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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購銷合同是否徵收印花稅

發布時間: 2021-03-10 13:13:49

1. 沒有購銷合同印花稅如何繳納

1988年9月2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88]第255號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稅金繳納人:立合同人;
核定徵收印花稅的憑證、計稅依據和核定比例表
應稅憑證類別
計稅依據
核定比例
稅率


1
工業企業的購銷合同
產品銷售收入
70%
萬分之三
2
商業企業的購銷合同
商品銷售收入
40%
萬分之三
3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購銷合同
房地產銷售收入
100%
萬分之五
4
其他行業的購銷合同
銷售收入
40%
萬分之三
5
加工承攬合同
加工或承攬金額
80%
萬分之五
6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勘察、設計費
100%
萬分之五
7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金額或工程造價
100%
萬分之三
8
財產租賃合同
租賃金額
100%
千分之一
9
貨物運輸合同
運輸費用
100%
萬分之五
10
倉儲保管合同
倉儲保管費用
100%
千分之一
11
財產保險合同
保費金額
100%
千分之一
12
借款合同
借款金額
100%
萬分之零點五
13
技術合同
技術開發、轉讓、咨詢
、服務費
100%
萬分之三
14
產權轉移書據
轉讓金額
100%
萬分之五

2. 沒有購銷合同但是有收入用交印花稅嗎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稅憑證,如果沒有簽訂購銷合同,理論上不必貼印花。
但是由於印花稅長期管理缺位,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核定徵收的文件,如果你們公司在印花稅管理上達不到文件要求,各地稅務機關可以依據本省的文件核定徵收購銷合同印花稅。

參考此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4】150號文件規定

核定徵收印花稅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徵,為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採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 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徵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發放核定徵收印花稅通知書,註明核定徵收的計稅依據和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
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徵收印花稅,應根據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收入,參考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同行業合同簽訂情況,確定科學合理的數額或比例作為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逐步建立印花稅基礎資料庫,包括:分行業印花稅納稅情況、分戶納稅資料等,確定科學合理的評估模型,保證核定徵收的及時、准確、公平、合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機關可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印花稅核定徵收辦法,明確核定徵收的應稅憑證范圍、核定依據、納稅期限、核定額度或比例等,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3. 不簽訂購銷合同 是否繳納印花稅

答:印花稅屬於列舉徵收,在印花稅暫行條例中明確的作了列舉,沒有列舉的則不征稅。如果你單位沒有簽定購銷合同,但是有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則應繳納印花稅。另外根據財政部的規定由於目前同一性質的憑證名稱各異、形式多樣,不夠統一,因此,不論其以何種形式或名稱書立,只要其性質屬於征稅范圍的,均應照章納稅。如有些業務部門將貨物運輸,倉儲保管、銀行借款、財產保險等單據作為合同使用,應按照合同憑證納稅。

4. 無購銷合同交印花稅嗎

各地制定的徵收辦法一般是按照當月(采購金額+銷售金額)*比例*0.03%計算的,但是這個比例各地不同。比如,無錫市地方稅務局文件錫地稅發〔2004〕3號規定:對工業企業、商品流通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納稅人實行購銷合同印花稅核定徵收(以下簡稱核定徵收)的方式。(一)核定徵收的標准1、 工業企業的購銷合同,對采購、銷售兩環節應征的印花稅合並按銷售收入的100%作為計稅依據(不含外商投資企業)。2、 商品流通企業的購銷合同,對采購、銷售兩環節應征的印花稅合並按銷售(營業)收入的60%作為計稅依據(含外商投資企業)。3、 商品房開發企業的購銷合同,按商品房銷售收入(含預收定金部分)的100%作為計稅依據(含外商投資企業)。上述核定標准,無錫市地方稅務局根據情況適時可作調整。企業應根據本地稅局制定的辦法計算繳納印花稅。

5. 購銷雙方如果未簽訂購銷合同要不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55號)第四條的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因此,對購銷雙方未簽訂合同,但有購貨單或進貨單等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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