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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印花稅條例

發布時間: 2025-02-26 15:06:45

Ⅰ 雲南省二手房交易稅費

法律主觀:

二手房交易稅 費有:營業稅、 個人所得稅 、 土地增值稅 、印彎褲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契稅、 教育費附加 等。對居民個人轉讓普通住宅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為房屋買賣成交價的0.05%。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簡瞎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埋咐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Ⅱ 國有土地轉讓之25%總投資額要求的分析及實踐處理

為了防止企業倒賣土地、囤地,造成土地閑置、土地價格持續上漲,《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須滿足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然而,實踐中基於各種原因,出現大量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操作。就此,本文擬梳理、分析《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在實踐中的運用及最新出台的地方政策,並就目前所採取的常見交易模式進行法律分析。
一、 對滿足25%投資的定義
1.法律、法規規定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北京市房山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暫行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認定已達到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一)已動工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三分之一以上的;(二)土地使用權人提供審計部門出具的已投資額達到開發投資總額25%以上的合法證明。」
2.總投資不包括土地出讓金、契稅等費用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閑置土地處置工作的意見》規定:「總投資額」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投入用於土地開發的資金總額,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費用和向國家繳納的相關稅費。「已投資額」是指土地使用者已經投入用於土地開發建設的資金總額。」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已投資額、總投資額:均不含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劃撥價款和向國家繳納的相關稅費。」
因此,對於總投資額的認定,應當不包含開發企業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以及對應的契稅、印花稅等稅費,僅是在取得土地後,對土地實施的建設工程所發生的投資。
3.總投資額的組成
《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編審規程》中價協〔2015〕86號術語規定,建設項目總投資由建設投資、建設期利息、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流動資金組成。其中,建設期利息包括銀行借款、其他債務資金利息,以及其他融資費用。建設投資是由建設項目的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及預備費用組成。其中,工程費用包括建築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及安裝工程費;預備費包括基本預備費和價差預備費。
《北京市房山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暫行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開發投資總額按建設項目立項機關批準的開發投資總額確定。」
在確認總投資額的時候,一般情況下應當依據項目立項時發給我就項目總投資額所確定的數據。
二、 轉讓合同的效力
司法實踐中,法院傾向於認為轉讓的土地未達到25%以上的投資,不是認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效力的法律強制性規定,屬合同標的物的瑕疵,不影響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例如在最高院的公告案例「(2004)民一終字第46號」,最高院認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關於土地轉讓時投資應達到開發投資總額25%的規定,是對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標的物設定的於物權變動時的限制性條件,轉讓的土地未達到25%以上投資,屬合同標的物瑕疵,並不直接影響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效力。前述規定,不是認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強制性規定。故當事人以未達到25%投資開發條件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法院應不予支持。
雖然合同無效,但法院通常認為如無法辦理過戶登記的,雙方可據此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劃分違約。
但是提醒大家注意的是,雖然法院、仲裁機構認為「未完成投資總額25%」的房地產用地轉讓行為有效。但是在實踐中,辦理土地過戶的需要國土部門配合完成轉讓登記,但國土部門將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不支持辦理使用權變更過戶手續。因此,實操中,雖然在訴訟階段取得了協議有效性的判決,但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國土們不予配合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困難。
三、 實操中試點地區的處理方式國土部門態度
2017年,國土資源部印發《關於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試點方案》的通知,開展國有土地二級市場試點的28個試點地區名單。試點地區包括,北京市房山區、天津市武清區、河北省石家莊市、山西省太原市、內蒙古自治區二連浩特市、遼寧省撫順市、吉林省長春市、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江蘇省南京市、浙江省寧波市、安徽省宿州市、福建省廈門市、江西省南昌市、山東省臨沂市、河南省許昌市、湖北省武漢市、湖南省長沙市、廣東省東莞市、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海南省三亞市、重慶市主城九區、四川省瀘州市、雲南省昆明市、陝西省西安市、甘肅省天水市、青海省西寧市、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爾勒市。
就此,各地均出台了相應的試點規定,對土地二級市場的試點工作進行了規范,其中對為滿足百分之二十五的土地進行轉讓,進行了突破性的制度設計。試點地區下,買賣雙方可以在為滿足百分之二十五的情況下,簽訂土地轉讓合同並非無效且可以執行,只是具體辦理過戶轉讓登記,須等受讓方完成土地的25%開發後才能完成。
例如,《昆明市國有建設用地二級市場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未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開工建設但不屬於閑置土地的,或開發投資總額未達應開發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的,也可進入土地二級市場進行轉讓但不得變更土地使用條件....土地使用權受讓方開工建設,且投資強度達百分之二十五的,持屬地政府(管委會)出具的開工證明材料,依法辦理不動產權證書。」
《石家莊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交易暫行管理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規定:「出讓土地首次轉讓,未完成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按照「先投入後轉讓」的原則,允許交易雙方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後,依法辦理預告登記,待開發投資達到轉讓條件時,再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預告登記權利人可以憑不動產預告登記證明等其他必要材料向發改、規劃、環保、行政審批等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報建手續。」
《南寧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二級市場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對已投資額未達總投資額25%(含凈地)土地的轉讓,受讓人可以憑原土地證、原出讓合同、交易鑒證書,到相關部門辦理工程建設缺項審批手續,待開工建設達25%後,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新規的出台破解了總投資額未滿25%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難題,有效滿足了交易雙方的利益訴求,保護了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了土地要素流通順暢,盤活了存量土地,提高了土地資源的配置效率。
四、作價出資
實務中,以土地作價出資進項目公司是否受《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25%的投資限度並未存在同一的意見。
就轉讓是否包含作價出資的情形,土地利用管理司曾經以部長信息的方式回答社會投資人的問題。在該回復中,土地利用管理司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方式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因此「作價出資」屬於有償使用一級市場的專屬概念,與「出讓」方式互不包含。來信中提到的情況不屬於「作價出資」,應認定為房地產轉讓。
然而,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一)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本解釋所稱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於受讓方,受讓方支付價款的協議」。
由此可見,在法律規定及權威部門的解釋上,並未對以土地作價出資入股是否屬於土地轉讓形成統一的規定。
據此,我們咨詢了北京、上海、杭州、成都等非試點地區的國土部門,該等管理部門以口頭行使回復,無論是土地劃轉還是以土地作價出資,均涉及土地使用權人的變更,應當視為土地轉讓行為,因此受投資總額25%的限制。同時,在我們實際操作中,也遇到了客戶試圖以作家出資的方式將土地注入到項目公司的案例,最終因無法與國土部門協調而無法實施。
綜上,我們認為雖然現行法律規定的框架下,並未明確要求以土地作價出資必須符合滿足投資25%以上的硬性限制規定,但在實操中,多數的國土部門確在尺度上較緊,一般不同意進行作價出資。因此,我們建議對於此類案件,易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即以具體不同的國土部門的審批意見為准。
五、 關於通過股權轉讓的分析:
如前所述,滿足25%的投資開發強度在實踐中是一個硬性要求,因此交易對方採取「曲線救國」的方式,通過轉讓公司股權的方式完成對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1.在稅務處理上,國家稅務總局,曾經多次發函要求,以股權轉讓土地的行為,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國稅函[2000]687號《關於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徵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相關政策問題的批復》以及國稅函[2011]4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天津泰達恆生轉讓土地使用權土地增值稅征繳問題的批復》均是以個別復函的形式明確:對一次性轉讓公司100%的股權,且這些以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經研究,認為利用股權轉讓方式讓渡土地使用權這一行為實質上是房地產交易行為,對此應依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徵收土地增值稅。
2.各地區出台應對措施
各地區為了方式土地競得人通過轉讓股權的方式,轉讓所競得的土地使用權,從而規避須滿足25%投資開發強度的硬性規定,會要求土地競得人在競得土地的時候做出相應的不得轉讓股權,保持股權結構不予以改變的承諾,例如:上海在《上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經營性用地)第三十二條中國,直接規定項目公司股權轉讓需要「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同時,廣東中山在《關於明確土地使用權轉讓若幹事項的通知中土函》中,明確規定開發投資進度達到25%前項目公司股權需承諾不變更。
3.構成刑事犯罪的風險
事實上,對於在未全部繳納土地出讓金及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未進行實質性投資開發的情形下,先後將全部股權轉讓給他人,將存在構成刑事犯罪的風險。
例如在2019年4月2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9)皖刑申20號」案中,認為劉龍博獨資成立的龍威置業公司競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在未全部繳納土地出讓金及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未進行實質性投資開發的情形下,先後將全部股權轉讓給他人,該股權形式之下的主要資產就是涉案土地使用權,劉龍博以轉讓股權的形式,實施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從中獲利,其主觀上具有牟利的目的,且情節嚴重,其行為符合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4.小結
綜上,在實操中雖然存在大量的成功案例,完成了以股權轉讓土地使用權,但這並非後續每一個案例都能夠得到成功的實施,如果操作不當還有可能引起刑事責任的風險。
因此,我們建議當決策以股權轉讓土地使用權時,為了避免被追究責任,建議在擬轉讓的目標公司內進行適當的其他的業務,而非單純的只有一個土地。
六、 法律措施
結合前述分析,實務中非試點地區直接轉讓未滿足25%投資強度的土地仍存在較大的實質性障礙,雙方當事人無法直接轉讓。就此,我們結合實踐中常見的幾種操作方式,為大家提供事務處理中的經驗及思路:
1.轉讓方負責建設模式
此種模式下,雙方簽訂合作框架協議,協議約定由轉讓方負責完成標的土地25%的建設,在完成土地建設以後,依據合作框架協議簽訂具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完成對標的土地的轉讓。
實踐中,具體的操作可以包括:(i)受讓方向轉讓方提供借款由轉讓方完成建設;(ii)轉讓方自行籌資完成25%的投資及建設。與此同時,受讓方參與對標的土地建設的共管,轉讓方按照受讓方的要求辦理相應的設計審批手續。
這種方式是實踐中最為合規,對買賣雙方風險都相對較小的一種交易模式,但通常可操作性較差。轉讓方轉讓標的土地的時候,通常在資金周轉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難,因此轉讓前再完成25%的投資,往往不具備可操作性。而受讓方提供借款雖然是一種解決思路,但如果轉讓方無法提供有力的擔保措施,受讓方的借款將無法確保能夠得到清償。
2.委託代建的模式
受讓方與轉讓方簽訂委託代建合同,約定由轉讓方委託受讓方對標的土地實施代建工程,由受讓方全程聘請施工方、設計方並負責辦理土地建設的工程規劃、施工許可證等證照,實際操盤由受讓方全程負責。如果轉讓方無資金支付的,可以由受讓方向轉讓方提供一筆借款,支付至轉讓方受受讓方監管的共管賬戶。或者可根據稅務師的意見,簽訂委託付款協議,轉讓方將向受讓方所提供的借款委託直接支付至施工主體。
在標的土地完成了25%的投資強度以後,雙方簽訂具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並完成關於標的土地的轉讓。
在此種模式下,在實際轉讓土地使用權之前,受讓方就直接參與到標的土地的建設之中,並對標的土地予以施工、建設及操盤,轉讓方僅是一個名義的持有主體,對於買方來說風險相對可控。對於賣方來說,無須在就土地轉讓投入多餘的資金。
此種模式下,存在兩個主要的風險:
(1)受讓方提供大量資金使得土地建設並完成25%的投資後,轉讓方將可能因項目整體盤活,從而單方解除雙方的合作,自行完成標的土地的開發建設。在此情況下,受讓方將只能要求轉讓方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以及收回投資成本,無法繼續享有標的土地的開發權益;
(2)對標的地塊進行投資,其整體價值將大量的提升,再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將涉及到土地增值稅的繳納。
3.公司分立模式
轉讓方在工商部門進行存續分立,分立為轉讓方原實際主體以及新設的單獨持有標的土地的主體。完成分立後,由轉讓方直接向受讓方的股東收購新設的單獨持有標的土地的主體100%股權,從而完成對標的土地的受讓。
以公司分立模式完成土地轉讓的,須事先與工商部門溝通是否能夠將辦理公司分立以及公司分立的具體流程。實踐中,很多工商部門對公司分立的辦理存在很多限制性的要求,能否順利辦理公司分立須事先與公司所在的工商登記部門事先積極溝通。
同時,如前所述單純的轉讓公司的股權,從而實現土地轉讓也存在被國土部門稽查的風險,因此須事先與國土部門溝通、咨詢,確認國土部門是否同意以轉讓股權的方式轉讓標的土地。
實務中,公司分立中工商部門往往要去分立的公司簽訂分立後的公司對分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協議。因此,對於受讓方來說,取得分立後的公司股權,將按照該等分立協議的要求,面臨承擔轉讓方在分立前對外負債的風險。

Ⅲ 外地人全款在昆明買房需要哪些條件

外地人來昆明買房不限購,而且政策相對寬松。

外地人在昆明買房條件如下:

1、只要核驗購房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房改房情況協助查詢表》等有關資料,並與《申報表》、《家庭住房查詢結果表》進行復核。

2、只要能夠提供自購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外地戶口)

(3)雲南省印花稅條例擴展閱讀:

享譽「春城」的昆明,氣候溫和,四季如春,夏無酷暑,冬無嚴寒,年平均氣溫16.8℃,宜人宜居,昆明對外地人口的吸引力越來越大。不少小夥伴因為愛上這座城市,紛紛想來昆明安家。

昆明買房政策有哪些

一、雲南省其他州、市公積金可在昆明買房。

1、為鼓勵雲南省其他地、市參加公積金的市民來昆明購房,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於2016年10月25日晚間發布公告稱,自10月26日起,在雲南省其他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昆明市轄區內購買自住住房時可向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處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套數認定按原規定執行。

2、並且該昆明購房優惠政策自2016年10月26日起正式執行,執行期一年。這也意味著在2017年裡,雲南省其他州市繳存住宅公積金的職工,仍然可以享受在昆明購買自住房也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優惠。

二、昆明首次購房有優惠:

1、《2016年昆明首次購房優惠政策實施方案解讀(條例/細則)》明確指出,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暫統一下調到1%,首次購房證明由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出具。

2、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徵收印花稅。對居民首次購買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貸款,其貸款利率的下限可擴大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7倍,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20%。

3、下調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各檔次利率分別下調0.27個百分點。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個人不負擔營業稅。個人轉讓自用2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僅有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個人不負擔個人所得稅。

參考資料: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穩定商品住房市場有關問題

Ⅳ 小規模納稅人附加稅減半徵收政策

一、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三條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二、小規模納稅人附加稅減半徵收的條件有哪些
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稅額的50%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相當於只收一半的稅費)
法條原文是這樣的: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三條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六條規定:「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據《雲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雲南省稅務局關於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相關稅費政策的通知》(雲財稅〔2019〕11號)規定:「一、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的資源仿悶裂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減按50%徵收。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
1、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2、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備閉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罩頌、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Ⅳ 土地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的稅率

1 增值稅
增值稅稅率分為三檔:基本稅率17%、低稅率13%和零稅率。2、消費稅的稅目稅率
消費稅共設置了11個稅目,在其中的3個稅目下又設置了13個子目,列舉了25個征稅項目。實行比例稅率的有21個,實行定額稅率的有4個。共有14個檔次的稅率,最低3%,最高45%。

3、 營業稅的稅目、稅率

營業稅稅目稅率表

稅 目 徵收范圍 稅率
一、交通運輸業 陸路運輸、水路運輸 航空運輸、管道運輸、 裝卸搬運 3%
二、建築業 建築、安裝、修繕裝飾 及其他工程作業 3%
三、金融保險業 5%
四、郵電通信業 3%
五、文化體育業 3%
六、娛樂業 歌廳、舞廳、 OK 歌舞廳、音樂茶座、檯球 高爾夫球、保齡球、游藝 5%-20%
七、服務業 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 旅遊業、倉儲業、租賃業 廣告業及其他服務業 5%
八、轉讓無形資產 轉讓土地使用權、專利權 非專利技術、商標權、 著作權、商譽 5%
九、銷售不動產 銷售建築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 5%

3、企業所得稅稅率

有法定稅率和優惠稅率兩種。法定稅率是33%;優惠稅率是指對應納稅所得額在一定數額之下的企業給予低稅率照顧,分為18%和27%兩種。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減按18%的稅率徵收;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萬元至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減按27%的稅率徵收。

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稅率

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的機構、場所所取得的經營所得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稅率為3%,總體稅負是33%。
對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或者雖然設立機構、場所,但其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稅率為20%。

5、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個人所得稅分別不同個人所得項目,規定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形式。

(一)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500元的 5
2 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過100,000元的部分 45

(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 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八百元後的余額或者減除附加減除費用3200元後的余額.)

(二) 個體工商戶的街道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生產經營、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5,000元的 5
2 超過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

(三) 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6、農業稅的稅率

全國的平均稅率規定為常年產量的15.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平均稅率,由國務院根據全國平均稅率,結合各地區的不同經濟情況,分別加以規定。
7、印花稅的稅率

現行印花稅採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稅率。
比例稅率有五檔,即千分之1、千分之4、萬分之5、萬分之3和萬分之0.5。
適用定額稅率的是權利許可證照和營業賬簿稅目中的其他賬簿,單位稅額均為每件伍元。
具體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8、車船使用稅的適用稅額

車船使用稅採用定額稅率,即對征稅的車船規定單位固定稅額
9、房產稅的稅率

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10、土地增值稅的稅率

級數 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率(%) 稅率(%) 速算扣除系數(%)
1 不超過50%的部分 30 0
2 超過50%~100%的部分 40 5
3 超過100%~200%的部分 50 15
4 超過200%的部分 60 35

11、耕地佔用稅的稅額

(一)以縣為單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1畝以下(含1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2元至10元;
(二)人均耕地在1畝至2畝(含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1.6元至8元;
(三)人均耕地在2畝至3畝(含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1.3元至6.5元;
(四)人均耕地在3畝以上的地區,每平方米為1元至5元。
農村居民佔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規定稅額減半徵收。
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稅額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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