專用繳款書直接向銀行繳納。不得逾期不繳或者挪作他用。
(2)印花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十條 應納稅憑證粘貼印花稅票後應即注銷。納稅人有印章的,加蓋印章注銷;納稅人沒有印章的,可用鋼筆(圓珠筆)畫幾條橫線注銷。注銷標記應與騎縫處相交。騎縫處是指粘貼的印花稅票與憑證及印花稅票之間的交接處。
第二十一條 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五百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將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註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第二十三條 凡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應加註稅務機關指定的匯繳戳記、編號並裝訂成冊後,將已貼印花或者繳款書的一聯粘附冊後,蓋章注銷,保存備查。 第二十四條 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對納稅憑證應妥善保存。憑證的保存期限,凡國家已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辦;其餘憑證均應在履行完畢後保存一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Ⅲ 股權轉讓印花稅申報需要什麼資料
股權轉讓印花稅申報涉及材料:
1.股權轉讓信息登記表
2.股權買賣雙方的身份證明
3.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
4.稅務事項受理通知書
印花稅申報辦理流程:
1.自然人股東完成股權轉讓,與工商部門申請個人股東股權轉讓變更登記。
2.自然人股東向地稅部門或工商部門索取「股權轉讓信息登記表」並填報相關股權轉讓的情況。
3.自然人股東納稅人憑借股權轉讓信息登記表、股權買賣雙方的身份證明及股權轉讓合同在地稅部門申報辦理股權轉讓登記手續。
4.地稅部門審核資料開具《稅務事項受理通知書》交自然人股東納稅人
5.地稅部門並告知自然股東納稅人提供給地稅部門核查的有關資料。
股權轉讓繳納印花稅主要分兩種情況:
1. 根據財稅[2005]11號文件規定,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按照「股權轉讓書據」交納印花稅。2007年5月30日,該稅率已經由1‰調整為3‰。
2. 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文件規定,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即除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以外的股權轉讓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
我國6次印花稅調整影響一覽:
Ⅳ 印花稅核定徵收可扣減已繳納印花稅稅款報告表 詳細是怎樣填的!!跪求··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穗地稅函[2009]374號
頒布時間:2009-7-16發文單位: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局屬各單位: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近期下發了《關於授權廣州市地方稅務局作為印花稅核定徵收試點單位的批復》(粵地稅函[2009]544號),同意我局開展印花稅核定徵收試點工作。現將《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印花稅徵收和繳納行為,提高印花稅征管質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稅人應當設置統一的《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各類應納稅憑證應及時、准確、完整地進行登記。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納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納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納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採用按期匯總繳納方式,但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四)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依法認為其他需要核定的情形。
第三條 在我市范圍內對部分行業的部分印花稅稅目實行核定徵收。核定徵收印花稅按照《印花稅核定徵收范圍及核定率》(見下表)執行。
核定徵收是指納稅人根據當月(稅款所屬時期)的收入及支出金額,按核定率確定計稅依據,並據以計算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核定徵收范圍及核定率
企業類型 稅目 核定依據 核定率
工業企業 購銷合同 銷售收入
和采購金額 收入和采購金額合計75%
商業企業 收入和采購金額合計50%
建築安裝企業
(不含外地來穗施工企業)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承包收入
和分包支出 工程承包收入和分包支出金額合計100%
房地產開發企業 產權轉移書據 銷售(含預售)收入 100%
說明:建築安裝企業將承包的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其支付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分包款不得從工程承包收入中扣除。
第四條 核定率由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情況,參考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同行業合同簽訂情況確定。
第五條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工業(商業)企業的購銷合同核定應繳納印花稅金額=(銷售收入+采購金額)×核定率×適用稅率;
建築安裝企業的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核定應繳納印花稅金額=(工程承包收入+工程分包支出)×核定率×適用稅率;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產權轉移書據核定應繳納印花稅金額=銷售(含預售)收入×核定率×適用稅率。
第六條 核定徵收范圍內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納稅憑證,在本辦法實施時尚未履行完畢的,對本辦法實施後履行部分已繳納的印花稅稅款,可以從當期核定應納印花稅稅款中扣減,不再履行部分已繳納的印花稅稅款不予扣減。當期核定的應納印花稅稅款不足扣減的,不足扣減部分可結轉下期扣減。納稅人扣減已繳納印花稅稅款須提交當月的《印花稅核定徵收可扣減已繳納印花稅稅款報告表》(附件1),並完整保存已納稅的應納稅憑證備查。
納稅人月度收入及支出均衡的,可採用簡易方法計算一份應納稅憑證可扣減稅款的總限額。計算公式為:
可扣減稅款總限額=應納稅憑證已繳納印花稅金額×(應納稅憑證尚未履行期限/應納稅憑證約定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以月為單位。
第七條 有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須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交《印花稅核定鑒定表》(附件2),經主管地稅機關審核後,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印花稅核定徵收)》(附件3)。納稅人屬於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但不提出核定申請的,主管地稅機關可直接核定並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印花稅核定徵收)》。
第八條核定徵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納稅人應在次月15日前自行申報納稅,並提交《印花稅核定徵收可扣減已繳納印花稅稅款報告表》;各區(市)地稅局應在22日前向市局匯總報送《印花稅核定徵收可扣減已繳納印花稅稅款匯總報告表》(附件4)。
第九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納稅期限申報繳納印花稅或隱瞞核定徵收印花稅計稅依據,造成不繳或少繳稅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印花稅核定徵收范圍及核定率由廣州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經濟發展情況、稅收政策調整及稅收征管實際需要適時調整。
第十一條 對於《印花稅核定徵收范圍及核定率》規定范圍以外的其他應納稅憑證,按現行規定據實繳納印花稅。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稅款所屬時期)起執行。
附件:1.《印花稅核定徵收可扣減已繳納印花稅稅款報告表》
2.《印花稅核定鑒定表》
3.《稅務事項通知書(印花稅核定徵收)》
4.《印花稅核定徵收可扣減已繳納印花稅稅款匯總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