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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印花稅處罰

發布時間: 2021-03-10 23:44:27

① 納稅人未按規定計貼印花稅如何處罰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法規期限的限制。
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印花稅的徵收管理,除本條例法規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法規執行。(註:根據《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2011年第588號)文件規定,此條款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
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二條法規,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者少繳印花稅款的,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補繳稅款外,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違章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號)規定,《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重新修訂頒布後,《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及《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部分內容已不適用。為加強印花稅的徵收管理,依法處理印花稅有關違章行為,根據《稅收征管法》、《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對印花稅的違章處罰適用條款明確如下:
印花稅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或者已粘貼在應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注銷或者未畫銷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的處罰規定。
二、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處罰規定。
三、偽造印花稅票的,適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的處罰規定。
四、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款的,視其違章性質,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四條的處罰規定,情節嚴重的,同時撤銷其匯繳許可證。
五、納稅人違反以下規定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的處罰規定:
(一)違反《印花稅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凡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應加註稅務機關指定的匯繳戳記、編號並裝訂成冊,將已貼印花或者繳款書的一聯粘附冊後,蓋章注銷,保存備查」;
(二)違反《印花稅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納稅人對納稅憑證應妥善保存。憑證的保存期限,凡國家已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辦;沒有明確規定的其餘憑證均應在履行完畢後保存一年」。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評估期確定納稅人存在未繳或少繳稅款的,但不具有偷稅等違法行為,需補繳稅款和滯納金的,由主管稅務所負責組織入庫。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者少繳印花稅款的,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補繳稅款外,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罰款,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② 新開公司,如果不交印花稅,會有什麼處罰

印花稅根據不同征稅項目,分別實行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徵收方式。
從價版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權的確定;
從量計稅情況下計稅依據的確定,實行從量計稅的其他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計稅數量為計稅依據。
印花稅以應納稅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和憑證的件數為計稅依據,按照適用稅率或者稅額標准計算應納稅額。
印花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數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的件數×適用稅額標准。

③ 納稅人未按規定計貼印花稅如何處罰

問:對於納稅評估期間查出的未繳納的印花稅,會受到何種處罰?是繳納滯納金,還是只交罰款 答:《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法規期限的限制。 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印花稅的徵收管理,除本條例法規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法規執行。(註:根據《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2011年第588號)文件規定,此條款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 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二條法規,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者少繳印花稅款的,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補繳稅款外,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違章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號)規定,《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重新修訂頒布後,《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及《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部分內容已不適用。為加強印花稅的徵收管理,依法處理印花稅有關違章行為,根據《稅收征管法》、《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對印花稅的違章處罰適用條款明確如下: 印花稅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或者已粘貼在應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注銷或者未畫銷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的處罰規定。 二、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處罰規定。 三、偽造印花稅票的,適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的處罰規定。 四、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款的,視其違章性質,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四條的處罰規定,情節嚴重的,同時撤銷其匯繳許可證。 五、納稅人違反以下規定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的處罰規定: (一)違反《印花稅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凡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應加註稅務機關指定的匯繳戳記、編號並裝訂成冊,將已貼印花或者繳款書的一聯粘附冊後,蓋章注銷,保存備查」; (二)違反《印花稅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納稅人對納稅憑證應妥善保存。憑證的保存期限,凡國家已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辦;沒有明確規定的其餘憑證均應在履行完畢後保存一年」。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評估期確定納稅人存在未繳或少繳稅款的,但不具有偷稅等違法行為,需補繳稅款和滯納金的,由主管稅務所負責組織入庫。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者少繳印花稅款的,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補繳稅款外,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罰款,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④ 印花稅未按期繳納是否有罰款和滯納金

超過稅務機關核定抄的納稅襲期限,未繳或者少繳印花稅款的,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補繳稅款外,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⑤ 地稅印花稅沒及時去繳逾期每天要罰款多少滯納金

按日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5)最新印花稅處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徵、多征、少征、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

企業印花稅未申報繳納 被稅務機關查出後 應如何處罰

納稅申報是企業按照相關稅法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交納稅事項書面報告的行為,是履行納稅義務、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但不少企業因無業務無收入,應納稅額為零,沒有達到繳納稅款的標准等,認為納稅申報實屬沒有必要的行為。企盈提醒,不管企業是否有收益,納稅申報都要辦理。企業在納稅申報期內沒有發生應稅收入,同時也沒有應納稅額的情況,可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零申報,並註明企業當期無應稅事項。
雖然稅務零申報很好的解決了企業納稅申報的問題,但並不是所有的企業都適合稅務零申報,一般僅適用於初創企業和淡旺季明顯的季節性經營企業。可不少企業認為,即便自己公司不屬於這兩個類型的企業,但也達到了稅務零申報的情況,理應允許申請稅務零申報。對於企業享受稅務零申報是有一定的限制要求,如果企業強行進行稅務零申報屬於違規行為,將會給企業帶來嚴重後果: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無實際收入,但存在進項稅額,企業申請稅務零申報,那麼企業未抵扣的進項稅逾期將不能再進行抵扣;
2、企業經營虧損雖說可在盈利後可進行彌補,但若企業申請稅務零申報,那麼將無法進行彌補,從而會給企業造成稅務影響;
3、企業當期有收入但無應納稅款而申請稅務零申報,屬於虛假納稅申報,需承擔罰款及行政處罰等不利後果;
4、企業當期有收入及應納稅款,但申請稅務零申報,屬於偷稅行為,主管稅務機關將按規定追征稅款,並進行稅務行政處罰;
5、企業違規稅務零申報將會降低企業信用級別,被列入風險納稅人重點監控等。
因此,即便稅務零申報操作簡單,能為企業降低納稅壓力,但還需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進行申請。
最後企盈提醒,企業稅務零申報不可長期申報,企業長期進行稅務零申報,將會被認定為「非正常戶」,情節嚴重將會被吊銷營業執照。若企業對於稅務零申報還有不清楚,或是不知道如何進行納稅申報,那就交由企盈為您進行代賬辦理,多位星級會計為您服務,保障企業財稅安全。

⑦ 印花稅怎麼算未繳納的印花稅會受到什麼處罰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1 購銷合同 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 、補償、易貨等合同 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0.3‰ 立合同人
2 加工承攬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 、測繪、測試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 0.5‰ 立合同人
3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包括勘察、設計合同 按收取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0.5‰ 立合同人
4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0.3‰ 立合同人
5 財產租賃合同 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 械、器具、設備等 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 1‰ 立合同人
6 貨物運輸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 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 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貼花 0.5‰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7 倉儲保管合同 包括倉儲、保管合同 按倉儲保管費用千分之一貼花 1‰ 立合同人 倉單或棧單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8 借款合同 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0.05‰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9 財產保險合同 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按投保金額萬分之零點三貼花 0.03‰ 立合同人 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10 技術合同 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0.3‰ 立合同人
11 產權轉移書據 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 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0.5‰ 立據人
12 營業帳簿 生產經營用帳冊 記載資金的帳簿, 按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萬分之五貼花。其他帳簿按件貼花五元 0.5‰ 立帳簿人
13 權利、許可證照 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 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按件貼花五元 領受人
14 股票交易 按交易金額的萬分之一 0.1‰

⑧ 誰知道印花稅的處罰是如何規定的

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以(1994)財稅字065號文對印花稅的處罰規定進行了修改,具體規定是:內
在應納稅憑證上容未貼或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三倍至五倍的罰款。
已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注銷或者未畫銷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未畫銷印花稅票金額一倍至三倍的罰款。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五倍或者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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