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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最新條例

發布時間: 2021-03-10 09:54:32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暫行條例

(1988年8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二)產權轉移書據;(三)營業賬簿;(四)權利、許可證照;(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第三條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繳納。第四條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三)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第五條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第六條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並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第七條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第八條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第九條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第十條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第十一條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第十二條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第十三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一)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二)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印花稅的徵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第十六條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訂。
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稅目 范圍 稅率 納稅義務人 說明 1 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立合同人2 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立合同人3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貼花立合同人4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立合同人5 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1元的按1元貼花立合同人6 貨物運輸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貼花立合同人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7 倉儲保管合同包括倉儲、保管合同按倉儲保管費用千分之一貼花立合同人倉單或棧單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8 借款合同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立合同人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9 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按投保金額萬分之零點三貼花立合同人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10 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貼花立合同人11 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立據人12 營業賬簿生產經營用賬冊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萬分之五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立賬簿人13 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按件貼花5元領受人

2. 印花稅要立法了

是的,2月27日,印花稅法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草案總體上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基本不變,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和證券交易印花稅有關規定上升為法律。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對部分內容作了必要調整,適當簡並稅目、降低部分稅率。

據第一財經報道,上海交通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樺宇曾表示:

目前證券交易印花稅無明確法律法規依據,其徵收按照位階相對較低的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和長期以來形成的征管慣例執行。

此次印花稅法草案明確將證券交易印花稅規定於稅收法律之中,既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重要體現和必然要求,也是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和優化營商環境的客觀需要。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認為,隨著印花稅立法,證券交易印花稅也被納入法律規范,這意味著我國以後不會開征證券交易稅,而是以證券交易印花稅來代替。

(2)印花稅最新條例擴展閱讀:

印花稅的歷史變遷過程

其實,印花稅就是對經濟活動相關的應稅經濟憑證征稅。

印花稅是一個很古老的稅種,最早發源於荷蘭。1624年,荷蘭政府提出用增加稅收的辦法解決支出困難,眾大臣久議未決,於是公開招標,從千萬個征稅方案中精選出「印花稅」。

1624年印花稅出現後,由於取微用宏、簡便易行等特點,丹麥、法國等國競相效仿。1949年,新中國有了第一套印花稅票。

此後,印花稅在中國經歷了開征、縮減稅目、與其他稅種合並、恢復徵收等變遷過程。

1988年至2020年,全國累計徵收印花稅超過2.9萬億元。其中,一般印花稅收入約1.2萬億元,佔比41.55%;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約1.7萬億元,佔比58.45%。2020年,全國印花稅收入為3087億元。

3. 購銷合同印花稅怎麼算印花稅最新規定

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計征總額」為購銷金額。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自產農產品產生的購銷合同,免徵或減征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列明的價款或者報酬,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合同中價款或者報酬與增值稅稅款未分開列明的,按照合計金額確定。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列明的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產權轉移書據中價款與增值稅稅款未分開列明的,按照合計金額確定。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營業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應稅權利、許可證照的計稅依據,按件確定。

(五)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3)印花稅最新條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免徵或者減征印花稅:

(一)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徵印花稅;

(二)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自產農產品訂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免徵印花稅;

(三)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優惠貸款訂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訂立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四)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訂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五)軍隊、武警部隊訂立、領受的應稅憑證,免徵印花稅;

(六)轉讓、租賃住房訂立的應稅憑證,免徵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應當繳納的印花稅;

(七)國務院規定免徵或者減征印花稅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七項免徵或者減征印花稅的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4. 印花稅最新規定

新規定
從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專邊徵收,稅率保持1‰。屬

領受下列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帳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5. 印花稅實施條例細則及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8-8-6
  
列印本頁
字體:【大】【中】【小】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 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並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 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 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第十條 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第十一條 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二條 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2.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
    3.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印花稅的徵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附件:
 

6. 最新印花稅條例

稅 目 范 圍 稅 率 納稅人 說 明 1.購銷合同 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 按購銷金額0.3‰貼花 立合同人 2.加工承攬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攬收入0.5‰貼花 立合同人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包括勘察、設計合同 按收取費用0.5‰貼花 立合同人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額0.3‰貼花 立合同人 5.財產租賃合同 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 按租賃金額1‰貼花。稅額不足1元,按1元貼花 立合同人 6.貨物運輸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運輸、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 按運輸費用0.5‰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7.倉儲保管合同 包括倉儲、保管合同 按倉儲保管費用1‰貼花 立合同人 倉單或棧單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8.借款合同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額0.05‰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9.財產保險合同 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按保險費收入1‰貼花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10.技術合同 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按所載金額0.3‰貼花 立合同人 11.產權轉移書據 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 按所載金額0.5‰貼花 立據人 12.營業賬簿 生產、經營用賬冊 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0.5‰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 立賬簿人 13.權利、許可證照 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按件貼花5元 領受人

7. 印花稅的暫行條例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產權轉移書據;
營業賬簿;
權利、許可證照;
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並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第十條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第十一條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二條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十三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印花稅的徵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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