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份額屬於印花稅
① 我們企業屬於合夥企業,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份額轉讓是否屬於股權轉讓需要繳納印花稅
不需要。合夥人份額不屬於企業股權,因此合夥人轉讓合夥人份額,不屬於印花稅應稅項目,不需要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參考:《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明確:「『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② 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出資,是否應該繳納營業帳簿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同時有附則稅目稅率表列舉應稅科目。因此,印花稅是依據正向列舉進行納稅義務履行的。
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尚未對合夥企業資金賬薄印花稅征繳問題作出明確文件。但在2018年納稅咨詢答復中,多次表示:合夥企業出資額不計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金」,不徵收資金賬簿印花稅。
其實,關於資金賬簿繳納印花稅,國家稅務總局在國稅發[1994]25號文作出如下說明: 財政部發布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准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兩則」及有關規定,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新會計制度,統一更換會計科目和賬簿後,不再設置「自有流動資金」科目。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稅目稅率表中「記載資金的賬簿」的計稅依據已不適用,需要重新確定。為了便於執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二、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後,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因為合夥企業法沒有規定合夥企業有注冊資本,因此也不設立實收資本科目。合夥企業各伙人的出資資金到位,只能記入實收資金額或者合夥資金、合夥份額科目。按照「兩則」的規定,合夥人出資不在「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核算。因此,對合夥企業記載合夥人的出資額的賬本,依據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明確判斷是不屬於繳納印花稅的范疇。
簡單來說,就是合夥企業在性質上不屬於企業,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是以合夥人份額行使權利。合夥企業在企業登記時不設立注冊資本,按照「財務兩則」的規定,合夥人出資份額不存在在「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因此,對合夥企業的資金帳簿也不存在印花稅繳納。
③ 誰能告訴我印花稅的計算方式,我是杭州蕭山地區的,我是一般納稅人。
印花稅---下列是要繳納印花稅的情況,以及稅率(稅額),只要發生了這些合同、憑證、帳簿,就要繳納印花稅,跟你是否一般納稅人無關:
稅率為萬分之三(3%%):購銷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技術合同。
稅率為萬分之五(5%%):加工承攬、建築工程勘察、貨物運輸、產權轉移書據、資金帳簿(資金帳簿按(實收資本+資本公積金)*5%%)。
稅率按千分之一(1%。):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保險合同。
稅率按萬分之零點五(0.5%%):借款合同。
每件五元:其他帳簿、權利和許可證照(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④ 員工之間轉讓持股平台合夥企業的份額,轉讓協議可以按「產權轉移書據」交印花稅嗎
參考《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 「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如何劃定?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合夥企業的份額不屬於股權,因此員工之間轉讓持股平台合夥企業的份額,轉讓合夥企業合夥份額所立的書據不屬於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應稅憑證,不需要按「產權轉移書據」交印花稅。
⑤ 咨詢費要交印花稅嗎
不需要交納印花稅。
1、不需要交納印花稅。咨詢合同肯定是不需要交印花稅的。根據印花稅相關條例規定,投資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徵收范圍,不應徵收印花稅。
2、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包括哪些
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包括:
1、工資、薪金所得,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2、勞務報酬所得,個人從事設計、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裝潢、安裝、制圖、咨詢、講學、書畫、雕刻、翻譯、影視、錄音、審稿、錄像、演出、廣告、展覽、表演、技術服務等勞務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注意個人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5、經營所得,包括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及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7、財產租賃所得,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8、財產轉讓所得,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9、偶然所得,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建築安裝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因此,法律咨詢合同不屬於上述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⑥ 新准則下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關於新准則下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在新准則下,大家知道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以下是我為大家講解關於新准則下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現行印花稅法規與已經執行的《企業會計准則》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尤其是以資金賬簿余額作為計稅依據的印花稅,因代表資金金額之一的「資本公積」科目核算內容變動,不僅表現為增加,也經常發生減少的情況。這種情況使得按照資金賬戶余額計稅產生了超額納稅,即應該退稅的尷尬。實際上。這是由於新會計准則引入了包括公允價值計量在內的一系列影響「資本公積」變化的新內容所導致的問題。建議依據「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明細科目——「資本溢價」的余額計算印花稅,以便在不改變現行印花稅法規的基礎上完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當前我國印花稅的征稅范圍為《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的各類經濟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由於目前稅法中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的金額總和,而在新會計准則的實施過程中,企業的「資本公積」科目所反映的內容與以前相比有了較大變化,從而對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帶來了較大的爭議。
一、研究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的關鍵
1988年我國發布的《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規定營業賬簿為印花稅的應稅憑證,並在稅目稅率表中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總額的萬分之五貼花。與其配套的《印花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貼花後,以後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
1992年11月財政部頒布了《企業會計准則》和《企業財務通則》。按照「兩則」及有關規定,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新會計制度,不再設置「自有流動資金」科目。為了適應「兩則」的變化,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後,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一般而言,除了從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和增加投資外,企業的實收資本通常不會發生變化。並且,由於增加投資導致的實收資本增加本就屬於印花稅的計稅范圍,而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在賬面反映的是「資本公積」科目和「實收資本」科目之間的等額此增彼減,不會引起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的變化,因而該種情形不在本文討論范圍之內。於是,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的研究關鍵就落在了「資本公積」自身的變化上。
二、新會計准則下資本公積核算內容分析
(一)資本公積核算內容的變化
與舊會計准則相比,新會計准則下「資本公積」核算的內容變化很大,取消了五個明細科目,只保留了「資本(股本)溢價」和「其他資本公積」兩個明細科目。進一步看,原在「資本公積」科目中核算的非經常性損益,如捐贈收入、債務重組收益、政府專項撥款、關聯交易差價、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均不再在「資本公積」科目核算,而改在「營業外收入」中處理;原在「資本公積」中核算的外幣資本折算差額,也因新會計准則規定外幣資本按即期匯率折算,不會產生外幣資本折算差額,因而不復存在。
(二)新會計准則下資本公積核算的內容
1「資本(股本)溢價」明細科目的核算內容。
(1)准資本或附屬資本形成的資本公積。無論是歸全體股東所有的資本公積,還是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形成的國家獨享資本公積,從本質上來說,都是一種准資本或者附屬資本,這種情況下形成的資本公積要求在「資本(股本)溢價」明細科目反映。其形成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舊准則中就已經界定的資本(股本)溢價,包括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超過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佔的份額部分;二是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成股票和將債務轉為資本等產生的股本溢價等;三是新准則中新界定的資本(股本)溢價,如期權激勵形成的准資本和股本溢價,但是在授權日並不形成「資本(股本)溢價」,只有在行權日才能按照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數量計算確定的金額,沖銷「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確認為股本和股本溢價。
(2)其他在「資本(股本)溢價」明細科目反映的資本公積。這里所指的其他在「資本(股本)溢價」明細科目反映的資本公積包括如下幾種情況:一是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形成的資本公積。在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按取得被合並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與支付的合並對價的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資本(股本)溢價」,但是,與前述准資本或附屬資本形成的資本公積不同的是,該項溢價有可能是減少資本公積,也有可能是增加資本公積。二是股份公司以回購股票方式減資所形成的資本公積。即按股票面值和注銷股數計算的股票面值總額與所注銷的庫存股的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增加或減少股本溢價。
2「其他資本公積」明細科目的核算內容。
按照謹慎性原則作為持有損益計入資本公積部分。在會計上,按權責發生制確認的部分利得和損失,由於經濟利益流入或流出尚未發生,若直接確認為當期損益,會導致凈利潤、每股收益等財務指標失真,影響會計信息的質量。國際慣例上一般按照謹慎性原則將該項利得和損失計人所有者權益,在處置的'時候再轉化為當期的損益。這種情況下形成的資本公積一般在「其他資本公積」明細科目反映。其形成主要有以下幾種原因:一是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因被投資方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變動而產生的資本公積,在性質上屬於投資企業的利得或損失,但只有在實際處置該項投資的時候才成為實際收益。二是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轉換為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形成的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按照謹慎性原則,公允價值變動的收益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只有在實際處置該項投資性房地產時,原計入資本公積的部分才轉為當期損益。三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應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四是有效套期形成的資本公積。即在資產負債表日,滿足運用套期會計處理條件的現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產生的利得或損失,屬於有效套期的,借記或貸記該科目。五是由於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的稅率變動而需要對原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重新計量所形成的資本公積。在該種情況下,需要對原確認時產生於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者事項調整資本公積,這種調整可能是增加資本公積,也可能是減少資本公積。
三、新會計准則實施後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按照現行印花稅政策的規定,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金額的總和,也就是說,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金額的總和比前期增加就要交納印花稅。但在舊准則下,「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的金額一般只保持增長,而不會出現減少的情況。當然,在企業分立等特殊情況下,還是可能出現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的減少,而國家又對此做了特殊規定,即對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因此,現行印花稅法規與舊准則之間沒有矛盾。但是,執行新准則以後,「資本公積」科目出現了許多舊准則中沒有的新情況,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新舊准則轉換的追溯調整、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的確認、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轉換、長期股權投資的處置、被投資公司資本公積的變動等多種情況均可能造成「資本公積」科目金額的增加與減少。一旦企業由於上述情況出現資本公積科目金額減少,企業在印花稅的處理上將出現如下問題:
(一)在資本公積科目金額比前期減少時會造成企業多交印花稅
當本期企業資本公積科目金額比前期減少時,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應繳納的印花稅應採用本期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金額的總和交納,而企業在前期已按前期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金額的總和交納了印花稅,這樣就會在本期這一短時間內出現已交印花稅大於實際繳納的印花稅的情況。但是稅法並沒有規定本期「資本公積」的減少可以退還前期多交的印花稅,從而導致企業出現多交印花稅的現象。
(二)由於資本公積的變動,企業多交的印花稅可能永遠無法退還
當企業本期「資本公積」科目的金額比前期減少時,如果以後各期「資本公積」科目在金額上能得到恢復,那麼從長期來看,企業不會出現多交印花稅的情況。但如果企業「資本公積」科目金額一直未能得到恢復,或者雖然有恢復但沒有恢復到以前的水平,則在稅法尚未規定對減少的資本公積部分可以退還已交印花稅的前提下,企業因資本公積減少之前多交的印花稅將部分或全部永遠無法退還。
(三)即使國家對此出台退稅政策也會給實際操作帶來很大不便
在「資本公積」科目的金額比前期減少時,即便今後國家出台稅收政策對本期減少的資本公積已交印花稅予以退稅,那麼在再遠的今後又出現資本公積的頻繁增減變化時,企業也將出現頻繁的退稅情況,從而給稅企雙方帶來很大的不便。況且,當前企業不是採用稅收繳款書,而是採用印花稅票貼花納稅的情況下,由於貼花時印花稅票已經畫押注銷,根本就無法退回印花稅。
四、新會計准則實施後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的構想
(一)原「記載資金的賬簿」的計稅依據在新會計准則實行後有適時修訂的必要
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雖然1993年的《企業會計准則》是一個基本准則,對「資本公積」科目核算內容並沒有明確界定,但《企業財務通則》在第二章「資金籌集」中規定企業在籌集資本金活動中,投資者繳付的出資額超出資本金的差額(包括股票溢價)、法定財產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贈的財產等,計人資本公積金。此後,由於新會計制度和具體會計准則的頒布以及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清產核資,使「資本公積」科目的內容發生了一些變化,股權投資准備、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住房周轉金的轉入、清產核資的潛盈、固定資產無償調撥、債務重組收益等都在該科目核算。總體而言,在當時的情況下,「資本公積」金額都呈增加態勢(資本公積增資轉增實收資本對資金賬簿印花稅不產生影響,不在此考慮),只有無償調出規定資產等少數情況才會導致「資本公積」科目金額的減少。這和實行新會計准則後資本公積增增減減、減減增增、頻繁變化的態勢是完全不一樣的。因此,適用舊「兩則」變化的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在實行新准則後,應該根據新的變化內容進行適時地調整。這樣,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適用的前提就不再是舊兩則,而是新會計准則,從而更具有執行的理論基礎,也做到了稅法的與時俱進,適時更新。
(二)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的設計原則
1、計稅依據穩定或增長的原則。
從目前資金賬簿印花稅的征納實踐來看,資金賬簿印花稅在執行中遭遇的最大困惑在於資本公積的增減波動,如能控制這種增減波動,困擾資金賬簿印花稅在實踐中的徵收問題也就迎刃而解。在舊會計准則下,由於資本公積基本保持穩定或增長,也就不會出現新准則下的因資本公積增減變動造成資金賬簿印花稅在實踐中難於操作的問題。因此,如果能保持計稅依據的穩定或增長狀態,則能有效地解決稅企在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上所共同面臨的難題。
2、對資金徵收的原則。
顧名思義,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能定位於資金則更合適。當然,這里的資金不單純指貨幣資金,也包括可直接轉換為貨幣資金的實物資產和往來款項。就原「兩則」的實施來看,當時的資本公積為資本溢價,法定財產重估增值、接受捐贈,基本符合資金的定義。此後,由於具體會計准則的發布和會計制度的實行,出現了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住房周轉金轉入、清產核資潛盈、固定資產無償劃撥、債務重組收益、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這些也基本符合資金的范疇。只有在投資准則頒布後,由於被投資單位權益變動而產生的資本公積不屬於資金而與稅理相悖。可這只是資本公積變動范疇的一個小因素,從總體上講,對舊准則下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並不產生大的影響,因此,可以基本認定舊准則下資金賬簿是以資金為計稅基礎的。所以,在新會計准則下,仍宜以上述概念的資金為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基礎。
(三)對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的構想
目前,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科目金額的總和,在新會計准則下所要做的並非是對該計稅依據進行徹底地顛覆,而是進行適時地修訂。由於新舊准則下實收資本核算范圍並無變化,因此,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修訂的重點就在於資本公積部分的處理。
1、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的一般處理。
如前分析,在「資本(股本)溢價」明細科目下核算的由於准資本或附屬資本形成的資本公積具有穩定或增長的特性,並且在性質上屬於資金,因而可以作為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而在「其他資本公積」明細科目下反映的按照謹慎性原則作為持有損益計入資本公積的部分,既不具有穩定性,也不屬於即期投入的資金,不宜作為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2、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的特殊處理。
對於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股份回購等方式形成的資本公積,雖不具有穩定性,但其在「資本(股本)溢價」明細科目下核算,對准資本或附屬資本具有潛在影響。它的形成又和資金的投入有著重要的關系,對該部分變動可以作為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的特殊情況來處理。具體操作上,應對該部分「資本(股本)溢價」在增加時交納印花稅,減少不予退還印花稅,但稅法上可以對由於減少「資本(股本)溢價」造成的多交印花稅予以承認,並在企業未來「資本(股本)溢價」恢復時應交納的印花稅中予以抵交。為了便利稅收上的管理,稅務機關可以要求企業設立與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類似的管理報表來登記減少的「資本(股本)溢價」多交的印花稅、已恢復的「資本(股本)溢價」應交的印花稅、「資本(股本)溢價」部分恢復留待後期抵交的印花稅等專欄。由於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股份回購等方式形成的資本公積增減變動在企業並非經常行為,無論是對企業還是稅務機關都不會帶來操作上的難度,因而在實踐中還是可行的。
3、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的總述。
通過上述分析,修訂後的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包括的主要內容為:實收資本、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超過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佔的份額形成的資本公積、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成股票和將債務轉為資本等形成的資本公積、期權激勵在行權日形成的資本公積,以及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和股份回購等方式形成的資本公積。而對權益法核算下因被投資方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變動而產生的投資方的資本公積、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轉換為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形成的資本公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資本公積、有效套期形成的資本公積,以及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對原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重新計量而形成的資本公積,不作為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四)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修訂後出現的轉換期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在首次執行日,企業應當對所有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重新分類、確認和計量,並編制期初資產負債表。在編制期初資產負債表時,對部分項目的金額需按要求進行追溯調整,這會對「資本公積」科目產生兩個方面的影響:
一是由於追溯調整可能會出現首次執行日(年初)的資本公積金額和首次執行日前(上年年末)「資本公積」科目金額不一致;
二是由於對「資本公積」科目下的明細項目重分類,導致首次執行日前後「資本(股本)溢價」明細科目所反映的金額也不一致。
這樣,在按新修訂的資金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來計算印花稅時,會出現首次執行日(年初)的計稅依據大於首次執行日前(上年年末)的計稅依據,從而出現應退稅的情況。為了解決這一矛盾,筆者認為,可以將此作為特殊事項處理,即對於首次執行日(年初)的計稅依據大於首次執行日前(上年年末)的計稅依據,國家不對企業退還印花稅;該部分「應退還」的稅金也不能用於抵交以後年度因計稅依據的增加而要交納的印花稅。在以後年度,企業只就比首次執行日的計稅依據增加的部分計算交納印花稅。
;⑦ 關於婚後房子加名字及份額的問題!
根據的是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首先很明確購房是婚前行為,所以該房產為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款部分為共同財產!所以這種情況下,給配偶加名字,確實要再收契稅。」由於屬婚前財產的產權證加配偶名字的,是婚前個人單獨所有的房產,部分產權份額轉移給配偶,按轉移登記(贈與)收取契稅、交易手續費、合同印花稅、印花稅(權證)、房屋登記費。 至於收費標准每個地方的房管部門要求不一樣。
其次加名字程序。如果能在 還完貸款後再加名字,那手續就很簡單走正常的加名過戶手續就可以直接到當地的房管所辦理,帶上個人身份證,及其產權證,結婚證。如果短期內不打算還款,那麼首先要到貸款銀行開證明,表示銀行同意增加配偶為產權共有人,其次再到房管所申請加名。
如果婚前房產加上對方名字,房產就成為共同財產,如果離婚,他有權利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